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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可行性研究與項目申請報告的區別

項目可行性研究與項目申請報告的區別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申請報告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區別:

項目可行性研究與項目申請報告的區別

一、目的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不是對企業項目從自身角度是否可行所進行的研究,而是在企業認為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角度看項目已經可行的情況下,回答政府關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關問題,目的是為了獲得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目的是要論證企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場前景可行性、技術方案可行性、財務可行性、融資方案可行性等,也包括對是否滿足國家產業准入條件、環保法規要求等方面的論述。

二、角度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是從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進行論證,因此側重於從宏觀的角度、外部性的角度進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綜合論證。

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從企業角度進行研究,因此側重於從企業內部的角度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三、內容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是對維護國家經濟和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項目佈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壟斷等方面進行論證,回答政府所關心的問題。

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對市場預測、廠址選擇、工程技術方案、設備選型、投資估算、財務分析、企業投資風險分析,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等進行研究論證,回答企業所關心的各類問題。

四、時序不同:

項目獲得企業內部決策機構董事會同意後,應在此基礎上編寫項目申請報告,申請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因此,就研究的邏輯順序而言,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應先於項目申請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申請報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文件,項目申請報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的簡單補充。對於一個理性的企業投資主體,在進行項目投資決策之前,應首先從企業自身角度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

五、法律效力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和報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強制約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制約,如行政許可法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項目投資管理約定的約束。

可行性研究報告用於企業內部的投資決策,對企業內部股東及董事會負責,遵循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及法人治理結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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