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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6篇)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6篇)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

學 籍 管 理 制 度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6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學生入學、學籍註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複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准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並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户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佈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准公佈,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並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並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繫、提醒、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後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後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並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並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繫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説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複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複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説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國小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户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户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理解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户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裏,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註明是借讀,並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户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國小借讀生畢業後,須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國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羣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准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於嚴格控制中國小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並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國小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並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貼合國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並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一樣狀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佈。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5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大學聯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週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户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户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併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户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説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户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擬到非户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大學聯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大學聯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大學聯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説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説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准,並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衞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衞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衞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衞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颱風、暴雨)前後,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羣眾用餐衞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羣眾用餐配送單位衞生規範》,嚴格遵守衞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衞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衞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衞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衞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羣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羣眾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衞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衞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衞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衞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衞生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絕不烹製。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不得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餚着重體現菜品特色,感觀性強,做到可口易於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衞生安全。

肉類食品烹調後應無血、無毛、無污物、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好的菜、加工後的熟製品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並有序排放於熟食台。

烹調後的菜必須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後剩餘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品與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温徹底加熱,在經過試嘗後、確認感觀無異樣、無異味後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後,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衝洗乾淨。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地面無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沖洗乾淨。

七、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衞生要求做好個人衞生。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1.1確保生產現場人員和作業符合要求,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衞生生產;

適用於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1.2生產現場衞生要求執行《衞生控制程序》。

2 職責

2.1 生產工程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2.2生產工程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3 工作程序

3.1.1 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3.1.2 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範意外的方法。

3.1.3 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3.2 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3.2.1 定置管理

a) 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範圍,嚴禁串崗;

b) 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 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 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3.2.2 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a) 有物必有位:生產現場物品各有其位,分區存放,位置明確;有位必分類:生產現場物品按照工藝和檢驗狀態,逐一分類;

b) 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範;

c)按區越定置:認真分析繪製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佔用通道。

3.2.3 整理整頓要求

a) 整理:效率和安全始於整理。把要與不要的人、事、物分開。對於生產現場不需要的堅決從生產現場清除掉;

b) 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雜物。

d) 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 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煙;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3.3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

3.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範意外的方法。

3.3.2 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誌、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範設施。

3.3.3 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3.3.4 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採取應急措施,儘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開展“創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雲岡礦《安全管理考核細則及處罰規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着裝整齊、有帽籤,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後不得吸煙,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着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要求操作,並協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行檢身制度。發現擅自脱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後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並株連其單位值班幹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後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後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並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車廂進行檢查,對發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並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幹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後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罰款200元。

12、盤區斜井不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區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小絞車操作規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現一台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道岔有參數牌板,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行為,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工未向調度室、安監站值班室彙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幹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幹部、安監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瞎炮不按規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幹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採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樑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樑和前探樑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樑或前探樑不接頂(不連續)罰當班上崗幹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樑或主頂樑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幹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6、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採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幹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乾淨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為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誌牌。每缺一塊標誌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樑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程規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為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並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築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後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乾淨,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於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於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採用補打錨杆(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採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管理規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後,貫通點周圍50m範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並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幹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製,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規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於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杆(索)壓力錶的,必須按規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杆(索)壓力錶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杆(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杆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杆,每組不少於3根,錨杆角度不小於75°,並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於100N.m),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錨杆託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於3cm,圓鋼錨杆錨固力不小於5噸,螺紋鋼錨杆錨固力不小於7噸,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幹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於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鬆動,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外露長度不大於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幹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3、電氣設備三台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規範,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台/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定整定值的,每發現一台/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確保駕乘人員及車輛安全,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直屬機關及下屬各地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

一、車輛管理歸屬

1. 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車輛管理形式。即:使用部門管理,單位綜合部統一管理,總務人事部統一管理。

2.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確定後,要明確各車輛的管理人。

3. 各單位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安全員、副總經理、安全主要負責人均有對車輛安全管理的服務、引導、監督、獎懲職責。

4.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信息以安全辦所規定格式上報至安全辦。車輛管理信息變更的,在變更後2個工作日內上報安全辦。

