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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土地法心得體會

學習土地法心得體會

土地是民生所繫,萬物之源。國土資源不僅是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羣眾利益和社會穩定重要的保障條件。國土資源問題關係到國家發展的宏觀戰略,關係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並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佔用14%,災害損毀6%。由於人口分佈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於聯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於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學習土地法心得體會

今年是全面貫徹黨的xx大精神的開局之年。黨的xx大精神的核心是科學發展觀,而科學發展觀的一個重要內涵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就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着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鋭,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

堅持科學發展觀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着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瞭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今年也正值我國土地法制定20週年,因此,加強對《土地法》的學習和宣傳意義重大。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土地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法》第三條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

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一、堅持保護和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指出,要大力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堅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也是實踐報告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為了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法》第三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土地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對立和衝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着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破難題,保發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範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範管理,就是要嚴格執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金山工業區在開發中始終堅持着保護和保障相結合的原則,一是注重對土地的保護,一方面嚴守基本農田的紅線;另一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土地法》的要求,加強對耕地的整理,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金山工業區紅光

村90%以上的耕地得到了整理,新增耕地面積96畝,歡興村所有耕地也都進行了整理。金山工業區在耕地整理中注重結合水利設施建設和現代農業的需求,對耕地進行了科學規劃,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在開發中嚴把入門關,提高企業進入門檻,注重引進高科技企業,堅持寧缺不濫的原則。三是科學規劃,劃分各產業園區,進行集中開發和管理,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四是加大對違法用地的處置力度,如對金山工業區某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違法用地75畝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二、規範徵地程序、創新保障模式,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土地徵用現象日漸增多。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從1997年到XX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佔用耕地196.67萬公頃,其中90%以上為集體土地。據測算,將有近XX萬被徵地農民需要安置。

中國農村土地承載着農業生產與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致説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第三,土地為農民的後代提供土地繼承權;第四,土地對農民有資產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對農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下,農村土地一直承載着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國家賦予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土地成為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東西,生活、醫療、養老完全依附於此。因此,土地對於農民來説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是農民以土地獲取其基本生活資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其維持生活水平和抵禦社會風險的主要手段。

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迅速擴張,大量的土地被徵用,其中不乏徵地權的濫用,導致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的安置成了一個突出問題。目前由於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缺陷,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農民大量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解決好徵地中的問題在當前中央反覆強調關注民生、強調維護穩定大局的情況下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要從根源上解決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我們就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徵地和補償。《土地法》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但是,現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規對土地徵用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操作彈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徵用程序不統一,這樣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而且安置時未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部門應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高度重視並積極探索解決城鎮 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保護問題,完善貨幣化、市場化的徵地安置制度,逐步建立起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新模式,實行土地徵用與勞動力安置、建立社會失業和養老保險同步進行,構建失地農民權益長效保障機制,讓農民充分分享城鎮化帶來的現代文明成果。金山工業區在徵地中充分考慮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按規定解決社會保障。

三、把握新形勢、掌握新特點,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農民對於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作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傳統社會,

土地對於農民來説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於土地資源的稀缺,農民對於土地都是自耕自種,自給自足。隨着經濟的發展,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民離土離鄉,成為城市或農業產業工人,造成了大量農地的閒置,農村土地的流轉變得頻繁。特別是剛剛閉幕的xx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允許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極大地推動農村土地的流轉。隨着農村土地的流轉,產生了一種新的現象,即作為土地承包人的農民並不實際耕種土地,而實際耕種人也並非土地承包權人。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保護土地承包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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