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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心得體會(精選5篇)

反洗錢心得體會(精選5篇)

反洗錢心得體會 篇1

中國農業銀行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全面的,它具體規定職員的操作規範及行為守則,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業競爭中,農行深知只有優質的服務才能贏得市場,所以它要求他的員工每天要有晨會及晚會,加上必要的例會,讓員工能夠在一起提高業務水平,大家互幫互學,共同面對工作中的問題。同時他要求員工要禮貌待客,微笑服務,並設立了強大的監控網絡,時刻監督自己的員工要遵守農行規定,按章辦事。

反洗錢心得體會(精選5篇)

其次給我留下比較深的印象的是現代銀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現代銀行已不僅僅侷限於儲蓄及放貸,恰恰相反,現代銀行的服務觸角觸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險,充話費,交罰單,買基金,炒股票,外匯,理財。。。。。。誇大一點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銀行辦不到的”。

現在談談我在農行的工作經歷,開始幾天主要是跟師傅後面看,看師傅具體怎麼操作,大概看來有3天,瞭解了銀行櫃面服務的全套流程,由於農行有規定:非工作人員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導客户填單子,教客户使用自助設備,有點類似於大堂經理的任務。後來,我又跟隨客户經理了解了一下農行的信貸系統,由於市場過於激烈,各大銀行紛紛降低貸款門檻,為了在市場中求生存,農行加大了對當地企業的扶持力度,規定了對企業的合理信貸以及個人客户的質押貸款要隨到隨辦,儘量簡化手續,充分扶持,支持當地經濟發展。

後來,由於中國基金市場紅火異常,一大批新基民湧入市場,我開始在櫃面向客户解釋我所瞭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識,並提示客户基金有風險,入市要謹慎。隨後我開始向客户推銷農行託賣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業績。共賣出基金42萬元。在這過程中,我對基金也有了更深層次的瞭解。什麼是基金,買基金有什麼好處呢?通俗地説,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彙集眾多投資者資金,交給銀行保管,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買基金最大的好處是借專家智慧參與股票和債券市場投資,降低了個人直接投資股票和債券風險,達到使個人資產增值的目的,最後實現您關於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財目標。簡單地説,基金就是幫人買賣股票、債券等的一種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介於股票和債券之間。如果私下裏運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開在社會上募集資金,由正規的基金公司來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這裏面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封閉式基金,募集完錢後規模不變,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淨值打折買賣;另一種就是開放式基金,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淨值在銀行等機構隨時買賣。按照收益和風險從高到低排列,大體可以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資股票,它又可以細分為成長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風險水平也是從高到低排列。債券基金投資債券,收益很穩定,但不高;而貨幣基金投資於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債券和央行票據等,收益更為穩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幾乎不存在虧錢的可能性。

其間,我還閲讀了大量農行內部文件,知道了現在金融犯罪很嚴重,銀行擔負起越來越重的反洗錢重任,銀行要重視防範假的匯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户又要確保不被欺騙矇蔽。要防止客户利用頻繁的大額資金往來達到洗黑錢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户造假。我還了解到轉賬電話,對公結算,銀鑑比對,電匯等等一系列銀行業務。

在農行的一個月我學到了很多在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我對中國的銀行系統有了一個粗略的瞭解,也發現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於制度。可能是受中國兩千年封建制度的影響,雖然銀行業的制度是比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卻很少,從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這一直是農行的一個軟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內勤主任,利用其職權,屢次指示自己的下屬職員方便其挪用資金,盜竊高達1000多萬的資金購買彩票,最終鋃鐺入獄,其下屬也因瀆職包庇縱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崗的下崗。其實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屬職員不願意去揭發他,不敢違逆他的指示,捱不過面子,最終導致了這起案件。

