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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通用12篇)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通用12篇)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1

何,男,漢族,1967年8月出生,福建省xx縣人,本科文化,非黨。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8月至20xx年3月在茶平鄉農技站工作,20xx年3月至今在縣庫區移民開發局工作,其中20xx年3月起任縣庫區移民開發局辦公室主任。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通用12篇)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21日期間,何在未向所在單位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未經領導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單位上班。經單位多次與其聯繫,何其清仍未返回單位上班,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

綜上所述,何其清身為縣庫區移民開發局辦公室主任,於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21日期間,擅自不到單位上班已超過60天,造成不良影響,已構成曠工違紀行為。在調查期間,何其清不配合調查工作。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之規定,經20xx年2月8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何其清行政撤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2月8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xx縣監察局

20xx年2月8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2

公司各單位:

張海軍,男,漢族,河南焦作人,1977年xx月出生,高中學歷,1993年xx月參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xx月至1998年7月武警部隊陽泉市支隊一中隊士兵;1998年8月至20xx年7月,中鐵十五局二處(公司)機運五隊工人;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公司第二機械化工程隊黨支部副書記;20xx年1月至今,公司鐵路既有線架子隊隊長。20xx年9月27日下午,石長鐵路項目二分部在未通知業主、設備管理單位的情況下,擅自安排架子隊在益陽東站內k185+300段右側進行三改道路施工,主要任務是地方道路平整及砼護欄移位作業。道路右側為高斜坡,左側(營業線側)為一段1.5-2m高原狀土擋土牆(通信光電纜埋設在此擋土牆裏面,深度約30cm),作業中挖機需要轉向,由於道路較窄,挖機司機將挖鬥支撐在原-2- 狀土上移動挖機,挖機鬥齒插入原狀土將通信光電纜挖斷。:27造成益陽至益陽東站通信設備故障。事故發生時由於現場無管理人員,挖機司機安全意識淡薄,造成事故發生20分鐘後項目部才接到通知,延誤了搶險時間,16:30設備單位到場進行搶修。項目經理16:53才接到通知。17:06恢復正常通訊,期間影響X771和520xx次列車正常運行。被廣鐵集團認定為構成一般D9類事故上報中國鐵路總公司。張海軍作為石長鐵路項目既有線架子隊隊長,本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加強項目安全管理,但是其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不力,導致項目發生“9.27”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並嚴重影響企業信譽,張海軍對此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違規違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監察科長辦公會研究,並報經20xx年10月7日公司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批准,決定給予張海軍撤銷既有線架子隊隊長職務處分。本決定自20xx年10月7日起生效。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監察科

20xx年10月16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3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紀檢部門審查,20xx年3月xx日(週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法隊隊長)曾,飲酒後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西中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曾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39mg/100ml,屬醉酒駕駛。xx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涉嫌危險駕駛,於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xx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xx年6月3日,江西省xx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曾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曾不起訴。

曾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鑑於曾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並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

20xx年5月10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4

號(所屬部門:,職務:):

因您20xx年7月份出勤考核結果顯示遲到、早退2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廣東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關規定,特決定給予您書面警告、記小過一次處分,相關處分自本決定書做出之日起執行。

請您懲前毖後,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履行好本職工作。

廣東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月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5

孫,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孫,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一、主要錯誤事實

1993年3月1日,孫在省民政廳江西溝安置農場擔任場長期間,以江西溝安置農場的名義申請貸款,從共和縣農業銀行江西溝營業所貸款10萬元,貸款理由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1993年3月1日將10萬元貸款的手續辦好後,當日從江西溝營業所436帳户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43123帳户,同日又從安置農場43123帳户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駐西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户,3月15日孫將10萬元貸款私自作主從駐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户轉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437024帳户,借給使用,此款進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437024帳户後,將這10萬元和自己帳户上現有的10萬元共20萬元於1993年3月17日從採購站的437024帳户轉入省民建綜合物貿公司的帳户用於購買鋼材,因鋼材質量問題雙方沒有成交,省民建物貿公司於1993年4月23日從20萬元中扣除原先與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發生業務時欠款3541元后,將剩餘的196459元轉退給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1993年5月31日,將437024帳户上的199451.10元轉給了貴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的437150帳户,此款用於給貴德縣物資站還債。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在辦理轉帳、借款手續後一直沒有將轉帳支票存根交本場財務人員,財務人員不知道此款去向。直到1994年3月離任場長時才將借款給同德物資站的事告訴了後任場長,農場財務於1994年3月才作了10萬元的支出帳。1997年8月,此款無法收回。由於貸款期限已到,無法還清共和縣農業銀行10萬元貸款,農行將安置農場訴告法院。共和縣人民法院已將安置農場機械設備查封,影響收割。後任場長從省民政廳借款10萬元還了農行江西溝營業所的貸款,於1994年1月1日以同德縣物資站的名義給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此借款至今未還。

20xx年12月6日共和縣檢察院以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屬數額較大,立案偵查,12月13日將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1月11日取保候審。

20xx年9月23日共和縣檢察院以共檢刑不訴(20xx)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不起訴。

二、所犯錯誤的性質

綜上所述,在安置農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憑個人關係,私自作主將10萬元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的貸款挪作他用,借給搞營利活動,並且多年不還,犯有挪用公款錯誤。

