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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禁行通告

道路禁行通告

通告是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事項的周知性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道路禁行通告,僅供參考!

道路禁行通告
道路禁行通告範文篇一

遵畢高速公路自開工建設以來,得到了沿線黨委、政府及羣眾的大力支持,受到社會的熱情關注。目前,工程項目施工已進入關鍵施工階段,但是近期遵畢高速公路沿線存在非施工車輛、人員隨意進入施工現場並通行的現象,並造成了多起交通安全事故,嚴重影響了高速公路的正常施工,給工程施工造成了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為了不影響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遵畢高速公路建成通車為止,禁止任何非施工車輛、行人從施工便道、互通入口或從其它地方進入遵畢高速公路施工現場及在路基路面上通行。二、禁止沿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現有施工便道及遵畢高速公路路基、邊坡等屬於高速公路地界路段放養牲畜、家禽等。三、禁止沿線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恢復施工單位已棄用的施工便道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現場並通行。四、沿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阻撓路口封閉,不得擅自扒開沿線隔離柵、防護欄,否則,依法嚴肅處理。五、對因駕乘人員或無關人員不遵守規定擅自闖入施工現場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並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六、若擅自闖入施工現場的車輛及行人影響或破壞了路基路面半成品的將按照原價賠償。封閉期間給沿線羣眾和廣大駕乘人員帶來不便,我們由衷表示歉意,請您們給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xx至畢節高速公路第二十七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道路禁行通告範文篇二

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強城區道路交通管理,規範城區道路交通秩序,營造文明安全行車氛圍,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對城區部分道路車輛實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勞動路(赤城路至南門崗亭);工人路(棲霞路至紫東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曉路);飛鶴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飛鶴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車型:大中型客運車輛(不含公交車)、0.5噸(含)以上貨運車輛、拖拉機、教練車、廣告車、無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汽車。

工人路(赤城路至飛鶴路)、勞動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輪車通行。

三、禁行時間:每天6:30—22:00。

四、嚴禁禁行車輛上述時間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進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車輛一律繞道寒山路、棲霞路、百花路、紫東路、人民東路延伸段、104國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種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單位、部門、企業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強化對從業人員的教育,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駕駛人要帶頭遵守行車秩序。廣大交通參與者應自覺遵照執行本《通告》規定,凡有違反本《通告》的,公安、環保、交通、工商、行政執法等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對不聽指揮,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

道路禁行通告範文篇三

為緩解城區交通擁堵壓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實為廣大人民羣眾提供良好的出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決定對主城區道路實行車輛限行、禁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核定載質量為1噸以上(含1噸)的貨車、核定載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車、電動自行車以及各類摩托車,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區域範圍內限制、禁止通行:東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崑崙大道,北至祁連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範圍);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橋大街,門源路。

二、核定載質量為5噸以上(含5噸)的貨車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區域範圍內限制、禁止通行:東起海湖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崑崙西路,北至海西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範圍);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朝陽東路(祁連路至新村路)、朝陽西路(祁連路至天津路)、博雅路(南山路至崑崙大道)。

三、核定載質量為10噸以上(含10噸)的貨車每日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區域範圍內限制、禁止通行:東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範圍)。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連路、崑崙大道和海湖路(柴達木路至崑崙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為海湖大道(柴達木路以北)、柴達木路(蘭西高速與柴達木路銜接處以西)和朝陽東路(新村路以北)。

四、未取得綠色環保合格標誌的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區域範圍內限制、禁止通行:東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範圍)。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連路、崑崙大道(民和路以西)和海湖路(柴達木路至崑崙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為海湖大道(柴達木路以北)、柴達木路(蘭西高速與柴達木路銜接處以西)和朝陽東路(新村路以北)。

五、每日7:30至9:0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30至19:00四個高峯時段內,標有統一標識的郵政專用汽車以及灑水車、除塵車、清掃車、垃圾清運車、園林綠化車等路面作業車,不得在主城區限行、禁行的道路內通行、作業。

六、市政、通訊、電力、給水、排水、燃氣、衞生防疫、環保監測等工程救險車,除遇有緊急救險任務,不得在主城區限行、禁行的道路內通行、作業。

七、城市公交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的專用校車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線路通行。

八、區、縣城鄉公交車和從事客運的班車,嚴禁在城區道路上隨意停車攬客,嚴格按有關規定的線路通行。

九、旅遊車和通勤車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通行證通行,在指定的臨時停靠點停車時應做到即上即下即駛離。需要長時間停放的,應當將車輛停放在各轄區的專用停車場內。

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管控區間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線和分流合流交匯處,設置安裝禁令標誌和交通技術監控等設施。

十一、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必須嚴格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隔離護欄及其交通輔助設施的指示信息通行,違反本通告規定車輛在限行、禁行範圍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二、消防車、救護車、軍車、警車、運鈔車等特種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通告生效後,凡我市以往有關限行、禁行的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告執行。

十四、本通告由西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十五、本通告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月10日

標籤: 禁行 通告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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