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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目錄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本和負債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六章 資金運用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營核算,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依法登記註冊,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附屬的獨立核算非保險企業,分別按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

第三條 公司應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公司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複製件,辦理財政登記。

公司發生遷移、合併、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複製件。

第四條 公司核算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五條 公司應實行“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繳納國家税收,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保險、財政、税收政策,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 資本和負債

第七條 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採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

公司籌集的資本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港澳台資本和外商資本等。

採用吸收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採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按照股票面值計價。

公司籌集的資本,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公司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投資各方必須按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付資本。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協議的約定,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未按投資合同、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籌集的資本,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條 公司在籌集資本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應將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淨值和在建工程餘額之和佔淨資產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應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拆入資金、存入保證金、保户儲金、應付福利費、應交税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付、預收款項、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等。

長期負債是指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以上應償還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住房週轉金、其他長期應付款項、保險保障基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

第十四條 公司的負債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債券按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衝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公司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應在債券到期前分期攤入成本。

第十五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應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和付費標準支付利息和費用。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流動資產。

第十七條 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

第十八條 公司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保費、應收利息、應收分保帳款、預付賠款、其他應收及預付款等。

預付賠款是指公司因理賠需要預先支付的款項。預付金額不得超過估損金額的50%,待損失核實後再差額結案。預付賠款原則上不應跨年度,確需跨年度的,須在年終決算報告中説明。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清理和對帳制度。

第十九條 應收帳款發生的壞帳損失按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銷。

公司的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計提壞帳準備金的公司發生的壞帳損失,衝減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公司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公司成本。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等。

不屬於經營中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

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企業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摺合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三)中小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金額計價;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費用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耕地佔用税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二條 公司理賠過程中收回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以拍賣等方式變現;不能變現的,固定資產淨值和在建工程餘額之和佔淨資產的比重低於50%時,公司可自主決定留用並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同時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入其他營業收入;固定資產淨值和在建工程餘額之和佔淨資產的比重高於50%時,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公司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公司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或者發生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併、清算事宜時,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六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按規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得衝減資本。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各類設備;

(三)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以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破產、關停公司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或規定的總工作台時)計算確定。

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至5%確定。個別公司某些固定資產淨殘值比例低於3%或高於5%的,由公司自主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基礎上,確定具體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固定資產,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公式:

1-預計淨殘值率

年折舊率=--------×100%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原值×年折舊率

季折舊額=-------

原值×年折舊率

月折舊額=-------

12

(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

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

每台班折舊額=-------------

規定的總工作台時數

(三)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淨值×年折舊率

季折舊額=-------

淨值×年折舊率

月折舊額=-------

12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公司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2年內,將淨值平均攤銷。

(四)年數總和法的計算公式:

2×(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

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年折舊率

季折舊額=------------------

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年折舊率

月折舊額=------------------

12

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公司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採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住房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四)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計價。

除公司合併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公司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二)法律無規定有效使用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公司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第三十八條 公司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淨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計入公司的其他營業收入。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公司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兑淨損失等支出。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兑損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公司的開辦費。開辦費自公司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不超過5年。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四十條 公司的其他資產包括凍結存款、凍結物資、訴訟中的財產以及理賠中收回的待處理財產和保險業務中取得的抵債物品等。

第六章 資金運用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根據國家財政、税收、保險政策和有關法規運用資金,遵循安全性原則,堅持穩健經營,提高償付能力,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接受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四十四條 投資收益按下列原則確認:

(一)公司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實際支付價款中包括應計利息的,按照減去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其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二)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衝減或增加債券利息收入。

(三)公司出售有價證券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公司中途出售債券的實際款項與帳面成本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四)公司按國家規定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計入投資收益。

(五)公司對外投資沒有控制權的採用成本法核算,擁有控制權的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依據合同、協議規定到期收回投資額與帳面價值的差額,如為淨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淨損失,衝減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六條 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賠款支出、給付支出和退保金、分保業務支出、代理手續費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預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業務管理費、保險保障基金、準備金提轉差以及其他有關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公司成本和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一)賠款支出。指公司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按保險合同規定支付給投保人的賠款。包括支付的理賠勘查支出、攤回分保賠款支出等。

