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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處分包括哪些

黨的處分包括哪些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是一項比較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事情,必須按黨章規定的程序和手續辦理。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三篇黨的處分範文,歡迎大家閲讀。

黨的處分包括哪些

黨的處分範文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是一項比較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事情,必須按黨章規定的程序和手續辦理,一般情況下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大會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決定。具體程序是:

1、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反覆核實無誤後,形成調查報告。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查辦的,應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調查報告。即案件檢查機關所組成的案件檢查組就辦案過程、查證核實的主要問題及定性處理意見所寫的綜合材料;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説明材料。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權限呈報審批。

2、談話教育。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説明和申辯。這種談話,可由支部書記或紀律檢查委員找他談,也可由黨小組開會進行集體談話。

在召開支部委員會前,可以召開犯錯誤黨員所在黨小組會議,讓其他黨小組的同志瞭解違紀黨員犯錯誤的事實,醖釀討論對其處分意見,為參加支部黨員大會作好思想準備。但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決定。

3、材料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説明和申辯。

這裏所説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籤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説明。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4、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組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組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支委會要認真研究黨委、紀委移交的違紀黨員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請調查組成員進一步介紹有關情況。在熟悉案情、學習相關黨紀處分條規的基礎上,支委會提出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處分決定文稿應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處分決定前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認真考慮黨委、紀委的意見。

5、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反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説明和進行申辯。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支部大會基本程序是:會議主持人説明大會內容;違紀黨員做檢查,彙報思想認識;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員發言,對違紀黨員進行幫助,明確改正錯誤的方向,同時對支委會提出的處理意見發表贊成或反對的意見;違紀黨員有權説明情況或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辯護;到會正式黨員對處分決定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支部應到正式黨員半數以上方可通過。違紀黨員也可以對處分決定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6、材料整理上報。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表決的情況寫成報告,將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如果受處分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籤署意見而對其處分又是恰當的,支部仍可上報審批,並在報告上註明這一情況。

請示報告要寫明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的時間,應到會和實際到會的正式黨員人數,支部大會表決情況,通過處分決定的贊成票數、反對意見及票數、棄權票數、支部大會通過的表決意見。支部書記應在請示報告上簽名。

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7、處分批覆。上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支部上報的處分決定應經集體討論後批准。對黨員的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批覆後,一般由違紀黨員所在支部口頭宣佈,但個別錯誤嚴重,在羣眾中影響很壞的,可以向羣眾公佈;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訴。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相應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給予撤銷黨內 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報相應的黨的委員會批准。

7、宣佈執行處分決定。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黨委或紀委批准之日起生效。黨支部應在接到黨委或紀委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或批覆後的一個月內,在黨支部的範圍內予以宣佈執行。處分決定及批覆要給當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訴,黨支部必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要給以批評教育。處分決定宣佈後,黨支部應立即向黨委或紀委報告(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黨員處分的決定一般包括的內容: (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歷,現在工作單位和現任職務,工資級別等。

(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幾種不同情節的錯誤,要分清主次敍述清楚)

(3)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

(4)定性和處理意見。黨的基層組織對黨紀處分有哪些批准權限?

1、基層黨委的批准權限。

① 批准屬於基層黨委管理的一般黨員以及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

② 給予基層黨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多數決定。

③ 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可以直接決定給黨員的紀律處分。

④ 處理嚴重違紀的黨組織。 ⑤ 改變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紀委對違紀案件所作的決定。

2、黨的基層紀委的批准權限。

① 批准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違紀黨員和黨員幹部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② 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批准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黨員開除黨籍的處分。

③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決定給違紀黨員以紀律處分。

④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

關於處分批准權限的問題

按照黨章和中央紀委關於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權限的規定,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具體的分為隸屬管理和級別管理。

1.隸屬管理。就是指按照黨員的組織隸屬關係,來劃分黨委和紀委批准給予違反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處分的職權範圍。具體有四個層次: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農村中的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所在支部決定,所在基層黨的委員會批准。如果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則必須由所在基層委員會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紀委批准;黨員幹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除按隸屬關係由所在支部作出決定外,還必須按照批准權限,報管理這一級幹部的黨委或同級紀委批准。

(2)對於業務上直屬中央各部門領導或業務上實行雙重領導,但以中央部門領導為主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現行領導管理體制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人、財、物和黨的組織關係都垂直管理,直接隸屬上級主管部門。對於這些部門的黨員、黨員領導幹部違犯了紀律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批准。另一種情況是人、財、物雖然由上級主管部門垂直管理,但是黨的組織關係卻隸屬於地方黨委。對於這樣的部門的黨員違犯了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地方黨組織批准,但事先應徵求該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的意見,協商後再處理。

(3)對於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犯黨紀,在黨組織調查其問題前調到新單位工作,以及由於原單位撤銷、合併到新單位工作的黨員,原則上由犯錯誤黨員新調入單位的黨組織負責處理其違紀問題。

(4)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對於所屬各部門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有批准權。對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中,應報中央、中央紀委或地方各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級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提出審議意見後,再報中央、中央紀委或地方黨委、紀委審批。對中央和地方各級直屬機關中,有審批權的部門,在批准給予黨員紀律處分後,應按照黨員幹部的職務級別,報中央紀委或地方各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同時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級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説白了,隸屬管理,就是説,黨的關係歸屬於誰來管理,那麼,處分就由誰來辦理。

