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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優秀範文(精選24篇)

申訴狀優秀範文(精選24篇)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縣廣電大樓。

申訴狀優秀範文(精選24篇)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説,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户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説,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

申訴人;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縣長

被申訴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局長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x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文件,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户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户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志強兩户芯魷卣鵯ㄎシā6?諼業牟枚ㄊ楹團芯鍪楣彩?復衞鏌恢泵惶嵛頁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户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説“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峯、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户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文件,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説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説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法專家張峯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文件。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申訴人: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3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寫作要點]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寫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同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寫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寫作要點是:

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正文

(1)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判決不復,提出申訴的態度。

(2)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説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3)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寫出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後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其他主要色證據線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4

申訴人:蘇,男,漢族,現年66歲,家住湖南省安化縣平口鎮新興路81號。

申訴人因訴平口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縱容“惡霸”村官霸地刁難我等鄰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縣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後亦不服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終24號( 作“撤訴處理” )《行政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發回重審;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應依法擔責!

事實與理由:

一、附《行政上訴狀》(撤銷《行政判決書》之法理)。

二、撤銷《 行政裁定書》之法理:

1、該《裁》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事實是申訴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患嚴重的心腦血管病(中過風)、心臟病、肺結核等病;且於3月16日上午8點過50分(可查電話記錄)電話請示了益陽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須寫書面報告申請缺席判決”的提示;便遵囑於3月18日擬了 個《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寄給益陽中院行政庭。該庭收悉後20余天裏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點過1分(亦可查電話記錄),該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給我電話,食言要我或請代理人於次日上午9時出庭!但為時已晚__我在深圳寶安女兒家,除非坐專機才能趕到益陽出庭!!!

2、該《裁》違反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事實是,我於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訴狀》,益陽中院立案庭應於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開庭。且在開庭後期間,哪怕你上訴人憂心如焚,電話打“爛”,訴苦“房屋已拆19個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卻總是搪塞、推諉或不接電話!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這份由 郵局投遞的 違法悖理的《行政裁定書》!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陽中院主持公道,贏了上訴官司好建房的美好願望頃刻間化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後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進入“終裁”絕境的“原地踏步”!!!

縱觀上訴的全過程

,幡然醒悟:益陽中院行政庭法官開初就設了一個“套”,誘騙你上訴人“進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沒商量!最終目的:庇護違法的“既得利益集團”權貴們__“惡霸”村官、瀆職的政府官員、枉法的一審法官全都逍遙法外、養尊處優、毫髮無損!!!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諾骨牌效應:平口”黑”了,安化、益陽也跟着“黑” !暗無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懇請您明鑑,匡 扶公平正義, 依法 發回重審,懲惡揚善,救黎民百姓於水火;不勝感恩戴德!

謹致

尊敬的

申訴人:蘇呈

20xx.5.13

附件:

1、《行政裁定書》

2、《行政上訴狀》

3、《 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

4、《“惡霸”支書為何能長期賴霸公地報復刁難鄉鄰建房?!》

5、《強烈要求收回孟廣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5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號。身份證號:450102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和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再審後改判;

2. 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 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xx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於x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並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於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於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並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於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後橫州鎮政府於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説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二、 橫縣人民政府在拆遷過程中,任命拆遷人以及抽調政府部門人員組成的拆遷領導小組這兩個行政行為直接影響導致了申請再審人禤振昌無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應補償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x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於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於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於禤振昌的地契所註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後果,應該有委託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於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釐九毫(摺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並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於申請再審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覆。因迫於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x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於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徵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6

申訴人:何,男,x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於遼寧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現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申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並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之規定,提出申訴,並要求重新審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一) 申訴人根本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條合同詐騙罪法定要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原審判決第2頁經審理查明中“x年元月,被告人何夥同王國軍(己死亡)等人,在沒有經海林捲煙廠委託授權的情況下,便以海林捲煙廠監察室的名義與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製品廠法定代表人宋飛簽訂購銷葦蓆和葦折的合同,並且以到貨20天后由海林捲煙廠付清全部貨款”。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申訴人夥同王國軍實施合同詐騙。宋飛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也並不能證實申訴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原審判決第3頁第2段本院認為“被告人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合同詐騙罪”,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訴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更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夥同他人,即便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出具了由我廠負責付款的擔保字條,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訴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而且簽訂合同的供需雙方也是申訴人經過考察瞭解的,並非虛構,即便後期證明需方主體不真實,存在欺詐,但也不能由此認為,申訴人同樣構成詐騙,因為申訴人一直都沒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

“非法佔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目的。而本案當中,申訴人在合同上簽字並不是出於非法佔有,而是為了促成合同的儘快履行。

不可否認,申訴人何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一些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其出具的貨到20天內由我廠負責結賬等內容,但是申訴人主觀上並不具有以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宋飛和蔣懷榮財產的目的,申訴人與宋飛、蔣懷榮簽訂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飛、蔣懷榮的貨物能成功出售給吉林市西關糧庫(以下簡稱“西關糧庫”)和黑龍江省雞西市農墾糧油食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雞西糧油”),而申訴人可以從中賺取一些差價,得到一些中間利益。客觀上來説,申訴人也確實是通過其朋友劉春榮介紹認識到吳克和郭三等人,從他們這些人口中得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需要葦蓆和葦折,申訴人還查看了吳克、郭三等人帶來的雞西市農墾糧油購銷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複印件(見劉春榮的詢問筆錄)。而本案中報案人宋飛、蔣懷榮等人,雖然其簽訂的合同中是有申訴人本人的簽字並加上海林捲煙廠監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確實是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申訴人從根本也是促成供需雙方簽訂合同,並向供方表示願意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的角色。所以,從申訴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證據來看,申訴人完全沒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和想法。

2、報案人宋飛、蔣懷榮的財物,申訴人從客觀上並沒有佔有,實際上也並沒有進行收取或處置。雖然申訴人曾給宋飛出具“我收到宋飛發到雞西、吉林穴子三車席子三車”的收條,但實際上,申訴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單,知道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收到了上述貨物,才給宋飛出具的,而實際收到貨的人是雞西糧油的劉茂林和吉林的西關糧庫(後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申訴人本人並沒有從中間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明申訴人收貨或從中受益,或主觀有佔有財物目的的證明,這些也進一步證明了,申訴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 本案認定申訴人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1、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人員尚有吳克、郭三、孫一傑、劉茂林等人。吳克和郭三是介紹合同需方即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給申訴人的人員,也是這兩個人提供給申訴人蓋有上述兩單位公章的合同,申訴人基於上述合同,才與宋飛等人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案發後,該兩人一直沒有找到。而本案另一關鍵人員劉茂林(代表雞西糧油簽訂合同的人)僅做過兩次筆錄,在其筆錄也證實,其簽過兩份購銷合同,供貨的廠家是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製品廠(宋飛),相關貨物在xx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處理了一部分貨,吳克拉走了一部分貨,合同也是其簽訂的,其籤的是劉文學的名字,蓋了單位的公章。從劉茂林所述事情來看,至少證明,第一,申訴人是確認葦折與葦蓆的需方後,又與宋飛簽訂的供貨的合同,申訴人主觀上沒有編造莫須有的需方,其主觀上認為己經找到了合適的貨物的供需雙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礎;第二,申訴人並沒有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也沒有出售處理過涉案貨物。而案發後,偵查機關也一直都沒有查到郭三、吳克等人的下落,劉茂林本來亦被取保候審,但在案件後期偵辦過程中也竟然沒有了下落。作為查清本案的關鍵,上述幾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詐騙犯罪的人員,但原審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和取得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申訴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證據的不確實、不充分的體現。

