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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精選5篇)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精選5篇)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篇1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全省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學習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學習期間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全國人大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審判實務、立法、理論解讀進行了講解。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精選5篇)

新《行政訴訟法》於20xx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並將於20xx年5月1日起實施,條款由原來的75條增加為103條。《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實施20xx年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內容,被學者譽為“依法治國的抓手和試金石”,堪稱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權力關進籠子”的法律。通過學習,有如下體會: 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可以説是變化大、亮點多、影響廣,概況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案範圍擴大,將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徵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範圍。特別是將長期以來爭議較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納入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二是把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行政相對人的訴權將得到有效保護。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當事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是獨立審判得到進一步保證,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四是起訴期限和審理期限均有所延長,由原來的三個月增加到六個月,既有效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審判案件的辦案質量;

五是行政調解制度得以確立,對於行政賠償、補償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在遵循自願、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可以調解;

六是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在法律上終於確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七是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轄制度從“試點”走向全面運行;

八是複議案件被告範圍擴大,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九是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執行力度明顯加大,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向監督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司法拘留;

十是審判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大,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環節均可進行有效監督。

《行政訴訟法》修改不止上述十個方面,對《行政訴訟法》要進行全面、系統的理解和掌握,應對照原文進行逐條、逐句、逐字的認真學習,並在行政審判實踐過程中,認真履行好新《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篇2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是檢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司法公正和完善行政訴訟立法的需要。

實踐中,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問題普遍存在,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權利和監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這與地方存在行政干預有關。通過強化法律監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獨立地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確保司法公正。

現行行政訴訟法頒佈於1989年,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有關檢察監督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抗訴案件大多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最重要的是抓緊啟動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其中有關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進行完善。為此建議:

一是暢通行政申訴案件受理渠道。檢察機關受理行政案件,應當體現審查程序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擾。對於符合立案、抗訴條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請抗訴和抗訴決定。當作出不立案、不提請抗訴和不抗訴決定的,應當及時將決定送達當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訴條件。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抗訴條件的規定過於籠統,雖然民事訴訟法經過兩次修改細化了抗訴事由,能夠為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抗訴案件提供一定參考,但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畢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制度,行政抗訴工作有其自身規律。

三是完善對人民法院違法行為的監督途徑和措施。在行政訴訟中,針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檢察機關是否應當對其進行監督以及如何監督,這一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為應當屬於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範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當擴大檢察監督的範圍,增加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權力。

四是加強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與支持。行政訴訟中有些違法裁判的產生可能不完全是法院自身原因,而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因此,檢察機關也要加強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支持,幫助人民法院共同克服來自某些行政機關或個人對行政訴訟的不良干預和影響。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篇3

10月,黨的xx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範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屆四中全會之後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0xx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於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後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佔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範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説,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説,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於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範,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説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係模式,也就是説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羣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着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説。“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於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於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於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説。“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後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瞭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係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採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説”。學術界對於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於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衝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後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於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係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迴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迴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羣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於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迴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0xx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脱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後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衝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衝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説,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羣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着手,將受案範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複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範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篇4

把握是學好行政法的關鍵,但它只是前提性條件,不能替代具體學習方法。在對具體內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幾點值得考生參考:“實”是重點。凡是教材、法律規定中具有實用性、應用性的內容是司法考試的重點所在。因為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資格,它主要測試的是入門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試的性質決定其偏重於那些具有實際操作價值的內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訴訟概述這兩章,作為編寫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為司法考試則是不重要的,因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門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實務中,它不會成為法官判案的依據,也不會成為律師辯護的理由。相反,作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之類的內容,則幾乎是司法考試必考的內容。因為司法職業每天所面對的是生活中發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問題是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新”是考點。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所微調。調整無非是考試方法和考試內容兩個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試,考試方法上的調整如論述題的增加;考試內容上的調整如證據方面的內容,由於有新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出台,證據方面的考題佔了六分。在總分約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應該説是佔了比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試,新的內容增加了行政許可法、行政應急和政府採購法三個部分。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它裹挾了許多新的現代政府的理念,幾乎是必考的內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題眼。司法考試涉及的內容很多,這恐怕也是司法考試被稱之為“天下第一難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內容在考試中並不能等量齊觀。有的具有出題價值,有的不具有出題價值。具有出題價值的部分我們可以稱其為“題眼”。就像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必須有“新聞眼”一樣,應對司法考試也需要有“題眼”。題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題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規則即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特有的規則往往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不同於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則也往往是題眼所在。對於考生來説,應對於此,一個比較有價值的方法是比較,將兩種制度、兩種規則比較着去把握,在比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規則所在,同時也就能夠找到題眼所在。

