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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學習四中全會精神體會:依照黨規黨紀管黨治黨

【推薦】學習四中全會精神體會:依照黨規黨紀管黨治黨

新形勢下管黨治黨離不開黨內法規。黨內法規是在憲法法律基礎上的政黨內部的行為規範,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是依法治國進程中必須遵循的重要依據。

【推薦】學習四中全會精神體會:依照黨規黨紀管黨治黨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在治國理政方面的依據是憲法法律,在管黨治黨方面的依據是黨內法規。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要求自己。

要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和劃時代的意義,必將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次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全過程。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進一步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更好地按照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應有的貢獻。

1、 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這是對黨內法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重要地位的準確定位,是我們黨對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與依法治國之間關係的科學把握,有利於更好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首先,新形勢下管黨治黨離不開黨內法規。黨內法規是黨的制度體系中的核心規範和高級形態,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就是我們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加強黨的建設,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全黨同志的共同努力,黨內法規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去年中央印發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了到建黨100週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運行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目標,實現黨的領導和黨的工作、黨的自身建設、黨的機關運行有章可循。這將更好地為我們管黨治黨、執政治國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其次,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決定》在論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中,特別強調要“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是因為,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包含黨內法規在內的各領域規範的有機整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以憲法為統帥構成的有機系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載體。其基本構成除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外,還包括在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黨內法規體系。因此,我們要注意把握法律規範與其他政治規範和社會規範的關係,重視法律與政治社會功能的銜接和整合,除了進一步完備法律規範、充分發揮法治作用外,也要充分發揮其他政治和社會規範的作用,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另一方面,黨內法規是在憲法法律基礎上的政黨內部的行為規範,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黨的建設方面的實際運用和具體體現。執政黨的黨內法規作為政黨內部的約束性規定,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對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具有規範性和強制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是依法治國進程中必須遵循的重要依據。根據黨內法規制定的有關要求,黨內法規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與國家的法治精神是一致的、相容的,而不是衝突的,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沒有任何法外特權。

第三,完善黨內法規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力量在黨。一方面,黨內法規和憲法法律是有機統一的,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在內容規定和制定程序等各個方面,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黨的理念和主張成為國家法律後,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違反法律就是違反黨的紀律。加強黨內法規建設,要做好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這樣有利於二者相互促進,既發揮黨內法規在引領國家立法方面的作用,又夯實法律體系為黨內立法打下法制基礎。另一方面,黨內法規約束的對象是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這一約束對象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其擁有相應的公共權力或影響力,觸犯法律的社會危害更大。必須在憲法法律基礎上提出更加嚴格的制度約束,才能更好地保障國法免於被權力踐踏的危險。因此,黨內法規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在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有重要保障作用,在推進國家治理進程中發揮着特殊的引領作用。

2 、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

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決定》強調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這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迫切需要。

第一,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法治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與此同時,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也取得了長足進展,到目前為止,現行有效的中央黨內法規有1部黨章、2部準則、22部條例,還有近百件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但由於目前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諸多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兩者之間還存在一些銜接不夠、協調不夠的地方。這不僅影響了黨內法規的執行效果,也損害了國家法治的權威性和統一性。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處理好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係,不斷提高黨內立法和國家立法的科學化水平。

第二,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是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的迫切需要。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治必依據法規。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完成黨的十八大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落實好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關鍵在黨。面對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面對“四大考驗”和“四種危險”,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緊要和迫切。堅持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在治國理政方面的依據是憲法法律,在管黨治黨方面的依據是黨內法規。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因此,在加強黨內法規建設時,我們必須嚴格遵守黨章的這個規定,將其貫徹到黨內立法實踐中去,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保證黨內法規在法治的軌道上嚴密規範黨組織活動和黨員行為,保證黨內法規的順利貫徹實施,為管黨治黨提供堅實的依據和保障。

第三,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有力保障。“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遠。”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能否促進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能否堅持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大力加強黨內法規建設,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儘快形成一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銜接和協調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有力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第四,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眾的要求相比,與適應世界日趨激烈的國家競爭的要求相比,與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要求相比,我國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許多地方亟待改進,我國的法治體系還不夠健全完善成熟,我們的黨內法規制度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我們必須適應國家現代化總進程,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提高國家機構履職能力,提高人民羣眾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社會文化事務、自身事務的能力,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不斷提高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效治理國家的能力。因此,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就成為提高黨依法執政水平,推動實現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必然要求。只有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為重點,儘快把黨內法規完善起來,儘快把各級幹部、各方面管理者素質本領、工作能力提高起來,國家治理體系才能更加有效運轉。

