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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決定》為何着重強調“依憲治國”?

《依法治國決定》為何着重強調“依憲治國”?

剛剛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明確“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又向前邁出了一大步,進一步鞏固了“依憲治國”的地位,為在具體的法治工作中有效地推進“依憲治國”指明正確的發展方向。

《依法治國決定》為何着重強調“依憲治國”?

首先,《決定》對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之間的關係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治國”的思想從1996年法學界最初提起,到XX年xx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首次肯定,再到xx在XX年12月4日在紀念現行憲法正式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進一步予以明確和肯定,直至XX年9月5日xx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上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決定》的規定是對不斷演變、發展和完善的理論探索精神的充分肯定,是依法治國理論不斷自我完善的重要特徵。

其次,《決定》從三個不同角度對“依憲治國”的基本內涵作了全面的闡述,為貫徹落實“依憲治國”指導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據和行動綱領。《決定》主要是從以下幾個角度對“依憲治國”做出了具體部署:

一是提出了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有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決定》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二是《決定》以加強憲法實施和對憲法實施監督為重點,對“依憲治國”的工作重點做出了制度安排,確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憲治國”方面的重要使命。《決定》規定,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三是《決定》對貫徹落實“依憲治國”指導思想的社會環境和制度背景做出了明確要求,規定設立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同時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最後,《決定》對立法工作也提出了“依憲立法”的要求,規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等等,上述這些規定無疑對於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依憲治國”具有非常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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