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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選26篇)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選26篇)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

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選26篇)

一、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

2、校長對學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人。

3、把消防工作納入學校管理全過程,做到“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4、落實消防安全經費,改善消防設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

5、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對重大消防措施和發現的火險隱患整治作出決策,並督促職能部門貫徹執行。

6、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用心組織撲救,並責成有關人員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具體抓好各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2、協助校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對校園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分管職責。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研究隱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

4、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

5、做好學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處於良好的狀態。

6、對本單位發生火災,用心組織撲救,並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查明火災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處理意見,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和職責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不放過;職責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7、用心選派消防安全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學習,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各部門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辦公室:職責人

各類政策、法規、上級各類相關文件的收發、傳送以及相關材料、檔案的管理。

2、德育處:職責人

學生各類消防教育活動的宣傳、計劃、組織、安排以及材料的收集。

3、教學處:職責人

相關教材的徵訂,教學計劃的檢查,實驗室、功能室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檢查。

4、總務處:職責人

學校消防設施設備的安排、配置、檢查;學生宿舍、食堂等的消防安全設施。

四、安全員、消防設施維護員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在學校校長或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做好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用心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和學習,認真瞭解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熟知“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4、消防設施維護員工應做好學校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使之處於良好的狀態。

5、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檢查、勤巡邏,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主動消防隱患,並認真做好台帳記錄工作。

6、樹立高度的工作職責心,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後上崗。

五、教職員工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瞭解和掌握有關消防常識,認真執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用心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培訓,熟知“三懂三會”具體資料。即: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3、愛護各類消防器材、設施,不隨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亂堆雜物而堵塞通道。

4、嚴格遵守禁煙、火規定和動用明火申請制度。

5、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服從命令,做到機智、勇敢、迅速參加撲救。

6、加強對管轄範圍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

學校安全防盜制度及職責制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的穩定,務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後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範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衞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衞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衞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衞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颱風、暴雨)前後,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羣眾用餐衞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羣眾用餐配送單位衞生規範》,嚴格遵守衞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衞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衞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衞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衞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羣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羣眾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衞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衞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衞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衞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4

學校後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保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運行性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准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設備,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性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衞生法》要求到市衞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衞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衞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衞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個人衞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並設置檔案。採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製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衞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持續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食堂內外的環境衞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製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理解衞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並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衞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衞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衞生要求,離牆、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範佈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徵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務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務必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儘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髮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症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範,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於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衞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衞生、食堂衞生,嚴防羣眾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衞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衞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範,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衞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衞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户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衞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彙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範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5

為加強機房的現場管理,對可能影響機房生產、安全的各種因素進行控制,確保通信設備安全正常運行,為使用部門提供優質的不間斷通信服務,並有效地保障機房維護、生產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機關機房的現場管理。

崗位職責

負責監督機房現場管理工作。負責機房現場的統一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並對機房現場負責。

機房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機房環境要求

機房應防塵,門窗要嚴密,做到地面清潔、設備無塵、排列正規、佈線整齊、儀表正常、工具就位、資料齊全、設備有序、使用方便。

機房內的温度、濕度應符合維護技術指標要求,保持正常通風。

機房應有良好的防靜電措施。

動力機房應設置警示牌和防護柵欄以指示高壓區、檢修區、禁止合閘區。

無人值守機房要全封閉,保持機房整潔無塵,應有良好的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等措施以及相應的遠端監測系統。

無人值守機房的周圍環境要保持清潔和安全可靠,機房門前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阻。

機房制度要求

機房必須統一規範上牆制度,並醒目掛置。

交流配電機房應上牆懸掛配電圖。

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紀律,保證制度的進行。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操作,確保網絡、設備及人身安全。

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監督條例,增強機房人員的安全意識,消防設施經常檢查,消除隱患。

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對機房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增強保密觀念,定期進行保密檢查,防止泄密失密。

不斷健全完善機房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實施。

廠家在機房進行設備安裝調測,事先應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並做好機房入門登記,綜合部應安排專人配合廠家現場工作。

外單位人員工作性進入機房須經綜合部同意,安排專人陪同,做好機房入門登記。

機房進行重大參觀活動,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上級領導參觀視察機房時,綜合部應做好陪同工作。

機房安全管理要求

切實遵守安全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定,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雷、防凍、防潮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在維護、測試、磁帶更換、裝載、故障處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造成工傷和通信事故。凡進行危險性較大、操作複雜的工作時,必須事先擬定技術安全措施。

各類機房應有可靠避雷裝置,配備合適消防器材,安裝煙霧告警、高温告警、防盜告警等設備,並制定緊急處理預案。

各機房應具備在緊急情況下能與上級部門及時取得聯繫的手段。機房內有緊急故障處理流程圖,人工再啟動和再裝入流程圖,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且相關資料齊全,每個機房維護人員都能理解、執行。

雷雨季節要加強對機房內保安設備、地線及防護電路檢查。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信息不受侵犯,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網絡信息不丟失,網絡信息正常傳遞。

