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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3篇

不作為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3篇

俗話説,“無功就是過”。幹部在工作中“不在狀態”,雖談不上違法亂紀、腐敗腐化,卻有渙散作風、鬆弛紀律之弊,這也是一種“不作為”,也是一種危害。本文是不作為的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僅供參考。

不作為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3篇

不作為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一

近段時間,以治理庸官、懶官、“太平官”為目標,一些地方及部門對幹部和管理者“不在狀態”的問題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此舉切中了時弊,順應了形勢發展對幹部管理的迫切需要。作為組工幹部,在幹部“不在狀態”這一問題上責無旁貸,為此,我們結合多年來從事幹部工作所獲取的信息和經驗,略加梳理,成此陋文,意在拋磚引玉,與大家一同探討。

一、“不在狀態”的幾種主要表現

1、和尚撞鐘型。這類幹部工作中,不思進取,缺少主意;被動應付,缺少辦法;按部就班,缺乏活力;墨守陳規,缺乏創新。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懷有“無過便是功”的心態。學習上,不求上進,不求甚解。

2、孤芳自賞型。這類幹部工作時間長,資歷比較老,自覺“世人皆濁我獨清”,有懷才不遇之感,卻又與世無爭,工作小事不想幹,大事幹不了,挑刺找岔內行,獨當一面困難。

3、怨天尤人型。這類幹部反感埋怨情緒較大,牢騷滿腹,政治責任感差,不注重自身形象。有的在組織上入黨,卻沒有在思想上入黨,只想索取,不談奉獻,只圖個人名利,不講組織原則,不能正確看待改革進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很好地對待個人的進退去留。

4、隨波逐流型。這類幹部似乎已看破紅塵,作風飄浮,放任自流。有的自暴自棄,成天打牌玩樂;有的花天酒地,鶯歌燕舞,不注意自身形象;有的惰性十足,自由散漫,上班時間不做正事,炒股、上網聊天、玩遊戲等,下基層檢查工作走馬觀花,遊山玩水。

以上“不在狀態”的種種表現,有幹部自身素質的問題,也有管理體制滯後的影響;有成長環境的困擾,也有社會風氣的侵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二、“不在狀態”的主要原因

1、幹部自身要求不太嚴格。有些幹部心態失衡,平時不學習、不鑽研,成天混日子,貪逸惡勞,沒有精神寄託,沒有追求,缺少動力。有些幹部不能自覺抵制社會上的不良風氣,導致理想信念缺失,沉迷於打牌娛樂之中,不能一心放到工作上來。有些幹部則削尖腦袋,挖空心思找關係,走後門,貽誤工作。

2、單位教育管理不盡到位。有些單位不注重對幹部的培養教育,沒有好的學風和作風,教育培訓重形式輕內容,重聲勢輕效果。有些領導幹部喜做老好人,使管理制度掛在牆上成為擺設,放任幹部懶散“自在”。還有極個別的“一把手”不能率先示範和潔身自愛,導致上行下效,沆瀣一氣。

3、激勵機制不夠完善。一些單位主要領導思想因循守舊,工作求穩怕亂,不敢開拓創新,不能積極推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致幹部產生干與不幹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的錯覺,眾人吃“大鍋飯”。由於職責不明確,優劣不分明,績效沒掛鈎,逐步使一些幹部形成了既無壓力,又無動力,不思進取,不擔責任的惰性。

4、用人導向存有偏差。受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一些單位和地方在幹部的提拔使用上沒有很好地體現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憑德才坐位子,以實績論升遷”的用人導向。一些“金錢幹部”、“關係幹部”的高升重用,極大地挫傷了一些作風踏實、為人老實的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加上有的單位在用人上論資排輩,任人唯親,在評獎評優上平衡照顧,輪流坐樁,人為地抑制了一些幹部的健康成長和上進心。

三、對策探討

沒有良好的精神狀態作支撐,幹事創業則會大打折扣,如何轉變狀態,我想講幾點建議與大家探討。

1、加強幹部教育,切實強化責任理念。“腹有詩書氣自華”,學習能改變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在這方面我們要向國內的一些知名企業學習,他們都有自己的企業文化,企業精神。海爾集團的張瑞敏提出“有缺陷的產品就是廢品”的口號,對產品質量實行“零缺陷,精細化”管理,特別是通過“砸冰箱”事件,讓廣大職工深深震撼並深刻體會到“質量就是企業生命”的要義,也正是在這一文化的倡導和貫徹下,才有了海爾的奇蹟。

