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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學習心得(精選3篇)

反間諜學習心得(精選3篇)

反間諜學習心得 篇1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反間諜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反間諜學習心得(精選3篇)

現行國家安全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為依法防範、制止和打擊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的變化,應當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考慮國家安全法制建設。同時,根據我國反間諜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將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並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並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適用的內容;總結了近些年國家安全機關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現實工作確實需要的措施上升為國家法律規定;注意與正在起草或者修訂的法律協調一致。

定義間諜行為並作具體列舉

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反間諜法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應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

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開展反間諜工作,不能僅靠國家安全機關,還必須充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得到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反間諜法明確,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祕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同時,為使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還將憲法規定的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義務作了具體化。包括開展教育防範工作、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便利條件和協助、及時報告、提供間諜行為的情況和證據、保守國家祕密、不得非法持有國家祕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等義務。

規範權力行使保障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鑑於涉案財物的處理涉及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利,反間諜法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後續的處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燬的予以銷燬;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反間諜法還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此外,根據反間諜法,公民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將必要工作措施上升為法律

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機關正常行使職權,順利開展反間諜工作,反間諜法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採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可以查閲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礙時,優先通行。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反間諜學習心得 篇2

學習宣傳貫徹反間諜法,是新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隱蔽戰線反奸防諜鬥爭的迫切要求,是貫徹黨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對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起到了基礎性保護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反間諜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增強廣大羣眾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識,吸引全局幹部職工投身法治宣傳教育實踐活動,不斷提升全民法治意識,根據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視,認真開展了該項工作,現將該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精心安排佈置。

為了開展好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我局召開了各相關負責人蔘加的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專題工作會,由局長張建軍在專題工作會上講述了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及該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在專題會上下發了實施意見,專門安排佈置了該項工作。

二、成立了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領導小組,確保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落到實處。

成立了以艾尼瓦爾.吐熱克書記為組長、張建軍局長為副組長、相關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兼任,具體負責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確保該項工作工作有序開展。

三、組織全局人員,集中學習反間諜法

根據宣傳部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在做好林果業春季下鄉指導督查工作的同時,我局利用週日正常上班時間,專門抽出一上午的時間,在林業局艾尼瓦爾·吐熱克書記帶領下,全局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專題學習活動。會上,艾書記再次強調了學習反間諜法的重要意義和工作目標,隨後對反間諜法五章共四十條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並號召全局廣大職工幹部會後利用空閒時間再次學習反間諜法,充分認識間諜行為對國家的危害,提升國家安全保護意識,積極投身於反間諜鬥爭之中。

四、前期階段取得的效果

《反間諜法》從當今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反間諜工作的具體要求出發,不僅對反間諜工作做了全面科學性安排,還確定了一系列反間諜工作重要工作機制、國家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程序,以及執法人員的權力、職權範圍等,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過學習,我局幹部職工明確了學習反間諜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從幹部的反映來看,開辦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今後,我局將在縣宣傳部的領導下,繼續深入地開展反間諜法學習宣傳活動,把反間諜法學習宣傳活動不斷引向深入,引入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全局幹部職工的國家安全保護意識。

反間諜學習心得 篇3

反間諜法是黨的xx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決定後,全國人大會審議批准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部專門法律,也是新中國建立後加強和規範隱蔽戰線反間諜鬥爭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實施反間諜法,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在新的歷史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隱蔽戰線反奸防諜鬥爭的迫切需要,是貫徹黨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

反間諜法共設置了“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及“附則”5個章節40個條款,全面回答、規範了新時期開展反間諜鬥爭的重大問題,總結了我們以往反間諜鬥爭的歷史經驗,注意了法律的傳承與銜接,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增加了新的內容。我們一定要以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隱蔽鬥爭實際,認真學習掌握、切實貫徹實施好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準確把握反間諜鬥爭的性質和方向。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不僅開宗明義表明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明確了制定反間諜法的憲法依據、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而且從更深層次上指明瞭我們國家開展反間諜鬥爭的性質和政治方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們開展反間諜鬥爭要依據憲法、維護憲法、執行憲法。我們國家的反間諜鬥爭,其性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正確政治方向。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特種部門,都從各自國家利益出發,開展反間諜工作。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國家的反間諜鬥爭,以維護自身安全和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絕不干涉別國內政,但也絕不允許任何人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我們要嚴格掌握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鬥爭的性質,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嚴格依法,有效防範打擊間諜犯罪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有效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深刻認識和嚴格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鬥爭的性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這是我們開展反間諜鬥爭的根本要求。我們一定要遵從憲法的規定,在黨的領導下,服從服務黨的中心任務,服從服務改革開放大局,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二,堅持原則,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鬥爭。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祕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這是一條重要的原則規定。