生產核心網絡以及與外部因特網存在接口的網絡,應特別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提高防範措施。

各種涉及密級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嚴格管理,認真履行使用登記手續。

加強機房現場鑰匙的管理,保證鑰匙齊全和完好,由機房值班人員及保安進行分管,並作為交接班的一項內容。

機房設備管理要求

機房應建立包機責任制,也就是全部現用與備用設備均應按所劃分的設備維護段,落實到特定的包機人,包機維護要做到定人、定設備,責任段落要清晰。本機房內的設備,如果屬於其他專業部門來維護,應由本專業部門去負責落實並明確其他專業部門對該設備的維護包機責任人。本專業機房內新增設備(無論該設備是由本專業部門維護,還是需要其他專業部門來維護),如果本專業部門沒有去負責落實並明確包機責任人,則視該設備由本專業部門負責包機維護。

設備機架、電纜標識應齊全準確,電纜、光纜、尾纖等應布放合理。

無論現用、備用設備,應保證備件、技術檔案、原始資料完整,不得任意更改設備的電路、結構或拆用部件,備用設備應保持原機的正常狀態,定期使用。

新建、擴容的設備或電路,須按相關規定經試運行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運行網絡設備斷電、移動、搬遷應有記錄。系統搬遷,應事先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並報部門領導批准。

機房日常維護要求

對設備要精心管理,精心維護,精心使用。做到維護有標準,操作有規程,質量有保證。

按照維護規程和維護作業計劃的要求,定期地、有計劃地開展維護工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應具備的各種功能、系統重要數據的正確完整情況以及設備硬件的完好情況等進行檢查和測試。

對隨機或突發性的設備故障、嚴重的告警等異常情況,應按照應急處理流程儘快恢復設備的正常工作。

機房工程施工要求

機房機架設置應保持合理的間距,避免不必要的空間浪費。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採用合理的走線方式,合理地鋪設機房靜電地板。

機房工程施工,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醒目的工作提示牌。

機房工程施工工具嚴禁使用運行網絡的供電電源。

加強對機房工程施工的監護,設專人負責,杜絕人為事故的發生。

加強對機房工程現場的控制,工程材料等雜物嚴禁堆放在消防通道。

工程施工隊進機房施工,應事先書面通知綜合部,寫明施工單位、施工內容、時間、地點、工期、進場人數、施工小組負責人等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施工相關情況説明、本工程期間專業部門現場監督人(協調人)名單。經綜合部審核同意後,工程施工隊方可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工程施工隊必須每日清理現場;施工結束,工程施工隊必須按規定清理工程餘料。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6

校園網是學校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為全體師生提供一種先進、可靠、安全的計算機網絡環境,支持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為充分發揮校園網的作用,特制訂本條例,希望廣大師生共同遵守。

1、校園網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2、校網絡管理服務器開放時間為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時間,服務器由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任何人員未經學校授權不能擅自使用學校的網絡服務器。

3、校園網的所有用户必須接受學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得隨意將文件(夾)設為共享。對校園網的所有設備要精心使用,如有損壞要按價賠償。

4、需要使用網絡下載資料的師生,可以下載與學校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資料、軟件和課件等。

5、學生上機必須有老師的具體指導,教師要引導學生正確、安全、健康地使用網絡進行查閲資料、收集資料、利用資料等教育教學活動。

6、上機師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愛護網絡設備,正確使用網絡設備,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

7、為了使學校的網絡暢通無阻,發揮網絡的積極作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網絡使用者的任何部門、任何人,一旦發現,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將對該使用者取消上網資格,對部門將採取切斷網絡等相關措施。

1)查閲、複製或傳播下列信息的:

A、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B、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C、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D、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E、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F、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

G、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2)訪問國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網站、國內外的反動、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網站。

3)下載遊戲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內容、下載並傳播一些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內容。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7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並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並罰款50-200元。

4、酒後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並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准後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後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着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着,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項目部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8

一、目的與意義

為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設備與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置專人管理,並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准,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並認真填寫登記表後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範工作。最後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於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並鎖上自己工作櫃枱、鎖定工作電腦、並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准,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於遺失鑰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況要即時上報,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設備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設備,並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 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設備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鑑定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設備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衞生,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温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絡安全及其所涉及的服務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絡數據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並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絡管理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煙、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週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設備吸塵清潔。

四、數據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准嚴禁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數據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4) 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範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並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並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件,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並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並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用户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種信息資料與數據。

六、機房設備運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 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製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並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准簽字後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各網點運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運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數據、文件的備份工作。中心服務器數據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並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檔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後查。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9

學校將學前教育納入管理日程,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學前教育工作。

1、定期檢查班內安全措施,向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利用班會時間向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2、堅持對學前班兒童進行規範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

3、注意場地、玩具、用具、課桌椅及活動器械使用前的檢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許把孩子交給陌生人。