我們一個單位、一個地方也要通過多種形式對幹部開展教育,倡導鮮明優秀的創業幹事理念。對幹部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加深對黨的認識,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養,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對他們進行道德教育,培養良好的道德修養與情操,增強大局意識和民本意識;對他們進行形勢教育,激發他們愛國愛家的熱情,樹立憂患意識,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學習要形成制度,要加強督查,光學不行,還要自我反思,自我查找,自我提高,要學以致用。檢驗學習的效果要看幹部是否提高了思想認識,是否更新了觀念,是否掌握了工作方法,是否創新了工作思路,是否轉變了精神狀態。

2、拓寬用人“渠道”和暢通幹部“出口”,努力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要切實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嚴格幹部選任程序,用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人,用科學程序選羣眾公認的人,拓寬選人用人的“渠道”。對中層幹部的任用,要實行競爭上崗,做到“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對領導幹部的選配,可以採取公開選拔、差額考察、民主推薦等形式,全面瞭解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和羣眾的信任程度,打破幹部選任的神祕化和封閉式,真正做到選人用人上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同時,要加大調整不稱職幹部力度,暢通幹部“下”的“出口”。要積極推行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制度改革,讓不勝任現職的幹部增強憂患意識,自加壓力,迎頭趕上。可推行考察考核淘汰制,凡年度考察定為基本稱職的幹部要實施組織誡勉,限期改正,連續兩年定為基本稱職或當年評為不稱職的幹部,要免職或降職使用。可確定任職期限,加大幹部崗位輪換和任職交流力度,及時調整不宜再任的領導幹部和口碑不好、羣眾基礎較差的幹部。對存有影響班子團結、作風飄浮、紀律鬆馳、打牌賭博、為政不廉等不良行為的幹部,要發出誡勉通知書,分層次進行誡勉談話,重點幫助教育,限期不改者,作下崗分流對象處置。通過競爭擇優、留優去庸,真正使幹部隊伍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幹部的精神面貌充滿陽光和朝氣。

3、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廣大幹部工作熱情。要推行工作實績與福利待遇、提拔使用、評獎評優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從點、面、線三個方面收集幹部的分管工作和聯點工作、中心工作在本單位或本系統的綜合排位情況及實際完成情況,建立幹部政績檔案,使幹部政績考核量化、細化。要積極推行幹部持證上崗和掛牌上崗、工作定期彙報講評、禁賭、考勤等制度,通過資格考試、考核評比、定期檢查,規範幹部的行政行為,樹立幹部良好形象。各地廣播、電視等輿論媒體可設立“優秀幹部風采”專欄,積極宣傳優秀幹部的先進事蹟和感人精神,對各級湧現的優秀幹部典型,要優先提拔重用。

4、創新人才成長機制,促使優秀幹部脱穎而出。要切實加強領導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積極探索幹部管理、教育的新途徑、新方法,使廣大幹部事業上順心、待遇上歡心、感情上貼心。要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全面推行“三獎兩助”措施,即頒發“羣眾喜愛獎”,設立“工作委屈獎”,發放“紮根基層獎”,對在貧困偏遠地區工作的幹部予以補助,對特別困難的幹部予以扶助,幫助一些幹部解決一些自身無法解決的困難,從而激勵幹部奮發向上。要打破城鄉界限,區域界限,將行政與事業、機關與鄉鎮適當進行交流。如果不是專技崗位,幹部基本上都能勝任的一般性管理工作,就可以加大交流的力度,“不在狀態就換人”,這樣就能給幹部以危機感和緊迫感,更加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

工作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解放思想歸根結底是要解放人、激勵人,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改變人的精神狀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事業發展的關鍵在於人,只有把人的文章做活了、做好了,人的熱情得到了充分的發揮,我們的事業才會生機勃勃,大有可為。

不作為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二:

近年來,因行政不作為引起的糾紛已成為一個法律熱點問題,對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造成不少困惑。目前我國法律對行政不作為的規制相對比較缺乏,如行政不作為主體的法律責任、行政相對人的救濟途徑等方面的規定都十分有限,本文擬從因行政不作為所引起的相關主體和責任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方面進行探討。

