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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無效的幾種情形

仲裁協議無效的幾種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仲裁協議無效的幾種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後,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8.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一、仲裁協議的涵義

目前學術界通行的對仲裁協議定義為:“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特定民商事爭議提請仲裁解決的協議”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特定法律關係上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可見,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仲裁界,在仲裁協議的性質認識上大體是一致的。仲裁協議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啟動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説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二、範文

甲方:內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於1994年3月1日簽訂並經××市公證處公證了鬆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鑑於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範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19××年10月28日簽訂於××市××區

標籤: 仲裁 無效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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