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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精選6篇)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精選6篇)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 篇1

今年,我司反洗錢工作緊緊圍繞市公司反洗錢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充分認識到反洗錢工作的重心,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反洗錢法》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宣傳與培訓相結合的同時,繼續提升員工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日常工作中,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對各項業務的監管,努力提高反洗錢識別水平。現將今年反洗錢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精選6篇)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及反洗錢工作效果(一)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貫徹《反洗錢法》

利用晨會時間,每月召

1.反洗錢培訓:宣傳貫徹《反洗錢法》開兩次反洗錢培訓活動,培訓活動採用靈活、有針對性的方式進行。

2、培訓主要圍繞《反洗錢法》《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補充《業務管理反洗錢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補充規定、等相關制規定、度展開學習,主要目的是更深入的普及反洗錢基本知識,主要從應盡的反洗錢義務及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反洗錢有關知識。通過培訓,大幅度提高了大家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認真開展反洗錢月宣傳活動。根據公司《關於轉發公司〈關於開展反洗錢宣傳活動的通知〉的通知》及市公司相關文件精神,9月我部開展了以“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為主題的反洗錢專題宣傳教育活動。利用多途徑、多渠道對大家進行活動宣傳,活動內容針對性較強,宣傳達到較好效果。2.舉辦反洗錢知識考試。為推動《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和宣傳,使各崗位工作人員理解和掌握反洗錢法律法規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錢義務,我司根據市公司要求並結合我司具體情況,進行了反洗錢知識考試。極大地提高了反洗錢從業人員的理論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有力地促進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3、按市公司要求,及時對可疑交易進行登記、識別、審核、排查,做好客户信息留存和保管;每月按時上報反洗錢報表、根據實際情況撰寫反洗錢季度總結等。

在銷售環節人工識別可疑交易,通過定期抽取可疑交易數據進行人工識別並逐筆保留可疑交易識別軌跡。加強大額交易的審核。根據公司反洗錢工作要求,我司對大額交易做好相關信息登記、及時上報反洗錢小組進行審核、識別,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按照規定向市公司及當地人民銀行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及非現場監管信息。對系統抽取的可疑交易數據信息進行分析並填寫《可疑交易信息,並按規定進行分析。審核登記表》

4、在今年度反洗錢工作中,取得較好效果,我司未發生一例反洗錢案件,這也説明了我司在反洗錢工作的執行過程中管控到位,杜絕了風險的發生。

(二),加強反洗錢工作相關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

1.加強反洗錢工作內部管理制度的實施。以《反洗錢法》為工作指導方針,繼續深入實施《反洗錢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責任明確到人到崗,確保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將反洗錢納入崗位職責內容。全面、準確領會市公司關於反洗錢的各項精神,依法調整和規範各崗位日常工作中的正確操作流程,嚴格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內部管理,有效防範了各種執法風險。

3、對達到客户信息識別的客户在辦理業務時對客户當事人間的關係進行審核,當場核對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並進行登記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若為第二代身份證則保存其雙面資料。

4.對團體客户進行身份識別時,對法人代表進行身份識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按保險合同規定識別被保險人。

5.在與銀行、郵政等代理機構簽訂的保險代理協議中加入反洗錢義務,監督保險代理方履行客户身份識別職責。

6.當客户出現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重新識別的情況時對該客户重新進行客户身份識別並留存相關識別資料。

7.對客户按相關規定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定期審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三)面臨的主要問題:

1、相關崗位人員在業務處理過程中對客户身份識別、可疑交易的判斷經驗還不夠,技能技巧還有待提高;

2、部份業務員對履行反洗錢法定義務還需深入認識,支持配合公司開展反洗錢及交易資料、客户身份信息資料保存工作的主動性仍需加強;

4、公司對反洗錢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的宣傳培訓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明年反洗錢工作思路 明年,我司反洗錢工作的總體思路是:繼續深入的開展反洗錢監管,強化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加大反洗錢監督檢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錢工作在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一)繼續加強對《反洗錢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將《反洗錢法》的宣傳與培訓作為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律法規、做好反洗錢工作的基礎,繼續廣泛深入開展反洗錢相關知識宣傳培訓活動,提高全社會對反洗錢的認識。以宣傳促認識,營造更加濃厚的反洗錢氛圍。

