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通用3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通用3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篇1

1、傷亡事故報告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通用3篇)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1)依據《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檢查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3)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傷亡事故處理管理制度

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並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蔘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項目部派人蔘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發生後7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發生後15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並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准後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批准。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5、對於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的制定並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項目部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業禁忌症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篇2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採取的措施)於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採取設置標誌、繪製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範措施,並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委託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並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後,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及時瞭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部發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3.職責

各部負責製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海或財產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生,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並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後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説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後,由工程部根據製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並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着“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生傷亡事故後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zer6l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