2. 監管不力。雖然農行在每個營業部都安裝了大量監控攝像頭,並説會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農行規定在櫃員每天接送現金箱時必須攜帶自衞武器,可就我所見到的和從農行抽查的結果來看,能做到的極少。另外,農行規定在給櫃員機加裝現金時必須關好聯動門,並打開自動報警系統。可我在農行的一個月,每天都幫忙加裝不少於三十萬的現金,也沒見一次有人按章執行,而且我敢肯定這絕不是個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鄲市農業銀行金庫發生一起特大盜竊案,被盜現金人民幣近5100萬元。經調查發現,系該行現金管理中心管庫員任曉峯、馬向景所為。分析此案,一是盜竊現金數額巨大。把五千多萬元的現金捲走,無異於搬走銀行的一個金庫。二是盜竊犯罪手段簡單。犯罪嫌疑人幾乎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説採取什麼高科技手段,便將大量現金盜走,足以見得,農行的管理還是比較鬆散的。

反洗錢心得體會 篇2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S0100

這一信息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腐敗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貪污、賄賂及形形色色腐敗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腐敗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繫。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鉅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採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xx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於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後,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敗犯罪於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脱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範圍囊括貪污、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儘快出台,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腐敗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佈的《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後,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台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信息監督基本框架。但由於法律規定滯後,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信息佔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户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户到銷燬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信息的義務,以後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 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校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最後,比遏制腐敗犯罪更大的意義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錢法草案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罪範圍,標誌着中國將進入削弱、阻塞犯罪行為經濟誘因的新階段。“打蛇打七寸”,依據國際經驗,針對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錢要衝,不僅便於技術上事後追究、懲治,而且能夠抓犯罪行為於現場,進而震懾、預防犯罪。中國製定反洗錢法既是內在需要,又在於尋求參與防止犯罪的國際合作。採用國際通行的洗錢罪行列舉確定標準,幾乎所有重要犯罪行為均屬於“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義上,反洗錢治理模式力圖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有效遏制經濟誘因,無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徑。

反洗錢心得體會 篇3

事在人為,人才是第一生產力,反洗錢隊伍的人才建設,直接關係到反洗錢工作的水平。本文通過對保險公司人才建設存在突出問題的剖析,揭示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行業問題有着複雜的根源,解決行業問題,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更多的還要依靠反洗錢監管機構。本文通過對財險行業存在問題的分析,也為反洗錢監管機構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鑑的監管措施。筆者認為,當前保險業反洗錢隊伍建設上,外企做的相對較好,中資保險公司比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一、專業人才少

開展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是《反洗錢法》以及人民銀行、保監會出台的一些規章制度。對法律素養要求較高,具備法律專業背景較為合適。同時,反洗錢工作是融合在具體的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體現在保險承保、理賠環節,因此,懂保險業務尤為重要,不瞭解保險業務,就不知道風險點在哪,更談不上風險管控。目前保險業法律人才不缺乏,缺乏的是具有保險業務背景的法律人才。由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是20xx年《反洗錢法》頒佈才開始開展的,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才儲備較少,加上近幾年保險公司迅速擴張,行業裏很難找到經驗豐富的反洗錢人才。尤其是二線城市,專業反洗錢人才罕見。

二、專職人才少、專業技能欠缺

除保險公司總部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反洗錢人員多是兼職,從兼職的崗位來看也是五花八門,保費規模大點的分支機構,多是由法律合規崗兼任反洗錢崗。保費規模小的機構,有財務人員、辦公室行政人員、稽核審計人員、甚至是IT人員兼任反洗錢崗。一些基層的反洗錢兼職崗,沒有反洗錢從業經驗,不瞭解反洗錢工作,也不主動去學習反洗錢知識,連最基本的大額交易、可疑交易的概念都搞不清楚。

三、執行力弱,考核措施難落實

由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反洗錢崗以兼職為主,反洗錢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反洗錢工作普遍不被兼職反洗錢崗重視。從管理上來看,誰有考核權就對誰負責。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反洗錢崗沒有任命權,對下級機構很難進行考核。考核措施難以制定,比如一個行政崗兼任發洗錢崗,同時還兼任人事崗、品牌崗,反洗錢工作佔到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難以確定,上級的考核佔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也難以確定。況且,一些保險公司的考核制度本來就不科學,只是重視保費規模和盈利金額,其他指標不予關心。直接導致了總部出台的一些好的政策在基層很難落實,以致出現上正中歪下胡來的現象。

