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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

發生交通事故什麼條件才能寫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那麼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如何呢?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歡迎參考。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1

甲方:姓名,姓別,身份證號:交通方式:駕駛xx號車(或乘坐、步行等),聯繫電話。 乙方:姓名,姓別,身份證號:交通方式:駕駛xx號車(或乘坐、步行等),聯繫電話。

於xxxx年xx月xx日,甲方駕駛xx號與在xx地段與乙方駕駛的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寫明交通事故的經過,即,何時,誰駕什麼車,在何地,因為什麼,與誰駕駛的什麼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什麼後果。)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元)。

二、損失賠償項目包括乙方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賠償。(可按實際情況選擇項目)

(注:項目可參照《xxx6,人身損害賠償的13個項目+賠償標準+計算公式》點擊可打開)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支付乙方元,餘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後,支付給乙方。乙方的具體配合工作是指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

(注:本條是指賠償協議的履行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來寫明。)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後,今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於協議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後,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鑑定、提供所有票據等等,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返還相當於保險公司理賠給甲方的金額。

七、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八、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xxxx年xx月xx 日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對於xxx8年1月15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45000.00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xxx0.00元)。

二、損失賠償包括乙方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賠償。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支付乙方xxx00.00元,餘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後,支付給乙方。乙方的具體配合工作是指本協議第七條的約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後,今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於協議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後,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鑑定、提供所有票據等等,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返還相當於保險公司理賠給甲方的金額。

七、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八、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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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私了的條件

第一沒有造成人員身傷亡

第二當事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決。

二、交通事故不許“私了”的七種情況

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並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範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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