二、車輛檢查、保養、維修

(一)車輛檢查

1. 日查

⑴ 專職司機或車輛管理員於每天晨會後對車輛外觀、油量、防凍液、玻璃水、輪胎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需加補的加補,需維護的維護,需報修的報修。

⑵ 專職司機每日下班前需對車輛外觀、輪胎胎壓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胎壓不達標準的及時進行補充。

2、月查。

每月最後3天,選擇適合時間對車輛底盤、發動機傳動部件,對機油油量、顏色、有無明顯雜質等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需維修的,及時申請。

(二)、車輛保養項目:更換機油、機濾、空濾、玻璃水。

依據車輛的品牌、車型、單次保養里程、保養項目的要求,及時申請,在公司相

應服務站保養。

各單位車輛保養里程及相應保養項目,按安全辦所定格式上報安全辦。

(三)、車輛維修

1、因行使程的正常磨損而發生的故障的維修,向公司申請,並在公司相應服務站維修。

2、因檢查不及時、維護不到位造成的故障的維修,申請維修時需説明原因,並加附已擬定的本次維修費用各相關責任人承擔的數額。

3、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維修,在公司相應的服務站維修。

4、公司沒有相應服務站,單位擬定維修廠,報公司批准後執行。

5、所有維修必須向公司申請,經公司批准。

三、車輛年檢辦理及保險繳納

1. 車輛管理人員要依據車輛年檢時限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辦理年檢。

2. 車輛保險的繳納由車輛管理人申請辦理。

3. 投保公司、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按公司規定執行。

四、派車單制度

1. 派車單內容及格式由公司綜合部確定,派車單的印製由公司綜合部辦理,派車單印製費用由使用單位擔負。

2. …….市內的辦公、業務用車均需填寫派車單,派車單需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簽字後方可出車。

3. 到……市以外地區辦理業務,派車單需再經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簽字。

4. 派車單填寫應清晰、完整、真實。

5. 車輛管理員每週一將上週派車單信息記入電子管理檔案。每月1~5號將上月派車單依續裝訂,並歸檔。

五、準駕制度(另單獨行文)

六、辦公車安全管理

1. 執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2. 行車前依派車單目的地,按順暢、節約的原則合理規劃行車路線。

3. 如因工作需要變更預訂路線或返回時間推遲,均需及時向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電話請示,得到批准後方可。

4.因工作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到公司用,必須報經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批准;因工作,車輛當晚不開回公司的,須報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批准,車輛管理人需到門衞更改預計返回時間。

5. 車輛外出停放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需防備環境因素的損壞,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6. 到,……市以外地區辦理業務的用車

⑴ 須選擇車況較好的車輛。

⑵ 司機若不是本車專職司機,司機應對車輛按日查要求對車輛進行檢查,並做好交接記錄。車輛返回後,司機要與車輛管理員一同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

⑶ 司機必須符合準駕要求。

⑷ 出差前司機要認真查詢行程路線,對路線、路況有大致瞭解。

⑸ 因天氣、業務等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要向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彙報。車輛管理人要到門衞更改派車單預計返回時間。

七、……..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處理原則:反應迅速、領導關注、損失盡小、追究責任、引以為戒。

二、事故彙報程序、彙報時限:

1、當值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122或110。

2、當值司機報122後立即向車輛管理人報告;當值司機在報110後立即向安全員報告。

3、車輛管理人、安全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一步流程,或安排當值司機報保險公司或向上一級領導彙報後進行下一步流程,但須在兩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辦。

4、事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處理,專人負責理賠。

5、事故賠付、理賠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報告交至公司安全辦。事故報告應包含或提交:① 事故經過及交警對責任的認定情況,提交交警認定書複印件;②賠付、理賠及車輛維修情況,提交理賠款到賬賬單複印件、我公司車輛維修工單複印件,我方主要責任以上情況的提供對方車輛維修發票複印件;③ 對本次事故的處理意見;④本次事故後,進行的安全教育及採取的防範措施,提交教育、培訓會會議記錄複印件及會議場景照片(電子版)。