保險公司業務員較多,業務員的學歷、職業素養參差不齊,不少業務員只關心保費,不把反洗錢工作當回事。多數業務員認為洗錢和保險公司沒關係,尤其是財產保險行業鮮有洗錢案例發生,如果連洗錢案例都舉不出來,業務員很難意識到洗錢風險,也不願服從反洗錢人員的管理。

四、人才流動頻繁

保險業是金融業中開放時間最早、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保險業的市場化也最強。近幾年,央企、民企、外企、地方國企等各種類型的保險公司雨後春筍般湧現,一些保險公司剛成立三兩年,就在全國各地完成了分支機構鋪設,這是在銀行、證券行業難以做到的。保險機構的井噴式擴張,人才爭奪也最激烈,個別保險公司,一個省級公司集體倒戈,就把公司名字換成了其他保險公司,人員、職場等都沒變。

反洗錢,由於不能直接創造經濟效益,在保險公司是被看作比較邊緣化的崗位,一些公司領導認為反洗錢技術含量低,誰做都一樣。反洗錢崗不被重視,發展空間有限。導致一些反洗錢崗不願意從事反洗錢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機會就離開了反洗錢崗位。由於保險業整個行業不夠成熟、穩定,以及反洗錢崗在保險業中地位不高,導致了保險業反洗錢崗位流動頻繁。在整個金融業中,保險業的反洗錢崗是流動對頻繁的。

筆者認為,近年來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導致保險高級管理人才供不應求,反洗錢隊伍建設滯後也是必然的。由於當前保險公司市場競爭激烈,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面臨盈利壓力,往往無暇顧及在反洗錢人力、財力上的投入。個別保險公司成立幾年,公司都沒有專職的反洗錢崗位,甚至連反洗錢系統都沒有。因此,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的重視和培養,更重要的是靠監管機構來督促、激勵。筆者認為,反洗錢監管機構,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推動保險公司的反洗錢隊伍建設:

一、提升反洗錢從業門檻

目前,在保險業從事反洗錢人員普遍缺乏從業標準和入門資格的“門檻”,這直接導致了反洗錢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盡職水準參差不齊,進而大大影響了反洗錢的合規效率和質量。將反洗錢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化、規範化是國際反洗錢與反恐融資的大勢所趨,它既是各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是各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進行合規管理的內在需求。對金融機構而言,實施反洗錢合規人員的國際標準認證將大大有利於提升員工的從業水平和單位的風險抵禦能力,減少培訓資源的重複浪費;對個人而言,參加反洗錢從業資格認證能有效證明自身的反洗錢專業水準,並對實際工作產生直接的改善效果。以下兩種門檻可以參考:

一是引入美國的“國際反洗錢師”考試;二是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主辦中國的反洗錢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初級、中級考試適用於分支機構,高級適用於金融機構總部。也可以分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分別組織反洗錢從業資質考試。

在反洗錢監管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崗提出明確的要求,對於不具有反洗錢從業資格證書的反洗錢人員,有監管部門組織培訓、補考,直至合格為止。反洗錢從業資格人員的數量、佔比,作為考核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指標。

二、明確反洗錢從業人員編制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監發〔20xx〕26號)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於公司員工人數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為解決反洗錢兼職較多、人員較少的問題,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監管也可以參考審計人員的標準來規定。

三、明確崗位職責

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相關制度比較空泛,甚至缺乏操作性。監管機構的“一法四規”以及《保險業反洗錢管理辦法》都是宏觀的,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提升反洗錢隊伍的技能,最直接有效的辦法,是告訴他做什麼,作為公司總裁職責是什麼?作為一線出單、理賠人員的職責是什麼?都要有明確的系統的規定,職位與責任相匹配,便於責任追究與考核。建議由監管機構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指引,保險公司參照執行。

四、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

以案説法,是提升反洗錢隊伍技能的有力方式。為提升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的專業技能,建議反洗錢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對不同行業的洗錢案例予以公示。比如針對財險行業建立一個案例分享庫,分享國內財產保險行業發生的每一個洗錢案例,也可以介紹國外財險行業的洗錢案例。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人員進行培訓時,儘量通過案例的形式,來剖析洗錢風險,提出防範措施。

五、監管機構強化對反洗錢隊伍的培訓和考核力度

反洗錢隊伍建設也要貫徹“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行業不同,洗錢的風險不同,反洗錢人力資源建設也應有所區分。對於洗錢風險高的行業,監管機構對其反洗錢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力度要有所側重。