5、全體任課教師要以幼兒為中心,各項活動在注意幼兒安全的前提下,同時關注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6、課間活動老師必須參加看護,去廁所大小便由教師集體組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不準讓孩子中途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的,需經學校同意並與家長取得聯繫後方可離校。

8、下班前各班任要做好班內衞生,注意門、窗、電燈、玩具櫃是否關好、鎖好。

9、堅持晨檢制度,如發現孩子有不良反應或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檢查。

10、注意班內衞生和空氣的流通,堅持定期消毒,發現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報告並隔離,防止傳染。

11、學前班休息室: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上下午無人時打開門窗通風。學校定期對其進行消毒。開放時間:12:00—13:20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建設,落實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眾監督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明確建築企業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規、辦法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 為指導思想以 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安全 為原則,積極主動的引導我司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的展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司屬各部門及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本制度由陝西晨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公司經理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⒉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並貫徹實施。

⒊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彙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⒋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部門、項目部的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⒌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範措施。

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幹部,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⒈貫徹實施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公司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⒉領導和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執行情況。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

⒋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⒍主持工傷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三、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為準,結合本公司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技術責任。

⒉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項目和實施措施,在研究、攻關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⒋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⒌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四、項目經理(工地)的職責:

⒈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的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⒉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⒊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⒋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並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工地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結合本項目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項目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如腳手架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 施工用電 由機電負責人編制)。

⒊配合項目安全員對本項目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⒋參加本項目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六、工長(施工員)的職責:

⒈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⒉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並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⒊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使用情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

⒋配合項目安全員組織工人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與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專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⒉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⒊協助項目經理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⒋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組織本項目新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⒎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⒏負責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衞的管理工作。

八、班組長的職責:

⒈認真執行和模範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工人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

⒉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⒊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⒋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及時上報。

⒌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

⒍支持、接受專職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⒎領導並支持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採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⒏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模範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領導提出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⒉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好班組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的要求。

⒊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

⒋有權制止制章作業,有權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為。

⒌及時發現和處理危險源,本人或本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生產工人的職責:

⒈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⒉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⒋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衞生。

⒌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⒍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及執行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

⒉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危險源,積極配合安全部門進行評價並提出技術改進措施。

⒊編制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器材部:

⒈負責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工作。

⒉對所有機電設備,必須配齊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職業健康安全運行。

⒊協同人力資源部搞好公司所屬特殊工種、三機工的考核、招聘、辭退、調配等管理工作。制止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⒋配合總工、安全部門及政府部門(必要時)搞好大中型施工機械及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設備設施驗收工作。

三、財務部: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四、質量安全監督部的職責: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

⒉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範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

⒊編制、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計劃。

⒋組織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⒍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⒏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⒐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重大危險源,有權暫停生產,並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⒒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革新項目等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試運轉工作。

⒓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範措施,並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⒔監督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凡在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貢獻的項目經理部及個人,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不履行本責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的,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章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建築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場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或勞務、外包單位代表)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為:

⒈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 三不傷害 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事故血的教訓。

⒉項目經理部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施工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範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⒊班組教育:

①、講各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施工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核,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隊工人進場,由項目經理、安全員進行入場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保衞人員進行治保消防教育,並填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教育者與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隊長或大班長,必須簽名備查。

二、變更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變更工種工作的工人項目部必須及時通知現場安全員進行變更工種工作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責任劃分:由公司變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門進行教育。由工地變更的,由現場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變更工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員填寫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要簽字備查。

三、特殊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國家規定的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起重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龍門吊司機等特殊工種,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申報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進行培訓取證。

㈡、凡經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培訓發證的電工、焊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起重工、塔吊司機、架工、司發證的機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種,人員在本單位的,器材部必須造冊證件號碼,取證日期都必須登記清楚備查。凡特殊工種人員在工地的,機電工長將本工地的特殊人員名單登記造冊,並送安全員備案。

四、公司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教育:凡是與施工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市一級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包括證件複審培訓)。由公司工程部、質量安全監督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年度持證率應達80%以上。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或班組教育制度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是搞好職業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必須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了切實開展好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特訂如下制度:

一、班組長必須認真開展班組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每天上班前在交待當天生產任務的同時,要有針對性的交待職業健康安全,宣講當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險源,並擬訂預案,並作好記錄備查(作為考核的依據)班組班前活動原則上是每天進行,但每週至少應記錄三次。

二、對不開展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班組,應加強教育加深他們對開展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認識和理解其重要性。

三、班前活動開展得不認真,而是抱着走過場即了事的班組。且無作記錄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處以罰款。

四、班長、建築隊長(大班長)必須參加工地召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議,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五、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等多種形式予以表揚,樹立典型,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不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給予暴光,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年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一)、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佈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標準為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所應採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範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職業健康安全卡、職業健康安全鈎、職業健康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捲揚退制器,門電鎖、職業健康安全手柄、職業健康安全制動器等),為了職業健康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職業健康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⒊為職業健康安全而重新佈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⒋電氣設備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為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⒍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設備。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誌、信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職業健康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⒒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設備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温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⒖購置或編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衞生室及其設備。