2、本案另一關鍵人員王國軍死亡,從原審證據中,無法得出申訴人夥同王國軍實施合同詐騙的證據。

從公安機關對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王國軍是聯繫報案人宋飛、蔣懷榮等人的主要聯絡人員,王國軍之前就曾與宋飛有過葦折、葦蓆的貨物交易,宋飛也是通過王國軍才接觸到申訴人,而蔣懷榮完全不認識申訴人,僅是通過幾次電話。申訴人聯繫葦折、葦蓆的購銷也是基於對朋友王國軍的信任,出於朋友幫忙,且也能從中獲得一些差價好處等想法,為了促成購銷雙方成交,才幫助朋友王國軍作出了一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於朋友幫忙,相信王國軍説的10天就應當能夠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國軍是否具有詐騙目的,申訴人無法做出判斷,但是從現有證據來看,王國軍夥同申訴人合同詐騙的結論並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判決作出上述認定,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也屬於定罪證據不確實。

(三)縱觀本案全部證據得出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訴人並沒有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證據不全面。

從本案證據,可得出的基本事實是:1997年申訴人通過鄭丘安與王國軍認識,王國軍稱其有葦穴和葦蓆等貨品,讓申訴人幫助聯繫銷路,後申訴人向朋友劉春榮提起此事,劉春榮介紹了吳克、郭三認識,吳、郭稱有門路銷售給雞西糧油、西關糧庫等地方,後上述三人帶了己經蓋好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公章的合同給申訴人,申訴人後將合同給了王國軍,xx年初,王國軍又將合同給了宋飛等人去簽訂合同。宋飛發貨後不久。王國軍告訴申訴人,稱他們被騙了,雞西糧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關糧庫也沒有孫一傑這個人。xx年5月20日,申訴人讓王國軍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報案內容主要是被劉茂林和孫一傑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名義進行的合同詐騙,簽訂的購銷合同中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章是假的。後東安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劉茂林於x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xx年9月1日,吉林市西關糧庫的三車皮葦折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雞西糧油的3車葦蓆被劉茂林轉移。以上事實有申訴人的供述,劉春榮的詢問筆錄、王國軍的報案筆錄、劉茂林的詢問筆錄及泗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説明等相互佐證。從以上證據及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也是受了吳克、郭三、孫茂林、孫一傑、王國軍等人的欺騙,期望從中獲得中間差價的利益,對宋飛等人實施了一些欺騙性的行為,但從這些行為中,並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訴人受到欺騙,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審判決中,並沒有審查全部證據,考慮案件證據之間的矛盾性,實屬對證據認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審判決認定的贓物價值有誤,需追繳的數額與實際不符。

在原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的第二項(判決書第3頁最後一行)“被告人何騙取的贓物價值計人民幣63292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本案中,在案發後的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扣押了葦穴子(摺子)三火車皮,三火車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糧庫(見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而該三火車皮葦折共計9460片,每片22元,即價值208120元,在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製品廠法定代表人宋飛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糧庫的387件(見宋飛手寫的收條一份)。

所以從以上內容可見,即便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追繳返還給被害人的贓物價值也決非是原審判決中認定的632920元。實際數字與判決相差甚遠,從此內容也可以看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認定不清,定罪證據亦不確實、不充分。

申訴人認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應當具有的就是非法佔有的目的, 而本案證據根本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因此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即便申訴人出具過擔保付款之類的內容,也和合同詐騙罪沒有關係,申訴人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原審判決中確定的應向申訴人追繳的需返還被害人的贓款數額與實際不符,相差甚遠,將己被公安部門扣押及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物數額也均計算追繳數額之內,實屬事實不清。為洗脱申訴人的冤屈,申訴人特依法提出申訴,懇請貴院能夠查明事實,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還申訴人清白,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所在。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何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7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林,女,x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xx市公安局城廂分局龍橋派出所民警。

申訴人林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5月15日作出的()莆刑終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犯玩忽職守罪處免於刑事處罰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撤銷()莆刑終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和xx市荔城區人民法院()荔刑初字第287號刑事判決書,對本案公正處理,予以改判申訴人無罪。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沒有對户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核對。致使户籍協管員違法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證”錯誤,因林某容有意的犯罪故意規避審核導致了申訴人無法進行核對,不應當由申訴人承擔不能核對的責任。

1、關於户籍民警如何對户籍協管員辦理工作進行核對的問題。

按照二審已經認定的證據《辦理居民身份證流程表》可知,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在有羣眾要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或者《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第三步是羣眾將這些表格及提供的相關材料拿給申訴人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訴人才簽字蓋章交回羣眾到照相室採集人像信息。第四步是由林某容根據《人口信息核對表》或者《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給予照相、收錢、開發票、發送到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因此,申訴人的核對工作主要是體現在第三步驟的核對並簽字蓋章承擔責任。而本案關鍵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犯罪故意規避了前面三個步驟,直接讓王某飛將人口信息核對表給她,然後就拍照收錢開發票將王某飛以張某輝名義申請的身份證材料直接發送到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並刪除了張某輝在公安網的身份證的原始頭像,導致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及市局、省公安廳制證中心均無法核對歷史數據對比照片就直接做出王某飛假的身份證寄給王某飛。在王某飛走了以後,林某容就將王某飛填寫的《人口信息核對表》撕掉並沒有在派出所留下任何紙質的材料,這一點,原二審證據已經查明瞭。從該事實經過可知,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的犯罪導致上訴人無法核對《人口信息核對表》,並且王某飛是加急的身份證,也沒有填寫《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登記表》,造成王某飛假的身份證辦出來的原因並不是上訴人玩忽職守不作為、不核對的原因造成的,而是事實上根本就無法核對,在這種情況下,換作其它任何人,也是無法進行核對的。

2、龍橋派出所辦理户籍業務從來就沒有事後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核對,申訴人按照單位要求已經盡職盡責,一、二審判決卻要申訴人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監管承擔刑事責任顯失公平。

案發當天,申訴人工作勤勤懇懇的一直在崗位上從未缺席離席,在當天自己共親自辦理了63筆業務。本案只要林某容不是有意的犯罪規避了申訴人的審核,嚴格按照《辦理居民身份證流程表》的程序來走,如果還出現了王某飛冒用張某輝身份證的事情,申訴人當然是要承擔審查把關不嚴的責任,而本案是申訴人想審核都無法審核的,這並非申訴人的過錯,況且,一、二審也查明瞭在王某飛將該次辦理的張某輝的身份證丟失以後,林某容又用同樣的辦法在二十多天以後避開了另一户籍民警監管辦出了王某飛假的身份證。此事實進一步證實,本案並非申訴人玩忽職守,在當天的情形下換作其它任何的民警,王某飛假的身份證都是會被辦出來的,這是公安機關户籍管理系統的漏洞,即不應當讓協管員有直接發送身份證申請資料到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權限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監管造成的,該事實已經為xx市中級人民法院()莆刑監字第2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可,但是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卻要申訴人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監管承擔刑事責任顯失公平,如果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應當是由派出所相關領導及分局相關領導來承擔,因為他們沒有嚴格按照公安部及省公安廳關於户籍管理的規定執行才導致本案發生,本案由申訴人為由公安局制定的協管員享有直接發送申請身份證登記材料的權限這一制度的漏洞承擔刑事責任違背了刑法關於罪責自負原則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刑罰的連坐制度。上訴人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過失,公安辦理户籍業務並不像銀行,在每天下班之前還會對今天辦理的業務進行審核,有審核也是事先審核而不是事後審核,在這樣子的情況下,申訴人也是直到案發了才知道林某容幫王某飛辦理假的身份證第一個時間點是發生在申訴人的值班時間。本案判決由申訴人承擔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申訴人不服,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秉持法律的公正與正義,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還申訴人老民警清白。

