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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通告範文

鹽業通告範文

通告是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事項的周知性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鹽業通告,供大家參考!

鹽業通告範文

鹽業通告範文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xx〕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xx〕48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加強食鹽安全監管開展制販假鹽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豫政辦〔20xx〕92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食鹽市場秩序,保障全省人民羣眾食鹽安全,避免省內個體商户、餐飲飯店、集體食堂、飲食攤點和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或個人遭受經濟損失和出現食鹽安全問題,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國務院制定發佈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核心是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方案》明確要求繼續堅持食鹽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與食鹽批發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進行食鹽批發經營業務。目前,我省只有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及各級鹽業公司具有食鹽批發資質。任何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食鹽生產、批發活動,違者均屬無證違法經營,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省外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河南省開展跨區域食鹽批發業務的,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不得向其他經營户、零售商店、餐飲單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個人等批發食鹽。

三、嚴禁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食鹽批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也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

四、從事食鹽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購進食鹽的,應當到有食鹽批發資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及個體消費者應從正規的食鹽流通銷售渠道購買食鹽,以防購買假冒偽劣食鹽,損害身體健康。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提供低價食鹽為誘餌進行預收貨款和保證金的行為均涉嫌違法。廣大個體商户、餐飲飯店、集體食堂、飲食攤點、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要保持高度警惕,謹防受騙上當。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工業鹽、工業廢渣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鹽產品充當食用鹽進行銷售或用於食品生產、加工。

七、各級鹽業、食品藥品等執法部門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現市場經營主體無證從事食鹽生產、食鹽批發的,依法予以查處。

八、對於違法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鹽價,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各級鹽業、食品藥品、工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違法行為。

舉報電話:

省鹽務局 0371—65907207

省食藥局 12331

省工商局 12315

河南省鹽務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11月28日

鹽業通告範文二

關於加強鹽業市場管理的通告

近期我市個別地區發生因誤食亞硝酸鹽導致食物中毒的惡性事件,給我們食品安全工作敲響了警鐘。縣鹽務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時,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假冒“雪天”牌小包鹽,一旦誤食將發生嚴重後果。為確保我縣食鹽市場安全,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等規律法規,現就鹽業市場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規範食鹽經營管理。全縣所有食鹽零售店必須辦理《食鹽零售許可證》,憑證經營食鹽零售業務。邵陽縣鹽業公司對全縣所有零售網點實行定點配送,嚴禁食鹽零售和其它用鹽單位從邵陽縣鹽業公司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進行銷售和加工。各零售網點和用鹽單位購鹽要實行專人管理,同時建立好購鹽台帳,自覺接受有關部門檢查。

二、加強工業鹽管理。鹽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工業鹽審批供應制度,實行工業鹽銷售跟蹤管理並建立跟蹤管理台帳,嚴防工業鹽流入食用鹽市場。

三、嚴格責任追究。凡不按規定渠道購進食鹽,私自加工、運輸、貯存、銷售的,將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重從嚴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20xx年六月四日

鹽業通告範文三

關於加強鹽業市場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鹽業市場管理,規範鹽業市場秩序,禁止非碘鹽、假冒偽劣食鹽等鹽產品的銷售,保障食鹽專營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實施,維護食鹽安全,保護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鹽產品(含固體鹽、液體鹽)包括食鹽、工業用鹽和其他用鹽。

二、國家對鹽產品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我縣的食鹽統一由廣東省梅州鹽業總公司五華分公司專營。

三、食鹽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從事批發、零售食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許可範圍進行銷售。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購進、調運鹽產品進行銷售。

五、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經營食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確定的價格,不得哄抬價格、降價競銷等。

六、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食鹽產品;零售市場的食鹽必須是碘鹽並實行小包裝銷售,非碘鹽和散裝碘鹽不得在零售市場上銷售。

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產品的,依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處罰。

七、凡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鹽產品,擾亂市場秩序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20噸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且數量在10噸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舉報鹽業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查處該違法行為的執法部門按規定給予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4311871、4313449)。

十、廣東省五華縣鹽務局是我縣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經信、工商、衞生、技監、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我縣鹽業市場管理秩序。

特此通告

五 華 縣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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