(三)、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項目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項目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監督部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必要時器材部門必須派人共同檢查)。

(五)、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六章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貫徹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活動,消除危險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施工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1. 每月25日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組織有關人員按照部頒標準及對照公

司與各項目簽訂的項目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指標合同到各項目經理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危險源簽發整改通知書,按 三定一落實 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紀者和違反《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獎罰暫行規定》的責任人。檢查人員可依《規定》當即開出罰款單。對檢查不予配合的項目,檢查人員可依《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 每年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對各工地的庫房、食堂及生活區進行一次

職業健康安全防火、衞生、防雨、防洪等為內容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消除和預防影響職業健康安全衞生的危險源,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職業健康安全。

3. 每年底公司對各工地進行一次年終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同時對項目進

行年度責任狀的考評。

第七章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

第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並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及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正、副主任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並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項目經理、直接責任人員按《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項目經理部或公司下屬機構發生工傷事故如符合 災害應急防範處置辦法 所規定的範圍的按 災害應急防範處置辦法 處置;不符合的,由項目經理部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質量安全監督部審核後交總經理審批。

第八章 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公司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為主。

一、 獎勵:

1. 項目經理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

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項目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項目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

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核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 處罰:

1、項目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於85分但高於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項目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xx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項目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項目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並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採取防範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章 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暫行規定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xx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牆、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4 擅自改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設備的;

1.6 未經項目批准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髒、廢水的、亂扔煙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宿舍區進行大聲喧譁、吵架、鬥毆、賭博、酗酒的;

1.2 損害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牀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後,不按要求恢復,也不採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煙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

2、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 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10000元, 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

2.2 項目、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准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項目的;

2.4 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2.5 每週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採用其它手段鼓動、 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項目、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 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後,未與項目簽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並開工的;

2.2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築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項目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它資料的。

2.16 因違章指揮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班組成員罰款1000-30000元,班組(隊)長罰款5000-50000元,並由班組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二、獎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 元的獎勵;

1.1 模範遵守公司、項目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200~500 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每月評分季平均分達220分以上(含220分)的;

2.2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項目認定的其它情況。

三、獎罰兑現:

3.1 將罰數額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填寫 獎勵通知單 或 違章罰款單 ,每月與勞務決算書一起報送和兑現。

本規定自ccccccccc年7月10日起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係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係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鑑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六條 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鑑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複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鑑定文書,整理彙總鑑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 鑑定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及時派2名以上鑑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複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鑑定意見及採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 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鑑定文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 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

第十二條 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並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衞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牆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牆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牆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户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築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誌,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佔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並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又不作出採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鑑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採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佈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2

1、目的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質量的安全,儘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

3.1總工辦負責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

3.2行政部負責後勤物資的供給;

3.3各車間、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職責歸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範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範圍等內容;

4.1.2總工辦組織其它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總經理,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1.3總工辦彙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1.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2作業監督

4.2.1總工辦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登高、吊裝、動土、斷路、抽堵盲板、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到安全環保部,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安全下才能作業;

4.2.3總工辦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4.3.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總工辦批准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公司設備,但緊急情況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後必須及時報告和照價補償。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築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保安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阻火器,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總工辦批准,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範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築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行政部保衞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和車間做好聯繫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4.3.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總工辦批准,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4.3.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4.3.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表現評價和續用

4.4.1項目完工後,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4.3對於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後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5、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3

為了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治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打算和年度打算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依照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單位的具體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打算時,一併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併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併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事情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治理與經濟責任制密切掛勾。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範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大範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後嚴格按批准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並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峯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户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户。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並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範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採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並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並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採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後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採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並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乾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户停氣後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後,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錶,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於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5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規範員工作業,確保各項生產安全平穩、有序運行,針對作業區生產現場運行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禁脱崗、睡崗、竄崗、酒後上崗和崗上飲酒。

2、進入油氣區所有人員勞保穿戴齊全規範,嚴格遵守油氣區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崗位人員的安全提示和教育,在崗位人員的陪同下檢查指導工作。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油氣生產場所,進入生產現場人員隨意更改流程,挪用設備。

4、進入生產現場嚴禁吸煙、亂扔煙頭、接打手機和隨意使用明火。

二、油罐安全管理制度:

1、油罐安全附件齊全,每月將阻火器、安全閥、呼吸閥進行清理保養,油罐進出口閘門、阻火器必須有效跨接、防雷防靜電接地線齊全。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量油操作,嚴禁穿帶鐵釘鞋上罐,油罐量油作業必須用標準量油尺選擇上風向量油。夜間上罐量油時必須使用防爆手電,雪天上罐量油前必須先清理乾淨梯子、罐頂積雪,油罐頂嚴禁存放棉紗、量油尺等物品,量完油後,蓋好油罐量油孔,嚴禁將罐內油氣隨意排放。