3、如果本案認定玩忽職守罪的話,那麼依法應當追究的責任人不只有申訴人一個人。

本案如果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那麼,關鍵是林某容是辦出了兩張王某飛假的身份證,第二張假的身份證為另一民警當值,那麼,如果申訴人構成犯罪,另一民警也應當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名,xx市荔城區檢察院及xx市檢察院有選擇的的起訴,荔城法院及xx市中院有選擇的審判,是不是也應當構成徇私枉法罪?而且,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及王某飛的筆錄也證實,王某飛在逃期間所使用的身份證並非申訴人當值辦理的身份證而是另一民警當值時間辦理的,所謂的惡劣社會影響也應當是第二張身份證造成的,不應當由申訴人承擔責任。

而且,在林某容將張某輝公安網的身份證頭像刪除後,導致了城廂區公安分局户政科出審核不出來,市局及省公安廳制證中心核對歷史數據對比照片信息後也無法核對發現林某容的違法行為,也進一步説明了本案並非申訴人玩忽職守,如果是申訴人玩忽職守,那麼本案城廂分局及xx市區和省公安廳制證中心的相關人員也應當構成玩忽職守罪,因為,就是這三級公安機關進一步審核後都沒有審核出來也應當為這一後果承擔責任。該事實也證實,即便當天上訴人能進行審核,也因為張某輝的身份證比對原件被刪除後也無法審核出來的。

二、王某飛逃避抓捕及在逃期間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本案造成的後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認定本案申訴人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首先,王某飛在逃不是申訴人的原因造成的。王某飛雖然在逃,但是大部分時間還是在其居住地生活,平時用的都是其真實的名字並非用張某輝的名字,也不是找個其它人都不認識他的地方居住並以張某輝的名義公開身份來逃避抓捕,雖然王某飛有用張某輝的身份證住酒店乘飛機,但是隨着公安部人像比對技術的發展,這樣子只會讓王某飛更容易被抓捕。因此,王某飛一直在逃不能歸結為申訴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要區分的是,申訴人當值時間王某飛辦理的身份證已經丟失了,後面王某飛用的張某輝的身份證都是在另一民警當值時間辦理的,這一後果也不應當由申訴人來承擔。

其次,王某飛在逃期間並繼續以介紹他人到韓國做勞務為名實施詐騙不能歸結為申訴人的責任。王某飛在逃期間其並非是以張某輝的名義實施這些詐騙行為的,受害人陳雪梅、詹光忠、詹碧芳、廖啟淵、王后榮、莊秀媛、鄭國太、湯麗羣、廖淑蘭等人的筆錄及王某飛的生效判決書均已經證實王某飛並非是用張某輝的名字實施詐騙,而是用其原來的名字及化名陳宇、陳標的名字實施詐騙,按照罪責自負的原則,申訴人不應當為其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其繼續實施詐騙並非用張某輝的身份實施的且上訴人當值期間王某飛辦理的身份證其已經丟失,不應當將這一後果歸責為上訴人玩忽職守罪所造成的後果。

三、本案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不應當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按照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及本案一、二審判決書所認定上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是因為上訴人玩忽職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一、二審及二審複查認為,這個惡劣影響就是“王某飛使用偽造的身份證逃避抓捕並繼續犯罪”,如上第二大點所分析:首先,王某飛所使用的偽造的身份證並非申訴人當值期間辦理的而是另一民警辦理的,應當由另一民警承擔責任;其次,王某飛未被抓捕的原因不能直接等同於就是因為有偽造的身份證的原因,其並非以張某輝的身份公開生活不能歸責未被抓捕就是因為有偽造身份證件的原因;第三,王某飛並非是用偽造的張某輝的身份繼續實施詐騙而是用其真名化名陳宇、陳標的名義實施詐騙的。因此,原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最終造成的錯案,本案也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上訴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四、一、二審在未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就直接適用xx市公安局的通知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顯屬枉法裁判。

1、本案,一、二審並未對申訴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進行仔細查明。

一、二審法院應當要進一步查明,作為户籍民警平時應當是要如何對户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核對?是事先核對還是事後核對?龍橋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流程是什麼?如本案王某飛辦理假的張某輝身份證申請資料都已經由協管員享有直接將申請材料發送至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權限,那麼在協管員故意犯罪規避監管並且將紙質的申請材料全部撕毀沒有存檔的情況下,有沒有事後户籍民政對户籍協管員辦理的業務進行核對的流程?並且即使有事後的收集《人口信息核對表》存檔的流程,那麼本案是否能在事後由派出所內部自己發現林某容的犯罪行為嗎?

通過如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由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説明可知,本案發生後,派出所均沒有王某飛以張某輝名義申請辦理的《人口信息核對表》的紙質檔案,即本案派出所也是在案發後才知道林某容的犯罪行為。本案顯然不能歸結為申訴人未能審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訴人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過失或者不作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2、xx市公安局的通知不能作為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法律依據和直接依據。

二審判決及二審複查認為,申訴人作為户籍民警,沒有按照xx市公安局莆公綜[]254號《關於進一步落實户籍窗口各項管理措施的通知》,對户籍協管員林某容的工作進行核對,致使户籍協管員違法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證,從而使犯罪嫌疑人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逃避抓捕並繼續犯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但是在xx市中院二審作出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判決之前,xx市公安局於x年1月10日卻作出了莆公維委[]1號《關於林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幾點意見》,即xx市公安局也認為林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xx市公安局自己也作出説明,莆公綜[]254號《關於進一步落實户籍窗口各項管理措施的通知》不能作為認定林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據。申訴人認為,如果申訴人真的存在玩忽職守罪或者違反了公安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首先公安局內部就會對申訴人先作出的行政處罰,而公安局內部至今為止均沒有就本案對申訴人作出過任何的行政處罰,並且xx市公安局維持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也站出來説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為什麼二審法院還能用xx市公安局的文件通知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呢!?是不是二審法院比xx市公安局即該通知的制定者本身更有權力和權威對該通知作出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是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因此,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法律、規章為依據,此點,一審判決書也進行認定了,認為系申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職守要求行事”,而本案二審卻在沒有找到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下,僅僅是將xx市公安局的通知規定的內容直接作為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據。顯然,二審法院將該通知規定的義務直接作為判斷申訴人的行為與本案的後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並直接適用刑法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是錯誤的。

五、本案申訴人的行為與一、二審判決書認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本案,xx市人民檢察院及二審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存在多因一果,那麼,既然存在多因一果,就説明申訴人的行為與本案的後果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在沒有其它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本案的後果可能也不會產生,或者也有可能不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説惡劣的社會影響有可能不是由申訴人的原因造成的,即申訴人的行為與本案所謂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本案當然不能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將不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xx市公安局的通知直接作為認定上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據。依法應當予以糾正,以示有錯必糾的原則。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適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前後存在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因此,申訴人我據理特向貴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林

x年七月九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8

申訴人: 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裏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 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 韓,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 韓,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於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雲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並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並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並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並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並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於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徵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並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於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説,()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於各方對於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後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恆定其必定是隨着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着宏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於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於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於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拋出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於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於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後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鑑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歎,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複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於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於祖屋的心願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於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築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後該違章建築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於1xx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樑(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擔任**村長,1x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並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衞國,其感歎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衞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並表示無論日本人佔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並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並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着是難能可貴並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並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於實現公平正義並致力於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並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序進行合理分配並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並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 朱 律師