(二)加大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識別力度。努力提高主動識別涉嫌洗錢線索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尋找可疑交易線索,加大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審查,若有涉嫌洗錢的案件發生,則責無旁貸的配合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三) 按照 強化反洗錢非現場監管。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及相關文件要求,切實執行非現場報告制度,並依照有關評估規定,對市公司發送的信息資料和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進行評估和等級劃分登記,實行等級管理制度。對存在問題和等級較低的問題,進行通報,並作為重點對象實施反洗錢監管。 反洗錢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工作,為保證此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我公司將繼續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新一年反洗錢工作中,我司會一如既往的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反洗錢知識技能的培訓,不斷提升對洗錢行為的判斷處理能力;加大對業務員及客户反洗錢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其能自覺支持和配合我公司反洗錢工作;不斷總結公司反洗錢工作的問題和不足,不斷尋求解決問題的新辦法新思路,確保公司反洗錢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 篇2

按上級公司轉發總公司《關於開展反洗錢宣傳活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積極主動地開展以“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為主題宣傳活動。

為增強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我們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了對反洗錢知識的學習。

一是深刻領悟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們注重內勤管理人員的學習,於20xx年11月8日召開了由公司領導及內勤管理人員參加的反洗錢宣傳活動動員會,會上分管主任強調了此次活動的目的和重要性,學習了上級公司下發的反洗錢培訓課件,提高了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二是有組織地開展業務培訓。首先,20xx年11月16日,以上級公司提供的培訓幻燈片為主對城區營銷夥伴、中介客户經理為主開展培訓,區鄉各服務所夥伴由負責分管各服務所的相關人員在下到區鄉協助工作時,一併傳達培訓。其次,強化臨櫃人員反洗錢方面的培訓。為確保切實履行好這項重要職責,我們採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紮實開展反洗錢專業隊伍的建設工作,強化反洗錢意識,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錢工作隊伍。通過培訓宣傳,使大家認識到了什麼是反洗錢;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公司在反洗錢工作中的主要義務;反洗錢法律責任等。其中對公司反洗錢工作的主要義務,分別從承保、保全、理賠等環節對相關崗位人員提出了要求,結合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進行學習,要求外勤人員在發現此類情況時及時報告。

三是積極營造反洗錢宣傳工作氛圍。20xx年12月1日,在收到上級公司下發的宣傳海報後,第一時間在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主題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海報;在櫃面擺放《反洗錢知識26問》宣傳摺頁,向客户宣傳、講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過這次主題宣傳活動,促進了公司員工對反洗錢義務工作的認識;同時也提高了公司在廣大客户羣體心目中的社會地位;更重的是讓提高了參與者的法律意識,達到了宣傳的效果。為公司進一步開展反洗錢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 篇3

XX年,我公司反洗錢工作緊緊圍繞總、分公司反洗錢工作重心,按照地區人民銀行的工作安排,認真貫徹執行《反洗錢法》,着力加大宣傳與培訓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努力提高檢測分析水平,認真開展行政調查,不斷推動公司反洗錢工作向縱深發展,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績。現將XX年反洗錢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貫徹《反洗錢法》

XX年,我公司按照總、分公司的統一部署,結合地區人民銀行的具體安排,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貫徹《反洗錢法》。

1.召開反洗錢工作會議,宣傳貫徹《反洗錢法》。我公司早計劃、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實,召開全公司反洗錢工作會議,宣傳貫徹《反洗錢法》及其配套規章,並且在晨會學習中貫穿了有關反洗錢內容的學習,起到了很好的宣傳作用。

2.積極開展反洗錢知識培訓。XX年以來,我公司多次以會議形式宣傳培訓《反洗錢法》外,還多次開展對反洗錢工作一線人員的面對面培訓。培訓緊緊圍繞“反洗錢法”及配套的規範性文件這一主線,主要從公司應盡的反洗錢義務及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反洗錢有關知識。通過培訓,大幅度提高了公司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二)不斷完善反洗錢工作機制,推動反洗錢工作向縱深發展

1.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內部管理制度。以“反洗錢法”的實施為契機,全面、準確領會立法精神,依法調整和規範反洗錢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結合公司實際修訂和完善了反洗錢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內部管理,有效防範了洗錢風險。

2.加強大額單退保或部分退保、大額賠款支付管理。根據分公司要求,我公司將客户身份確認、大額保單退保及大額賠款支付監管重點。一是要求各部門建立聯絡員制度;二是規範工作方法;三是整合相關制度規定,為全方位收集反洗錢監測數據打開了又一個數據信息來源通道。