3、打油泵電機有良好接地,旋轉部位護罩齊全可靠,各連接處嚴禁跑冒滴漏。

三、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按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只有一具儲油罐的井點,最少配備兩具8Kg滅火器和一具35Kg滅火器;兩具或兩具以上儲油罐的井點,最少配備四具8Kg滅火器,兩具35Kg滅火器,進流程井組依據井數適當增加滅火器數量,崗位人員負責每月進行檢查、保養,實行掛牌制。

2、發現有噴管龜裂、壓力不正常、筒體裂口凹陷,壓力錶、鉛封、保險銷損壞等現象及時上報井區更換。

3、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存放,嚴防雨淋、暴曬,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無腐蝕場所。

四、罐車及裝卸油枱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的罐車進入裝卸油台前,必須將車輛防火罩關閉,裝卸完油後,罐車離開裝卸油台方可打開防火罩。

2、裝卸油前,必須接好靜電接地線,熄滅井場加熱爐、明火,待油裝完半小時以後,再按照點火操作規程進行點火。

3、裝卸油現場有滅火器材進行戒備,使用內帶銅絲的裝油鶴管並延伸至罐車底部。裝卸油過程中,罐車駕駛人員必須在駕駛室內戒備,以防發生意外事件時能夠及時駕駛車輛撤離。

4、裝油後,蓋好油罐量油孔,清理乾淨打油泵衞生,打油泵盤根不刺不漏。

5、裝卸油台範圍內嚴禁用明火烘烤車輛,嚴禁在裝卸油台進行車輛維修。

五、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線路必須使用標準符合用電設備功率的電線。用電線路必須走線規範、不得跨越可燃物架設。

2、用電線路由專業電工架設,用絕緣膠帶密封至少3層以上,嚴禁崗位員工私自亂拉亂接、整改線路。

3、所有配電室電纜溝、電纜線必須進行砂封,每天進行檢查,看有無進水、鼠洞等。 4、沒有安裝室內取暖爐的井點,取暖設備只能使用厂部統一配發的電暖器,禁止私自使用電爐子或其他用電設備。

5、取暖設備距離可燃物不少於1米,以防烘烤引發火災。

6、電熱毯只用來人員在睡覺前暖牀使用,人上牀睡覺時必須斷掉電源。 7、人員離開房屋前將取暖設備斷電,防止意外發生。

8、對取暖設備及線路每天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後停止使用並及時向井區彙報以防發生人員觸電事故,嚴禁非電工人員進行各種電路維修。

9、井區電工每週對所有電路進行檢查,對檢查出問題及時整改。

10、所有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票,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後由專業電工接電。

六、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1、點加熱爐,堅持“三先三後”的原則,即先檢查後點火,先點火後開氣,先檢查後離去。堅持“三不點”的原則,沒有檢查不點、有滲漏點不點、爐膛有餘氣沒吹盡不點。

2、使用室內取暖爐穿牆管線上開孔處必須密封,防止氣體竄入駐人房間發生意外。 3、人員在進入廚房之前必須通風半小時以上,嚴防廚房用氣管線泄露人員立即進入後中毒。

4、使用液化氣的井點,氣瓶與爐子(火源)的間隔距離須保持在1.5m以上。液化氣(天然氣)灶具的軟膠管連接處必須用卡子固定牢靠,用完後必須關閉液化氣瓶(井場來氣)總控制閥,嚴禁只關閉灶具開關而不關閉總控制閥。

5、對用氣(套氣及液化氣)設施必須每週用試漏液(肥皂水)檢查各連接處是否有滲漏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井區整改維修。

6、嚴禁在井口排放套氣,進行修井等作業時,必須熄滅井場火炬及井口20米範圍內明火。

7、井場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與井口距離20米之外,正常條件下,火炬處於點燃狀態。

七、分液包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分液包必須放在地面以上,且距離井場內火炬(或別的明火)必須大於20米。

2、從井口至分液包,分液包至火炬氣管線必須有坡度,有利於凝析油凝集排放。

3、分液包上壓力錶安裝齊全並定期校驗,各閥門連接處密封完好,閥門靈活好用。

4、各井點根據凝析油的多少實際安排好排放時間,防止分液包因集液過多而造成管線凍堵。

5、排凝析油前,熄滅井場所有火源,進行風向辨別,排放者必須站在上風口。

6、排放凝析油使用器皿必須是鐵器,排放後的凝析油倒入井場污油池,嚴禁就地排放,嚴禁以各種形式存放,嚴禁用凝析油清洗衣物、擦洗設備。嚴禁將瓦斯油送給老鄉或其他人員。

7、管線及分液包發生凍堵後嚴禁用明火烘烤,毛氈包裹後用開水燙開,防止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

8、分液包非正規壓力容器,所承受壓力不能超過0.2Mpa。井場套氣憋壓使用井口套氣閘門。

八、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隊伍持有作業區開出的有效的開工許可證,方可進入井場施工。

2、施工隊伍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後,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收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並自覺接收崗位人員的監督。

