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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精選5篇)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精選5篇)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 篇1

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我深深體會到了中國古代傳統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精選5篇)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點是禮法一元化,禮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儘管此時儒家並未真正出現。而至春秋戰國,由於法家思想更符合現實,因此法家實際上取得了立法主導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這一時段主要是法家。

中國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於漢代,漢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黃老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並通過春秋決獄,將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領域。而其後的引經注律更是以儒家經典註釋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從魏晉至唐,是儒家思想進入法典的時期,這個時期通過立法行為,儒家思想進入了法典,具體表現有曹魏新律的八議制度,西晉的“準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當、重罪十條以及存留養親制度的形成,這種禮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準乎禮”的《唐律疏議》。

宋以後至清末是中國法制的進一步深化,此時儒家精神在中國法律中已經定型,法律的演進也就限於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開始引發新的變化,打破原有“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結構,引入民主憲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 篇2

首先、法制史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的。我們要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法制史時要把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再總體的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

其次、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複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係也是複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為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説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對象,受到全

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幫”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着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説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

最後、法制史學的任務在於弘揚中華傳統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容是豐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而為現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鑑,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論與史料的統一。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紛至沓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已不再一枝獨秀,出現了多元的百家爭鳴,這是可喜的,但卻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展的,而理論分析也不是空發議論,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質和其規律性。西方的理論,也值得學習,但要弄懂弄通,真正發揮它的作用。理論要與史料統一,重視史料但不“唯史料論”而是發揮它在實證法制歷史中的價值。。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

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説,“因此變革,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發展中國法制史學,使中國法制史學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仍是法制史科研隊伍應負的歷史使命,為了推進法史學的研究水平,需要積極開拓法制史學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進取心,在此過程中我們要保持謙虛謹慎態度,自強不息。古人説:“一謙而四益”。面對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並對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借鑑,這是中國法制史學生命力的所在。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 篇3

通過這個學期對中國法制史的學習,我有了很多收穫,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要想學好法學,比不必不可少的是瞭解它的歷史,他闡明瞭法學各個分科歷史發展的源流關係,因而較之法學分科的內容更加豐富。中國法制史又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屬專門史,因而較之一般的歷史學尤為深邃。因此決定了研究中國法制史不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識還需具備法學的功底,因而是一門艱深的學問。從古到今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代有人出,相關的文獻、著作汗牛充棟。

在中國古代社會裏,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法制史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恩格斯曾經説過:“歷史好像是一個圓,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線。”直線只是歷史的一部分,不是整體,不是真實的全部的發展歷程。歷史又像是一座大廈,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徹每個角落,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研究。只有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沒,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説,“因時變革,不斷髮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

也許我對這中國法制史的瞭解還不夠透徹,也許還不能上升到一個高度去了解中國法制史的發展歷程,但我相信隨着時間的流逝,中國法制史會更清晰的印在我的腦海,並會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逐步發展和完善。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 篇4

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內容豐富、材料浩繁,給大家的學習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但是,學習這門課程可以運用恰當的方法或者稱之為技巧,將難轉化為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種學習方法。

(一)掌握中國法制史發展的歷史階段性

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國曆法制史發展的幾個歷史階段,便於掌握我國法制發展的脈絡,瞭解各個歷史階段不同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經濟基礎以及其階級本質。

中國法制史大致分四個歷史階段。從夏朝進入奴隸社會,歷經商朝、西周、春秋時期都屬於奴隸制法制。到戰國,開始進入封建社會,自從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直到鴉片戰爭以前的清朝,經過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這一時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一時期又出現了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1949年隨着中國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而開始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連續性和因革關係

法律產生以後,有它自身的發展歷史,這種歷史發展變化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與發展、敵對階級的矛盾與鬥爭、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與鬥爭,都會引起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但是在同一經濟基礎上的法律變化,並不影響其階級本質,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對內容和體例作些調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況的需要。因此每個王朝建立後,在進行新的立法時,總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礎上,“有所損益”。所謂“損”,就是去掉過失的;“益”,就是增加現時需要的新的內容。內容的變化,也往往引起體例的變化。從法律制度本身的歷史發展來看,法律制度正是由於歷朝歷代不斷損益因革,隨着統治者立法經驗的積累,法制建設也不斷成熟與完善。

以漢律前後的變化為例談律典的因革演變關係。漢律是從戰國《法經》發展而來的。商鞅在秦國變法,就是在《法經》六篇基礎上改“法”為“律”,制定秦律六篇,漢律又在秦律基礎上增加户律、興律、廄律三篇,這就是漢朝的《九章律》。三國時,魏律又在漢律九篇基礎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並把《法經》以來的《具律》改為《刑名》列於篇首,《具律》是總則性的一篇,《法經》置於最後,《九章律》置於中間,而《魏律》置於律首。這次在體例上所做的調整,從律典體例上説更為合理。

(三)抓住每一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我們以法律思想為例來説明如何抓住每一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夏商的立法指導思想大體一致,都是神權思想,具體表現在“天命”、“天罰”。發展到西周,出現“明德慎罰”思想,它包含神權思想,同時強調德的作用。這一思想奠定了我國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礎。總體上,奴隸制時期法律思想是神權法思想。到了春秋時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罰”思想,並進一步完善。在兩漢時期儒家思想地位獨尊,具體表現為德刑並用、順天行刑。那麼儒家思想成為我國兩千年來封建立法的指導原則。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一度作為各諸侯國的立法指導思想,並延續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戰國和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法家的具體體現。清末我國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時的法律指導思想表現為兩面性,一方面極力維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護帝國主義在化的的利益。這樣一分析,我們就能夠清晰、準確、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導思想。 我們用一個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現出我國古代法律指導思想的歷史演變。