2.級別管理。級別管理是指按照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級別,劃分各級黨委、紀委批准給予違紀黨員領導幹部處分的職權範圍。根據黨章的規定和級別管理的原則,中央紀委規定:

(1)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批准對違犯黨紀的副省、副部級及其以上黨員幹部的處分(包括國務院直屬局、辦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負責批准違犯黨紀的中央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委員,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處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負責批准各自管理的違犯黨紀的正、副廳(局)級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負責批准違犯黨紀的黨的市(地)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委員的黨紀處分。地(市)級、縣級黨委、紀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批准下一級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

(2)對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違紀,都應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級別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有這樣兩種處理辦法:

一是統一審批。按照其中職務級別最高的黨員的批准權限進行統一審批。根據黨章和批准權限的規定,對黨員的處分,必須按照批准權限報有批准權限的機關進行審批;上級黨委、紀委有權直接給予黨員紀律處分。因此,案件中職務級別最高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報有權批准的黨委、紀委審批,而該級黨委、紀委也有權批准案件中其他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

二是分別審批。由有批准權限的黨委、紀委對其職務最高的違紀黨員幹部批准決定給予黨紀處分,對共同違紀的其他違紀人員進行統一平衡後,提出處分意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批准權限,由所在黨委、紀委分別做出處分決定。

(3)退(離)休和退居二線的黨員違犯黨紀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怎麼辦?按原任職務規定的批准權限辦理報批手續。離退休後提高了級別的,按提高後的職級報批。

(4)對於上級紀委直接立案調查的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的案件,在給予處分時,一般應由上級紀委根據調查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一併轉下級黨委、紀委,由下級黨委、紀委做出處分決定,按照批准權限逐級報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上級紀委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案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會議或監察機關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審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呈報或移送的違犯黨紀政紀案件之後,對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判斷該案是否符合審理條件的工作程序。這些條件包括屬於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受理範圍,已經調查終結的違紀案件,並且確認已經構成違紀,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齊全並經過整理,有關領導批示同意移送審理。

(二)案件的審核。案件的審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後,承辦人通過審閲案卷材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將案件提交集體審議的工作程序。案件審核,是整個案件審理工作的關鍵性階段。包括指定承辦人、閲卷、補充調查、談話、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等。一個案件的審理,簡單的由一人承辦,複雜的可以由兩個或兩人以上的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理,並確定由一人主辦,承辦人要對事實證據負責並提出對錯誤事實、錯誤性質的認定意見和處理意見,起草審理報告、處分、審查結論、請示報告、批文通知等,結案後立卷歸檔,必要時補充調查,負責和受審查人談話。

(三)案件的審議。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一般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彙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集體審議,可以集思廣益,發揮集體的力量和智慧,保證客觀公正地處理違紀案件。既可以加強監督,避免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對案件的處理,也可以防止由於審理人員個人的主觀片面和能力水平的侷限可能造成的失誤。同時有利於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和説情風的影響。集體審議分兩個層次:一是審理室集體審議,審議結果形成審理報告,提交紀委或監察局長辦公會審定。二是紀委會議或監察局長辦公會按民主集中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複議、否定或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處理決定、監察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等)

(四)執行程序。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執行是處理違紀案件的最後階段,通過對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的執行,才能最終完成對違紀人員處理的工作。紀檢監察部門有權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建議,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重新審查。

(五)案件審理公文。案件審理公文是指審理部門在案件審理工作所製作的各種文書的總稱,主要包括:案件審理報告、處分決定、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案件處理的批覆、複查複議決定、複審或複核決定、監察建議書、通知、處理違紀案件政策和程序問題的請示和答覆等。案件審理公文要求主題明確、邏輯嚴謹、語言規範、文字簡潔、用詞準確、文風樸實。案件審理是一個關口,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審理把關後才能提交會和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討論;案件審理是處分決定的一個出口,所有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下達都要由案件審理部門按程序予以辦理;案件審理是反映執紀水平的一個窗口,案件審理部門的審核監督對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執紀水平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黨的處分範文二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紀律處分的總稱。

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處分的種類: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也可以説是五個不同的層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對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所擔任的職務予以調整或降職、免職,不應視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也不應視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附加懲處,而是屬於正常的幹部調動和任免他用。一般情況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不影響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

(3)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做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4)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

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但不是附加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5)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黨的處分範文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警告,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違紀黨員提出告誡,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促使其認識錯誤,引起警覺,防止再犯此類錯誤的一種黨紀處分。它是最輕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於錯誤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違紀黨員。嚴重警告,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違紀黨員提出嚴重告誡,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責令其認識錯誤,不得再犯此類錯誤的一種黨紀處分。它是重於警告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於所犯錯誤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這是重於嚴重警告的黨紀處分,是黨內的重處分之一。它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並且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

留黨察看,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於那些嚴重違犯黨的紀律,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在作出開除其黨籍處分決定之前,給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徹底改正錯誤的一種黨紀處分。這是黨紀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它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違紀黨員。

開除黨籍,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取消其黨籍,將其開除出黨的組織的一種黨紀處分。這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同時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標籤: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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