日期:x2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9

申訴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慶 董事長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籤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准的使用範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範圍:果園、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户。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籤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於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籤屬於廣告,貼標籤屬於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並未為其標籤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籤的製造成本,所以並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於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餘地,可以發佈也可以不發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説明書。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籤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區別。並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籤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籤貼在包裝瓶上後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於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於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户,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户”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籤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籤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後的使用範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户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籤內容也並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籤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籤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籤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於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範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於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並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後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後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複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並藉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並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並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於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被申訴人在複議期間向複議機關提供了其於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於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於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複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複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於擅自修改標籤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於擅自修改標籤)。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迴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隻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麼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於某種原因又不能説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説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於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係,不過卻恰好能説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於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範的正確性。”真的“不必要”、“不影響”嗎?怎麼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麼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複印件),並且在提起行政複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於程序違法。並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年七月十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0

申訴人:楊某某,系原審被告人閆某某妻子,女,漢族, 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縣人。

申訴人對某市某區區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43號刑事判決書不服,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閆某某合同詐騙案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嚴重錯誤,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依法改判被告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某市某區區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43號刑事判決,無論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嚴重錯誤。尤其重要的是:在原審判決作出之後,被告人被粗暴的剝奪了上訴的法定權利,這個事實是申訴人在判決生效之後通過會見被告人時才得知的。

一、被告人被拘留於某市第一看守所時,有關人員採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失去自由意志,無法提起上訴,使被告人的上訴權利被粗暴的剝奪,失去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機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法律賦予了被告人上訴的權利。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卻被粗暴剝奪,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

原審判決之後,被告人親屬包括申訴人都不服原審判決,堅決要求上訴,然而在上訴期間,辦案人員對申訴人稱,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看守所裏直接上訴。另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接到判決書後又表示不上訴,而且被告人説要儘早下監,下監獄會舒服些,況且刑期也不長,爭取在監獄表現好些,儘可能爭取減刑,申訴人由於法律實踐限制不能見到被告人,無法瞭解被告人的情況,加上辦案人員的勸誘,於是就相信了。

但是,當申訴人在原審判決生效後到監獄裏探望被告人時,問被告人為什麼不上訴時,被告人告訴申訴人,自己在接到原審判決後,明確表示不服,要求上訴,但是卻被有關人員採取非法的手段對其肉體和精神上予以折磨,使用諸如不讓被告人吃飯、喝水、睡覺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棄上訴的念頭,致使被告人連想死的心思都有了,由於實在是受不了,所以才違背自己的意志,沒有堅持上訴。

綜上所述,辦案人員無視法紀、濫用私刑,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使被告人喪失了法律救濟的機會,已經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刑法》,是明目張膽、徹徹底底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且,其這種濫用職權、侵權行為從另一個方面又更是欲蓋彌彰,充分説明原審判決存在着嚴重錯誤,如果原判合乎法律,何必冒如此之大不韙阻止被告人上訴呢?

二、在本案涉嫌犯罪事實方面,原審判決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與受害人的糾紛是民事合同違約糾紛,而非刑事犯罪,原審卻將“合同詐騙”和一般民事合同違約糾紛混淆,實屬事實不清、定性錯誤。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被告人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意圖。

某市某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夥同谷某某(另案處理)以裝修鄭州市某大酒店為名,分別於x年1月27日和x年2月9日給河南省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胡某某和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周某某簽訂兩份相同的裝修合同,是閆某某虛構事實的表現。某區人民法院據此認定閆某某合同詐騙罪成立,這是極為錯誤的。

申訴人已經在開庭時拿出閆某某與胡某某簽訂裝修合同的副本,胡某某已經明確簽字“此合同作廢”。然而某區區人民法院卻沒有認定,在判決書中隻字不提,事關本案定性的重要證據,法院卻熟視無睹。事實上閆某某沒有與胡某某簽訂裝修合同,因為作廢的合同自始至終是無效的。法院不應以閆某某簽訂了兩份相同的裝修合同就據此判決其有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和張某某設立河南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後,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錢財的目的,更沒有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周某某、馬某某、蘇某某等人的財物。被告人一直是在做實業生意,其之所以陷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泥沼是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公司投資人張某某的資金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工程一再延期,致使其民事合同違約,根本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不沾邊。

2、被告人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事實上本案發生過程中,是另案處理的谷某某一直假借某公司和被告人的名義,騙取他人錢財。在x年9月6日某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對被告人第一次的訊問筆錄中提到,x年穀某某私自在平頂山周某某的項目部拿走30萬元現金。證人張某某也證實,兩筆10萬和20萬共30萬的現金都是在谷某某以保證金的名義參與下取得的,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直到被拘留時才知道事實的真相,根本不存在使用欺騙手段去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之意圖,當然也就根本不符合該犯罪構成。

而且,本案中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與谷某某是夥同作案,但卻將谷某某另案處理,使被告人成為本案的、單獨的刑事責任直接承擔者。尤其讓申訴人迷惑不解的是,在本案中“合夥作案”的谷某某是作為證人的身份出現的,不但沒有依法追究其應負的刑事責任,而且至今谷某某仍逍遙法外,不能不説這是嚴重違背事實、法律的。

3、被告人涉嫌的犯罪金額認定錯誤。

原審法院僅僅以谷某某的證言為主要證據,就直接判定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數額。由於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數額,只有谷某某的單方證言,並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所以原審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同樣證據不足。

4、被告人涉嫌犯罪獲得的財物均用於公司日常經營,更説明被告人沒有騙取錢財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拿到的錢款,都用於公司的房租和日常辦公開支,並沒有作出諸如:攜帶受害人財物逃跑、大肆揮霍受害人的錢款、轉移隱匿受害人財物等行為,更説明被告人是實實在在辦實業、正正經經做生意,而非通過欺騙手段包括簽訂合同去騙取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用於揮霍。

總之,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取對方,沒有非法佔有其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依法經營公司,並將營業收入用於公司的日常經營開支。在與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並不是故意違反合同約定,而是由於公司經營中的問題致使履行合同不能。而履行合同不能的重要原因是由於#公司投資人資金的遲遲不能到位,發生連鎖反應致使裝修工程一再拖延。而這一切都是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公司和被告人雖然存在一定的違約行為,但終歸屬於民事合同的違約糾紛的範圍,不能將其混淆到刑事犯罪之中。

三、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原審法院依據錯誤的犯罪數額,未綜合考慮被告人已返還受害人的賠償數額,屬於法律適用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確認的案件事實為:被告人同谷某某以中標保證金及進場保證金等理由,二次騙取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人民幣三十萬元,騙取河南某有限公司經理馬某某、副經理蘇某某六萬元,導致河南省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損失二十五萬元。

但是判決卻忽略了另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也是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x年12月19日,被告人將其妻的別克轎車(豫A),以十五萬元的價格抵給了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另外,本案中另一直接責任人谷某某也分別於x年12月9日、12月11日兩次退還某工程裝飾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8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指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對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應以受騙方直接損失,也即受害方因為受騙而實際支付的數額作為定罪數額,以每個受害人實際交付的數額減去犯罪分子償還的數額的總和,作為這類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較為客觀公正。

另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關於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關於224條合同詐騙罪規定:數額較大: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元以上。單位犯罪:數額較大;二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

結合本案,原審法院在查明被告人已退還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二十三萬元的前提下,犯罪數額應當是十三萬元,況且公訴人提交的編號第34份證據,某分局經偵大隊x年9月28日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人現在欠周某某是7萬元,欠某某和蘇某某是6萬元,共欠13萬元。因此,即便被告人涉嫌犯罪,該案犯罪涉嫌數額也應是巨大,而不是特別巨大,法定刑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選定。原審法院在沒有準確認定被告人犯罪數額的情況下,適用加重法定刑,應當依法糾正,況且被告人實際上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就錯誤適用法律,判決被告人有罪,而且判決如此嚴厲,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加上對被告人上訴權的粗暴剝奪,更説明本案的審判錯誤。

所以,為維護刑事法律尊嚴,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洗清被告人的冤屈,還被告人一個公道,申訴人特此申訴,請求有關部門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依法改判被告人無罪!

