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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管理規定

涉密人員管理規定

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自覺承諾不泄露接觸或者知悉的國家祕密信息,有哪些關於涉密人員的管理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涉密人員管理規定
涉密人員管理條例

一、涉密人員負有維護國家祕密安全的責任和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應自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接受保密組織的教育和監督。

二、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機要幹部的標準和保密幹部專業化要求,進行嚴格審查,並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三、涉密人員管理由單位組織、人事和保密部門共同實施,並對涉密人員在崗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

四、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先參加保密工作部門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 五、涉密人員在崗、離崗和出國(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動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

六、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保密組織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

七、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單位應徵求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意見,並視情況進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為6個月至3年。

八、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清退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經有關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九、本制度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保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在網絡維護管理過程中涉及國家和企業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各單位、各部門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 成立*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和組織落實各項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工作基本原則

第四條 *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保密工作將認真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全體員工有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義務。各單位和各職能管理部門負有具體落實保密工作的責任。保密辦公室具體負責保密教育、管理,並對各部門保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和全體員工通過保密教育,必須自覺樹立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和制度,主動接受監督和檢查,務必做到:

一、不該説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説;

二、不該問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準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條件泄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六、不準在電信業務、公務通信中泄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七、不準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八、不準在公共場所議論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九、不準在非保密本上記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十、攜帶祕密載體(如:記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外出時,不得違反保密規定;

第六條 員工凡泄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丟失祕密載體的,視其情節和後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則和公司有關規定將給予泄密者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保密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成立*保密委員會

一、*保密委員會組成人員

保密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二、*保密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日常辦公設在黨政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

成 員: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八條 *保密工作實行由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確保安全的工作原則。

第九條 建立保密工作責任制,堅持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精神,逐級簽訂責任書,把責任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

第十條 把保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對部門和員工績效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企業商業祕密的維護管理及維護項目,必須做到事前提出要求,事中加強監督核查,事後驗收確認。

第十二條 凡涉密人員嚴禁使用無線移動電話談論涉及國家企業要求保密的內容,嚴禁使用無線互聯功能編輯、傳送、處理涉及國家企業需保密的文件、資料。嚴禁涉密人員丟失和損壞涉及國家企業祕密的紙介文件、圖紙、資料、影像、磁盤、光盤等。

第十三條 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對涉密人員要進行保密培訓,使涉密人員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識,國家相關政策、法規、企業相關制度要求,自覺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對涉及國家,企業祕密的各單位、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要逐級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泄密報告制度,不得延誤和隱瞞泄密事件。

第五章 保密範圍密級及解密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集團及北京公司要求保密的所有內容。

第十七條 涉及公司發展規劃(包括通信發展規劃和網絡發展規劃)及策略,網絡結構和分佈情況,新技術、新設備的採用策略等。

第十八條 與通信業務發展策略相配套的管線網絡規劃、投資規模、成本測算及工程檔案、圖紙、資料等。

第十九條 維修項目設計(包括總體方案和路由組織)及概預算,項目招投標中的有關評標、選標方案、談判策略及重大項目合同書內容。

第二十條 通信網絡組織,樞紐分佈和幹線具體路由,通信交換設備、傳輸設備、終端設備、無線室內覆蓋等設備的功能,容量和具體位置,安裝及市場佔有量等。

第二十一條 未公開的專有技術、技術體制、技術標準、網絡結構、工程設計、技術試驗結果、關鍵技術及具有知識產權的軟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人員結構、員工素質、人員信息統計報表、人事檔案(如企業高管人員、履歷、信息、後備幹部情況、考察材料及人事任免事項等),員工職務體系及薪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外事活動中的內部通報及內部規定,未公開的對外通信合作計劃、協議、協定、各紀錄及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維護工作分析會會議資料及各項數據統計及資金計劃等。

第二十五條 紀檢監察工作中涉及的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過程,未審結公佈的案情及訴訟情況、檢舉人、揭發人、控告人、證人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企業內部辦公自動化及業務管理系統中使用的計算機系統的程序指令、數據庫及加密方式。

第二十七條 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領導講話、文件資料、函件、傳真電報、會議記錄、紀要、檔案、簡報、規章制度、統計報表等。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及企業祕密、企業商業祕密等級按文件保密部門要求確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第二十九條 公司工作中所涉及的國家祕密如需要進行變更和提前解密,必須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並做相應文字記載和解密標誌。

企業商業祕密的解密可根據情況的變化和企業的利益,由產生祕密的單位確定提前或延期解密,同時要經過上級單位保密部門的同意,並做相應文字記載和解密標誌。

第六章 文件資料等涉密載體的保密

第三十條 員工在起草文件時,凡涉及國家祕密或企業商業祕密內容的,均應依照規定,準確標明密級和製作數量,規定發放範圍和保管期限。絕密級應編排順序號。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發出和收到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祕密載體,均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編號、清點手續,經管人員要手遞手進行傳遞,並隨時掌握其去向。

第三十二條 制髮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必須由主管領導制定的專人在企業內部完成;複製祕密和機密級文件資料,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登記方可複製,其複印件按原件密級管理;絕密級文件資料不得複製,如確需複製,則必須經密級制發單位或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磁介質、光盤等祕密載體的製作應儘可能由業務部門在本企業內部完成。如製作量較大,可在保密部門審查通過的單位制作,其製作場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製作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祕密載體過程中所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及時銷燬。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涉密內容的知悉範圍,閲讀和使用祕

