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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大綱

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大綱

請示與報告的不同

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大綱

概念定義不同

根據國務院20xx年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從請示與報告的概念定義可以看出,請示是下級在遇到本單位權限範圍內無法決定的重大事項,如機構設置、人事安排、重要決定、重大決策、項目安排等問題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問題、新情況或克服不了的困難時請求上級給予指點,説明處理的原則和方法,或下級為了搞好工作,打算進行某些活動和事項,而決定權又不在本單位,特拿出意見,報請上級給予批覆;報告則多是下級在本單位權限範圍內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陳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送表冊資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級的詢問。

“請示”是一種上行文,早期的請示和報告是混用的,因此,現在還有人錯誤使用“請示報告”。

一、請示的結構與寫法

請示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署時幾部分。

(一)標題:請示標題一般要寫明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發文機關有時可以省略。

(二)正文:請示的正文包括請示原由、請示事項、請示要求三部分。

1.原由。請示的原由是請示事項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據,要寫在正文的開頭,先把原由講清楚,然後再寫請示的事項和要求,這樣才能順理成章,有説服力。

2.事項。指請示上級機關批准、幫助、解答的具體事項。一般包括方針、政策、辦法、措施、主張、看法等。請示的事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因此,事項要寫得具體、明白。

3.結尾。請示的結尾一般有如下寫法:“以上,請批覆”,“以上當否,請指示”,“以上請示,請審批”,等等,這些雖然是簡單的一句話,但它是請示中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不能遺漏,更不能含糊其辭。

二、請示的寫作原則

(一) 一文一事

一份請示只能寫一件事,一些單位向上級機關請示,經常把好幾個問題寫在一起,認為只要能解決一個問題就行了,結果一個也不解決不了,因為“一文多事”牽涉的單位多了,涉及的政策也多,任何一個上級機關都很難答覆,幾個單位同時答覆更不可能。

(二) 不多頭請示

一份請示,只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不能同時主送兩個以上機關,更不能分頭送給多個領導。如有需要,有關的單位可用抄送的形式。這樣,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一些單位以為多頭分送保險,搞“廣種薄收”,結果常常是誰都有關係,但誰都不管,失時誤事。

(三) 不越級請示

請示與其他公文一樣,一般不越級請示,如果因特殊情況或緊急事項必須越級請示時,要同時抄送越過的機關。

(四) 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請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時不得同時發下級機關,更不能要求下級機關執行上級機關未批准和未批覆的事項。

標籤: 大綱 請示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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