3.建立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成員聯繫網絡,為及時、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行為,確保我公司反洗錢協作與配合工作更加便捷、迅速。

4.調整反洗錢舉報工作機制。根據反洗錢工作職責部門調整等實際情況,我們及時調整並公佈了反洗錢舉報電話:,理順反洗錢舉報的管理部門。

(三)鞏固業反洗錢成果,推動反洗錢工作在非銀行業全面展開

鞏固和擴大業反洗錢工作成果,推動反洗錢工作在領域全面鋪開,將直接關係到《反洗錢法》的實施效果。為此,我公司開展瞭如下工作:

1.加大反洗錢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力度,營造工作氛圍。

公司要根據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及上級公司和人民銀行的安排,建立與健全了公司反洗錢培訓工作制度,在晨會上對全體於昂進行面對面的反洗錢法律法規等知識培訓,使員工瞭解和熟悉了反洗錢法律法規、內部規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了相關責任,全面提高了員工反洗錢工作意識,增強了反洗錢工作能力。

2.繼續組織開展對公司內部的反洗錢現場檢查。我公司組成6人專項檢查小組,投入25個工作日,對公司各相關工作崗位人員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為確保檢查任務的順利完成,我公司在檢查前充分做好方案制定、人員培訓和電子信息數據收集等準備工作。在檢查過程中,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多項電子交易數據,對排查出的疑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人工分析和定性取證,現代技術手段與傳統人工靈活分析高效結合,大大提高了檢查的覆蓋面,縮短了現場檢查的時間跨度,保證了檢查質量。

(四)強化非現場監管,全方位收集可疑交易數據信息

為了有效督促全公司認真開展反洗錢工作,增強其反洗錢風險預警能力,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我公司根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建立了公司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機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建立專人報告制度。要求指定各重點崗位人員負責報告反洗錢相關信息資料。二是建立公司內部網絡傳輸平台報送制度。三是定崗定人及時彙總上報轄內各種非現場監管信息制度。四是全面開展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自查自律活動。通過一整套非現場監管形式,使我公司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逐漸日常化、全面化、規範化。

(五)加強可疑資金監測分析,認真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

為更有效地統一監測和綜合分析公司可疑資金交易信息,認真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我公司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了反洗錢信息逐級分析評估制度。首先由監測分析崗位人員進行初步分析,篩選出有疑點的信息數據,再由部門領導組織集體研究分析,切實提高了可疑交易報告的甄別、篩選、分析水平。二是對可疑交易線索實施行政調查。通過監測分析,力爭在與洗錢犯罪相關罪名起訴的案件上有所突破,努力提升反洗錢工作水平。

(六)積極開展反洗錢信息調研,提供反洗錢信息交流平台

我公司高度重視反洗錢信息調研工作,調研工作質量和水平明顯提高。深入調查研究新舊法規銜接中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公司反映反洗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研究了新法規出台後公司應如何開展反洗錢工作、大額投保、大額賠款管理及反洗錢正向激勵與逆向約束機制等問題,並形成調研報告上報分公司。

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反洗錢各項協調機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聯席會議召集次數偏少;崗位人員掌握的交易數據很有限,難以形成合力發揮聯動效應。

(二)非現場監管執行不到位。主要表現為部分業務人員有重業務、輕反洗錢工作的思想意識,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深刻,個人客户投保的親筆簽名工作有待加強等。

三、XX年反洗錢工作思路

XX年,我公司反洗錢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xx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依法對公司業務全面開展反洗錢自查自糾,強化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加大反洗錢行政調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錢工作在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一)繼續加強對《反洗錢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將《反洗錢法》的宣傳與培訓作為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律法規、做好反洗錢工作的基礎,繼續廣泛深入開展反洗錢相關知識宣傳培訓活動,提高全員對反洗錢的認識。以宣傳促認識,營造更加濃厚的反洗錢工作氛圍。

(二)加大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調查和案件協查力度。努力提高主動識別涉嫌洗錢線索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尋找可疑交易線索,加大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調查和協查的力度,配合總、分公司的反洗錢計劃,配合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三)加大反洗錢專項檢查與行政處罰力度。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以公司的承保、理賠、財務為重點環節,適時開展對全市公司反洗錢工作的專項檢查,並以查促管。對檢查發現的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給予嚴肅處罰。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 篇4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S0100