(四)按照專題理出學習線索。

我們以民事立法為例。因為夏朝剛剛從原始社會發展演變而來,當時的生產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關係非常簡單,教材沒有介紹。到了商朝,由於史料缺乏,教材只談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繼承製度。隨着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民事法律關係逐漸豐富。這些變化在課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權、契約關係,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兩漢時期又出現了類似現代民法中行為能力的相應規定。以後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礎上有所增損。以專題形式進行學習同樣適用於刑事立法、訴訟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後對比的方法。

中國法制史教科書在編寫體例上有一定的規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況、法律形式、立法指導思想、法律內容等幾部分。閲讀教材時,有意識地找出前後有哪些變化,每一項制度有它產生、發展的過程,有延續性。但是隨着社會發展,當統治階級認為不適應需要時,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舊的制度。大家通過對比,便知道前一個王朝與後一個王朝的法制發生哪些變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後不同時期也有變化。通過前後對比,就能加深記憶。以立法指導思想為例,西周時期是以“明德填罰”為立法思想。戰國、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各提出三點,這兩個時期有些類似,因為都是以法家思想為指導,但也有不同點,即秦朝強調法令統一。漢朝又有所不同,漢初是以“約法省禁”為指導,漢武帝以後則以“德刑並用”為指導。對比之後,就容易記了。

(六)以點帶面、以面含點。

點指概念、名詞。具體的名詞和概念就是濃縮的一個知識點,往外擴充就成為簡答題、論述題的內容。比如《法經》,最基本的情況包含在名詞當中,圍繞基本情況稍作展開就是簡答的內容,再加上説明和評價就是論述題的內容。所以,萬變不離其宗,宗可以説就是名詞、概念。以點帶面可以幫助大家在複習時發現教材中的考核點。在教材裏每一章節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點,大家在複習時要注意並善於發現其中的考核點。大的考核點可能是簡答題或論述題,小的考核點可能是填空題、選擇題或名詞解釋。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學習心得感受 篇5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和完善,都經歷了長期的不斷探索的過程。回顧多年來法史研究走過的路程,人們不難看到,影響法史開拓研究、古為今用的癥結,多是與如何認識中國傳統法制、法律文化及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有關。因此,正確對待傳統法律文化,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是推動法律史學走向科學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 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傳統法制

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從理論上講,似乎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人們都認同對其應持批判、繼承的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然而,時至今日,人們在論及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優良傳統時,仍是泛泛而論、空洞無物,而在説到其消極因素時卻生動具體,給人一種傳統法律文化“糟粕大於精華”的感覺,好像一部中國法律史除君主專制、刑罰殘酷、控制和鎮壓人民之外,沒有多少積極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除了對基本的法律資料瞭解和研究不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囿於先入為主的框架,還沒有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還沒有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

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在如何對待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問題上,經歷了曲折的歷程。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為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説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對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幫”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着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也應當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學的認識論和研究方法論仍有市場。

表現在脱離歷史實際,把中國傳統法制視為現代法治的對立物,割裂二者的傳承關係,簡單地以現代法學理念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現代法學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舊的“以論代史”研究方法的影響,不是論從史出,而是摘錄史籍中的隻言片語去證明自己預設的、批判傳統法制的觀點。受這種非科學的思想方法論的影響,就很難對中國傳統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實事求是是治學的基本原則,也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實事求是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

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歷史虛無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古代法制在推進中華文明進程中的作用,認為中國傳統法制漆黑一團,都是落後的、反科學和反民主的東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種是苛救古人,無視古今法制的概念、內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現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繪和拔高古代法制。這兩種傾向都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制史,也無法區分古代法制的精華與糟粕,達不到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在這兩種傾向中,前一種傾向是主要的,應特別注意予以克服。

以實事求是的認識論研究中國法制史,要求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的發展觀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評價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評價中國傳統法制。中國古代法制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維護和推動當時社會文明的法律保障。儘管古代法制與現代法治在許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來也存在不少消極因素,但它總體上是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和歷史進程相適應的。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為發達,並對周邊國家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應該説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學的發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在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社會在進步,法制也隨着不斷完善,後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既使當代中國的法制,也與歷史上的法制在許多方面有着傳承關係。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斷歷史,更不能以今天的進步否定古人的貢獻。而應當以科學的發展觀,對歷史上的法制產生的原因、社會作用、功過是非作出客觀的評價。

其三,要用辯證的而不是絕對的觀點去研究中國法制史。對於中國古代法制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應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科學的分析。有些在我們今天看來屬於消極的部分,在當時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應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古代法律注重禮教,維護等級制度,致使法有等差,這是我們今天應該拋棄的。但是,禮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則,親屬相容隱不為罪的原則,仍有借鑑的價值,不能因其屬於禮教範疇一概否定。總之,只有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評價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學科的內容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正確地區分古代傳統法制的精華與糟粕,更好地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服務於當代法制建設。

二、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律典屬於刑事法律的範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僅名目繁多,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如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此外,歷朝還頒佈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規。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代為例,“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臨時頒佈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彙編,“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瞭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經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係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以明代為例。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有數十種之多,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濟、軍事、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瞭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並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説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於少數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代社會,並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並不屬於階級鬥爭範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着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並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那些用於解決階級矛盾、鎮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但對於那些用於行政、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係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揮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樑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聖令》等,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詳細規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於令典性質,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於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財政税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後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為了簡化税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於明清兩代頒行的“裏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説,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揮着維護統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係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觀點由於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後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係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後者採取貶低或否定態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並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後,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知的數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衝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裏,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説,“因時變革,不斷髮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展和完善,並未處於停頓狀態。因此,我們應當用發展的、動態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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