此致

申訴人:

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1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 ××)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 ×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於××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於××年×月×日前,將35 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鑑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於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後,又經××市衞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衞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於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衞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衞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於加工生產冷飲食品並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後,於 × ×年×月×日再次送樣於××市衞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於是,××市××貿易公司便於l9××年×月×日起訴於× ×市××區人民法院。

對此,申訴人認為,我方售出的同樣商品,經過同一檢驗單位(××市衞生防疫站)的科學檢驗,前二次的檢驗結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轉入× ×冷飲廠並且已經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後再行檢驗,卻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這一批工業奶粉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方究竟是誰,豈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況我方售出的工業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間被申訴人取樣進行檢驗,結果證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訴人才將這一批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至於轉到××冷飲廠之後出現什麼問題,這與申訴方又有什麼關係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並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 ×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訴狀副本2份。

·原審民事調解書複印件1份。

·書證4份。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2

控告人劉,女,x年10月5日生,漢族,農民,住x縣人,現住xx省xx縣xx鎮下城村(理髮店轉交)。電話:

被控告人xx市中級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長

被控告人xx區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長

被控告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肖、李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虛作假(辦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請求

1、請求對上述被控告人兩審法院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合議院等相關人員共同瀆職侵權,依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請求依法撤銷法院()衡中法刑終字第187號裁定書和()石刑初字第98號的判決書,要求立案再審,糾正錯判,依法宣告控告人無罪,還控告人公道;

3、請求對被上述控告人肖、李等相關人員的共同瀆職侵權,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二條、第六條(二)(七)、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兩審法院錯判之處

1、認定事實不清,違背事實。認定控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缺乏事實依據,違背事實,歪曲事實,實為弄虛作假,報復陷害。本案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南華二醫院門診玻璃門是控告人打壞的。

2、案發時,時任該醫院院長父親是xx市原組織部部長,其親屬在xx市政府及人大部門任重要職務。因此該案辦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採信上述警察提供的偽證,違反司法程序。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肖、李等人,提供不真實的依據,實為隱瞞事實真相,是報復陷害,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4、物證當庭未出示質證,證人也未出庭作證。

5、證人均為為院方提供證明,並且都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6、其財物被毀,實為時任該醫院院長羅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為,與控告人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醫院門診玻璃門是控告人打壞的。

7、控告人沒有犯罪情節和行為,更沒有犯罪事實。該案辦的是殉情枉法案,並嚴重枉法瀆職。控告人即使有錯,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給以行政處罰,其行為均不成犯罪情節,其栽髒陷害實為報復行為,因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軍與南華附二醫院之間有一醫療事故糾紛,也在爭執中。

二、本案違反法律是故意錯判

控告人沒有犯罪事實,被控告人隱瞞事實真相,歪曲事實,故意錯判,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八)項之規定,已造成事實錯案。

三、本案辦案警察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控告人根本沒有打壞醫院門診大廳的玻璃門和電腦等財物,是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肖、李等人,弄虛作假,將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瘋狂打砸”所毀壞的財物(詳見該醫院醫務工作部提供的《彭海軍事件處理經過》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樑換柱,移花接木,嫁禍於控告人。提供不真實的依據,實為隱瞞事實真相,是報復陷害,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三)(五)、(十一)之規定。

本案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醫院門診大廳的門診玻璃門是控告人打壞的。

控告人為此不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控告人的人權,控告人對被控告人違背事實和法律故意製造錯案冤案,特向全國人大、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紀監察室、最高法院瀆職侵權立案督察廳、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等國家主管機關,提出控告,請求對被控告人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合議院等相關人員的共同瀆職侵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懇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銷錯判,宣告控告人無罪,還控告人法律和事實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劉

x年4月5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3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於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縣州鎮城北路x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9月26日生,住xx縣州鎮城北路x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6年認識, x9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0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5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x6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築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從x8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裏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裏,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x0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在徵婚,稱:

42歲,廣西玉林xx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歷:高中及以下

職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高:158釐米

籍貫:廣西玉林xx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並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餘,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x0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xx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後,被申訴人乾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後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捲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説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鑑於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並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櫃枱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後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説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並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於被告懷疑原告將家裏所有現金拿走,.....。”____ (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後,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傑幫忙看店,被申訴人夥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歐陽、黃媚、明胡紅等6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傑,許文傑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脱,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佔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564041.68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於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 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麼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____ (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000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750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後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税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税由許某某承擔。

備註:從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註: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x0元)四個貨架做好後,許某某應付劉某某x0元,以後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後,被申訴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x1年3月10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於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於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履行。

劉:我也同意。——摘自x1年8月24日上午9時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詢問筆錄》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裏,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劉某某夥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與許文傑(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在糾纏許文傑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夥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採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裏,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並且該商店從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

……

一二審法官為達到證明申訴人“轉移財產”和“實施家庭暴力”可謂煞費苦心,多處故意扭曲事實,應該不僅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於州鎮城北路83號的面積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傢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根據(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x0年2月15日雙方自願到xx縣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x6年9月18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於xx縣州鎮城北路面積為92.290的土地使用權......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築面積為59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於建房,......建成6層半的房屋(門牌號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x0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 ……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____ (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0、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由此可見,在x1年3月2日後,許某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包括文明商店,但經此協議處置後,夫妻共同財產為以下幾項:

1、門牌號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6 層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評估價為137.6萬元)

2、劉燕芬欠的10000元;

3、鋪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號房屋內部分傢俱、電腦、電視、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

因此原一二審把文明商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重複處分,是對申訴人個人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許某某與劉某某達成了《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由於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財產(文明商店) 達成了以上協議,進行了處分,且已經實際履行,且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沒有可恢復性。而且,《協議書》內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均具約束力!同時,申訴人在3月2日重新經營文明商店後,借款20多萬元,也自認為是申訴人自己的個人債務,沒有主張由被申訴人分擔!

雙方對此《協議書》一直沒有異議,比如x1年8月24日上午,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詢問筆錄》

(盧法官)問:因為雙方於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履行。

劉:我也同意。

x年1月4日上午,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審筆錄》第3頁:

審判員 :本案起訴後,x1年8月24日法庭向雙方做了詢問筆錄,雙方對該詢問筆錄有何異議?