8、公司研究並作出處理決定。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用車範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准後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准。辦公室要建立出車台賬,司機出車歸來後,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彙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後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彙報。不經批准,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並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准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並在機關內部公佈。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説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説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准後,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佈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衞生問題,要提出批評並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鈎,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到實處,努力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並考核其執行情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衞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衞生管理,接受衞生防疫部門監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並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衞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衞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並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衞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範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衞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衞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區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衞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衞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於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衞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温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為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後,要採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遊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槓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鬥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牆。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並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設備,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編寫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並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採購申請單採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製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台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物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MSDS)、安全標籤;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並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後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説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倉庫應採取降温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温濕度計。嚴格控制温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繫並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衞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清潔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繫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燬、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燬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安全主任批准後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燬。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説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後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於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週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週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誌,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後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乾淨,防止鏽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鑑定書複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櫃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縣司法局網絡中心機房管理制度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心機房,保證網絡系統安全、高效運行和使用,結合本局網絡結構和運行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標是保證中心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具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環境。

2、機房日常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3、機房鑰匙要嚴格保管,不得隨意轉借,一旦丟失要及時報告並積極尋找,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4、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進入機房,更不得動用機房設備、物品和資料,若因工作需要,相關人員需要進入機房操作必須經過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員的指導或協同下進行。

5、機房應保持清潔、衞生,温度、濕度適可,機房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無關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品進入機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制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機房工作人員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正常。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切斷電源、報警、使用滅火設備等正確方式予以處理。

7、硬件設備要注意維護和保養,做到設備卡相符、設備使用狀態記錄完整。

8、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廣域網的運行情況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網管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要做好詳細記錄。

9、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嚴格保密服務器的各種帳號,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10、網管人員要對數據流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除塵濾佈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管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施修改。

二、設備管理

1、網管人員對各種網絡設備的使用須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説明書進行。

2、經常對硬件設備進行檢查、測試和修理,確保其運行完好。

3、所有貴重設備均由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專業人員單獨操作。

4、中心機房的所有設備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況經批准後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間如有損壞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員負責賠償。

5、硬件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及時上報,填寫報告單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6、中心機房及其附屬設備的管理(登記)與維修由網管人員負責。設備管理人員每半年要核准一次設備登記情況。

7、中心機房主機(系統服務器)、網絡服務器及其外圍設備由網管人員每週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和維護,尤其是設備供電、運行狀態是否正常等要時常檢查和維護。

三、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管理

1、軟件要定期進行系統維護與備份,備份至少保持一式兩套,並存放在温度濕度適宜的磁介質庫存中。

2、應用軟件、應用數據應根據運行頻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備份工作,備份軟件和數據應存放在磁介質庫存中。

3、應用軟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質上備份以外,網管員應自己進行備份,以防應用程序發生意外,難以恢復。

4、為了便於對系統軟件進行應用和管理,機房中須備有與系統軟件有關的使用手冊和各種指南等資料,以便維護人員查閲。其資料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機房。 四、計算機病毒防範管理

1、網管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服務器),發現病毒應立即處理。

2、壓濾機濾布廠家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並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領導許可,網管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實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五、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和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網管人員製作數據的備份要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由網管人員負責保管,備份的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備。

六、安全檢查管理

1、中心機房安全是關係到行業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證各個業務系統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堅持定期安全檢查。

2、中心機房自檢每年進行一次,且須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進行限期整改。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衞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衞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並向綜合部門彙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着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誌、睡覺、洗澡、閒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繫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餐廳整潔明亮,餐桌上無灰塵,地面無垃圾,凳子無髒水、灰塵等。地面要求乾淨,每天至少要清掃、拖洗2—3次,餐桌要隨時清理,保證餐廳整潔衞生。食堂門外無雜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掃1—2次。食堂窗户要求每週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無灰塵、無痕跡,保證清潔明亮。

二、食堂廚房保持整潔,地面保持乾燥、無垃圾雜物;炊具、廚具每天使用後清洗乾淨,整齊有序地擺放,牆壁無灰塵。食堂所有碗、筷、湯匙用後要清洗乾淨,並及時放進消毒櫃。

三、食品生熟要分開,保證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四、蔬菜、肉類加工時,要先清洗乾淨方可進入蒸、炒、煮、爆等烹飪程序。