一、行政不作為界定

目前理論界對行政不作為沒有統一的定論,法理學對於不作為是以行為和法定義務為標準定義的,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做出一定動作,直接或間接對客體產生作用;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的、不做出一定動作,不對客體產生作用。[1]對於行政不作為的界定,則以此為基礎產生了各種不同的看法,比較典型的意見主要有三種,即法定義務標準、實質不為標準、行為標準、可能性標準。

(一)法定義務標準

法定義務標準以是否違反法定的作為義務為標準,認為行政主體負有法定作為義務但違反該義務而未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2]

(二)行為標準

行為標準分為實質不為和程序不為。實質不為標準,即以是否積極做出一定動作為一定行為為標準。認為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動作,程序上雖“為”,但實質內容上“不為”,則仍構成行政不作為。程序不為標準,即以是否在程序上表現出積極狀態為標準。認為行政主體只有在程序上表現出消極、不作為狀態才構成行政不作為。反之,如在程序上表現出積極、作為狀態,而不論實質內容上是否“作為”,都構成行政作為。[3]本文較贊同後一種説法,如在行政許可方面,行政主體拒絕或不予受理行為其實是對相對人申請的否定性處理,實為行政作為。

(三)可能性標準

可能性標準以是否具備作為的可能性為標準,認為行政主體只有在負有法定作為義務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或能力,而表現出不作為才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性標準具有模糊性,較易成為行政主體不作為的託辭。除了不可抗力,行政追在具有法定義務下不能將能力風險轉嫁的行政相對人,且不可抗力也只是免責因素,不影響行政不作為的定性。

結合前兩種定義,本文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行政作為義務,但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完全履行該義務的違法行為。其內涵包括四點:第一,是一種違法行為。第二,行政主體須負有法定的行政作為義務。第三,遲延履行,即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對於期限的具體規定,有法定期限的須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沒有法定期限的則須綜

合考慮事件難易程度、客觀條件、慣例、有無法定阻卻性事由等確定合理期限。第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二、行政賠償責任

(一)行政賠償責任必要性分析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中規定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造成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因行政不作為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實踐中因行政主體行政不作為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害的,請求國家賠償仍然存在一定難度和法律依據。但是從國際情形和社會發展趨勢以及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來看,對於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因行政不作為引起的行政賠償責任理應明確納入國家法律規定之中。

1、國際發展趨勢之必然要求。所有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國家中沒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為的賠償責任的例子,如美國《聯邦侵權求償》第1346條規定,政府僱員在職務或工作範圍內的疏忽或錯誤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財產或人身損害屬於國家賠償範疇。[4]在英國行政法中行政不作為屬於實質越權的一種,公民對於行政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失。[5]行政不作為引起的行政賠償責任顯然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順應這一趨勢是我國法制改革的必經之路。

2、全面落實憲法原則之必然要求。我國憲法第41條定,公民享有因行政主體侵犯公民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 而現行《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公法律對於行政不作為所引起的行政賠償責任均無明確規定,這是現行法律體系的空白和漏洞。增加行政不作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規範成為全面落實憲法原則的內在要求。

3、規範政府權力之必然要求。有權必有責,權力、義務和責任應當基本平衡。如果行政主體經常怠於履行法定義務,各類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機制,這樣既對相對人的權益保護不力,同時增長了權力被濫用的機率,助長了權力腐敗的滋生,阻礙了法治化的進程。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權力制約機制,合理規範政府權力就應該對違法的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的責任追究進行全面規範。

4、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之必然要求。一般而言,行政相對人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其因行政主體不作為所受的損害在沒有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制下,相對人的權益就很難得到充分保障。因而,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賠償責任的確立對於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二)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1、主體條件是負有法定行政作為義務的行政主體。此種法定義務首先必須是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具有國家強制性;其次這種義務是在行政管理和服務領域所產生的義務;再者它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此種法定義務的產生條件則既包括應當事人申請而產生,也包括行政主體依職權而產生。這裏的行政主體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為條件是行政不作為客觀存在。如上所述,行政不作為客觀存在包括遲延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行政主體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完全履行法定義務都構成行政不作為。