原告(劉某某):沒有異議,是事實。

被告(許某某):沒有異議。

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原則就是書面約定高於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進行的書面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以書面約定為準,“夫妻財產約定”是屬於私法的範疇,而私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對夫妻雙方就具有約束力,一二審法院粗暴干涉,強制性判決重新分割屬於申訴人一方的私人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8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的:“三、......位於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內的物品,......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位於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通過二十多年的漚心瀝血創造的物質財富,雙方均有權分享,任何人都無權私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一、二審法院均以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幌子,對於我們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層房屋,全部判給被申訴人,難道申訴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審法院如此恣意妄為,非法剝奪申訴人的的財產所有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xx縣和玉林中院的判決顯然與《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和《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背道而馳的,也是違背婚姻法的規定的,一二審法院均武斷地認定申訴人有“家庭暴力”、有“轉移財產”行為,實在是荒唐可笑,退一萬步説,就算申訴人有過錯,最多也是少分,總不至於要全部剝奪吧?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利,但此權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被申訴人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按該條規定,申訴人在一審時,法院根本就沒有就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房的歸屬組織雙方進行過協商,沒有給申訴人許某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機會,二審時雙方均主張要房屋,申訴人主張採用競價,價高者得,卻被審判長大聲喝斥,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一再提出願以160萬甚至更高的價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申訴人上訴後於x年3月19日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組織評估!x年4月9日申訴人再次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但都沒有得到中院的准許,申訴人被迫在開庭前單方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房屋價值為1376000元,二審法院:“對證據11,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並且該報告是上訴人單方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評估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確認”被申訴人既提不出相反證據,又不申請鑑定,且申訴人庭上和調解時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願按評估價、甚至按150、160、甚至x萬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訴人卻提出要申訴人要另外補償x萬元給被申訴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無理的要求,卻得到了二審法官的支持。

二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8月16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4

申訴人:付,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籍貫:湖南嶽陽,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東泰花園康怡居5座302號,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張,男,x年6月5日生,湖北省天門市人,身份證住址:湖北省天門市胡市鎮張中村7組23號,聯繫電話:1。

申訴人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中法刑二終字第114號”刑事裁定,認為該裁定司法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不清不楚、認定事實的方法完全脱離證據、適用法律根本錯誤、裁決結論顯失公平,顯系一份從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義、將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根本摧毀基本是非觀念的刑事裁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並依法撤銷前述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不清不楚、認定事實的方法完全脱離證據、適用法律根本錯誤、裁決結論顯失公平,顯系一份根本損害司法公信力、從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義,將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根本摧毀基本是非觀念的刑事裁決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改判被申訴人張和應依法追加為被告人卻未被追加為被告人的詐騙罪犯罪行為人張豔華共同犯有詐騙罪,依法從重處罰。

事實與理由:

“()東中法刑二終字第114號”刑事裁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不清不楚、認定事實的方法完全脱離證據、適用法律根本錯誤、裁決結論顯失公平,顯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從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義、將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從根本上摧毀基本是非觀念的刑事裁決。

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表現之一是,遺漏被告人張豔華。張豔華顯系應依法追加為被告人卻未被追加為被告人的詐騙罪犯罪行為實施者。已有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張作案過程中在詐騙涉案款項過程中被遺漏的被告人張豔華提供了重要幫助——作案所使用的張豔華的中國銀行賬户系張豔華親自辦理的開户手續,被上訴人張作案過程中所詐騙的涉案款項USD38723.89也是張豔華親自進行贓款轉移等處理的••••••而且本案審理過程中,申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請書》,一審法院已經簽收,但是沒能依法追加、依法審理, 和正確處理。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請書》,二審法院也已經簽收,但同樣沒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審理。

總而言之,“()東中法刑二終字第114號”刑事裁定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均因為公然違反司法程序正義原則,遺漏被告人張豔華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據此,申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明文規定申請再審,你院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明文規定立案再審,以便及時阻止謬種流傳,防止該錯誤裁決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根本摧毀基本是非觀念。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四)明文規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立案再審。

此其一。

其二,“()東中法刑二終字第114號”刑事裁定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表現之二是,沒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屬性——本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自訴案件;而非我們被迫起訴時所寫的“侵佔罪”自訴案件。正是這個問題引發了本案的司法邏輯的根本混亂——進而,讓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機可乘,讓司法腐敗大行其道。

二審審理期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反反覆覆強調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偵控機關“因故不作為”和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的“因故亂作為”——作出犯罪嫌疑人張行為構成侵佔罪的“審查意見”,最終還因為一審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錯誤堅持——説我們的案由和訴訟請求只能是“侵佔罪”,如果堅持“詐騙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給任何文書,才導致該案訴訟程序的極度混亂,才導致某些確有徇私枉法動機的人再次“有機可乘”。

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和被遺漏的被告人張豔華共同犯下的詐騙罪犯罪行為的控告和追訴,如()東一法刑初字第389號刑事判決第九頁“經審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僅限於其所描述的,異常艱難曲折,異常辛酸和心酸••••••對此,申訴人必須進行兩點澄清。第一,一審自訴立案過程中,申訴人的代理律師堅持本案要用“詐騙罪”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終不同意,而且明確表示:如果上訴人堅持以“詐騙罪”為案由,那麼,法院則堅決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無奈申訴人只好同意先以“侵佔罪”立案,到訴訟過程中再糾正過來——變更訴訟請求。第二,每次開庭申訴人的代理律師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佔罪”進行審理,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審理。在第三次【即一審法院的最後一次開庭審理】那個並非正式法庭辯論的辯論過程中明確指出,被申訴人張犯罪行為不能夠被評價為“侵佔罪”,而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從重處罰。對此,法庭並非沒有注意到——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楊潔親自提醒被申訴人及其兩位辯護人:“你們對自訴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張犯罪行為不能夠被評價為“侵佔罪”,而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從重處罰,的意見有什麼意見?”而被申訴人及其兩位辯護人並未提出實質性的反對意見。

()東一法刑初字第389號刑事判決之中所概述的上訴人的代理人龍元富律師的代理意見的內容基本屬實。龍元富律師的代理意見是據實而論的有足夠證據證明的合法意見,一審法院理應依法予以重視並且作為審理活動的重要提示予以採納。異常不正常的是在審理活動不能依法結束,在本案應該到案的被告人張豔華沒有到案•••等情況之下匆匆做出錯誤裁判結論,卻硬生生將龍元富律師的正確代理意見敷衍了一句“自訴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其實,一審法院忘了被上訴人張行為不構成“侵佔罪”也是上訴人的代理人龍元富律師的正確代理意見之一。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種種不規範、和明顯偏袒被申訴人的言行,申訴人不想再過多計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細述。

案件的核心事實是:()東一法刑初字第389號刑事判決之中第九頁第十頁所載述的“20xx年8月16日,張以‘東莞市昇陽鞋業有限公司’名義,先後兩次向E-TEEN公司“賓寶財務唐小姐”發出請款單。其中第一次張指定對方將貨款匯入自訴人付銀行賬户;第二次張以“因外匯管制,昇陽鞋廠銀行資料現予以更改”為由,指定對方將貨款匯入“ZHANG YAN HUA”的銀行賬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託“PLATEAU LIMITED”公司將38723.89美元匯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銀行賬户。”•••張犯罪行為明顯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詐騙犯罪行為。”對此,申訴人的代理人龍元富律師也多次展開了言簡意賅的分析和闡述。

據此而不僅限於此,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兩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無證據支持,純粹以臆測和被告人張一面之詞來支撐其裁判邏輯,是一種完全錯誤的司法行為——司法論證錯誤,結論更加離譜。

申訴人的心情愈加異常複雜、極其沉痛。

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案發已經五年多,沒能得到符合公平正義的處理。

迫不得已,依法順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卻被兩級法院兩份錯誤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對“法治中國”的信念繼續依法申訴。

