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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訴通知書(精選3篇)

駁回申訴通知書(精選3篇)

駁回申訴通知書 篇1

尊敬的鄒法官:

駁回申訴通知書(精選3篇)

對這份市中院的駁回通知書,我欲哭無淚,天下竟有如此蠻不講理的法律文書,整個文書顧左右而言他,對我提交的20份證據避而不談,對我提出的20多個案件疑點和漏洞不敢面對,只是大而化之地泛泛而談,毫無實質性內容可言,特別是針對無罪證據卻得出有罪結論更使我忍無可忍,針對法院反駁我三方面詭辯,我特作如下闡述,看我説的是否在理。

被告庭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問題。檢方提供的《問訊筆錄》有80%純系辦案人員捏造,這一點已被同步錄音錄像所證實,這是個鐵證,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庭審中公訴人丁巍,當庭要求同步錄音錄像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徐東的當庭作證和於富美的談話錄音都證明我剛到看守所時腳脖腫脹、無法起身、身上有黑疤等客觀事實,記錄“體表無外傷”的看守所體檢表純系偽造,上面既不是我的簽名,也不是我畫押。《通知》辯稱:9月21日以後,未發現非法取證的跡象。可9月21日以後,我從未有任何的有罪供述,有的只是對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的控訴。

關於我與楊軍、倪前鋒、蔣輝四被告有罪供述的真實性,我想着重闡述一下。原審判決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句話是“四被告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一致且相互印證”,現在讓我們睜大眼睛,仔細甄別一下,四被告在偵查期間“相互印證的口供”到底印證了什麼?

1、尚連生家

相互印證的口供稱:四被告每次都乘楊軍車去調查、談判及在車上均分了尚連生的6000元行賄款,拿到行賄款以後,四人開始違規操作,最後和尚連生家簽訂了拆遷協議。

尚連生家拆遷2月28日調查完畢,3月14日拆遷結束。而楊軍的車於3月12號購買(購車發票證明),沒有牌照,他本人當時還不會開車,於三月底才拿到牌照。這些事實顯示,尚連生家簽訂拆遷協議之前,楊軍的車子是不存在的,那麼乘車去調查、談判、在車上分錢的説法從何而來?四人在相互隔絕的情況下,能把決不能發生的事情説得如此一致、相互印證,難道僅僅是巧合?

2、吳校飛和張安岑家

相互印證的口供稱:四人由於均分了吳校飛和張安岑家的2萬元錢,把吳校飛家80平方米和張安岑家30平方米的違章建築合法化了,即按照合法建築給予兩家補償。

房屋拆遷的合法面積是以20xx年航拍圖為依據的,兩家最後簽訂協議認定的面積與航拍圖顯示的合法面積一致。由此可見,兩家沒有拿到除應得的合法面積以外的任何補償,將“違章面積合法化”純屬無稽之談。而80和30這兩個數字從何而來?而四個人供述出的數字竟然一致,難道是心有靈犀?

3、於慶門家

相互印證的口供稱:於慶門4月份開始向四人行賄2萬元,拿到錢以後,四人違規操作為其多補6萬元。

於慶門家的拆遷協議於3月27日就已簽訂的,協議顯示在3月份他家就已經獲得20萬元拆遷補償。如果説供述成立,則協議應在4月以後簽訂,且加上多得的6萬應為26萬。而迄今為止於家只拿20萬元補償,並沒有多拿一分。這兩點成分説明四人有關收受於慶門2萬元並且為其多補6萬元的口供純屬捏造。

4、吳專飛家

相互印證的口供稱:蔣輝拿了吳家4萬元,四人乘楊軍的車開至淮河路邊停下分錢,每人分得1萬元。

關於這筆子虛烏有的“行賄款”,因所謂的行賄人盧曉霞當庭作證而被法院否定,郭家元當庭作證同樣證明沒有送錢的客觀事實。然而,在四人口供中關於這次賄賂款分款時間、地點(楊軍車上)、方式(四人均分)驚人的一致。難道這4萬元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為何四人又能在相互隔絕的情況下心有靈犀地編造出來?