3、後果條件是須給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且行政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第一,損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確定的,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是對於間接損失而言必須是可以確定的、一定會發生的損失。第二,損害的必須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的行為和權益必須是合法的,非法行為和權益不受保障,更無法得到賠償。第三,損害對象必須是確定的行政相對人。對於不確定的公眾所產生的損害,行政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人的實際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有人認為,凡行政不作為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則行政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不作為知識損害擴大的外部條件,則行政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6]那麼,此種因果關係究竟是指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是外部原因還是內部原因,實踐中既不好裁量和認定,也無法對各種具體的複雜情形的案例作出全面、合理的歸納。本文認為,只要行政主體沒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並客觀上造成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就推定行政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種認定其價值在於,有利於行政相對人請求賠償,並促使負有法定作為義務的行政主體積極地履行法定義務。

4、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無意志無意識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行為”[7] ,因而意外事件即非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引起損害後果的事件也能成為免責事由。此外,緊急避險、相對人承諾以及相對人已完全獲得直接侵權人賠償的情況下,行政主體的行政賠償責任也可能得以免除。

三、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紀律處罰

並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需要行政賠償。如對於尚未造成相對人損害後果的遲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政不作為,在尚有履行必要性及可能性的前提下,一般可通過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責令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但此種情況仍有必要對具體負責執法職責的執法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罰。

2、刑事責任

刑事法律對於行政不作為構成犯罪的規定大多在第九章瀆職罪中,針對具體的行政不作為犯罪的規定如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針對不具體的行政不作為犯罪的規定如徇私舞弊罪、玩忽職守罪。雖然這些具體刑事法律條文中並未出現“行政不作為”字眼,但其實所規制的都是行政不作為犯罪,其犯罪主體也都是行政機關及其委託、授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瀆職犯罪中未將行政不作為明確單獨列條定罪,其缺陷在於針對行政不作為的特殊性,將有可能致危害性較大的行政不作為責任人置身於刑事處罰性之外,成為法律漏洞。因此,將行政不作為在瀆職罪中單獨定罪有利於完善行政不作為人員的刑事責任。

行政不作為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此種行為不僅侵害了行政相對人及國家、社會利益,也是一種行政權力制約失衡的表現。實踐中,大量行政不作為致使行政相對人權益受損卻很難甚至無法得到救濟,構架完善的行政不作為主體及其直接或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體系,如在《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及刑事法方面明確有關行政不作為懲處的法律規定,將能減少行政不作為的發生,有效制衡行政權力,從而加強了對公民、法人、組織及社會利益的保護。

不作為工作不在狀態整改措施三:

(中華先鋒網訊)為從嚴整治“為官不為”問題,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近日,省紀委機關和省委組織部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針對全省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黨政領導幹部,明確列出應當問責的15種不作為不擔當情形,同時對問責的方式和適用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

應當問責的8種不作為情形

1、對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選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2、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狀態,消極怠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認真履職的,該批辦、交辦事項不及時辦理,該限時辦結事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貽誤工作,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或者被投訴經查實的;

3、對羣眾反映強烈、上級明令督查並要求整改的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現的嚴重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不及時解決,或者因為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複出現,沒有明顯改觀的;

4、不思進取、安於現狀,不想事、不幹事,年度重點工作未完成目標任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打不開局面的;

5、作風漂浮、好大喜功,不認真調查研究、科學論證,脱離實際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6、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創造性開展工作,對改革發展穩定問題不重視、不研究,被動應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嚴重滯後的;

7、組織領導能力弱,業務素質和決策水平低,導致不作為的;

8、其他不作為的情形。

應當問責的7種不擔當情形

1、對新一輪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中怕擔風險、畏首畏尾,有難度的事不願幹,有風險的事不敢幹,沒先例的事不肯幹,影響事業發展的;

2、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3、對怕擔責任、不敢果斷決策,導致羣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和惡劣影響,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4、對在職責範圍內監管不力、處置不當,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5、對應由幾個地區或者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地區或者部門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地區或者部門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致使工作延誤的;

6、怕得罪人,對直接管轄的地區、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查處的;

7、其他不擔當的情形。

問責的方式和適用

1、本辦法所列應當問責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羣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2、有本辦法所列問責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4、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實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以往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xx】25號)所列問責情形,根據該文件規定方式實行問責。

5、充分發揮羣眾和輿論對黨政領導幹部不作為不擔當的監督作用,對羣眾舉報和新聞媒體曝光的黨政領導幹部不作為不擔當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並按規定嚴肅處理。

6、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對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成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7、本辦法由中共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8、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0日起施行。

標籤: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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