三、處分決定

所犯錯誤事實,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錯誤,本應從重處理。鑑於案發前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認錯態度較好,並將本金10萬元及利息65494.01元全部退清。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3號令)第六條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監發[1989]24號)第十條第1項規定,經20xx年11月29日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xx年xx月xx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6

各處、室,各管理處:

現將《關於給予王磊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予以通報,希望各部門要以這起違紀案件為教材,認真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崗位廉政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要加強部門作風紀律整頓,仔細查找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各個環節上的風險點,堅決杜絕各類問題的發生。全體黨員幹部職工要引以為戒,自覺守住做人、做事、用權、交友的底線,守住黨和人民交給的政治責任,守住自己的人生價值,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工作中要堅持廉潔奉公,依法辦事,嚴格執行市管理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確保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在陽光下運行。

中共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

年2月7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7

關於劉水同志的處理決定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 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 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 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 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8

沈: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xx省xx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

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9

沁縣安監局

關於 同志違反計劃生育法規

行政處分決定書

,男,19 年月日生於沁縣新店鎮大橋溝村,沁縣安監局職工,城鎮户口,現住沁縣城街。經調查, 於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於20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經主動申報並交納社會撫養費。依據沁紀發(20xx)5號文件精神,經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同志行政記大過之處分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10

李,男,1961年7月出生,漢族,xx省xx人,羣眾,1982年7月畢業於華東水利學院水工建築力學專業,本科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982年8月進入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院(20xx年更名為“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統稱“省水電設計院”)工作,20xx年11月至20x年4月任省水電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xx年4月至今任省水電設計院總工程師(副處級)。

因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財產造成較大損失,20xx年6月15日,我廳以粵水人事〔20xx〕18號文給予李少鵬行政警告處分,到20xx年1月14日滿6個月。李少鵬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違紀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工作表現較好。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李少鵬行政警告處分。

xx省水利廳

年1月20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11

當事人:劉,女,19歲,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

住址:XX縣XX鎮路245號樓3號,

身份證號:XX6,

聯繫電話:138XX7171。

20xx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我局執法人員接到羣眾舉報稱:XX縣嵐關鄉街上XX市場對面有人非法經營網吧,要求工商部門查處。

20xx年6月17日下午16時,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到達嵐關鄉政府,向嵐關鄉黨委、政府領導彙報情況並請求支援。在當地公安幹警配合下,準備對設立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熊家住房內的網吧進行檢查,到達現場執法人員擬對該網吧檢查時發現,該網吧門鎖緊閉,無法進入實施檢查。至6月17日17時,嵐關中學教師譚受該網吧業主劉委託前來,在我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幹警在場的情況下,譚將該網吧門鎖砸開,我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幹警才得以進入該網吧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該網吧內供上網服務營業的14台電腦均與互聯網寬帶接通,執法人員當場從該網吧主機內調出當日的營業額記錄:20xx年6月 尋範文 上 17日經營額為377元。同時該網吧場所無《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涉嫌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報經局領導批准,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用於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予以扣留(詳見工商扣字[20xx]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及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並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3月,當事人在XX縣嵐關鄉街上從他人手中轉讓14套舊電腦,租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村民熊住房,對該批電腦進行維修後,在熊住房內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調取的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我局執法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20xx年6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擅自設立互聯網的場所進行檢查時,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並對當事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拍攝了現場證據照片,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證據二:我局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用於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予以扣留的工商扣字(20xx)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及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用於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

證據三:20xx年7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同時還證明當事人在20xx年6月17日,電話委託嵐關中學教師譚將該網吧門鎖砸開,配合執法人員檢查的情節。

證據四:從當事人網吧電腦主機內調出的營業情況登記表,證明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的經營額為5239元。

證據五:20xx年7月27日,執法人員對XX縣嵐關中學教師譚進行調查,製作了《調查筆錄》,證明譚明全於20xx年6月17日受當事人委託,主動配合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有減輕處罰的情節。

證據六:20xx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網吧的管理人員錢進行調查,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熊住房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七:20xx年6月17日、20xx年7月27日、20xx年7月28日,執法人員對向時俊及該網吧場所的房主熊進行調查,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熊住房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八:20xx年7月28日,當事人提交的網吧轉讓協議一份,證明當事人從他人手中轉讓網吧的事實。

證據九: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能力。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及相關證明人簽名認可,並經查證屬實。

經查實:當事人於20xx年3月,在XX縣嵐關鄉街上以16800元從他人手中轉讓14套舊電腦,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村民熊住房,又投入3200元對該批電腦進行維修後,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其間當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資聘用熊之妻錢管理該網吧;至案發之日止經營額為5239元,已構成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款“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的規定,已構成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證據一至證據八)。 根據以上證據和事實,我局認為,當事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至案發之日經營額為5239元,對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未達到移送司法機關追訴的條件。

20xx年8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工商聽告字(20xx)第號《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也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本文來自第一公文網]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鑑於當事人系剛走入社會無職業人員,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瞭解,在此案調查中能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提交違法證據,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同時當事人已認識到其違法行為,表示以後吸取深刻教訓(證據三),有減輕處罰的情節(證據

三、證據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四)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作如下處罰:

1、沒收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詳見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

2、處罰款人民幣X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XX縣繳納罰款(帳號:XX001057,户名:XX縣工商局,地址:XX縣XX鎮南街),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行政撤職處分決定書 篇12

xx市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區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説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

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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