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反間諜鬥爭是中央事權,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本質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反間諜鬥爭最本質的要求。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保證反間諜鬥爭正確方向,沿着健康軌道發展。才能不斷提高鬥爭能力和水平,戰勝隱蔽戰線各種強大對手。才能取得廣大人民羣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諜強大的人民防線。才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二是要堅持公開工作與祕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這是開展反間諜鬥爭的根本方法和優良傳統。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開展活動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掩護祕密、合法掩護非法。我們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鬥爭,也必須針鋒相對地使用公開和祕密兩種方式和手段。該公則公、該密則密,公密結合開展工作。宣傳教育、管理執法、打擊處理等都需要依法公開進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預警防範、減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擠壓非法活動的空間。由國家安全專門機關開展反間諜鬥爭的大量專門工作,需要祕密進行,這樣才能及時有效發現隱蔽敵人的祕密非法活動,及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公開工作與祕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二者結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夠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着高度專業性,必須有高水平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同時,只靠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和依靠人民羣眾,羣防羣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線。有了人民羣眾的支持,我們才能及時發現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動向和線索,才能及時獲取和掌握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證據,才能有效採取各項措施制止和打擊隱蔽敵人各種非法破壞活動。億萬人民羣眾的自覺行動,是國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結合、專羣結合,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我們隱蔽戰線反奸防諜的有效法寶。我們一定要發揚光大這一優良傳統,在新的形勢下取得新的發展。

三是要堅持積極防禦。積極防禦是反間諜鬥爭的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鬥爭性質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反間諜鬥爭的正義性所在。我們要以防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絕不對別的國家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但也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任何政治勢力對我進行任何破壞活動。為了有效的防禦,我們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發現各種敵情動向,及時採取各項有效措施。防禦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鬥爭的主動權。

四是要堅持依法懲治。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法懲治的原則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穩準狠地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才能準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羣眾的各項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改革開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三,依法執法,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行使國家賦予的各項權力。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同時,反間諜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刑事執法權,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技術偵察權等刑事權力。也包括查驗身份及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的驗證調查權;進入有關場所、單位和查閲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的查閲調取權;對用於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對違反本法境外人員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權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定要依法執法,履行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責任,使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一是要本着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反間諜法的規定與黨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組建國家安全部時,中央即明確國家安全部負責反間諜工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反間諜法從法律層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高度信任,也是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鬥爭中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後,我們一定要本着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崇高職責。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是反間諜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不斷深化反間諜鬥爭的有力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責任。

二是要依法執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充分法定權力,為開展反間諜鬥爭提供了有力保障,這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各項規定,依法執法。反間諜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完全必要的。開展反間諜鬥爭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同時在履行這些權力時,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這些權力能夠正確行使,真正服務於國家安全和利益,服務於反間諜鬥爭。在當前黨和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和背景下,我們要特別強調這一點,絕不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第四,充分依靠、動員、組織羣眾和社會各界,明確自身義務和權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依靠人民羣眾開展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戰勝隱蔽敵人的重要法寶。

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是每一個公民和組織的共同責任。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開展反奸防諜鬥爭中應盡的義務。我們要依法做好動員、組織工作,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羣眾都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有做好動員、組織工作,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羣眾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第三章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又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包括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的義務;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反間諜工作國家祕密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等等。同時,法律對法人還單獨作出了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責任和權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確了法人和公民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第一章第七條中,還規定了“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在第三章中,對總則上述規定,又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公民或近親屬因協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公民和組織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個人和組織有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

反間諜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現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與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統一,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生動具體體現。我們要大力宣傳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的各項權利,真正使人民羣眾和社會各界自覺學法用法,結成牢固的人民防線。

第五,明確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法律責任是反間諜法的重要內容。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一條十分明確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反間諜法第四章又根據這一條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包括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間諜行為,構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拒絕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的,或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祕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破壞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非常重要,是採取法律手段保證執法機關清除執法障礙、有效執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採取法律手段嚴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重要規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間諜法還作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給反間諜鬥爭以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二是“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説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説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兩條規定,充分考慮了反間諜鬥爭的特殊情況,有利於教育挽救在特定環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員,也有利於深化反間諜鬥爭,提高反間諜鬥爭的能力和水平。執行這兩條規定,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要求,準確掌握、適用。

第六,準確把握反間諜法的適用規定,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專門法律。原國家安全法規範和保障了國家安全機關對外情報、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鬥爭整體業務工作。中央決定原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後,對外情報工作和反有組織犯罪鬥爭將通過其他立法給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還作出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間諜法規定的全部職權,是我們開展反有組織犯罪鬥爭和偵察保衞及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間諜法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界定,這一點十分重要。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一規定是在長期鬥爭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總結,對我們開展反間諜鬥爭有着深刻的意義。規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什麼具體形式的非法破壞活動,只要是間諜機關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就是間諜行為;第二款是特定行為主體的延伸,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為,雖然行為主體不是間諜機關,但從事了特定行為,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就是間諜行為;第四款是戰時條款,“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第五款是兜底條款,“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樣的規定,內涵準確、豐富,外延明確、嚴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間諜法立法當中一個重大突破,迴應了反間諜工作迫切要求,也迴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重大關切。

反間諜法附則中的這兩條規定很重要,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內涵,準確界定它的外延,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保證反間諜、反有組織犯罪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反間諜法是深入開展反間諜鬥爭,及時發現、懲治間諜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動的鋭利武器;是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和人民羣眾建立人民防線,自覺抵禦防範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顛覆、破壞活動的有力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現實意義,又具深遠歷史意義。我們一定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學好、用好反間諜法,以法律為武器,推動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等各項工作更好開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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