理賠勘查支出是指公司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承保的保險標的損失進行估損鑑定等發生的支出。

攤回分保賠款支出是指分出分保公司分出分保業務發生賠款後收到分入分保公司支付的應由其承擔的賠款支出。攤回分保賠款支出抵減賠款支出。

(二)給付支出和退保金。包括死傷醫療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退保金等。

1、死傷醫療給付。指公司經營的人身險業務中,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傷殘、醫療等事故時,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金。

2、滿期給付。指公司經營的長期人身險業務中,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時,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支付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3、年金給付。指公司經營的長期人身險業務中,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條款規定的年限,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支付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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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保金。指公司經營的長期人身險業務中,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按保險條款規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退保金。

(三)分保業務支出。包括分出保費、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

1、分出保費。指分出分保公司發生分出分保業務時,向分入分保公司支付的保費。

2、分保賠款支出。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業務時,因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向分出分保公司支付的應承擔的賠款支出。

3、分保費用支出。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業務時,向分出分保公司支付的應承擔的各項支出,包括營業費用、代理手續費和營業税金及附加等。

(四)代理手續費支出及佣金支出。

1、代理手續費支出。指公司向受其委託,並在其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但代理手續費支付總額最高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8%。

2、佣金支出。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支出。佣金最高支付總額不得突破繳費期內實收保費的5%。

已支付佣金的營銷業務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續費。

3、公司直銷保險業務不得對外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佣金。

直銷保險業務是指公司不通過保險代理人而直接經營的保險業務。

4、除個人代理人外,公司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佣金。

(五)防預費。指公司為防止保險事故發生,經被保險人同意,對保險標的採取安全防預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支付防預費的標準: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控制使用;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控制使用。

(六)業務宣傳費。指公司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開業不滿三年的公司,按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9‰掌握使用;開業滿三年以上的公司按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6‰掌握使用。

(七)業務招待費。指公司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業務交際費用。按不超過營業收入的3‰掌握使用。

(八)固定資產折舊費。

(九)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公司應按上年末長期投資餘額的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年末餘額達到上年末長期投資餘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

(十)提取壞帳準備金。公司應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1%提取壞帳準備金,用於核銷公司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

公司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計入當年成本;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帳損失,增加壞帳準備金。

壞帳準備金在年末超過或未達到應收帳款餘額1%的,差額衝減或補提。

當年應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本年末應收帳款餘額×1%-上年末壞帳準備金餘額

(十一)提取呆帳準備金。公司應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差額提取呆帳準備金,並在成本中列支,用於核銷公司發生的呆帳損失。

當年應提取的呆帳準備金=本年末各項貸款餘額×1%-上年末呆帳準備金餘額

(十二)業務管理費。包括:電子設備運轉費、安全防衞費、保險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職工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中小企業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税金、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席位費、諮詢費、無形資產攤銷(不包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其他資產攤銷、社會統籌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車船使用費(含燃料費)、住房公積金、上交管理費、銀行結算費、同業公會會費、學會會費等。

職工工資指公司在職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職工福利費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工會使用。

職工教育經費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於職工教育開支。

住房公積金指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列支的公司職工住房補貼。

勞動保險費指公司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公司按規定提取的職工退休養老醫療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保險費指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待業保險基金及殘廢人就業金等。

差旅費標準由公司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税金指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應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審計費指公司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諮詢費指公司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董事會費指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車船使用費指公司機動車船所需的燃料、輔助油料、養路、車檢等費用。

上交管理費指公司按規定上交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費用。

銀行結算費指公司按規定支付給銀行的匯兑、結算郵費、電匯費、手續費以及向銀行購買專用憑證的費用。

同業公會會費、學會會費是指公司向保險同業公會或保險學會交納的費用。

(十三)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達到總資產的6%時,停止提取。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十四)各項準備金提轉差。指公司本期(或本年)應提取的各項準備金與上期(或上年)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差額。

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1、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指公司對在保單有效期內發生的未決賠款所計提的賠款準備。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