反洗錢工作的考核,不僅僅要對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級,也要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崗進行考核、評級。比如監管機構每年組織一次反洗錢考試,對考試成績及排名進行公示,督促排名靠後的人員提升技能。可以對金融機構反洗錢人員引入職稱評定,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發洗錢人員,綜合其知識、能力,予以評定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反洗錢管理師,同時也是對行內在反洗錢工作上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一種肯定。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還不夠成熟、理性,反洗錢監管的時間也較短暫。直到20xx年,我國才通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驗收,達到國際通行標準,也是第一個達標的發展中國家。我過保險業反洗錢水平在金融業中相對較低,但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和我過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相信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在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集團(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等國際組織的幫助下,我國的反洗錢隊伍會不斷壯大,反洗錢水平很快接近國際領先水平。

反洗錢心得體會 篇4

所謂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交易、轉移、轉換等各種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罪有四種上遊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銀行20xx年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所涉及的“黑錢”範圍擴大,包含了貪污、賄賂、詐騙、逃税、侵佔國有資產和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實質是擴展了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

目前,利用保險業洗錢在我國尚無法律上的明確界定,理論界一般將其概括為投保人利用保險機構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將集體的、國家的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税目的的行為。這種界定方式將利用保險業洗錢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意義上的將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錢行為,如地下保單洗錢,即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入境,以人民幣繳款美元理賠等方式拉保,然後將保單交給境外保險機構,為黑錢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為;另一種是非法侵佔國家或集體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利用團險業務洗錢,即在團體壽險業務中,投保人通過長險短做、躉交即領、團險個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將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税目的的行為;二是利用違規退費洗錢,即投保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向保險機構索取各種非法保費回扣或其他利益,變相將公款化為私款或達到逃避納税義務目的的行為;三是利用中介機構洗錢,即保險機構利用中介發票套取手續費或截留保費形成賬外賬,用以彌補營業費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支付各種退費的行為。保險業反洗錢存在的問題

保險業經營中的洗錢活動,不但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資金通道和便利,助長了貪污腐敗現象的蔓延,而且擾亂了金融、保險市場秩序。在日益嚴峻的反洗錢形勢面前,保險業還存在許多制度與結構性的問題。

1.通過保險業洗錢行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確。法律規定的洗錢行為最顯著的特徵是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最終目的是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確定的非法資金的來源除《刑法》規定的四種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擴大了洗錢行為的資金來源,但洗錢目的與《刑法》規定的相同。這與保險業界通常所説的洗錢行為有較大的差別。目前,保險業通常所説的洗錢行為主要包括團險業務洗錢、違規退費洗錢、利用中介機構洗錢,其資金來源均是企事業單位的合法資金,其目的是化公為私或逃避税收,無論在資金來源上還是其目的均與現有法律法規所指的洗錢行為不同,從法律角度上説,這些行為更應被視作貪污、受賄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而非洗錢行為。

2.保險業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尚未將保險業反洗錢問題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險業可能存在的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如貪污、受賄、腐敗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確;其次是沒有專門針對保險業反洗錢的部門規章,關於保險業洗錢的概念、方式及種類也沒有明確界定;再次是保險業還沒有一套完整的切實可行的反洗錢辦法,以及關於金融部門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的實施辦法。

3.保險業反洗錢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中國保監會為規範保險市場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實施行業監管。以團體壽險為例,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規定團體年金險一年內不得退保,退保時必須以支票支付,除了離開原單位以外不得退現金給個人;對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單位,在從人員比例、人數以及保險期間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時規定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20xx年又出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賬户等。這些制度從根本上講是為了堵塞保險洗錢通道,但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從反洗錢的角度進行綜合規劃,使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仍處於自發狀態,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組織。保險業反洗錢對策

