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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寫作要求

行政複議決定書寫作要求

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複議活動最關鍵的環節,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行政複議決定書寫作要求,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複議決定書寫作要求
內容及結構

一、首部

大體包括標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身份情況等四個方面事項:

1、標題。即文書的名稱。應寫明“××××(機關名稱)行政複議決定書”。

2、案號。即公文中的發文字號“××年××復字第××號”。

3、申請人的身份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

4、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地址、法寶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正文

1、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2、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3、複議結論

三、結尾部分有兩項內容

1、要寫明如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終的複議決定,要寫明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並寫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複議“決定”的撰寫規範

行政複議決定書正文的最後部分是“決定”的內容,該部分是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故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1、維持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決定: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Ⅱ.如撤銷後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分項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寫,或寫按照××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Ⅲ.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確認違法的決定: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Ⅱ.如確認違法後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分項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一、確認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寫,或寫按照××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責令履行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履行法定職責(應寫明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內容)。

5、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改為:×××(寫明決定變更內容)。

不予受理決定書的撰寫製作規範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參照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要求予以列明。

1、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決定書。

2、發文字號為:深府復不〔 〕 號。

3、正文由事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據、決定的內容組成:

申請人以不服××××(機關名稱)作出的第×號(註明發文字號)的×××××(註明文件名稱)為由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經依法審查,認為……………………………(寫明該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省行政複議工作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應寫明全稱)於×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寫明: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的撰寫製作規範

發文字號下空一行頂格以3號方正黑體字(加粗)寫明被申請人的全稱,尾部參照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要求予以列明。

1、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2、發文字號為:深府復停〔 〕 號

3、正文寫明停止執行的事由、法律依據,停止執行的時間等:

申請人×××因不服你機關於×年×月×日以×××號(註明發文字號)××××(註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已依法受理。因 (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4、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正文表述為:

申請人×××因不服你機關於×年×月×日以×××號(註明發文字號)××××(註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已依法受理。因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經審查,本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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