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本期應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上期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

2、提取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指公司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提取的賠款準備。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

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本年應提取的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上年末提取的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

3、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損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非壽險保單,為承擔跨年度責任提取的賠款準備。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本期應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有條件的公司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可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動,應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4、提取長期責任準備金。指損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類非人身險業務,在業務未到結算損益年度時,公司在年終按業務到期年份將歷年累計的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的差額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本年應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上年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5、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指經營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險業務的公司對保單生效後應承擔的未到期責任,依據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本年應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上年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本年應提取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上年提取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公司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計算方法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提取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動,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十五)攤回分保費用支出。指分出分保公司發生分出分保業務時,收到應由分入分保公司承擔並支付的分保費用支出。攤回分保費用支出抵減保險業務成本和費用支出。

第四十八條 公司代理手續費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預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在規定比例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四十九條 公司需要待攤的費用,由公司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待攤費用的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五十條 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計入成本和費用:

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支出;

二、對外投資支出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的優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五、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中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成本核算,應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季(月)、年為成本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營業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範圍和口徑須一致。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

第五十三條 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

(一)保費收入。指公司按規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及儲金折算利息。

儲金折算利息是指在會計期末,按本期儲金平均餘額和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分保費收入。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業務時,按分入分保合同條款規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險費收入。

(三)追償款收入是指公司對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各項業務合同簽訂以後,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或者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利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公司在保險業務合同簽訂以後,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時,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保費收入的實現。

保險合同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繳納保費的,於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

採取躉交保費的,於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收入的保險業務,應按儲金面值和國家規定的同期利率計算出的當期利息收入按期確認保費收入;

長期人身險業務在實際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分保費收入按分保合同確認保費收入。

第五十五條 公司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成本和費用-營業税金及附加+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匯兑損益-保户利差支出+其他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支出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出售固定資產淨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的淨損失、出納短款、所屬院校經費支出、非常損失、罰款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投資收益包括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購買國債及金融債券等產生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公司資金存入銀行及同業拆借等取得的收入。

利息支出是指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的各類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提取和支付的應付利息。

匯兑損益是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開展外幣業務時,不同外幣折算發生的價差以及由於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摺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差額,包括匯兑收益和匯兑損失。

保户利差支出是指經營壽險業務的公司按保險條款規定派發給保户的利差支出。

其他營業收入是指公司經營的除保險業務外的其他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租賃收入、諮詢收入、代查勘收入、手續費收入、理賠中收回固定資產變現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淨收入及其他收入。

其他營業支出是指公司經營的除保險業務以外的其它業務發生的支出,包括諮詢服務、轉讓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所得税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税後利潤彌補。

第五十七條 公司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税。

第五十八條 公司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税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利差支出,以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司因少交或遲交保證金的加息。

(二)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税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經批准提取總準備金。

公司經主管財政機關或公司董事會批准提取的總準備金用於巨災風險的補償,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金。

(六)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優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的決議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五十九條 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議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後,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第六十條 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時,以轉增後留存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

公益金主要用於公司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一條 公司外幣業務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用記帳本位幣——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保險、再保險、往來結算、外匯買賣和計價等業務。

外幣業務量較大的公司應實行外幣分帳制,平時以外幣記帳,每期終了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本外幣報表彙總應按合併報表的處理方法,將摺合記帳本位幣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在報表“資本匯差調整”項內單獨反映,不作帳務處理;不實行外幣分帳制的公司,應隨外幣業務的發生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

第六十二條 公司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發生的外匯買賣差價,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收到投資者的外幣投資,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摺合記帳本位幣與投入時的外匯牌價摺合記帳本位幣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六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直接有關的匯兑損益,在資產交付使用前或辦理竣工決算前,計入資產的價值;在資產交付使用或辦理竣工決算後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五條 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兑損失與匯兑收益相抵後,如為淨損失,計入公司的開辦費。如為淨收益,自營業之日起按不少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也可留待彌補以後年度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併入公司的清算損益。

第六十六條 公司各種外幣項目的期末餘額,按照期末國家公佈的市場匯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其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部分,區分如下情況分別加以處理:

1、公司經批准為開辦外匯業務用人民幣購買和財政部核撥的作為外匯資本管理的外匯營運資金,其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實行統帳制核算的,計入資本公積金;實行分帳制核算的,按合併報表。

2、除上述第1款規定之外,公司外匯買賣,外幣兑換等外匯業務的期末餘額,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兑損益處理。

3、公司當期外匯利潤及境外機構税後利潤按規定上繳的所得税或利潤,應按決算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市場匯價摺合為人民幣計算;公司實際上交時由於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差額計入匯兑損益。

4、公司不得因匯率變化而調整實收資本的帳面餘額。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六十七條 公司宣佈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税事宜以及處置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六十八條 清算公司的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公司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公司財產。

第六十九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淨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條 公司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公司清算損益。

第七十一條 公司在宣佈終止前六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二條 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三條 公司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税金;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四條 公司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交納所得税。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按優先股股票面值優先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普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應按各優先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七十五條 公司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公司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説明書。

第七十七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業應當按季、年編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列示公司在報表日所有的各項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類別與金額,資產負債表要符合資產總額等於負債總額加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係。

利潤表應當充分揭示公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及分配情況,必須提供保費收入、賠款支出、營業外收支、投資收益、税款等數據。

現金流量表應當反映公司一定會計期間內,有關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其他附表包括利潤分配明細表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的實際需要設置編報。

公司彙總編報的財務報表一律摺合為人民幣。

第七十八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按規定期限,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十九條 企業應對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一)經營狀況指標,包括流動比率、負債經營率、資產負債率、固定資本比率。

1、流動比率:衡量公司在某一時點償付即將到期債務的能力,又稱短期償債能力比率。計算公式: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負債總額

2、負債經營率=------×100%

所有者權益

3、資產負債率:是指公司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之間的比例,反映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籌集的,也用來衡量公司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計算公式:

全部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全部資產總額

固定資產淨值+在建工程餘額

4、固定資本比率=--------------×100%

淨資產

(二)經營成果指標,包括利潤率、淨資產利潤率、成本率、費用率、賠付率、給付率、社會貢獻率、上交積累率。

淨利潤

1、利潤率=----×100%

營業收入

淨利潤

2、淨資產利潤率=----×100%

資產淨值

總成本

3、成本率=----×100%

營業收入

營業費用

4、費用率=----×100%

營業收入

賠款支出-攤回分保賠款

5、賠付率=-----------×100%

保費收入-分出保費

滿期給付+死傷醫療給付+年金給付

6、給付率=----------------×100%

壽險、長期健康險長期責任準備金

本年退保金支出

7、退保率=----------------×100%

年初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本年保費收入

8、社會貢獻率:是衡量公司運用全部資產為國家或社會創造或支付價值的能力。計算公式:

企業社會貢獻總額

社會貢獻率=--------×100%

平均資產總額

企業社會貢獻總額是指公司為國家或社會創造或支付的價值總額,包括工資(含獎金、津貼等工資性收入)、勞保退休統籌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利息支出淨額、應交所得税、應交營業税及附加、其他税收、淨利潤等。

9、上交積累率:衡量公司社會貢獻總額中多少用於上交國家財政。計算公式:

上交國家財政總額

上交積累率=--------×100%

公司社會貢獻總額

上交國家財政總額包括應交營業税及附加、應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及利潤等。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上述指標以外的指標進行考核分析。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部門、各地區不再另行制定財務制度。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附表:

保險公司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房屋及建築物

一、房屋

折舊年限

營業用房

30—40年

非營業用房

 35—45年

簡易房

5—10年

二、建築物

 15—25年

機器設備

一、機械設備

10—14年

二、動力設備

11—18年

三、通訊設備

 5—10年

四、電子計算機

3—10年

五、電器設備

 5—10年

六、安全保衞設備

 5—10年

七、辦公及文字處理設備

5—8年

八、醫療設備

 6—12年

交通運輸設備

一、專用理賠車

4—7年

二、其他運輸設備

 6—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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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債字〔19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華安保險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保險公司: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範保險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營核算,現印發《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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