5、於寶門家

除四人口供相互印證外,還與羈押到庭作偽證的於寶門證詞相一致,與庭外的朱梅英證詞相一致,這就是“五月份送錢,然後分錢,然後違規操作,終於簽訂了拿四套房的協議了”。調查表顯示於家3月16日調查結束,3月19日簽訂拆遷協議,4月17日拿差價款,也就是説於家在4月17日已經交房拆除了,可以説到5月份於家的房屋早就推平了,哪裏還存在着此刻“行賄為了籤協議”的鬼話呢?6人如此一致的口供到底證明什麼?辦案人稱是我們把協議時間提前了,可是於家拿差價款的時間是無法改動的,協議時間提前絕無可能。何況協議通篇內容均系楊恆武所寫,與我和倪前鋒、蔣輝、楊軍有何關係呢?

6、吳自剛家

相互印證的口供稱:吳家辦了一本假土地證,我們採取瞞天過海的手段把他家的假證當作真證辦理。

可事實是:從調查時吳自剛家土地證沒有存根的事就在書證中有明確的反應,這一點在拆遷會審記錄即張局長親書的《未拆遷户基本情況表》中,吳自剛户在土地證一欄中只寫了“老户”二字而無具體面積(如果是以假充真,該欄應填寫上吳家土地證面積118平方),證明我和蔣輝(倪前鋒沒有參加)沒有任何隱瞞真相的企圖,而張載筆親手記錄的118平方因為沒有存根而只認30平方更證明了他也沒有把這個土地證當真證來對待,118平方只認30平方原因是吳自剛是本地農民,並非外來户,認30平方是為了保持該地塊拆遷補償的總體平衡,吳家也因此上交42851元。這是領導的決定,作為拆遷辦事員,我和蔣輝(倪前鋒沒有參加)也嚴格按照這樣的方案執行的,可四人卻異口同聲:假證當作有效證件辦理。不是強行逼供,怎麼會把子虛烏有的事情説得如此一致的呢?

如果事情是客觀存在的,幾個人在相互隔絕的情況下供述一致是合情合理的,可是現在幾個人在相互隔絕的情況下把絕不可能發生的事情説得如此一致,不是逼供、複製還能是什麼?這難道不是非法取證的最有力的證據?

關於本案相關證人證言系非法取得,且未到庭證言是否採信的問題。

可以説所有的行賄證人,我們都有錄音錄像顯示其受到了辦案人員的關押、威脅,在被逼無奈之下謊稱行賄的事實,且到庭證人盧小霞、郭家元等當庭表示受到辦案人員關押威脅、自己沒有行賄的客觀事實,於寶門的書面證言同樣證明這一點。可《通知》辯稱行賄人、行賄中間人均經司法機關核證,都未提出自己曾被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證的情形。請問區法院的杜院長、郭庭長到東北取證為於寶門做了錄音錄像並形成書面證言,於寶門明確表示並受到刑訊的過程。難道法院不是司法機關嗎?《通知》辯稱的數次取證無非是辦案人員數次關押威脅證人罷了。

再來看這些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説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這一點我在庭審中多次強調:無論是那一筆錢,也不論是哪一個證人所説的證言都毫無例外地被原始書證、拆遷形成的事實定格為謊言。如果我不能證明哪一個證人證言是捏造的,我就認罪。鄒法官,您認為謊言能作為證據使用?

《刑訴法》59條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雙方質證並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可本案中的證人證言哪一個能擺到桌面上的?哪一個證人證言敢拿來質證?這些證人證言就和我們的供述一樣,假的離譜。面對這樣的謊言,辦案人員是説什麼也不敢讓證人到庭作證的。而公訴人丁巍、王麗麗恐嚇威脅阻止證人到庭已被當庭作證的證人徐東所證實。難道法官是真的看不出破綻?還是處於某些壓力不敢伸張正義,只能枉法裁判呢?