密載體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絕密級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只有經過批准的人員才能接觸;禁止將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祕密載體攜帶出境。如工作需要攜帶出境的,應按照國家和企業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絕密級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全文抄錄。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摘抄的,須經有批准權的領導批准,摘抄在保密本上,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祕密載體由黨政辦公室集中管理,各單位、各部門留存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其他內設機構及經辦人不得長期留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在每年年底,對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祕密載體統一進行收繳,按規定整理歸檔或按有關保密規定集中銷燬。

銷燬祕密載體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紙介質祕密載體可使用碎紙機進行銷燬,磁介質、光盤等祕密載體要採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徹底銷燬,確保涉密內容無法還原。

第七章 通信的保密

第三十六條 祕密載體(如: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的傳遞必須由機要人員通過機要渠道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渠道或其它渠道進行傳遞。

傳遞祕密載體的信封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其中,傳遞絕密級祕密載體時,必須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

縫有韌線的專用信封,並且在封裝後,於信封封口及中縫處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

第三十七條 凡涉密的信息聯繫必須使用加密通信設施,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備和計算機進行傳送;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中不得談論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第三十八條 計算機系統處理、傳遞、存儲涉密信息時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涉密計算機或企業辦公自動化網必須與外界互聯網實行物理斷開或設置防火牆。通過互聯網與外界進行互聯時,要提高網絡安全意識,禁止將本單位個人、他人或公共IP 地址泄露給外界。

企業所有計算機均應設置祕密口令,關鍵數據和軟件應該加密。

第三十九條 絕密級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不得通過現代通信及計算機網絡進行傳遞。

第八章 人員、機構變動中的保密

第四十條 各級領導要帶頭執行國家和企業的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和工作紀律,在工作變動和辦理離退休手續時,要主動把涉及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各種文件資料、工作筆記、磁盤等移交檔案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離退休人員個人留存的公務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文件資料應交原工作單位統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新員工加入企業時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包括保密條款。

第四十三條 對接觸國家祕密或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在辦理調離、辭職、辭退及離退休手續時,必須與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承擔保密義務,同時要將個人保管的所有祕密載體(如:涉密文件資料、磁盤、光盤等)交還企業。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或合併的涉密單位,應將祕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並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若發生失、泄密事件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本單位保密部門彙報,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害降到最低水平。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相關規定,認真按照*保密管理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抓好保密工作的落實。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員負有維護國家祕密安全的責任和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應自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接受保密組織的教育和監督。

二、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機要幹部的標準和保密幹部專業化要求,進行嚴格審查,並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三、涉密人員管理由單位組織、人事和保密部門共同實施,並對涉密人員在崗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

四、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先參加保密工作部門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

五、涉密人員在崗、離崗和出國(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動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

六、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保密組織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

七、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單位應徵求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意見,並視情況進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為6個月至3年。

八、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清退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經有關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九、本制度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附:

關於涉密人員管理和權益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款規定涉密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絕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祕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的崗位為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分類管理”,是指對不同涉密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員,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係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當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應當掌握保密業務知識、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員由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關於涉密人員上崗保密要求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祕密。

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技能。任用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後上崗。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

涉密人員上崗前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於提高涉密人員保密意識,強化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瞭解並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並履行保密義務、自願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20xx年3月,中央組織部、國家保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在全國黨政機關和涉密單位組織開展保密承諾書籤訂工作,有效加強了涉密人員教育管理,

促進了涉密人員管理的規範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諾制度。機關、單位應當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諾長效管理機制。

關於涉密人員出境審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強涉密人員出境管理,既是保護國家祕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護涉密人員自身安全的需要。“有關部門”,是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員的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有關部門審批涉密人員出境要嚴格掌握,必要時徵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員出境是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國《安全審查法》規定,從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員,在前往適用特別規定的國家旅行之前,無論是公務旅行還是私人旅行,都應當事先向主管機關或組織報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證明,由於請求旅行的人員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崗位所決定,請求旅行的人員有可能受到外國安全機構的關注並對其構成極大威脅時,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其旅行。俄羅斯、美國等國家對涉密人員出境管理也有類似規定。

關於涉密人員脱密期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脱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祕密。 “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從就業、出境等方面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採取限制措施。“離崗”,是指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仍在本機關、本單位工作的情形。“離職”,是指辭職、辭退、解聘、調離、退休等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與原機關、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做出繼續遵守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祕密的承諾;及時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祕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諮詢或者服務。

涉密人員的脱密期應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祕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

一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機關、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涉密人員離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屬於其他情況的,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關於機關、單位管理涉密人員基本要求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涉密人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員資格審查、保密承諾、分類管理、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獎勵處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員的權利”,是指涉密人員除享有作為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應有的各項權利外,還有權要求機關、單位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施、設備,參加保密業務培訓,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享有相應的崗位津貼等。

“崗位責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員在涉密崗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掌握並嚴格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保密業務培訓,依法保管和使用國家祕密載體及保密設施、設備,制止和糾正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接受保密監督檢查等。

機關、單位應及時瞭解和掌握涉密人員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對涉密人員遵守

保密制度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標籤: 涉密 人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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