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幹部任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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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xxxx年10月19日中共和田地委委員會議、行署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一、撤銷地區經貿委黨組,黨組組成人員的黨內職務自行免除。成立地區商務局黨組,局黨政班子成員任免決定如下:
吾xx同志任地區商務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免去其地區外辦黨組副書記、主任職務;
韓xx同志任地區商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楊xx同志任地區商務局副書記(正縣級)、紀檢組長;
xx同志任地區商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xx同志任地區商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二、成立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委黨政班子成員任免決定如下:
張xx同志任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xx同志任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免去其地委基層辦主任職務;
李xx同志任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副主任;
劉xx同志任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xx同志任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無線電管理局局長。
三、撤銷地區人事局黨組,撤銷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黨組組成人員的黨內職務自行免除。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組建公務員局,局黨政班子成員任職決定如下:
魏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劉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朱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公務員局局長(副縣級);
周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局長;
廖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研員;
李xx同志任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調研員。
四、撤銷地區建設局黨組,黨組組成人員的黨內職務自行免除。成立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局黨政班子成員任免決定如下:
張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免去其行署副祕書長職務;
侯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江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
李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免去其地區文體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原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張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陸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武xx同志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研員。
五、成立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人民防空辦公室黨政班子成員任職決定如下:
江波同志任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副主任;
xx同志任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副書記、主任;
xx同志任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xx同志任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副調研員。
關於幹部任命的決定【二】幹部任免決定
張xx同志兼任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書記;
王xx同志不再擔任自治區黨委常委、委員,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書記職務;
洛xx村同志不再擔任自治區黨委統戰部部長職務;
齊xx同志任自治區黨委委員、常委,自治區黨委統戰部部長。
關於幹部任命的決定【三】按照地區教育工委《關於葉春榮等同志任職的通知》(哈地教黨幹字〔xxxx〕)3號)文件精神,經學院黨委研究決定,對首批中層幹部任免如下:
劉xx同志任信息網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馬xx同志任宣傳部副部長;
張xx同志任紀委副主任(主持工作);
那xx同志任總務處副處長
xxxxxxxxxxxx。
以上10名同志為副科級幹部,聘期三年(xxxx年1月至xxxx年1月)。
xxx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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