關於利用職務便利為被拆户謀利並受賄的問題。《通知》辯稱:證明這些有“行賄人、中間人和其他證人證言、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證明、拆遷相關書證、生效判決等”。

對於行賄人、中間人和其他證人證言是絕對的謊言,我不再去贅述,但我仍想重複一句:對於這種假得離了譜的言詞(無論哪一筆)為什麼要採信?《刑訴法》明確規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何況是假口供呢?如果謊言能做證據,我只能説自己是生不逢時。對於社會事業局的證明,它與會議記錄、會審記錄(張局長親筆寫的)明顯矛盾,再現辦案人員編纂手段的拙劣,它只是張載筆在辦案人員淫威下做的證言罷了。何況這一“證明”絲毫不能證明“受賄分錢”這一荒唐事件。對於拆遷相關書面材料,這就是拆遷調查表、協議書、補償方案、會審記錄等,這些都無一例外的一致證明這些被拆遷户沒有獲得額外的利益,不存在行賄動機,完全證明受賄分錢是不可能的,都是無罪證據,為什麼無罪證據卻得出有罪結論?法官難道是蠻不講理的無賴?

對於張紹珊無罪判決。這份毫無根據的枉法裁判突顯“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罰”司法腐敗,為此我與倪前鋒、蔣輝、楊軍四人當事人曾致無良法官郭雲紅的一封公開信(附後),公開對這份生效判決提出質疑挑戰,淮陰區法院無言以對,不敢面對。因為這份為了證明我們有罪的荒唐判決實屬是郭雲紅與辦案人員相互勾結、狼狽為奸的結果。彰顯的是明目張膽的司法腐敗,她(郭雲紅)怎麼敢接受我們的質詢和挑戰呢?

綜上所述,這份《駁回通知》是站不住腳的,而我提供的20多份證據在庭審和審查中法官竟視而不見,沒有給出是否採信的任何理由和説明。所以應當作新證據來加以認定,我的申訴完全符合《刑訴法》242條規定的再審情形(1、2、3、4款均符合)。如果法院一意孤行,不敢面對事實,不願開庭再審,只能説明法院心裏有鬼,只能進一步激發我上訴、上訪的決心!我所求的只是公開開庭再審一次,可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起旁聽,也可以實行網絡直播或者電視直播。如果這樣的庭審仍然認定我有罪,我定會認罪服法,從此息訴,絕不上訪!!!

王恆旺

年元月18日

駁回申訴通知書 篇2

( )___刑監字第___號 ___________:

你為__________(寫明案件名稱)一案,對______人民法院(或者本院)( )___字第___號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以_________(概述申訴的主要理由)為理由,向___________(寫明發送申訴書的機關)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原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並針對申訴的主要理由,擺事實,講道理,有理有據地加以分析、闡述,耐心説服教育)。 綜上,本院認為,你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或者裁定)應予維持。

特此通知。

(院印)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抄致:___________

駁回申訴通知書 篇3

萊州市百特工藝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與被申訴人李鴻、張秀蓉、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菜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萊州市人民法院(20xx)萊州商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xx)煙商二終字第379號民事判決,以一審法院認定李鴻、張秀蓉對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上述判決為由,向本院申訴。本院現已複查終結。

本院經複查認為,萊州市人民法院(20xx)萊州商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送達後,你公司並未提出上訴。本院(20xx)煙商二終字第379號民事判決生效後,你提出申訴。經查,一審審理中,萊州市人民法院依據你公司的申請到中國農業銀行萊州市支行對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的註冊資金流向情況進行了調查,從調查的情況看,雖然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於20xx年7月15日將註冊資金50萬元全部提取,但之後又以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萊州支行設立帳户對外發生交易,為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的經營支付信息服務費、海運費等費用,可以證實李鴻、張秀蓉對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你公司主張李鴻、張秀蓉存在抽逃註冊資金行為,要求二人對萊州市茜茜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證據不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對你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望你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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