這一信息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腐敗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貪污、賄賂及形形色色腐敗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腐敗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繫。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鉅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採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xx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於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後,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敗犯罪於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脱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範圍囊括貪污、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儘快出台,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腐敗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佈的《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後,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台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信息監督基本框架。但由於法律規定滯後,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信息佔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户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户到銷燬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信息的義務,以後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 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校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最後,比遏制腐敗犯罪更大的意義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錢法草案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罪範圍,標誌着中國將進入削弱、阻塞犯罪行為經濟誘因的新階段。“打蛇打七寸”,依據國際經驗,針對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錢要衝,不僅便於技術上事後追究、懲治,而且能夠抓犯罪行為於現場,進而震懾、預防犯罪。中國製定反洗錢法既是內在需要,又在於尋求參與防止犯罪的國際合作。採用國際通行的洗錢罪行列舉確定標準,幾乎所有重要犯罪行為均屬於“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義上,反洗錢治理模式力圖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有效遏制經濟誘因,無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徑。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 篇5

事在人為,人才是第一生產力,反洗錢隊伍的人才建設,直接關係到反洗錢工作的水平。本文通過對保險公司人才建設存在突出問題的剖析,揭示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行業問題有着複雜的根源,解決行業問題,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更多的還要依靠反洗錢監管機構。本文通過對財險行業存在問題的分析,也為反洗錢監管機構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鑑的監管措施。筆者認為,當前保險業反洗錢隊伍建設上,外企做的相對較好,中資保險公司比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一、專業人才少

開展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是《反洗錢法》以及人民銀行、保監會出台的一些規章制度。對法律素養要求較高,具備法律專業背景較為合適。同時,反洗錢工作是融合在具體的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體現在保險承保、理賠環節,因此,懂保險業務尤為重要,不瞭解保險業務,就不知道風險點在哪,更談不上風險管控。目前保險業法律人才不缺乏,缺乏的是具有保險業務背景的法律人才。由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是20xx年《反洗錢法》頒佈才開始開展的,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才儲備較少,加上近幾年保險公司迅速擴張,行業裏很難找到經驗豐富的反洗錢人才。尤其是二線城市,專業反洗錢人才罕見。

二、專職人才少、專業技能欠缺

除保險公司總部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反洗錢人員多是兼職,從兼職的崗位來看也是五花八門,保費規模大點的分支機構,多是由法律合規崗兼任反洗錢崗。保費規模小的機構,有財務人員、辦公室行政人員、稽核審計人員、甚至是IT人員兼任反洗錢崗。一些基層的反洗錢兼職崗,沒有反洗錢從業經驗,不瞭解反洗錢工作,也不主動去學習反洗錢知識,連最基本的大額交易、可疑交易的概念都搞不清楚。

三、執行力弱,考核措施難落實

由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反洗錢崗以兼職為主,反洗錢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反洗錢工作普遍不被兼職反洗錢崗重視。從管理上來看,誰有考核權就對誰負責。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反洗錢崗沒有任命權,對下級機構很難進行考核。考核措施難以制定,比如一個行政崗兼任發洗錢崗,同時還兼任人事崗、品牌崗,反洗錢工作佔到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難以確定,上級的考核佔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也難以確定。況且,一些保險公司的考核制度本來就不科學,只是重視保費規模和盈利金額,其他指標不予關心。直接導致了總部出台的一些好的政策在基層很難落實,以致出現上正中歪下胡來的現象。

保險公司業務員較多,業務員的學歷、職業素養參差不齊,不少業務員只關心保費,不把反洗錢工作當回事。多數業務員認為洗錢和保險公司沒關係,尤其是財產保險行業鮮有洗錢案例發生,如果連洗錢案例都舉不出來,業務員很難意識到洗錢風險,也不願服從反洗錢人員的管理。

四、人才流動頻繁

保險業是金融業中開放時間最早、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保險業的市場化也最強。近幾年,央企、民企、外企、地方國企等各種類型的保險公司雨後春筍般湧現,一些保險公司剛成立三兩年,就在全國各地完成了分支機構鋪設,這是在銀行、證券行業難以做到的。保險機構的井噴式擴張,人才爭奪也最激烈,個別保險公司,一個省級公司集體倒戈,就把公司名字換成了其他保險公司,人員、職場等都沒變。

