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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領取新規定

養老金領取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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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領取新規定

近日,人社部印發《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詳細回答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去哪裏領取養老保險、如何計算在多地的視同繳費年限、重複領取養老金者如何處理等問題。

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人社部明確,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户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户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係。

標籤: 養老金 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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