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心得體會 >心得體會精選 >

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心得體會(精選3篇)

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心得體會(精選3篇)

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心得體會 篇1

宣威市雙河鄉財政所採取五項措施開展“不作為、亂作為”教育整治工作,切實推進了財務人員轉作風、提效能、強服務,促進了“三嚴三實”和“忠誠乾淨擔當”的要求在財政隊伍中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心得體會(精選3篇)

一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加強對財政幹部的思想教育,讓財政幹部深刻認識到防治“不作為、亂作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防治“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是推進自查整改。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廉政風險排查,採取個人自查、幹部互查等形式,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回頭看”。對財務工作開展專項檢查,對查出和徵集到的問題及意見列出問題清單,提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

三是推進防控機制建設。對重點領域、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權力運行實施“全天候”“無障礙”監管,強化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重點防治財政幹部能力不足、動力不足、擔當不足等“不作為”問題,杜絕財務人員不守紀律、有法不依、以權謀私等“亂作為”問題。

四是推進黨風、政風和作風建設。嚴格紀律,對財政幹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羣眾利益問題“零容忍”,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按照部門權力清單,健全完善部門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幹事創業環境。

五是密切幹羣關係,調動幹部積極性,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切實促進政務公開,及時有效地落實各項財政政策,幫助羣眾解決困難,接受羣眾監督。

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心得體會 篇2

我們是四川省犍為縣出租汽車的經營業主(出租車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實際控制人),也是犍為縣旅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現將我們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以及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行政亂作為、行政不作為的情況如實反映,希望得到重視和解決。

一、犍為縣出租汽車行業的現狀

犍為縣出租汽車行業始於1998年,當時是以個體的形式出現,由政府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所)向個體經營者售讓經營權,各經營者以個體的形式自主經營,後來由於政府政策的要求,出租車行業不再以個體經營的方式存在,於是犍為成立了兩家出租汽車公司(吉達和大眾),以前的個體經營者自由選擇公司,到公司掛靠經營(經營權與車輛均屬個體經營者),此事項以20xx年各個體經營者與掛靠公司的掛靠協議為據,公司向掛靠經營者收取掛靠管理費100.00—200.00元/月,以上狀況從20xx年一直延續至今。

二、由於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嚴重的行政不作為,造成犍為縣旅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旅安公司)的運營車輛至今無營運手續。

20xx年各個體經營者以其自有的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與兩公司(吉達公司和大眾公司)簽訂掛靠經營後,公司的一系列舉措使得各經營者負擔越來越重,與公司的矛盾日益突出。20xx年7月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xx】81號)的“…….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之規定,在當時的城市出租車主管部門犍為縣城市建設規劃局客管所及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們23位車主合股成立了旅安公司。公司成立後,23位車主向主管部門和原掛靠公司提出轉户手續申請,但受到原掛靠公司的百般阻撓,致使各車輛無法轉户。後旅安公司車主就此事項訴訟至犍為縣人民法院,犍為縣人民法院(20xx)犍為民初字第9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吉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原告車主將原告駕駛的出租車的户籍變更到原告指定公司;原告出租車的經營權屬行政許可範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否定和變更”。故現旅安公司現有4輛運營車輛車輛户籍在旅安公司,但屬行政許可的經營權由於判決生效時主管部門變更為了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一直以等待經營權新指標投放時解決為由一拖再拖,拒絕辦理運營權轉移手續,致使旅安公司現有的運營車輛至今長達3年之久無運營手續,這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為行為。

三、由於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致使旅安公司依法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至今未變更,從而導致旅安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無法年審。

旅安公司於20xx年12月21日向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申請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但是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於20xx年5月10日時隔一年半之久的時間,運管所才書面通知旅安公司,以旅安公司無營運指標為由不予變更。由於運營指標犍為縣在20xx年以後就從未新增投放,旅安公司已有的運營指標(現營業的4輛出租車)運管所又不進行劃轉,這種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行為導致:1.旅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至今無法年審,致使犍為縣工商局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沒有年審為由,將註銷旅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旅安公司運營車輛也無法年審,保險無法賠付。這嚴重損害了各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給各業主造成了重大損失。

