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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權利,推進我村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章程。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會通過,報上級黨委、政府備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執行。

村 民

第三條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範圍內,擁有本村户口,為本村村民。

第四條 村民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擁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本村1/5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村民小組設小組長,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會議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八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有全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方可舉行。

第九條 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條 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一、 村民會議職責: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三、 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 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五、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 決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項;

七、 授權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八、 選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成人員。

九、 村民會議認為應當或者依法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召開村會議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 本村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選,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本組村民會議推選產生,每個小組推選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應有應到會的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應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依村民會議授權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徵求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

村民委員會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參加,其選舉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成員接受村民會議的評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 依照憲法和法律,在村黨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組織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 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 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 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 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權利和權益;

六、 管理村級土地和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 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對刑釋改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八、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維護民族團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應積極支持他們開展工作。

對治保會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邏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第二十四條 村幹部應自覺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抓好經濟文化、公益事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生產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財務理財小組

第二十五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 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二、 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程序是否規範;

三、 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投訴,調查村民反映的問題,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

四、 應督促村委員會重新公佈,也可以直接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詢問。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內予以解釋和答覆。

第二十七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罷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 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從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其職責是對村財務及村級企業的收支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審核。

第三十條 村務財務公開,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財務理財小組負責,每季度上牆公佈一次。

村務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凡提交村民會議或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應及時公佈結果;凡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公佈,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開發和發包、村辦企業成立或改制,必須經村民會議通過。村民小組的公共財產處分和土地的發包、轉包、宅基地的劃定,應經本小組村民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村級公益事業,由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凡通過的,村民應支持和參與。

第三十五條 對村黨支部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計、出納實行任期、離任審計,審計工作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應自覺遵守本章程和《村規民約》,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遵紀守法,講文明、講禮貌,誠實信用,勤勞致富、科學致富,共同建設一個社會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榮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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