五、嚴格執行食品衞生制度,對腐爛變質、生蟲、生黴物質堅決做到採購不買,食品加工人員不加工。

六、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裝整齊、乾淨,儀容端正。要搞好個人衞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洗澡,工作時不允許戴戒指、手鍊等飾品。

七、食堂工作人員每年參加一次由衞生防疫部門組織的體檢,持有健康證者方可上崗。

八、庫房整潔、明亮,物資堆放有序,米、面及幹雜品不得擺放在地上。

九、廚房工作人員必須適當維持買飯買菜時的秩序,樹立員工自覺排隊打飯、打菜的習慣。

十、望各位員工大力支持食堂的工作,以保持餐廳內外的環境衞生。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學校要建立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衞生管理人員,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

2、學校食堂必須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堂經營活動,並且在衞生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複驗手續。

3、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工作期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養成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

4、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孳生的條件。

5、嚴格把好食品採購關。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索證登記制度,並設置檔案;食品採購的場所應相對固定,以保證所採購食品的質量;禁止採購過期變質等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

6、嚴把供餐衞生質量關。食堂炊事員必須採用新鮮潔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於70℃;加工後的熟製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在烹調後到出售前,若超過2小時的,應當置於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8、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飯菜,不得製售冷葷涼菜。

9、公用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衞生標準。消毒後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10、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11、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須有明顯的標誌,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12、外購訂餐時,必須索取送餐者有效的衞生許可證複印件,送餐者衞生許可證上必須註明“送餐”的許可項目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蘭州鐵路局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管理實施辦法》、敦煌鐵路公司和集團公司《20__年質量安全工作要點》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的戰略部署,建設規範、系統、高效的安全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項目安全生產的持續穩定的要求,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風險管理國家標準和鐵道部的指導意見,結合現有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本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把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徹施工作業全過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和風險監控,不斷增強全體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不斷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減少或消除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

第二章 項目安全風險評價

第三條 項目部對管段內所有施工作業工點,依據施組設計和施工計劃安排,按照適度超前和後伸的原則,分別對施工安全、質量進行風險梳理和分類,並適時進行動態更新和明示,按照事前識別、事中控制、事後分析的要求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採用“年公佈,月梳理,日卡控”的管理方法推進安全風險評價情況,實施風險識別的分析、評估和卡控的閉環管理。

第五條 年公佈

運用風險管理的理論和方法,按照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從人員素質、崗位作業、管理制度、現場操作等多方面分別對安全、質量風險事件和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並對其產生的可能性、危害性進行綜合分析、判別,找準關鍵風險點,並對風險等級進行評估、編號、彙總,制定出本項目的《安全風險識別年度管理台賬》,並對參建當金山隧道的分部進行風險公告。

第六條 月梳理

1、根據《安全風險識別年度管理台賬》所列的安全風險事件,進行每月安全風險分析例會,對上月的安全風險控制情況進行評價,分析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梳理下月安全風險點,編制下月《月度安全風險應對計劃責任展開表》。

2、項目部監督分部在隧道施工現場豎牌明示的《展開表》,《展開表》要根據工程不同階段不同環節的安全風險要點進行動態展示。分部要將明示的相關內容納入各專業,各工種,各崗位的班前安全講話和班前安全交底。

3、由分部將根據《展開表》進行強化人員和設備等的資源配置,加強現場技術保障,逐項落實應對措施,全面落實過程控制標準化和現場管理標準化,切實開展好風險應對工作。

4、進一步健全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落實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規範應急處置流程,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條 日卡控

1、根據《月度安全風險應對計劃責任展示表》所列的風險事件,加強風險動態過程卡控,嚴密盯控工程風險的受控狀態,注意潛在和未知風險,每日對已識別的風險進行跟蹤,檢查,監測殘餘風險,觀察記錄其變化,並採取相應的手段,及時調整應對計劃,消除和控制已知風險因素,並編制《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空表》,在各施工工點分別建立台賬,台賬放在洞口值班室,由各隧道隊負責管理。

2、隧道架子隊每日對初態卡控過程進行跟蹤,紀實,分析,檢驗應對,防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出現殘留風險,並在《施工日誌》和《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控表》中記錄。

