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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

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

為維護學校和幼兒園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公安機關的職責,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

一、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二、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

三、根據需要向學校、幼兒園派駐保安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

四、選派民警擔任中國小和幼兒園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負責治安防範、交通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園工作一次。

五、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國小、幼兒園上學、放學時,派民警或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六、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七、在城市學校、幼兒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置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方便接送學生車輛停放。

八、對寄宿制的學校、幼兒園,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對其他學校、幼兒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並督促、指導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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