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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很快就是春節了,春節通常會燃放煙花爆竹,為了保護人們的人身安全,預防火災,政府會發布禁止燃放的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僅供參考!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一

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保護空氣質量,維護城區秩序,促進文明縣城建設,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在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城區東至龍山廟(含海德小區、毛公塢、巖坑、平塢),南至磐中以南500米、新元小區、聯進、聯誼(除下應自然村),西至新過境公路兩側(含後塢、小嶺坑),北至梅枝嶺隧道、紅梅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區的周圍山體(含公墓及零星墳墓)。

二、禁放時間:從20xx年1月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對違反本通告的黨員、幹部,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不配合、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人民政府

20xx年1月5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二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辦字〔20xx〕16號)精神,現就我市20xx年煙花爆竹禁限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3個城市區以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單獨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和時限

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七年級)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港口、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公共浴場及休療單位、賓館酒店的專用浴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草原、苗圃、較大綠化景觀帶(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台、陽台、樓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設有外牆保温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三)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及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偽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煙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安全、正確、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

(六)燃放前,應當認真閲讀燃放説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六、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置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羣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任何人都應當自覺接受村(居)委會、本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置,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工商、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衞生、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3950224。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三

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政府禁止城市建成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現就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金昌市城市建成區以內為煙花爆竹禁燃區域(以下稱禁燃區)。

金川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區建設發展實際需要,對禁燃區範圍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除元旦、春節、元宵節外的所有時間為禁燃期。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以下稱禁燃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賓館、殯儀館;

(六)景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金川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規定的禁燃期內,禁燃區或禁燃場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各鎮人民政府、各社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區或禁燃場所內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範圍內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七、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以內已經取得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根據證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經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九、對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市城管綜合執法局 金川公安分局 金川區環保局 金川區安監局 金川區工商局

20xx年10月19日

標籤: 煙花爆竹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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