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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稽查處理決定

税務稽查處理決定

税務稽查執行是為了及時送達税務執行文書,監督當事人及時履行税務處理、處罰決定。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税務稽查處理的決定,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税務稽查處理決定

税務稽查處理決定範文一

武漢xx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於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9月19日對你(單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偷税 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增值税檢查情況:

根據發票專項整治小組提供的20xx-20xx年度電子信息,顯示為比對不符的條數為196條,其中有170條信息顯示為發票套開,涉案金額為9,342,273.22元(含税),20xx年和20xx年套開增值税普通發票涉及增值税税額共計1,139,511.54 元。

(1)20xx年套開增值税普通發票92份,套開金額1,488,284.00元(含税),調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查補增值税43,348.08元;

(2)20xx年套開增值税普通發票78份,套開金額7,853,989.22元(含税),調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查補增值税1,096,163.4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的規定,20xx年查補增值税43,348.08元,20xx年查補增值税1,096,163.47元。

企業所得税:

20xx年度:

根據20xx年增值税套開發票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20xx年調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因當年按照核定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税,故20xx年查補企業所得税14,449.36 元。

20xx年度:

根據20xx年度增值税套開發票違法事實,因賬外經營,部分進貨發票未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款及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20xx年調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核定本期可予確認結轉成本的金額為5,679,592.50 元,當年應補企業所得税 273,953.20 元(含當年不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補所得税4,394.89元)。

二、處理決定

1.(1)限期追繳20xx年度增值税 43,348.08元,其中:20xx年1月應查補增值税2,896.28元;20xx年2月應查補增值税3,968.74元;20xx年3月應查補增值税4,058.36元;20xx年4月應查補增值税9,906.90元; 20xx年6月應查補增值税2,381.24元;20xx年7月應查補增值税771.20元。20xx年8月應查補增值税2,598.64元;20xx年9月應查補增值税8,354.53元;20xx年10月應查補增值税1,556.42元;20xx年11月應查補增值税2,085.17元;20xx年12月應查補增值税4,770.60元。

(2)限期追繳20xx增值税1,096,163.47元,其中:20xx年1月應查補增值税7,215.22元;20xx年2月應查補增值税4,070.56元;20xx年3月應查補增值税63,249.73元;20xx年4月應查補增值税135,193.95元;20xx年5月應查補增值税270,744.63元;20xx年6月應查補增值税66,453.81元;20xx年7月應查補增值税249,167.21元; 20xx年8月應查補增值税148,581.01元;20xx年9月應查補增值税60,296.81元;20xx年10月應查補增值税31,517.03元;20xx年11月應查補增值税28,322.07元;20xx年12月應查補增值税31,351.44元。

(3)限期追繳20xx年企業所得税 14,449.36元;企業得税273,953.20元,以上(1)至(3)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的規定,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2.應對檢查問題進行調賬處理。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銀行將上述税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税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武漢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xx年十月十四日

税務稽查處理決定範文二

xx公司:

我局於20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30日,對你20xx年4月29日股權轉讓的地方各税申報繳納及代扣代繳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印花税

20xx年4月29日,經安徽xx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定,同意李靖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52%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你和周柯江(另案處理),於xx、周柯江同意受讓部分股權,並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總價格為1092萬元,其中:你受讓了李靖所持有的33.5%股權,轉讓價款703.50萬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税3517.50元。

(二)個人所得税

你受讓李靖所持有的安徽xx礦業有限公司33.5%股權,受讓價款為703.50萬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李靖個人所得税1071296.50元。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2小項、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你上述第(一)項税收違法事實,應補繳印花税3517.50元。

(二)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第47號)第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九小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xx〕28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對你上述第(二)項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1071296.50元的違法事實,責令你補釦或補收,同時,我局也將依法向納税人追繳。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之規定,對你上述應補繳的印花税3517.50元,依法予以追繳。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你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税款,依法加收滯納金1996.18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xx縣地方税務局稽查局將上述税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税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縣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xx縣地方税務局稽查局

二○xx年八月二十八日

税務稽查處理決定範文三

xx縣xx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於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對你單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xx年度

企業所得税

你單位20xx年度沒有取得經營收入,應納企業所得税為0元。多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你單位20xx年度計税發票金額合計4826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49.50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72340.50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5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3642.5元。其中,(1)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626.7元;(2)少繳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税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3張,計税發票金額合計15944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908.00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238252.00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7410.6元。其中,(1)少繳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税1314.0元;(2)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502.5元;(3)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353.4元;(4)少繳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税2240.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單位申報繳納20xx年度土地使用税91.17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多繳土地使用税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1)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7張,其中1張退票,計税發票金額合計22910719.00元;(2)20xx年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6張,金額為4369804.95元;(3)xx縣地方税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冀保xx縣地税外證〔20xx〕000384號)上記載錦州工程營業額為1364011.05元。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13188.41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446700.04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8228.7元。其中,(1)少繳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税3464.2元;(2)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108.9元;(3)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602.8元;(4)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1612.7元;(5)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440.1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税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9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多繳土地使用税90元。

(五)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20xx年度,你單位只在北京開展勞務,包括未開具發票的空軍百子灣工程:(1)根據xx省外管處提供的你單位在京備案項目發票使用情況表,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51張,計税發票金額合計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2張,金額為4557215.56元。根據xx縣地方税務局提供的納税記錄,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300.00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598683.41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4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8679.27元。其中,(1)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77.6元;(2)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2562.7元;(3)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税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12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多繳土地使用税120元。

合計應補繳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税 27961.07 元、企業所得税1352276.95元。多繳土地使用税301.17元。

以上少繳税款總計1380238.02元。

二、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單位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少繳20xx年~20xx年企業所得税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税27961.07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税,並處以偷税數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390777.31元。

(二)你單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賬簿及相關資料,屬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對你單位上述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處罰款共計400777.31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所屬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辦理入庫手續。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省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省地方税務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標籤: 稽查 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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