3、 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要求自己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廣大黨員幹部是治國理政的骨幹力量。《決定》強調:“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這是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提出的更高要求。

第一,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體現。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既要遵守國家法律,又要按照黨規黨紀要求自己。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調整對象、適用和約束範圍、實施手段都有不同;聯繫主要體現在兩者都是黨和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重要依據,並在實踐中互相促進、互為保障,統一於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實踐之中。這就要求我們處理好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關係,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把黨和人民的意志與法治精神、法治建設的規律結合起來,既保證黨規黨紀與國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又提高其規範性、科學性,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把黨的建設和法治建設推向深入,努力營造黨風正、政風清、民風淳的良好環境。

第二,黨的先進性決定了我們黨必須以更高標準和更嚴紀律來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我們黨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綱領、政治路線,為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而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認同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目標是每一名黨員入黨的基本要求。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的綱領、理論、路線、紀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每一位黨員只有認同和接受了這些理念、要求,才有資格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在入黨時宣誓: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因此,自覺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是每一位黨員的自願選擇,也是對黨的莊嚴承諾。這一自主選擇藴含的先進性要求賦予黨規黨紀以特殊內容,這就與對全體公民提出要求的國家法律區別開來。黨規黨紀比國家法律更加強調自覺性和義務性,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要求自己,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應盡的義務。公民行為受國家法律規範,黨員行為則受國家法律和黨規黨紀雙重規範。

第三,黨規黨紀比國家法律的標準和要求更嚴,這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從約束範圍上看,法律的約束對象是全體公民包括全體黨員,而黨規黨紀的約束對象是共產黨員,黨員之外的公民並不受黨紀約束;從規定內容上看,法律是對公民的基本要求,同樣也是對黨員的基本要求,凡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就是黨員、幹部必須遵守的底線,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黨規黨紀中一般不會再重複規定;從後果上看,如果一個黨員違反國家法律就一定為黨的紀律規定所不容,必須受到處罰,而一些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卻不一定構成違法犯罪。

第四,廣大黨員幹部要做黨規黨紀的自覺遵守者和國家法律的模範遵守者。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是治國理政的主體力量,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各個環節中發揮着中堅作用,只有受到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多重有效約束,依法治國才有保障。黨員幹部帶頭執行法律,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在遵紀守法上作出表率,能夠同違法亂紀行為作堅決鬥爭,才能真正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為實現全民守法帶來積極有力的影響。

4、 依紀依法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黨的紀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國家法律是治國理政的重要遵循,兩者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決定》強調,要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這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體現,是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建設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xx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沒有盲區,不留死角,對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形成了巨大震懾,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成效顯著,得到全黨全社會擁護。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從嚴治黨任務緊迫,防止“四風”反彈任務艱鉅,頂風違紀現象時有發生,腐敗蔓延勢頭尚未有效遏制,人民羣眾還有許多不滿意的地方。我們必須把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作為重要任務,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都要依紀依法予以懲處,決不手軟。

第一,切實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保證,也是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關鍵和根本所在。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黨中央作出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決策部署,黨的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部門以及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和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的黨組織,都要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有效發揮作用。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不力、所在地區和部門腐敗問題突出、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第二,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圍繞反對“四風”,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和建設,在抓常、抓細、抓長上下功夫。必須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抓緊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使領導幹部“不敢腐”;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嚴肅法紀,完善激勵和問責機制,使領導幹部“不能腐”;通過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增強黨性修養和宗旨意識,牢固樹立“三個自信”,使領導幹部“不想腐”。要健全並嚴格執行依法處理、依紀審查各環節程序,完善有效發現、揭露、查處腐敗問題機制。要改進辦案方式,加強紀檢監察同司法、審計等機關協調配合,提高依紀依法懲治腐敗能力。要督促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黨委一把手要樹立主體責任意識,有作為、敢擔當,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聚焦中心任務,切實履行好監督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都必須嚴格追究責任。

第三,不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相關法紀規定。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結合,更加善於使黨關於反腐敗的理念和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黨全國一體遵循的法律規範,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更加註重黨紀規定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着力體現黨紀與國法的一致性。更加重視實現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的精神,做好黨規黨紀的立、改、廢、釋工作,與時俱進修改完善廉政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等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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