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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20日發佈)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加強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的管理,使新聞宣傳更好地為博湖縣改革和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以及博湖縣行業的中心工作;必須堅持團結、穩定、鼓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把握正確的導向,遵循客觀、準確、及時、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在博湖縣新聞宣傳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新聞出版和博湖縣的保密規定,統一宣傳口徑,嚴防發生泄密事件。

第四條 博湖縣宣傳是一項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的工作,應嚴格審批制度,加強統一管理。

第五條 根據博湖縣“三定”方案,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由縣委宣傳部歸口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博湖縣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和縣屬企事業單位新聞宣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聞發佈會

第七條 凡對博湖縣事業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和事件,需及時向國內外介紹的,可舉辦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主要內容:

(一)國家頒佈的有關博湖縣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博湖縣頒佈的重要部門規章和重要行業技術標準;

(三)博湖縣改革與發展的重大舉措及成就;

(四)局級以上評定的最新博湖縣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發佈的內容。

第八條 新聞發佈全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一般應在新聞發佈會前15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擬發佈內容的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根據發佈會的內容,擬定舉辦新聞發佈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登記備案。

第九條 新聞發佈會由兩辦及縣委宣傳部領導主持。新聞發言人發佈新聞,有關領導負責介紹新聞發佈會的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第十條 新聞發佈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對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的,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並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如舉辦新聞發佈會,必須在舉辦日期15日前報縣政辦審核,持審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縣委宣傳部辦理登記手續,批准後可自行組織。

任何單位不得用博湖縣的名義舉辦新聞發佈會。

第十二條 縣直屬企事業單位產品上市等商業活動一般不宜舉辦新聞發佈會。凡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技術專利等內容的新聞發佈會,申報時應提供質量、監督、檢驗、專利等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

第三章 新聞通氣會

第十三條 根據博湖縣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範圍內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通報情況,可召開新聞通氣會。主要內容:

(一)博湖縣頒佈的部門規章、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文件;

(二)博湖縣制定的工作規劃、要點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縣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

(四)各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組織的重要業務活動;

(五)經局領導批准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新聞通氣會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須在新聞通氣會前15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需要通報的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擬定召開新聞通氣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新聞通氣會由縣委宣傳部組織,縣主管領導主持,部門領導負責通報具體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第十六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召開新聞通氣會,必須報送博湖縣縣委宣傳部備案,備案後可自行組織。

第十七條 新聞通氣會不邀請境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

第四章 記者招待會

第十八條 凡以回答記者提問為主的事項,可舉行記者招待會。主要內容:

(一)縣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的專業性、專題性工作;

(二)在社會上有影響的有關博湖縣的事件或活動;

(三)博湖縣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大項目或事件;

(四)各種必要的答謝活動。

第十九條 記者招待會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在記者招待會前15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擬定舉行記者招待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記者招待會由縣委宣傳部組織,縣主管領導主持,部門領導負責回答記者提問。

第二十一條 記者招待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對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的,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組織,並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個別確需舉行的,應提前15日報博湖縣縣委宣傳部審核批准,批准後可自行組織。

第五章 記者採訪

第二十三條 國內記者採訪縣領導,由縣委宣傳部會商辦公室,經領導同意後予發安排。根據採訪提綱,由相關部門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國內記者對各部門的專題採訪,由縣委宣傳部商相關部門領導,確定接談人員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境外記者的採訪事宜,由縣委宣傳部會同外事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定接待採訪計劃,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內記者採訪縣屬企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區外記者採訪縣屬企事業單位,由各單位擬定接待採訪計劃,報本單位領導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境外新聞機構記者的電話採訪,遇有特殊情況,縣委宣傳部與外事部門商議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按批准口徑答問。

第六章 新聞報道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到博湖縣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較強的報道,發表前要遵循宣傳紀律報送博湖縣委宣傳部審閲。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重大政治社會事件、惡性事故、涉外和涉台港澳事件等)的報道,要加強統一管理。博湖縣突發事件的報道,由縣委宣傳部歸口協調,報請縣主管領導批准或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對外報道或對外闢謠工作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後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條 對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的報道,應注意保持社會安定,有利於博湖縣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報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數字、重要情節,一定要核實清楚,並經博湖縣委宣傳部審閲蓋章後,方可發表。

第三十三條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舉辦的重要活動,需邀請新聞單位出席並做報道的,有關部門應提前10日與縣委宣傳部聯繫,由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邀請新聞單位。

第三十四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組織的重大新聞宣傳報道,需報送博湖縣縣委宣傳部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博湖縣組織的新聞宣傳活動所需材料,由相關部門起草,縣委宣傳部或主管領導審定,有關費用由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六條 如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視情節的輕重,對負直接責任的有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博湖縣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博湖縣委員會辦公室 博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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