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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協議書

工傷私了協議書

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後,用人單位私下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的情況越來越多,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私了協議書,供大家閲讀參考。

工傷私了協議書
工傷私了協議書1

協議人:xxxxx廠(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於____年被甲方聘為該廠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的車間廠房蓋瓦時,不慎從房頂上摔下致頭部受傷。事發後,甲方將乙方送到醫院進行治療15日,並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醫院做後續醫療手術,現已痊癒。為解決乙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方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後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業、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伙食費、交通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肆萬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雙方勞動關係立刻解除;

三、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乙方自願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四、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持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存一份備查,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傷私了協議書2

協議人:xxxxx廠(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於____年被甲方聘為該廠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的車間廠房蓋瓦時,不慎從房頂上摔下致頭部受傷。事發後,甲方將乙方送到醫院進行治療15日,並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醫院做後續醫療手術,現已痊癒。為解決乙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方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後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業、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伙食費、交通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肆萬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雙方勞動關係立刻解除;

三、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乙方自願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四、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持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存一份備查,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傷私了協議的後果

一、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行為屬隱瞞不報,逃脱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款規定,該協議自始無效。

《勞動法》第57 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為標準是“應當……進行 統計、報告和處理”是強制性的。

《安全生產法》第70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壞有關證據。該法條規範用人單位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行為是“單位負責人……立即如實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6 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輕傷等事故報告,應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為標準是“……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勞動部門……”同樣是強制性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同樣規範用人單位行為標準是“應當……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屬強制性規定。

二、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因為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國家安全勞動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企業勞動事故處理條例》第52條規定:企業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自然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 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同時《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説,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又是真實的,在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三、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此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

如: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法定工傷待遇應是15萬元,協議賠償金額是10萬元,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或 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5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的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的 有,(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對於追索勞 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

由此可見,同樣一份工傷私了協議,可能出現有效、無效、可變更或撤銷三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定性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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