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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作批覆

人防工作批覆

關於人防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人防工作批覆

縣人防辦:

你辦《關於人防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縣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將我縣人防工作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設立“人防易地建設費”帳户和“人防辦單位經費帳户”,實行專款專用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按照{關於貫徹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贛人防辦發[20xx]001號、贛財工字[20xx]004號)文件精神,將徵收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全額撥至國庫支付中心“人防易地建設費”帳户。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按徵收人防易地建設費總量的10%上劃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按如下標準提取人防工作經費,並撥入人防辦單位經費帳户:徵收總額200萬(含)以下的按10%提取;2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以下的按8%提取;500萬元以上按6%提取。

二、收取易地建設費的範圍及對象。即凡在我縣縣城規劃區(含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下同)的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新增面積)的民用建築(指住宅、旅社、賓館、酒樓、寫字樓、招待所、飯店、商店、商場、批發交易市場、車站、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場所、中國小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不論建設單位性質、隸屬關係、投資來源,均應執行國務院、南京軍區、省、市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即:新建十層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必須嚴格按照地面建築底層建築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層以下且基礎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築,按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確因下列條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易地建設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應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標準一次性交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易地人防工程建設。

1、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2、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佔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4、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護施工安全的。

三、人防易地建設費收取方法,具體為:總建築面積×2%×1480元/m2計算。

四、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收取納入縣行政服務中心並聯審批之中,並統一收費,凡從20xx年9月20日10:00後申報至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項目執行本文件。

五、減免交納易地建設費的政策。對下列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暫緩收取。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衞生院、文化體育場館、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公益性民用建築,暫緩收取。

3、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二0XX年X月XX日

標籤: 人防 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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