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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人員管理規定

輔警人員管理規定

我國協警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便成為備受爭議的法律盲區。協警彌補了在編警力不足的缺點,為社會治安管理貢獻了重要力量。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輔警人員管理規定,僅供大家參考。

輔警人員管理規定

輔警人員管理規定最新版20xx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結合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輔警種類

第二條 根據崗位職責,全局輔警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用工人員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條件

第三條 輔警人員按崗位職責必須具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願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18至45週歲,有特殊技能、專長的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放寬至50週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5、無違法犯罪記錄,未有被公安機關解聘的經歷;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以及有駕駛、電腦、文祕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團結協作精神;

2、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年齡18至45週歲;

3、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保養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未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報警服務枱接警和文印、微機操作工作者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錄入能力。110報警服務枱接警人員還應會講標準普通話,用語文明、規範;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 招聘輔警人員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佈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分崗位組織考試;

4、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錄用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錄用。

第五條 凡錄用輔警人員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警人員審批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方可使用。錄用保安隊員需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後,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專職保安聯防人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後,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交通協管員需經交巡警大隊、政治處審核後,報局分管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流動人口協管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後,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臨時用工人員需經用人單位、辦公室、政治處審核後,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 保安隊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好公司和派駐單位交辦的門衞、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衞目標內的各類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專職保安聯防人員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守候;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3、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户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案件和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

6、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羣眾排憂解難;

7、完成公安機關佈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交通協管員在交巡警的組織帶領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工作;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工作;

3、協助開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交巡警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保護,搶救傷者等工作;

6、開展巡邏、設卡、伏擊、守候。

7、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人員、物品,發現制止、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8、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羣眾排憂解難;

9、完成公安機關佈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九條 流動人口協管員須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協助開展入户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摸清底數,建立台帳,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佈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 臨時用工人員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駕駛員工作職責:

1、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用車,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整記載行駛里程,節約油料,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報警服務枱接警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熟記文明用語規範;

2、熟記有關通信聯繫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種工作範圍和地域範圍,正確使用通訊工具,準確傳達領導交辦的事項,熱忱為人民服務;

4、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有關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各項文印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使用各類耗材;

3、及時完成各類文書的打印、印製、裝訂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保潔員工作職責:

1、炊事員須按時保障單位人員用餐,確保飲食衞生,後勤保障到位;

2、保潔員須經常性對辦公、生活區及單位門前進行打掃,

隨時保持清潔明淨的衞生環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輔警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實施管理。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輔警人員教育培訓,過好正常組織活動,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 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駐保安人員。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繫派駐保安,但派駐人員必須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或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局領導審批,且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凡由派出所聯繫派駐,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部分全部返還)。不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駐的,還是派出所聯繫派駐的,都必須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獎勵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發放。

第十三條 輔警人員須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 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範着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羣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4、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

5、擅離職守或者酒後執勤;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着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後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枱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脱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瞭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枱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6、直屬大隊、單位、機關部門電腦輸錄人員(經縣局核定並審批的)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7、駕駛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各基層派出所、中隊駕駛員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單位、機關各部門)駕駛員經費由縣局支出;

上述2—7項人員從20xx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員、保潔員等其他臨時用工人員(經縣局核定並審批的)月基本工資控制在400元以內,基層派出所、中隊使用的,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部位、機關各部門)使用的,經費由縣局支出;

9、計算機專門人員且有突出貢獻的,另行規定,經費從CK報警服務費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 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範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 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誌和執勤證、執勤標誌。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標籤: 輔警 人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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