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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申請書(精選3篇)

交通事故責任申請書(精選3篇)

交通事故責任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交通事故責任申請書(精選3篇)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依法撤銷 交通警察大隊的 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 負事故 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 年 月 日,被申請人駕駛 號轎車,由通化縣快大茂鎮去往通化市,在快大茂鎮東安十字道口無超車條件下超車過程中超速行駛與在斑馬線上燒紙的、OOO相撞,導致受傷,OOO經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當負該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和OOO對該次事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理由如下:

一、通縣公交認字 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認定有嚴重遺漏。

該責任認定書認定被申請人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未確保安全行駛在交叉路口無超車條件下超車,且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對被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認定是正確的,但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認定不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過的車輛先行。第四十七條,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上述規定,交叉路口沒有減速慢行避讓行人,對在人行橫道上的,OOO更沒有停車讓行,是導致本事故發生的另一個根本原因。被申請人的多處違法行為導致了本事故的發生,應負全部責任。原責任認定書對被申請人嚴重違法的事實遺漏,導致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認定錯誤。

二、,OOO於夜間在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上燒紙,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是引起該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不應當對該起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責任認定書對該部分認定錯誤。

,OOO事故發生時所處的位置是人行橫道,原責任認定書以車行道來論處是錯誤的。人行橫道是為了保障行人安全的,當有人位於人行橫道上時過往車輛應當無條件為行人讓行。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尚且應當避讓。而該起事故中,OOO是位於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上,因此機動車應當無條件的避讓,也是機動車一方必須採取的措施。但是該起事故中被申請人非但沒有避讓,而是違法超速行駛,至於行人是在人行橫道上通行還是逗留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全是因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應由被申請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原責任認定書對被申請人嚴重違法的事實遺漏,對,OOO違法事實的認定及責任的承擔是錯誤的,在該起交通事故是被申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通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通縣公交認字 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複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通化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責任申請書 篇2

申請人:蔡某

申請事項

請求撤消穗公交天認字()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認定.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28日9時35分,申請人駕駛廣號車廣園快速路火車東站路段與行人曾某發生碰撞,造成曾某受傷及車損的交通事故。x年5月7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河大隊,做出穗公交天認字()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x年5月10日申請人收到認定書.申請人不服認定書,特申請複核,理由如下:

一、 認定書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認定申請人應負事故責任,錯誤。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該規定是倡導性規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等法律均無違反了該倡導性規範應負的法律責任或處罰條款。該規範只能對條款有爭議時作為解釋的參照依據,不能作為處罰或判定責任的依據。如果該條款能作為處罰或判定責任的依據,則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負有責任(除非機動車靜止不動,被動地被撞擊)。

請求貴支隊依法糾正下屬基層大隊的此種做法,否則基層執法交警運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萬能”條款,可以隨心所欲地給機動車方判定責任。

2、本事故中申請人車輛性能正常、車循規蹈矩行駛,無任何違反車輛操作規範的行為,天河大隊現列舉不出申請人事故中駕車的哪一個行為或作為屬不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或者不文明駕駛。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無事實依據。

二、傷者曾某的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1、《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電瓶車等,設計時速低於60公里的機動車以及無遮蓋運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進入快速路……”,第1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予以處罰:(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行人進入快速路路面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案傷者顯然違反了前述嚴厲禁止性的法律規範,傷者是在快速路上與快速行駛的車輛爭峯,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點傷者根本無通行權。

2、本案事故地點中間隔離帶本有護欄,傷者是穿越護欄被損壞的縫隙突然鑽出來的,申請人無法預料在先。

3、傷者是人民教師,本應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其本案橫穿快速路的主觀惡性明顯。

綜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廣園快速路上遵章行駛,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交通標示之行為,亦無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的哪一個操作行為屬不安全、不文明行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應屬無過錯;事故屬傷者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擅自進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視安全橫穿城市快速路導致。本次事故無證據證實申請人存在違章行為,申請人對事故發生應當無責任。

假設申請人違反操作規範不安全文明駕駛存在,其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亦遠不能比傷者擅自進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視安全橫穿城市快速路的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本案情節輕重明顯懸殊,認定書認定同等責任明顯不公。

天河大隊交警沒有全面查明事實,濫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做出錯誤的責任認定, 請求貴支隊秉公辦事,重新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穗公交天認字()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

2、申請人士兵證複印件;

交通事故責任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xx歲,漢族,xx鎮人,現住。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依法認定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 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年6月9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根據x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事故發生後,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後駕駛取材脱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着: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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