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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模式救助貧困人員經驗材料大綱

司法新模式救助貧困人員經驗材料大綱

1月13日,就讀於西南財經大學的**籍學生唐金娥給**法院寫了一封感謝信:“當聽到母親説父親因車禍喪生的案子得到司法救助時,我和在河南財經大學讀書的哥哥心裏萬分感激……也許對別人來説,5000元不算什麼,但對於十分拮据的我家來説,就是雪中送炭。”

司法新模式救助貧困人員經驗材料大綱

這是自去年下半年以來,**市在全國率先啟動涉訴特殊困難人員執行救助機制的一個案例。近日,記者帶着“**模式”是在什麼背景下“破冰”、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是不是在為“老賴”開脱、是否會滋生法院執行不作為等疑問到實地展開調查。

困惑:執行難生存更難

現年78歲的浦周蘭是來賓鎮來賓村委會大塊田村村民,自從她患有精神病的兒子被同村村民李容高打死後,她便與在上學的孫子相依維命,靠種菜賣維持生計。**市法院雖然判決了李容高刑事附帶民事賠償1.8萬元,但李容高家僅有一間土屋,且年均收入不到600元。拿什麼執行?這讓執行法官犯了難。從XX年開始,這個案子就“掛”起成了執行積案。

執行難問題不僅是長期困擾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問題,還是羣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

**全市140多萬人口中,有38.1萬貧困人口,貧困人口占**市總人口的26.71%,四分之一還多的貧困人口,使得法院涉訴特困人員案件也佔有相當比例。截至去年底,**市法院未執結的578件積案中,申請執行人為特困人員的案件142件,佔總積案的24.57%。這幾項數據表明:一是法院執行難,二是由執行難引發的涉訴特困人員生存難。涉訴特困人員打贏了官司,卻因被執行人無經濟能力執行等原因,而無法執行判決。本身就處於低保線的涉訴特困人員,身心受到傷害之後,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更加陷入困境。

已在**市法院執行局從事執行工作10年的孫亞東法官深有感觸地説,在執行案子的過程中,有些來申請執行的人車旅費都靠借,要求法院執行的願望非常強烈。法官們去執行時,發現對方條件也非常差,把牲畜和傢俱等財產協商一個價格執行給對方,就會出現被執行人與法官發生衝突的事,每年都會遇到,有的執行法官甚至還被打傷。這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削弱了法院的執行能力,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嘗試:緩解“兩難”困境

大量的執行案件得不到解決,特別是涉訴特困人員,因法院窮盡了所有執行手段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得不到應有的損害賠償,不斷引發上訪、信訪等,這不僅使司法機關案件了結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極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究竟該怎樣破解法院執行難和涉訴人員生存難這座“兩難”冰山呢?

2011年7月,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在**調研時思謀:以往,政府給筆錢,由法院發給有關案件當事人的做法解決不了實質問題。因為法院不是社會救助機構,什麼樣的當事人才符合救助條件,在認定的客觀標準以及救助程序上都是模糊不清的。但是,現在我省已有相對成熟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什麼不去依託它呢?再説,當財產權和生存權發生衝突時,生存權永遠高於財產權,司法必須關注民生。為此,他明確提出建立涉訴特殊困難人員執行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並決定以**市作試點,探索開展這項工作。隨即,**市啟動了涉訴特殊困難人員執行救助機制。該機制在運作過程中,逐步探索出以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法院推動為基本思路,與民政、醫保等部門緊密溝通協調,以財政預算、社會籌集資金作保障,並與社會保障制度對接,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的運作模式。**市政府首撥50萬元作為該項工作的啟動資金,並從今年開始,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萬元,省高院和曲靖市中院分別注入資金30萬元和10萬元。今年1月,**市還向社會募集到救助金80多萬元,為涉訴特困人員執行救助機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去年12月2日,當浦周蘭接過執行救助金3000元時,不識字的她雙眼噙淚、百感交集:“我孫子王懷忠上高中的學費有着落了!我自己腳疼的老毛病也可以去醫院治療了!”**市民政局還給她享受了低保待遇,學校還為其孫子免除了學費和住宿費。

執行救助不僅解決了涉訴特困人員的基本生存、看病等問題,還破解了這類案件執行難的問題。通過執行救助機制,**市像浦周蘭一樣領到執行救助金的涉訴特困人員已有189人,先後兩次共發放救助金約70萬元,其中有74人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10餘人納入醫療保險,消化了全部未執結案件的24.57%。此項制度使申請執行人與法院和被執行人之間的矛盾出現了緩衝,這不僅體現了法院對涉訴特困人員的司法人文關懷,而且對保障民生、促進和諧、維護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建議:長效機制需完善

把低於生活保障標準或處在保障邊緣的執行申請,在窮盡一切措施依然無果的情況下納入民政救濟的“**模式”,切實帶來了執行合力:對法院來説,緩解了執行難;對當事人來説,解決了涉訴特困人員生產、生活、看病和子女就學等最基本的生存問題;對社會來説,救助民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使當事人雙方對立、對抗的情緒得到消減,一些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減少,對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穩壓器”的作用。

但是,也有人認為,涉訴就是法院的事,法院是裁辦者,怎麼變成了救助者?有的單位或部門甚至認為,搞救助是政府在替被告人“埋單”、替“老賴”開脱。**市法院院長劉建剛認為,這些議論可以理解,但透過“**模式”可以看出,執行救助機制涉及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以黨委領導、政府為主導,由法院積極推動與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衞生醫保等部門協商對接,如果缺少黨委、政府的支持,這件事是肯定辦不好的。法院參與恰恰體現了司法關注民生,司法貼近涉訴特困人員,詮釋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談到“以救代執”可能會造成案件承辦人通過對案件申請人的救助,免除其執行責任,造成怠於執行的問題,**市法院負責調研、起草救助辦法的朱澤法官認為,救助的首要條件必須是窮盡執行手段,救助辦法中窮盡執行手段的硬性規定,保證了法官必須履職到位、窮盡執行手段才能進行救助;另一方面,在終結執行裁定書中必須明確,一旦對方有履行能力,申請人就有權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就必須重新啟動執行程序,怠於執行就得到有效防範。談到涉訴低保與實際的困難羣眾產生矛盾該怎麼處理時,朱澤認為,涉訴特困人員所面臨的困難和傷害比一般困難羣眾要大得多,因為打官司身心疲憊,只是在同等貧困條件下,涉訴人員優先。在確定涉訴人員救助條件時,首先要實行公示,如果有人提出異議,認為達不到救助條件,就要組織當地基層組織及村民和當事人進行聽證後,確實符合條件的才進行救助。

“**模式”這一涉訴特困人員的“救命機制”,到底能否一路走好,除進一步完善長效機制外,關鍵是能否得到立法機關及各地政府相關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最終能否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正如**市市委書記許玉才所言:執行難不是法院的一家之事,要加強黨委領導,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社會合力解決執行難,建立救助長效機制,讓涉訴特困人員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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