3、作業區與施工隊伍簽訂交叉互管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的職責和施工區域。施工隊伍按照票據上的要求在指定區域內進行施工,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靠近或觸摸電器設備、運轉設備;嚴禁靠近和穿越抽油機;嚴禁啟動或關閉油氣區電器設備、運轉設備的啟動按鈕和開關;嚴禁靠近高壓危險區;靠近運轉設備、電器、配電室施工時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方可施工。

4、施工隊伍在井場進行動土、動火、高處、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吊裝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到作業區辦理相應的票據後方可作業,作業前,雙方負責人、監護人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方可施工並進行全過程監督。

5、施工人員在油氣區內施工時發現油氣刺漏、設備故障、火險等應立即通知崗位人員,嚴禁在油氣泄漏區域內停留,嚴防中毒或其他意外。

九、現場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崗位人員必須勞保齊全上崗,女工將長髮盤起,帶工帽。

2、操作中嚴格按照HSE操作指導書、HSE操作指導卡、標準作業程序,杜絕一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3、上級領導違章指揮,員工有權拒絕,並上報作業區安全辦公室。

4、所有上抽油機的作業嚴禁崗位人員獨立進行,進行抽油機的檢查、保養、維修等作業由井區辦理作業票後,統一安排作業。

5、抽油機在運轉過程中,曲柄護欄必須安裝齊全,有效固定防護。嚴禁在未停機斷電的情況下穿越抽油機、進入抽油機曲柄旋轉區域內、抽油機高空作業。進入抽油機護欄內作業,必須先停機斷電、剎好剎車,鎖好鎖釦,在監護下的監護下方可作業。

6、放置消防器材的地點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生產現場的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7、生產現場保持乾淨整潔,各種施工作業後的垃圾、油污、雜物及時處理。 8、所有的旋轉設備、部位必須安裝防護罩,污油池、蒸發池必須安裝防護欄,沒有治理的泥漿池必須進行有效圈閉,嚴防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9、對不懂的設備、設施嚴禁靠近、觸摸、穿越。

10、在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具備安全作業的情況下,嚴禁進行作業。

十、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反違章六條禁令,井區、施工隊伍在生產現場進行動火、動土、高處、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吊裝、管線解堵、掃現等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厂部、作業區對危險作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厂部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票據後,方可組織實施。

2、井區安排經驗相對豐富,責任心較強的人員進行現場作業監督,監督人嚴格履行的職責,按照票據上的要求逐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卡開相應的流程、進行消防器材戒備、清理現場油污、進行氣體濃度監測等)到位後方可作業。

3、現場監督人按照票據上的要求,填寫好票據上的相應數據,如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後雙方監護人、特種作業人員的簽字確認、現場氣體濃度檢測記錄、施工過程中相關的數據記錄等。

4、雙方監護人嚴密監控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中停止半小時以上開工時需要重新進行安全措施的落實。

5、作業過程中,一項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或者出現其他的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立即停止作業。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6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並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並開展工作。不得委託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並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台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週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7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築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採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後,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並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後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説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後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並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後,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後,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保護現場的措施並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温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於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台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並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製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週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後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製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説明書及安裝技術説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註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8

學 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學生入學、學籍註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複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准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並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户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佈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准公佈,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9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採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並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註欄目中註明並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採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採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鑽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後,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範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儘可能縮短採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後,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於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0

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户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户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理解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户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1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温高處作業: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温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温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2℃及以上時的温度。低温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温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2

1、認真執行《食品衞生法》,嚴格按《食品衞生法》辦事。

2、食堂要劃分衞生責任區,確認責任人,堅持常掃常抹和週末打掃除制度,保持食堂內外環境的清潔衞生。

3、菜要洗乾淨,米要淘乾淨,杜絕飯菜中有異物。

4、加工場所應經常保護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油垢,操作間內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除,以防止孳生蠅蛆等有害昆蟲。

5、加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做到操作間、操作人員、用具、成品、半成品嚴格分開,以防止交叉污染。

6、做好的食品要加蓋紗罩,防止蠅蟲叮、灰塵落。剩飯菜要精心保管,再出售時要加熱、熟煮,嚴禁出售變質食物。

7、炊事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衞生,要常剪指甲、理髮;工作服圍裙要常洗常換。

8、開飯時不準吃東西或抽煙,不準用手抓飯菜。

9、不得帶圍裙上廁所,便後開飯前要洗手。

10、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有傳染病應調崗或辭退。

11、冷葷間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具、專冷藏,使用外進的動物性熟食品要驗收、登記,保證衞生質量。涼拌素菜要炒熟燙透,豆製品做到熟透後再製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原材料,操作過程要嚴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調時要做到燒熟煮透。

13、採購食品時嚴把食品衞生質量關,不得采購禁售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做到專車專運,嚴禁用裝運農藥、化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運輸食品。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3

1. 網絡管理員職責

(1) 網絡設備管理。為機房網絡設備編號、配置、調試及故障維護。

(2) 網絡服務器運行管理。為主機房服務器編號、安裝系統、檢查網絡服務器運行日誌,做好故障維護記錄、更新服務器安全補丁,升級計算機殺毒軟件,並進行殺毒,安裝服務器應用軟件,做好網絡中心機房的安全工作。

