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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精選3篇)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精選3篇)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篇1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後運營的重要文件依據。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精選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範本。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篇2

為了進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對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開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於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股東均已到會。股東會一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如下:

風險提示: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決議未經與會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歸於無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董事會決議設計業務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否則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______公司股東會成員(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篇3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 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於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由公 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 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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