本案的根本問題主要是司法審理與裁判的邏輯嚴重混亂根本錯誤。法院認為,如果構成詐騙罪理應由有管轄權的偵控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自訴人的代理人認為,在有管轄權的偵控機關沒能及時依法提起公訴的情況之下,申訴人作為被害人有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之規定依法進行自訴。

本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詐騙罪自訴案件;而非我們被迫起訴時所寫的“侵佔罪”自訴案件。

為有效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等法律規定提出申訴,以便幫助司法機關及時正確處理此案,以免進一步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嚴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嚴;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根本摧毀我們國家、社會的基本是非觀念。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付

聯繫電話;

x年6月23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5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 **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並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xx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並加蓋騎縫章對質,並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脱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xx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名字籤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於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於xx年3月8日籤公證書,被申訴人xx銀行於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帳户,申訴人與xx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後才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與公證書,説明xx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賬户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係並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xx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覆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瞭解在籤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xx銀行告之並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後期的權益,於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xx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託代理機構即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覆並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後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於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xx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致電被申訴人xx銀行問基於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xx銀行迴避此問題。由於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複印件後於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時卻能夠順利通過並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並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xx銀行所籤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於xx年初向xx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於找不到負責人而斷供,並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覆是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xx銀行提出由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xx銀行從連帶保證人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xx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xx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並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户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並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户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麼款項,脱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摺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説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xx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xx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籤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xx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户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於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籤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户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户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xx銀行提供個貸查詢記錄裏顯示貸款到期日是20xx年來推算説明借款期限為15年,並非判決書、上訴狀、抵押登記表上25年,同時顯示保證金額為零,跟其上訴狀與判決書中保證人所提到被申訴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不符,明顯是假帳,沒有詳細帳單,如何確定款項?難道xx銀行隨便出據個數字申訴人都要認可嗎?

xx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xx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xx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他項權證明書日期為20xx年12月3日,而申訴人於xx年初就斷供了,申訴人從未委託任何人辦理抵押手續,抵押他項證明書上也未有申訴人的名字,説明此抵押他項權證明書與申訴人沒有任何關係。申訴人從未委託他人作抵押登記,不知被申訴人提供打亂房號的按揭登記表有何意義?

綜xx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xx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係,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後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後面簽字走了,本着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後一頁簽字,後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製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並未記錄進去,由於有錄音,並未確認後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xx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着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並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xx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户,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户。

根據xx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係。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申訴狀一式三份

申訴人:×××

x年三月二十二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6

申訴人:鄭,男,住xx縣x鄉x村

被申訴人:鄭,男,住xx縣x鄉x村。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因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申訴人)於x年8月4日毀壞原告(被申訴人)堆徹的沙壩,致使x年8月16日發的洪水將原告兩道鐵絲石壩部分沖毀、433棵樹木及林地衝毀,對此造成的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首先,雖然申訴人的確曾將被訴人“堆徹”的沙壩扒開過一個小口,但被申訴人所謂自己“堆徹”的沙壩並不是其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儘管那條沙壩的確是被申訴人“堆徹”的,但並不能説明那就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杆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據這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在河道範圍內修築阻水的堤壩,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説,就算有人在河道範圍內修築了阻水的堤壩,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將之毀掉而不必承擔責任。因為法律並不保護非法財產。試想,如果有誰在國家所有的河道上劃一個圈,説圈裏邊都是我自己的,誰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是不是很可笑?因為古老的圈有運動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礎!本案的這條沙壩就是這種情況。

其次,被沖毀的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説明被申訴人與村委會有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東至河套,想以此説明上述財產是被申訴人合法取得的。根據合同約定,承包林地的確東至河套,但這並不能説明河道也在承包範圍之內。一來河道並不是村委會財產,村委會無權處理;二來四至為東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邊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沖毀的所謂林地並不是被申請人的合法財產。至於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就更是非法財產了。因為這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被申訴人與x村委會的合同約定,“原告堆徹的沙壩”、“原告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並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定這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從而導致錯誤地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了本案的事實,也就是將被申訴人的非法財產認定為合法財產,從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判決申訴人承擔復原及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説,只有合法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本案被申訴人的前述財產的取得既沒有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本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做出本案的一審判決,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沖毀的沙壩、部分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卻無視事實,錯誤地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致使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地損害。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貴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依法抗訴,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審判。

此致

xx縣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7

原告:陳某,女,漢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岳陽市某某小區

被告:江某,男,漢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兒江小美歸被告撫養;

3、判決位於岳陽樓區某處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x年相識,不久後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由於原告的父母思考到被告與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較大,加之對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擔憂,因此極力反對原告與被告戀愛,並多次勸説原告與被告分手。但原告堅信自我找到了終身的依靠,最終頂着家裏的巨大壓力與比自我大6歲的被告走到了一齊。xx年5月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xx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兒江小美。

原告以為婚後的生活能苦盡甘來,被告也會更加珍惜與原告的感情,但事與願違,婚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越來越冷淡,讓原告根本體會不到丈夫的關愛和家庭的温暖。xx年原告懷孕期間,行動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護的時候,但被告甚至連原告去醫院例行產檢都不願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兒的安危於不顧。儘管被告的態度讓原告覺得很委屈,但原告仍期望孩子出生後,被告能夠對家庭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職責。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由於被告來自農村,有十分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兒後,被告甚至連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談不上盡到做父親的職責,其行為甚至連一個陌生人都不如。女兒出生後一向體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問,照顧女兒的重擔全壓在原告一個人身上。平時原告除了上班,還要經常拖着疲倦的身體帶着幼小的女兒往返奔波於省城各大醫院求醫問藥。此刻女兒7歲了,能夠説完全是原告單獨撫養長大的,也是在沒有父愛的環境中長大的。xx年被告去廣東經商,從此以後,原告與被告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極少過問原告及女兒的狀況,偶爾歸家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在外的生意、經濟收入狀況更是不讓原告知曉。更令人悲哀的是,原告透過他人瞭解,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協議離婚,被告雖然也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卻因財產問題與原告無法協商一致而遲遲不一樣意離婚,並揚言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讓原告分不到一分錢。

時至今日,原告認為,由於原被告在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雙方又沒有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好處,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原告認為女兒年幼時體弱多病宜由原告撫養,現女兒已滿7歲,身體逐漸結實,如仍與原告繼續生活,勢必長期缺少父愛,對女兒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經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理解更好的教育,故此刻應交由被告撫養為宜,被告也應當盡到做父親的職責,以彌補對女兒的虧欠。在財產的分割上,原告認為,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對家庭的多年付出,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則依法分割。

終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某

日期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8

申訴人:杜,男,63歲,漢族,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內退職工,住xx省xx市順慶區東風巷9號付3號,電話:。

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製,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111號令),並於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為由,製作()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採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議》無效。被申訴人應予補發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內退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並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腐敗法官串通一氣,採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訴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於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3日製作()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並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於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中國x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證據。由此説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內退協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即國發()111號令規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259號令《關於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定,並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11號令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以上國務院規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餘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於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富餘職工,內退後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富餘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説明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9

申訴人自然情況及住所

被申訴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

申訴事項:

申訴人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廈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現請求:

1、改判駁回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

2、改判被申訴人承擔原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下詳述之。

一、本案相關事實經過。

x年 月 日,申訴人通過法院公開拍賣競得位於訴爭房產,並簽署了編號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且經過廈門市工商局鑑證,申訴人於 年 月 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佣金及費用。

上述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至於拍賣的標的為訴爭房產的使用權,只能證明開元製衣廠亦僅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申訴人基於上述確認書完全受讓廈門市開元區開元製衣廠原對訴爭房產享有的全部權益。

x年 月 日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以開執字第977號民事裁定書同意債權抵償拍賣款並裁定將訴爭房產過户給申訴人。

x年 月 日, 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以 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中已將廠房抵給 為由,認定 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將訴爭房產另行處理錯誤,並裁定撤銷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

x年 月 日,開元區檢察院以開執 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錯誤為由,建議開元區法院糾正。x年 月 日,開元法院作出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 開執字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該裁定錯誤,並裁定撤銷該裁定;但是以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為依據的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卻保留了下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既然()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被撤消,()開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就沒有了相應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它憑什麼保存下來?!