(3) 網站開發及維護。負責網的主頁建設、運行維護及版面更新,組織網上信息資源的開發等。

(4) 負責網絡安全和保密工作。檢查網絡服務器安全日誌,定時檢查機房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光纖收發器、管理機等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保持網絡暢通、提高網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水平。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 機房操作規定

網絡管理員對機房、網絡進行操作時必須經過XX處主管領導批准,嚴禁隨意操作、更改機房和網絡配置。重大網絡操作(如系統升級、系統更換、數據轉儲等)應事先書面提出報告,採取妥善措施系統和數據保護性備份後,經XX處領導批准,方可實施操作,並填寫操作記錄。

3. 網絡檢修制度

網絡檢修由網絡管理員進行。網絡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和臨時檢修兩種。檢修的項目涉及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防火牆、網線、UPS電源等公用網絡實體。在網絡出現異常徵兆或故障情況下可進行網絡的臨時檢修。網絡的臨時檢修包括檢查、分析、確定故障設備或故障部位,並進行應急維修。

4. 賬號管理制度

網絡賬號採用分組管理。並詳細登記:用户姓名、處室、賬號名及口令、存取權限等信息。用户賬號下的數據屬各個用户的私人數據,網絡管理員具有管理及備份權限,其他人員均無權訪問(賬號當事人授權訪問情況除外)。網絡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用户的密碼、帳號等保密信息、個人隱私等資料泄露出去。

5. 服務器管理制度

在安裝服務器(或修改服務器配置)時,網管員應提出申請,並對新安裝的或修改的服務器硬件、軟件情況進行登記,填寫“服務器配置登記(更新)表”。“服務器配置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服務器名稱及域名、CPU類型及數量、內存類型及容量、硬盤類型及容量、網卡類型及速率、操作系統類型及版本、服務器邏輯名及IP地址、支撐軟件的配置、應用軟件的配置、硬件及軟件配置的變更情況等。

6.日誌文件管理制度

每週要檢查各個服務器的日誌文件,良好周密的日誌記錄以及細緻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於被攻擊狀態後,網絡信息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彙報。保留所有用户訪問站點的日誌文件,每兩個月要對的日誌文件進行異地備份, 備份日誌不得更改,刻錄光盤保留。

7. 保密制度

(1) 出入管理

機房實行出入控制,外來檢修人員、外來公務人員等進入機房必須由信息化處人員始終陪同,並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禁止攜帶與網絡操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2) 責任分散

操作系統管理、數據庫系統管理、網絡程序設計、網絡數據備份等與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的工作宜由多人承擔;涉及網絡安全的重要網絡操作或實體檢修工作應有兩人(或多人)參與,並通過註冊、記錄、簽字等方式予以證明。

8. 系統安全

未XX處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網絡拓撲結構、網絡設備佈置、服務器配置和網絡參數。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網絡系統,不得篡改系統信息和用户數據。

網絡管理員應及時監控網絡運行狀況,對不成功進入、不成功訪問、越權存取嘗試等進行記錄、整理、分析,並提出針對性措施。

9. 病毒防治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及其有害數據危害網絡安全。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絡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網絡服務器的病毒防治宜由XX處人員負責。網絡客户端的病毒防治宜由其使用者負責,XX處可以給予指導和協助。

10.器材、配件、軟件管理規定

機房器材、配件、軟件、工具一律不得私自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時,必須徵得XX處領導同意。

11.電器安全管理規定

嚴禁在機房內私自配接電器;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懸掛、堆放物品;嚴禁在UPS電源上私拉亂扯用電器;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嚴禁在機房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物品;機房門外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嚴禁在機房內吸煙和亂丟煙。

12.環境衞生管理規定

(1)控制和調節機房的適宜温度和濕度。使夏季温度在20±5℃,冬季温度20±5℃,相對濕度45%~65%。

(2)每天清掃機房衞生,保持機房整潔;嚴禁在機房內吃食物或存放食物,以防止鼠害。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範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並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鑑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範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鑑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 屬於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台、搭建棚蓋或者在天台上建設建(構)築物;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鹼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第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一節 房屋安全鑑定委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鑑定或者經過鑑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節 代為鑑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並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並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託鑑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鑑定決定書,並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後,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鑑定工作。

第三節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鑑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房屋安全鑑定執業註冊證件。對特殊複雜的鑑定項目,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鑑定業務規範和鑑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鑑定活動並製作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並及時送達鑑定委託人。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鑑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鑑。

復鑑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復鑑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鑑結論與原鑑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鑑費用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鑑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彙總表,並於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鑑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鑑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鑑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 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確認。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築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鑑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係人又申請復鑑的,在復鑑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並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並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佈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佈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 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髮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於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髮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後,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併發還房屋,並將剩餘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後,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 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應當自治理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並實施治理,並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於、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 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誌,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藉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衞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採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註銷制度。