第三章 責任分工

第八條 針對風險識別分析登記表所列風險問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逐級負責、專業負責、分工負責、崗位負責”的要求,一一對應措施,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並形成《安全風險責任包保責任表》,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九條 項目部職責

1、制定施工階段《項目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2、通過風險識別,分析,評估,建立《安全風險識別年度管理台賬》。

3、聯合分部開展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十條 分部職責

1、開展分部的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2、初態跟蹤風險變化狀態,根據風險監測及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

3、對施工人員進行風險交底和崗前培訓,負責施工現場的《月度安全風險應對計劃責任展開表》的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架子隊職責

1、對各工點安全風險卡控情況進行跟蹤並記錄《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控表》。

2、配合項目部和分部的各項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 對分析出的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編入標準化管理制度或管理辦法,並組織進行培訓學習。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前,根據已辨識出施工中存在的危險源,將安全技術要求納入項目和工點技術交底中,如《爆破工程技術交底》、《開挖作業技術交底》、《噴射混凝土安全技術交底》、《鋼支撐技術交底》等。

第十四條 施工前,根據工地安全標準或安全管理方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機具、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對關鍵工序的操作、管理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達到相應的安全能力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管理方案規定的其他負有監控職責的人員,必須對已開工的工程實施工地安全標準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情況和相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情況填入每日的《安全日誌》、《工點危險源監控記錄表》、《安全員巡查記錄》《防洪巡查記錄表》、《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控表》進行登記。對存在的有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或事件,立即進行組織;對於嚴重威脅操作人員安全的行為,有權要求立即停止工作。

第十七條 於施工中出現的事故、未遂事故、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和上級指出的缺陷,應及時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必要時請上級相關部門人員及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調查分析,擬定並評審糾正與預防措施,並對專門的安全管理方案進行必要的變更;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要評審其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並進行相應的修改並實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糾正與預防措施完成後,應作專門的記錄。對應上級指出的缺陷,要將實施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專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一個重大控制風險事件或風險工點結束後,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對照風險事件和處置方案,及時組織檢查、驗收,做出風險處置結果的評估,形成《安全質量風險處置結果評價表》。當處置結果有殘餘風險時,應對殘餘風險進行認定、明示,制定需要關注問題的提示卡,填寫需要關注的內容,提醒下道工序或接收單位注意,以便持續改進,全面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第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或上級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係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係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鑑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六條 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鑑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複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鑑定文書,整理彙總鑑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 鑑定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及時派2名以上鑑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複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鑑定意見及採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 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鑑定文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 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

第十二條 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並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衞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牆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牆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牆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户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築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誌,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佔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並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又不作出採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鑑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採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佈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築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佈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__)填報《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申請表》,並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企業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並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監理企業《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後,5日內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變更價款,按照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增加費,作為與其餘安全生產費用同期支付的依據。辦理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竣工結算價為依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 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户核算。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佔。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核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範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核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在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有關內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監理企業未按本規定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支付計劃的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為加強我市校園網絡安全管理,確保校園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依據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網絡信息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校長擔任,負責校園內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學校網絡管理員負責全校網絡及信息具體安全工作,對校園網和上網信息進行審查和監控。

二、校園網用户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祕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閲、傳播違法內容。嚴禁制造和輸入計算機病毒。

三、學校要對教師和網絡用户定期進行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相關教育,增強防範意識。

四、校園網要有防火牆和防病毒軟件。學校網管員對校園網設備和線路,進行統一管理,其它個人禁止擅自打開計算機主機機箱,禁止擅自移動計算機、線路及附屬設備,禁止擅自將計算機設備外借。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網絡設置。

五、校園網設備,要按分配的使用權限來使用,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對服務器、路由器、交換機等重要網絡設備,要由網管員進行管理。

六、嚴格遵守網絡保密制度,不得將已知的用户名、密碼、口令、地址外泄。對於有版權保護的計算機軟件禁止任何科室和個人擅自對外提供。

七、網絡管理員定期彙報及網絡事故隨時報告制度,及時解決突發事件和問題。校園網服務器發生案件、遭到黑客攻擊後,網管員必須及時處理,必要時通過學校領導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機房及各功能室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電源防護、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震、防靜電等工作,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和報警裝置,人離關窗鎖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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