“本質”是關鍵。司法考試經常出現的題型是這樣的題,它所考的不是你對某項制度或規則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對這項規則或制度的本質的把握。這種題假定你具備這方面的知識,因為司法考試的門檻是大學本科,已具備了相當的基礎知識,所要考的是你對該項知識的運用或把握。這就取決於你對這項知識或規則性質或本質的把握。如我們都知道行政指導行為不可訴,但所謂行政指導行為的關鍵在“不具有強制力”,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稱為行政指導行為;也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不可訴。這裏的關鍵是具備強制力,而不在於是否行政指導。對於名為行政指導,實為行政強制的行為,仍然可訴。再如行政調解行為不可訴,但調解行為的本質在於建立在自願基礎,經雙方同意達成協議故此不可訴,對於那些名為調解,但實為強制的行為,仍然是可訴的。由此可以看出,對於本質的把握是關鍵所在。在司法考試中,所謂的干擾項,“迷惑”項,所謂的“陷阱”,實際正是針對此所設立。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擾”,是否掉進“陷阱”。而能不被“干擾”、“迷惑”,不致掉進“陷阱”,關鍵在於對制度、規則的本質把握。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篇5

新《行政訴訟法》將於20xx年5月1日實施,為正確理解與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3月6日至8日舉辦全國法院新《行政訴訟法》視頻專題培訓班 。通過參加培訓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認為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亮點頗多。

1、立法宗旨的調整。與舊法相比三處變化,“正確”審理行政案件….修改為“公正、及時”…..,“維護”刪除了,同時刪除了後面的“維持判決”,反應了從指導思想上做了改變,這就是一個理論的突破。“解決行政爭議”寫進第一條,行政訴訟不能空轉,必須解決問題。

2、訴訟主體和審查對象的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但大部分可訴的行政行為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特定,不可反覆適用,具有直接執行力,針對現實存在已經發生的特定事項,具有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效力。

3.訴權保護和行政機關應訴。解決“立案難”和“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積極支持負責人出庭制度,執行該制度時從實際出發,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相應的工作人員”指對情況比較瞭解的人員。《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4、合法性審查原則。在行政協議、行為明顯不當等領域,合法性審查仍然是首要原則,合理性審查仍處於從屬地位,無法與合法性審查並駕齊驅。新《行政訴訟法》第70條增加了明顯不當行政行為的撤銷,擴大了合理性審查的範圍,標誌着從合法性審查到合理性審查的突破,這個理論突破會深深的影響中國的行政審判。

5、受案範圍。新《行政訴訟法》仍採取不完全列舉式。第十二條第(一)到第(六)項主要按照行政行為類型進行列舉,第(七)項到第(十二)項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權利進行列舉,可能產生競合,建議按當事人訴求確定案由。第十三條排除受案範圍的列舉。從修改看,在人身權、財產權後面加了一個“等”,為後來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這一條的立法技術是比較高超的,以後法律法規規定可訴的其他權利都可訴。

6、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最大的問題就是地方干預,法律做了一些規定,比如中級法院受理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會文件出台,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區域法院審理跨區域案件。配套刪除了中級法院下移管轄。

7、訴訟參加人。原告的資格上,明確擴大了受案範圍,相對人的概念進行了擴大。原告主體資格判斷標準,結合了主觀判斷標準和客觀判斷標準,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關係,而非間接的利害關係;現實的利害關係,而非可能的利害關係;特定的利害關係,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當下,行政複議制度幾乎是形同虛設,為了激活行政複議制度的實施,解決複議機關不作為問題而設立。第三人資格。新增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前提是有利害關係,且為負面影響。對第三人上訴權的限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8、登記立案。目的是解決立案難問題。部分媒體存在誤讀,登記立案並非不作任何審查,前提是依法,依據行政訴訟法。立案階段避免實質審查,有些要素必須通過法庭調查才能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解決立案難問題的決心。

9、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在受案範圍,不能單獨起訴,只能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違法可能對公民權利侵害更嚴重,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與行政複議相銜接。主要審查對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違反上位法。雖然是附帶審查,但有獨立性,相當於合併審理,在訴訟中要有所體現。法院可以將認定不合法的情況向制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

10、完善了證據制度,促進公正審判。這次修法將很多成熟的證據規則吸收進來,增加了電子證據,明確被告舉證制度和逾期舉證後果,以及原告舉證,法院調取證據制度,證據適用規則。

11、完善了訴訟程序,推動了程序的科學化。以前的法律規定不明確,需要司法解釋補充內容。一是明確了判決形式,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取代了維持,《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是增加了判決給付,這個與受案範圍的擴大有關。三是增加了確認違法。四是增加了判決履行協議(第78條)。這個是非常實質的一個規定。延長了審理期限,起訴期限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不作為的起訴期限,新《行政訴訟法》將60日改為兩個月。一審和二審審限進行了延長,增加了簡易程序。

12、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審判監督。一是再審(第91條),二是檢察院的監督(第101條)。參照民訴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3、完善了制裁機制,解決行政判決執行難。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户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我們面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的大環境,實踐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過來制度又會對實踐進行保障。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正好在此大環境下,希望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能夠順利,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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