反洗錢,由於不能直接創造經濟效益,在保險公司是被看作比較邊緣化的崗位,一些公司領導認為反洗錢技術含量低,誰做都一樣。反洗錢崗不被重視,發展空間有限。導致一些反洗錢崗不願意從事反洗錢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機會就離開了反洗錢崗位。由於保險業整個行業不夠成熟、穩定,以及反洗錢崗在保險業中地位不高,導致了保險業反洗錢崗位流動頻繁。在整個金融業中,保險業的反洗錢崗是流動對頻繁的。

筆者認為,近年來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導致保險高級管理人才供不應求,反洗錢隊伍建設滯後也是必然的。由於當前保險公司市場競爭激烈,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面臨盈利壓力,往往無暇顧及在反洗錢人力、財力上的投入。個別保險公司成立幾年,公司都沒有專職的反洗錢崗位,甚至連反洗錢系統都沒有。因此,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的重視和培養,更重要的是靠監管機構來督促、激勵。筆者認為,反洗錢監管機構,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推動保險公司的反洗錢隊伍建設:

一、提升反洗錢從業門檻

目前,在保險業從事反洗錢人員普遍缺乏從業標準和入門資格的“門檻”,這直接導致了反洗錢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盡職水準參差不齊,進而大大影響了反洗錢的合規效率和質量。將反洗錢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化、規範化是國際反洗錢與反恐融資的大勢所趨,它既是各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是各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進行合規管理的內在需求。對金融機構而言,實施反洗錢合規人員的國際標準認證將大大有利於提升員工的從業水平和單位的風險抵禦能力,減少培訓資源的重複浪費;對個人而言,參加反洗錢從業資格認證能有效證明自身的反洗錢專業水準,並對實際工作產生直接的改善效果。以下兩種門檻可以參考:

一是引入美國的“國際反洗錢師”考試;二是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主辦中國的反洗錢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初級、中級考試適用於分支機構,高級適用於金融機構總部。也可以分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分別組織反洗錢從業資質考試。

在反洗錢監管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崗提出明確的要求,對於不具有反洗錢從業資格證書的反洗錢人員,有監管部門組織培訓、補考,直至合格為止。反洗錢從業資格人員的數量、佔比,作為考核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指標。

二、明確反洗錢從業人員編制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監發〔20xx〕26號)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於公司員工人數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為解決反洗錢兼職較多、人員較少的問題,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監管也可以參考審計人員的標準來規定。

三、明確崗位職責

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相關制度比較空泛,甚至缺乏操作性。監管機構的“一法四規”以及《保險業反洗錢管理辦法》都是宏觀的,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提升反洗錢隊伍的技能,最直接有效的辦法,是告訴他做什麼,作為公司總裁職責是什麼?作為一線出單、理賠人員的職責是什麼?都要有明確的系統的規定,職位與責任相匹配,便於責任追究與考核。建議由監管機構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指引,保險公司參照執行。

四、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

以案説法,是提升反洗錢隊伍技能的有力方式。為提升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的專業技能,建議反洗錢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對不同行業的洗錢案例予以公示。比如針對財險行業建立一個案例分享庫,分享國內財產保險行業發生的每一個洗錢案例,也可以介紹國外財險行業的洗錢案例。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人員進行培訓時,儘量通過案例的形式,來剖析洗錢風險,提出防範措施。

五、監管機構強化對反洗錢隊伍的培訓和考核力度

反洗錢隊伍建設也要貫徹“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行業不同,洗錢的風險不同,反洗錢人力資源建設也應有所區分。對於洗錢風險高的行業,監管機構對其反洗錢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力度要有所側重。

反洗錢工作的考核,不僅僅要對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級,也要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崗進行考核、評級。比如監管機構每年組織一次反洗錢考試,對考試成績及排名進行公示,督促排名靠後的人員提升技能。可以對金融機構反洗錢人員引入職稱評定,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發洗錢人員,綜合其知識、能力,予以評定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反洗錢管理師,同時也是對行內在反洗錢工作上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一種肯定。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還不夠成熟、理性,反洗錢監管的時間也較短暫。直到20xx年,我國才通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驗收,達到國際通行標準,也是第一個達標的發展中國家。我過保險業反洗錢水平在金融業中相對較低,但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和我過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相信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在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集團(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等國際組織的幫助下,我國的反洗錢隊伍會不斷壯大,反洗錢水平很快接近國際領先水平。