此後,申訴人只得以實際使用人身份佔有訴爭房產。後來因建設用地需要,訴爭房產中有一角約六分之一的面積在紅線內,應予拆遷,被申訴人作為拆遷人就與申訴人聯繫整棟訴爭房產的拆遷事宜,但被申訴人並不認可申訴人作為廠房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其通過思明法院執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責令申訴人在20xx年 月 日前搬出,否則將強制執行。基於這種情況也為了配合拆遷工作,申訴人才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該身份雙方在原審開庭時均明確承認,是實際使用人並非使用權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因此該協議僅能適用於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的糾紛,但申訴人作為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並無糾紛。

後來,申訴人向廈門市中級法院申訴,要求撤銷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該院於x年 月 日作出廈民監字第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是: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户問題,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的撤銷過户的裁定結果並無不當。可見,廈門市中級法院認定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原審法院亦已經對申訴人就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的事實予以了認定)。

此後,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但至今未得到處理。

二、申訴人未能基於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經與申訴人達成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申訴人履行了協議項下義務,申訴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協議項下義務,構成違約,並基於此認為被申訴人有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

(一)申訴人未能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的爭議是廠房的使用權人與拆遷公司間的糾紛。如前所述,因為拆遷公司與思明法院當時並不認可申訴人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為此申訴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已明確申訴人所購的是使用權,申訴人的使用權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確;但申訴人未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因此也就沒有相關的約定來約束雙方間的行為。為此,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可至今被申訴人不予處理,而把責任推給思明法院叫我找思明法院處理,而思明法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

對此申訴人認為:思明法院作為提存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無法決定補償款項的多寡,而拆遷公司則負有與被拆遷當事人(使用權人至少算是被拆遷的一方當事人吧)簽訂補償協議的義務;就算該廠房的補償款項已經提存,被申訴人也應當就使用權人該賠多少錢發函給思明法院,申訴人才好去找思明法院領取。但被申訴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卻試圖矇騙法院,將與實際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户)簽訂的協議來代替房屋使用權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協議,起訴申訴人要把房屋騰空讓他們拆除。其不思解決老百姓的實質問題,卻玩弄小花樣來矇騙司法,其行為讓人齒冷!

但原審法院卻居然讓其矇混過關,一個很簡單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個人先與乙簽訂一份合同;兩個月後甲成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後乙就主張説其與丙公司已經簽訂了合同,理由是甲現在是雙重身份,既代表個人又代表公司,這能成立嗎?!!

因此,因申訴人未以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被申訴人沒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訴人移交上述訴爭房產。

(二)即使將補償協議視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的協議,因為該協議部分條款本身無效,被申訴人仍然不得主張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補償協議所規定的拆遷款由思明法院處理的約定無效。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爭議屬民事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無權逕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上述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確定拆遷安置補償的對象以及補償款的具體金額,均為被申訴人職責所繫,思明區法院根本就不具備確定拆遷安置補償對象及補償款的職權。 年 月 日申訴人直接致函思明法院請求發放補償款,但該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這直接證實了申訴人的上述分析。

第二,即使補償協議第一條有效,申訴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辯權。

補償協議第一條規定“……相關拆遷補償款提存至思明法院、由法院處理”。在該條規定項下,思明法院為提存機構,從合同法第104條可以得出結論:提存機構是作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處理拆遷款的處理應由被申訴人指令提存機構進行,此為被申訴人在補償協議項下的合同附隨義務。前已述之,在補償協議簽署後,經申訴人多方申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 月 日作出廈民監字第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户問題,指明瞭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基於此,申訴人多次要求被申訴人確認申訴人為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但被申訴人一直拒絕履行補償協議項下的附隨義務,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申訴人得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退出訴爭房產。

總之,被申訴人未與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相應的拆遷協議。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誤,直接導致作出了錯誤判決。

申訴人對這個廠房,申訴人原來可以佔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還可以將使用權轉賣獲利,現在被申訴人居然一分錢都不給就要拆除廠房,天底下哪有這種道理!

尊敬的檢察官,望借您之力給申訴人一個公正的答案。

此致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0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1

申訴人: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梆子井郵編:

法定代表人:楊電話:

被申訴人:xx市xx區三間房鄉政府

地址:xx市xx區三間房鄉東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訴人楊訴被申訴人xx市xx區三間房鄉政府(簡稱鄉政府)強行拆毀xx市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其全部廠房、資產侵權損害賠償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用長達五年時間,無中生有的以“xx公司與定東村委會簽訂的《租房協議書》有效(【20xx】行監字31-1號)”為理由駁回了申訴人的請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檢察院(京二分檢行監[]18x0459號)重新採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行終字第437號)裁定書中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認定《關於xx市金剛石製品廠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改制方案的確認書》,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證據為理由,駁回了申訴人的請求。申訴人認為,原判決、裁定、確認權利歸屬、責任承擔劃分發生了嚴重錯誤,再一次提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被申訴人鄉政府承擔強行拆毀xx公司全部廠房和設施、設備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對xx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財產損失的侵權責任。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2

申訴人:蒙,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

申訴請求: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依法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x年12月23日,貴院以()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毛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於x年7月16日作出的環國土資處字【】87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准予強制執行,由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申訴人認為,該裁定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且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為:

一、環縣政府及國土局依法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法律依據

(一)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主體為行政機關,法院不能隨意將行政執行轉為司法執行

行政機關具有對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權,該權力由法律所賦予,分別由《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具體為:

(1)《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無論是依據《行政強制法》還是《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於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應再予以執行,非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法》第44條與《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有衝突,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拆除違法佔地的違法建築。該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該條文規定與《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是有衝突的,那麼對衝突的法律條文該如何適用?《立法法》規定了法律衝突的適用原則。《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一規定確立了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前者為新法,後者為舊法,依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的效力優於《土地管理法》。

因此,《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與《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有衝突,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XX縣政府和國土局在《行政強制法》施行之後自己具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職權,不能選擇向貴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在XX縣國土資源局選擇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貴院應當依法裁定由其自行執行。

二、貴院參照《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作出裁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x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了適用對象,即該《決定》適用於“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縱觀《決定》全文,並沒有規定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以外的案件可以參照執行。根據XX縣國土資源局於x年7月16日出具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本案中,涉案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並非國有土地,同時亦非房屋徵收而是未經批准非法佔用,由此可見,本案與《決定》所適用的案件類型完全不同,同時《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對本案的法律適用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參照其他法律作出裁判,否則將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損害法律的權威。本案中,裁定書未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而是根據XX縣政府的行政需要,選擇性地任意參照《決定》條文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由XX縣政府組織實施”的裁定,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XX縣國土資源局有強制執行的法定職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於法無據;貴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出現了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因此,貴院作出的()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3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4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所欠三個月租金,所欠三個月租金及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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