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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精選3篇)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精選3篇)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篇1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精選3篇)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裏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8月1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篇2

上訴人:永康汽車配件廠

住址:xx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係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係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後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 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並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x年1月初電話通知後,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係,合同履行的地點是xx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並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汽車配件廠

x年3月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篇3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xx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住所地:xx市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區xx裏號附7號。

原審被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x集團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xx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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