1.完善保險業反洗錢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儘快出台《反洗錢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利用金融業洗錢的上游犯罪,並在《保險法》中增加反洗錢內容,為那些因貪污、腐敗等洗錢的犯罪行為提供量刑依據。二是儘快出台保險業反洗錢部門規章,明確界定保險業洗錢的方式和種類,明確規定保險業反洗錢職責;三是儘快制定保險業反洗錢實施辦法。國際上負責反洗錢任務的金融特別行動組於20xx年開始,要求成員國制定針對保險監管和保險實體的反洗錢準則。我國可借鑑國際經驗,制定符合市場實際的保險業反洗錢標準。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機制。一是從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落實崗位責任制。在保險監管部門設專門機構或專人專崗,在保險公司設置反洗錢責任人,層層落實反洗錢工作職責。二是建立快速反應報告機制,確保可疑保單的反映渠道暢通,對有犯罪嫌疑的還要向公安機關報告。三是完善金融業反洗錢聯動機制。在現有金融部門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細化跨部門洗錢犯罪的處理協調辦法,提高部門間配合行動的可操作性。

3.搭建保險業反洗錢信息平台。結合保險業特點,開發大額和可疑保單分析系統,建立反洗錢信息化網絡平台。分析系統應滿足及時收集可疑保單信息;容納每筆異常交易主體所需的全部信息;將收集的信息進行歸納分類,甄別與監測;同時設置明確的監控預警指標,為監管部門提供跟蹤檢查線索。

反洗錢心得體會 篇5

老師解讀了最高法關於洗錢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他從刑法的角度,分別闡述了洗錢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和罪名認定的司法解釋的變化。主觀方面,將“明知”的認定範圍擴大為確定性認識和可能性認識,即包括“明知”和七種“推定為明知”,司法實踐中“推定為明知”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主觀方面的範圍擴大更有利於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懲治。客觀方面,在敍述了銀行業的四種洗錢方式後,又詳細闡述了第五種洗錢方式“其他方法”的具體內容,最新的司法解釋通過七款法條詮釋了“其他方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其中亦有針對保險行業洗錢的犯罪方式:通過………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資即包括保險投資。罪名認定,明確上游七種犯罪體現了洗錢罪的立法完善,法條競合後從重處罰反應了我國加大了對洗錢犯罪的懲罰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實即可定罪洗錢提高了洗錢案件的司法效率。曹老師在授課之時穿插了幾個生動的案例,其中不乏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後最終放棄犯罪的情形,這也體現了我國反洗錢宣傳的震懾作用。司法解釋的完善既反應了我國近年來反洗錢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為我們打擊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我們保險行業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錢的宣傳就必不可少了。

老師詳細闡述瞭如何識別、分析、報告真正的可疑交易,傳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的識別方法,其中系統描述了保險行業可疑交易的洗錢方式及其識別的關鍵點,保險行業要重點關注保險交易人投保時的身份信息核對,保險責任期間的非正常行為,以及退保時的退保理由。在傳授識別方法後回答瞭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針對保險行業,第一步需要業務員認真觀察客户投保時的言行舉止,並結合監控錄像分析客户的投保動機。其次通過互聯網、其他金融機構客户數據庫等方式核對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分析其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最後調取客户近幾年的交易記錄,通過數據透視表和數據透視圖比較分析其交易行為的特點,進而判斷其是否為可疑交易。分析出可疑交易之後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其報告格式也要做到言簡意賅、圖文並貌、有理有據。

下午,老師以“客户身份識別制度解析”為題,全面講述了客户身份識別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執行方法。他認為以往單純通過分析可疑交易的方法披露非法客户只是一種事後的補救措施,只能揚湯止沸。現在應該全面瞭解你的客户,進而分析、判斷可疑交易,這種事先預防的方式才能做到釜底抽薪,故從識別制度的第一性和報告制度的第二性闡述了反洗錢制度設計的原理。針對保險行業的客户身份識別,他提出要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前提下,嚴把“實名制”,業務人員在推銷產品時不能將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僅僅貫徹於“只認證不認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留存上,應該做到勤勉盡責,提高執行力,全面核實客户信息。他亦強調這種制度的完善不僅侷限於投保環節,也要持續的踐行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可以依據風險分類標準劃分不同客户的風險等級,進而實施不同的監控力度。監控之餘,也要不斷更新識別客户,避免保險公司成為洗錢分子的“出納”。

此次培訓,既系統學習了三大金融機構的洗錢方法,又着重領悟了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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