第五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颱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妥善的處理措施,並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後,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 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後予以修復。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於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註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註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後,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佈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併委託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託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 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鑑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後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末取得房屋安全鑑定人員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並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後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並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鑑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鑑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5

為促進國小食堂管理的規範化,更好地落實食堂衞生安全責任,依據我校實際,經校委會討論,特制定本食堂餐具消毒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1、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使用後應及時清洗處理,以免招引蚊蠅污染。

2、餐具清洗消毒專人負責,按一刮、二洗、三衝、四消毒、五保潔的順序操作。

3、餐具清洗時必須先用優質洗滌劑混合開水(或温水)浸泡10分鐘以上,然後再清洗,並用流水反覆沖洗,至少三次。

4、沖洗後的餐具必須倒置於蒸汽箱內,使其乾燥,並嚴防再與其他物品接觸,以免污染。

5、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必須蒸汽消毒(20分鐘),消毒好後放置在保潔櫃內,防止再次污染。

6、對餐具衞生狀況國小將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跟工友的工資、聘任掛鈎。

7、上級部門檢查中,餐具消毒達不到要求(由從業人員造成)的,一次責令改正,兩次辭退。

8、每次抽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存檔。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6

1. 目的 確保信息中心機房信息處理設施的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加強機房的安全與管理,做好機房的防火、防盜、防病毒和防泄露等工作,規範機房的管理。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信息中心二層機房的管理。

3. 職責 由系統部負責此規定的執行。

4. 管理規定

1) 機房是網絡服務器及網絡主設備放置和運行的區域,信息中心人員必須 佩戴標識牌進入,本單位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入機房。

2) 經過授權的人員進出機房必須填寫《機房出入登記表》,並由機房管理人 員的陪同,杜絕其他非授權人員以任何理由私自進入機房。

3) 如工作需要,必須進入機房的其他人員(如系統開發人員)應填寫《機 房出入登記表》,由相關人員陪同方可進入;此外,對於一段時間內需要經常出入機房的系統開發人員、動力施工人員等經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後,可辦理臨時的身份標識牌,並在使用完畢後予以收回。

4) 未經信息中心主任授權,信息中心機房內的任何設備不準搬出機房。外 來設備也不準擅自進入機房。

5) 入機房請在門廳套鞋套或更換機房專用鞋,參觀機房應提前提交報機房 管理員,安排參觀時間。

6) 信息中心的保安人員,在機房有突發事件(如火災等)時,可不經過請 示直接進入機房,協助機房管理人員處理突發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7) 機房內的各種服務器等重要設備,應對其實行口令保護,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工作人員才能進入系統進行操作。

8) 機房設備必須有明確的系統標籤並註明責任人;責任人只對自己負責的 設備有處理權,無權動用自己負責設備以外的其他機房設備。

9) 系統管理人員進入機房時,應該檢查機房內設備、電源、配電線路的可 靠運行情況,發現故障或薄弱點及時排除。

10) 機房內各種設備、物品應保持原位置、不得隨意變更、移動;各種工具、 磁帶、磁盤、資料用後應歸放原位,並保持整齊。

11) 保持機房整潔安靜,嚴禁在機房喧譁、吃零食、亂扔廢品雜物,嚴禁在 機房會客及從事任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12) 機房温濕度要求:

正常温度範圍:20~25℃; 正常濕度範圍:20~60%。

13) 對機房有防靜電要求的設備進行維護時,維護人員應配戴防靜電腕套進 行作業。

14) 發現機房內有任何煙霧或火焰,首先切斷局部電源(每個值班人員均應 清楚電源開關位置,並確保其通路暢通無阻)。

15) 煙霧、火情產生處,必須立即檢查原因、報警、同時採取一切措施全力 滅火,尤其應注意活動地板下的情況。

16) 對於火情嚴重的,必須立即報警、人員儘快撤離,並立刻啟用氣體滅火 系統。

17) 發現有嚴重水情時,立即切斷電源,採取一切措施全力排水;對無法控 制的嚴重水情,要立即報警。

18) 機房消防安全要求:

要強化機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對計算機、服務器等設備內部的電源 及機房內部的電器設備、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下班離開機房必須關燈鎖門。除特殊需要外,一般設備應切斷電源。

機房內嚴禁存放腐蝕性和易燃易爆物品。在機房內維修設備時儘量 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易熔劑,如確需使用時,應控制用量,隨用隨取。

在機房中維修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安全用電規定,並及時清除維修 使用的易燃洗劑、紙張和紙盒等。

保持機房通道暢通。機房內的信號線、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 嚴格按規範要求進行鋪設、安裝,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保證機房配備的氣體滅火系統、火災探測器和噴淋系統時刻處於正 常工作狀態。

計算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不得隨意在機房的電源上連接使 用任何與主機和網絡服務器無關的電器設備,嚴禁亂動電閘和消防器材。

在機房工作的管理人員進入機房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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