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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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篇1
離婚判決書
原告周平
委託代理人廖源,重慶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以羣
原告周平與被告向以羣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4月8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趙俊武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王林、秦耕洪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適用普通程序並於20xx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平及其委託代理人廖源、證人吳德根、朱文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向以羣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平訴稱,原、被告於20xx年相識並同居生活,20xx年9月辦理結婚證。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傑,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結婚後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從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兒後不久,便與原告發生糾紛後離家出走,原、被告處於分居狀態已長達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小孩周俊傑、周俊雯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每個小孩的撫養費150.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止。
被告向以羣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xx年相識並同居生活,20xx年9月辦理結婚證。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傑,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結婚後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從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兒後不久,便與原告發生糾紛後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20xx年初曾回家一次後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證明、結婚證、調查劉碧珍筆錄、證人吳德根、朱文廷到庭證言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關係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原告要求撫養周俊雯、周俊傑,由被告每月給付每個小孩撫養費150.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止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與被告向以羣離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傑由原告撫養,被告從20xx年8月起每月給付每個孩子撫養費150.00元至孩子滿18週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240.00元,由原告周平負擔。
本判決以本院出據的證明書作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本判決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俊 武
代理審判員王 林
代理審判員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雷 童 瓊
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篇2
張中凱訴鄧文芬離婚判決書送達公告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鄧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張中凱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xx)閬民初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准許原告張中凱與你離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篇3
向陳國蓉送達離婚判決書的公告
雲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
公 告
陳國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大濤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xx)永民初字第45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確定你與原告蔡大濤離婚,子女蔡龍源由原告撫養,訴訟費200元由原告承擔。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xx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篇4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鄧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張中凱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xx)閬民初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准許原告張中凱與你離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篇5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告【離婚 送達判決書】
送達判決書
孫俠 本院受理劉暢與你離婚一案,現已審理終結。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篇6
民事判決書
(20xx)初字第號
原 告 ,又名,性別 ,民族。
被 告 ,又名,性別 ,民族。
委託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 ,又名,性別 ,民族。
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第三人與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認為我們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
被告辯稱:
第三人述稱:。
經審理查明: 原告訴訟來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婚約、結婚證複印件、户口本複印件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相互瞭解不夠,婚姻基礎差,性格差異大,婚後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均認為夫妻關係已無法維繫,原告要求離婚應予准許。由於雙方結婚時間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禮給被告家庭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困難,故予以酌情返還被告部分彩禮。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與離婚;
二、第三人返還彩禮人民幣x元。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各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審 判 員:
(時間)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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