四、鑑於以上情況,我們強烈要求:

1、懇請上級相關部門責成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立即改正行政不作為行為,迅速將旅安公司現有的營運指標劃轉給旅安公司。

2、懇請上級相關部門制止犍為縣交通局運管所行政亂作為行為,撤銷“犍為不予許可[20xx]字第01號《不予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決定書》”,對旅安公司依法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進行變更。

3.現在犍為縣出租車新增的出租車經營指標已經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即將投放市場,我們強烈要求在公開、透明、平等的基礎上用此次新增經營指標解決旅安公司的歷史遺留問題,使旅安公司儘快走上合法經營的軌道。

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心得體會 篇3

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是行政上的嚴重的腐敗行為,行政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行政亂作為其實質就是目無法紀,就是自由主義、利己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膨脹。

實踐中,羣眾對領導幹部反映比較多的問題:一是行政不作為。一些領導幹部既有權力,也有能力,但該管的不管,推諉、拖拉、講條件,“踢皮球”,碰到的許多矛盾和問題,大多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但他們就是怕惹麻煩,怕幹砸了影響政治前途,能躲則躲,能推就推。有些幹部明明知道有的羣眾生活很困難,急需政府關心幫助,一些行政主體或行政行為人卻漠不關心,視而不見。這裏面有思想作風問題,也有幹部執政的能力和水平問題,但從根本上講,還是不願作為、不想作為甚或是不能作為。二是行政亂作為。一些領導幹部在工作中,不該管的胡亂插手,該管的亂管一氣。這裏既有幹部個人的思想道德問題,也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後和缺乏嚴格的監督約束機制的問題。

在實際生活與工作中,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比較普遍的違法行為制止不力,導致違法事實長期存在,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一些地方社會治安混亂,公安司法部門有“破大案,立大功”的大志,小事不願做,大事做不了,至始酗酒鬧事、打架鬥毆、小偷小摸行為頻頻發生,嚴重擾亂了人民的安定生活,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2、對於危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未能充分考慮大眾利益,處理不力,致使國家和羣眾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如:《森林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明文規定嚴禁亂採濫伐,亂捕亂獵,一些行政主管部門卻視而不見,聽之任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同時也引發一些資源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上面追查時輕描淡寫,做表面文章。

3、對於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一些地方政府或職能部門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名,關心照顧親戚朋友和個人利益為實,將國有固定資產廉價出售,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4、對於危及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或潛在的損害羣眾利益的行為,以發展經濟為名將羣眾的呼籲置之度外。如:一些官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公開招標為幌子,想方設法將工程發包給“自己人”,致使工程質量低劣,造成潛在安全隱患。

5、對於涉及多部門的事務,缺乏主動性,有利爭,無利推,以至許多矛盾和問題要等到上級部門出面過問,才能應付解決。甚至在一些矛盾問題上,採取無原則的保護主義,隱瞞包庇,導致問題複雜化和矛盾激化。

6、一些經濟職能部門手持經濟大權,無視國家整體利益,不從實際出發,不依整體規劃和緩急程度,在項目申報審定、經費劃撥上作文章,收受賄賂,貪污腐化。

以上種種可看出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大量存在於社會生活和實際工作中。所謂“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亂作為的後果是在損害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黨和國家形象的同時,直接威脅着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之基。如果不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就會愈演愈烈,就會縱容敷衍了事、推諉卸責、官僚主義,助長徇私枉法、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行政腐敗行為。

行政主體的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往往是害了國家,害了人民,最終也害了自己。不作為與亂作為使相關職能部門的環環關卡“集體失靈”,導致國家宏觀調控和政策遭遇 “腸梗阻”,在基層貫徹執行時“落空”。 在其位“不”謀其政,是失職行為,使社會失去應有的規範;在其位“亂”謀其政,是一種瀆職行為。它不僅導致國家政令不暢、執政不力,還會損害國家經濟發展大局,直接影響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de/jingxuan/3emyn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