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 篇6

所謂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交易、轉移、轉換等各種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罪有四種上遊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銀行20xx年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所涉及的“黑錢”範圍擴大,包含了貪污、賄賂、詐騙、逃税、侵佔國有資產和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實質是擴展了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

目前,利用保險業洗錢在我國尚無法律上的明確界定,理論界一般將其概括為投保人利用保險機構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將集體的、國家的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税目的的行為。這種界定方式將利用保險業洗錢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意義上的將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錢行為,如地下保單洗錢,即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入境,以人民幣繳款美元理賠等方式拉保,然後將保單交給境外保險機構,為黑錢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為;另一種是非法侵佔國家或集體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利用團險業務洗錢,即在團體壽險業務中,投保人通過長險短做、躉交即領、團險個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將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税目的的行為;二是利用違規退費洗錢,即投保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向保險機構索取各種非法保費回扣或其他利益,變相將公款化為私款或達到逃避納税義務目的的行為;三是利用中介機構洗錢,即保險機構利用中介發票套取手續費或截留保費形成賬外賬,用以彌補營業費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支付各種退費的行為。保險業反洗錢存在的問題

保險業經營中的洗錢活動,不但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資金通道和便利,助長了貪污腐敗現象的蔓延,而且擾亂了金融、保險市場秩序。在日益嚴峻的反洗錢形勢面前,保險業還存在許多制度與結構性的問題。

1.通過保險業洗錢行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確。法律規定的洗錢行為最顯著的特徵是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最終目的是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確定的非法資金的來源除《刑法》規定的四種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擴大了洗錢行為的資金來源,但洗錢目的與《刑法》規定的相同。這與保險業界通常所説的洗錢行為有較大的差別。目前,保險業通常所説的洗錢行為主要包括團險業務洗錢、違規退費洗錢、利用中介機構洗錢,其資金來源均是企事業單位的合法資金,其目的是化公為私或逃避税收,無論在資金來源上還是其目的均與現有法律法規所指的洗錢行為不同,從法律角度上説,這些行為更應被視作貪污、受賄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而非洗錢行為。

2.保險業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尚未將保險業反洗錢問題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險業可能存在的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如貪污、受賄、腐敗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確;其次是沒有專門針對保險業反洗錢的部門規章,關於保險業洗錢的概念、方式及種類也沒有明確界定;再次是保險業還沒有一套完整的切實可行的反洗錢辦法,以及關於金融部門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的實施辦法。

3.保險業反洗錢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中國保監會為規範保險市場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實施行業監管。以團體壽險為例,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規定團體年金險一年內不得退保,退保時必須以支票支付,除了離開原單位以外不得退現金給個人;對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單位,在從人員比例、人數以及保險期間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時規定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20xx年又出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賬户等。這些制度從根本上講是為了堵塞保險洗錢通道,但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從反洗錢的角度進行綜合規劃,使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仍處於自發狀態,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組織。保險業反洗錢對策

1.完善保險業反洗錢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儘快出台《反洗錢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利用金融業洗錢的上游犯罪,並在《保險法》中增加反洗錢內容,為那些因貪污、腐敗等洗錢的犯罪行為提供量刑依據。二是儘快出台保險業反洗錢部門規章,明確界定保險業洗錢的方式和種類,明確規定保險業反洗錢職責;三是儘快制定保險業反洗錢實施辦法。國際上負責反洗錢任務的金融特別行動組於20xx年開始,要求成員國制定針對保險監管和保險實體的反洗錢準則。我國可借鑑國際經驗,制定符合市場實際的保險業反洗錢標準。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機制。一是從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落實崗位責任制。在保險監管部門設專門機構或專人專崗,在保險公司設置反洗錢責任人,層層落實反洗錢工作職責。二是建立快速反應報告機制,確保可疑保單的反映渠道暢通,對有犯罪嫌疑的還要向公安機關報告。三是完善金融業反洗錢聯動機制。在現有金融部門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細化跨部門洗錢犯罪的處理協調辦法,提高部門間配合行動的可操作性。

3.搭建保險業反洗錢信息平台。結合保險業特點,開發大額和可疑保單分析系統,建立反洗錢信息化網絡平台。分析系統應滿足及時收集可疑保單信息;容納每筆異常交易主體所需的全部信息;將收集的信息進行歸納分類,甄別與監測;同時設置明確的監控預警指標,為監管部門提供跟蹤檢查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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