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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示例

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示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學校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xx市教育局特制定《xx市學校安全若干規定》。

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示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對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高度出發,重視和加強學校安全工作。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防範教育,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四條學校安全工作堅持“屬地化管理”、“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領導與職責

第五條學校安全工作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歸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接受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從領導班子成員到每位幹部職工,既要既抓業務,又是抓安全,人人一崗雙責,形成縱到底橫到邊的學校安全保衞工作機制,層層落實責任,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建立安全保衞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建立健全中國小安全管理工作網絡,配備安全工作信息員。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對所管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區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與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簽訂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並考核其落實情況。

(四)督促學校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部門無力解決的整改項目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五)接受上級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負責學校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處理的領導與指導工作。

(七)其它應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學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一)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和保衞人員,落實責任、經費,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四)負責與本校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各個教職工,並考核其執行情況。

(五)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第三章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學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通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防範意識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目標。國小階段安全教育目標是:初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瞭解在學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識,掌握在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

中學階段安全教育目標是: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和學校的有關制度、紀律;熟悉在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具有一定事故防範和抵禦暴力侵害的能力;掌握在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懂得運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學校安全教育以學生為主,也要對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家長進行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教育,普法教育,安全意識教育,安全防範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教育、食品衞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常識教育以及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自救、自護的方法和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四條學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學校要將安全教育列為素質教育的內容,通過校會、班會、團隊會、黑板報、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向師生傳達上級有關學校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廣大教師要關心並積極參與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教育媒介向學生傳授安全知識。

學校應開設安全教育課,並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節假日及各種大型活動中。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和不同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對師生進行經常性教育、階段性教育、警示性教育和預防性教育,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使師生員工瞭解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對國小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在開學後、期中、放假前進行三次;對中學以上階段學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在開學後、放假前進行兩次;緊急疏散演練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國小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後一週的星期一),圍繞當年確定的活動主題,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學校進行安全教育時,要特別注重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的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壓力,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佈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掌握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確處置方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管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護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校長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的思想和法制觀念,將安全工作擺在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等變化,定期對幹部和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對學校安全保衞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積極防範事故發生和妥善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會議制度。將安全工作納入單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相關工作會議(重大、敏感時期適時進行),傳達學習上級安全工作通知、指示精神,總結、分析、研究部署本單位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及處置突發事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消防安全、飲食衞生安全、集體活動安全、交通安全、校園治安、門衞管理、出入人員登記、重點部位管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常識宣傳教育等規章制度,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處(室)和個人。

第二十條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學期中、放假前、雨(雪)季前、冬季取暖前及重大敏感時間段、時間點,各學校要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保衞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和整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落實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進行督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學校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學校大型活動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大型活動申報、備案制度,學校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要制定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於4日前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請示要附活動方案、安全管理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人名單。學校在教育教學計劃內安排的整年級、整班外出活動須報校長批准。

第二十二條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學校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學校安全保衞工作考核制度。把學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學校校長工作情況及學校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校舍安全管理。學校要特別加強對校舍的監控,定期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牆、危廁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妥善處理。凡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的危房,學校必須立即封閉停用,並制定修繕計劃和方案,籌集資金儘快修繕或加固、翻新。學校無力解決的,要根據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負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業務主管部門。在實施“新、改、擴”建項目工程建設初,實行嚴格的招投標制,簽訂甲乙雙方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嚴格執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規定,嚴把工程質量關,同時做到安全生產、質量、消防設施建設“三同時”。建立校園基建項目安全生產法人責任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拆除和建設施工許可證及安全備案手續,禁止基建無施工許可、無委託工程質量監督、無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等“三無工程”。外來施工人員到校施工,由其施工單位統一到學校安全部門辦理臨時出入證。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嚴禁將學校校園場地、出租房屋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處理好防火與防盜的關係。要根據《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合消防部門定期對學校設施進行排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學校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宿舍樓等應設置消防栓和滅火器,各類教室、實驗室、儀器室、圖書館(室)、閲覽室、食堂、餐廳、學生宿舍等必須配備滅火器,並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門廳、走廊、樓梯等安全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學校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每年至少安排4個課時,及時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義務消防員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崗位培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檔案。

學校要及時更換老化電線和各類管道,並做到各類線路、管道敷設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學校內嚴禁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學生參加此類勞動和活動。

第二十六條加強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學校應加強住校教師、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學生宿舍的安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格學生請假制度、出入校園審批、登記制度;不準學生上課時間隨便進入宿舍,不準學生在宿舍接待校外人員,非本宿舍人員不準留宿。

嚴禁學生在宿舍內私自接線安裝、使用各類電器和充電器;嚴禁將應急燈、煤油燈、蠟燭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嚴禁明火取暖。

非寄宿制學校,嚴禁招收住校生。嚴禁學校租用或變相租用當地民房作為學生宿舍。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和社會實踐的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公益活動及上級要求學生參加的各種大型活動,必須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組織學生外出社會實踐或校個集體活動時,要堅持在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同時做好師生的安全保護工作。禁止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範圍的各類活動(如高層建築物上擦玻璃,擦洗交通隔離物,醫院等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勞動等)。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撲救森林火災和防汛、防洪活動。

經批准舉行的各種校外活動需乘坐的交通工具應具有法定營運資質,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大型集會活動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設備、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單位簽訂食品衞生安全責任書。

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並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學校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加強校車管理。凡是用於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經交管部門審核合格。嚴禁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嚴禁無牌、無證、報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嚴禁貨車、拖拉機等車搭載學生;校車應按額定數量乘坐,嚴禁超載;幼兒園接送幼兒用車應指派隨車護送管理人員維護車廂內的學生安全;學生外出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不得租用證件不全和車況不良的車輛,要選用技術過硬、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持有效證件的駕駛員。建立每輛校巴車安全台帳,對9座以上的車輛進行統一製作門徽;學校的各種機動車輛,應加強保養和維護,不得使用拼裝車、報廢車作為校車,杜絕病車上路;校車未經校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校級領導一律不得駕駛校車;學校司機要證件齊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防止交通事故發生;節假日期間,各單位車輛原則上一律封存。

第二十九條加強校園網絡安全管理。認真執行有關網絡系統安全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範,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震、電源防護等工作,學校在工作中實行“定人、定崗、定責任”,加強網絡運行穩定與信息安全管理的“三定一加強”管理制度。引導學生正確、安全、健康地使用網絡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視聽信息腐蝕學生。將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和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利用學校網絡資源開展與教育無關的各類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條加強對體育設施、體育活動工作的管理。學校的體育場地和活動器械應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衞生標準,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要加強對早操、課間操和體育課教學的組織工作,體育課教師要加強運動技術要領和準備、整理活動的指導,注意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保護,防止和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禁止學校組織學生在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跑步等體育活動。體育教師要與學校醫務人員配合,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在學生參加體育競賽、軍訓和體育課中的劇烈活動時,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的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購買、服用各種保健藥品。

第三十一條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欄杆、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學校應按時上課和放學,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生出現曠課的,寄宿學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歸宿的,學校應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並派人查找;學生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安排人員值班、巡查,合理引導學生有序上下樓梯,不在走廊做遊戲、嬉戲打鬧,及時疏散擁擠人羣。教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亂設插座、亂充電。不準學生在無保護措施情況下擅自登高擦洗窗户外玻璃。

學校教職員工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對造成學生致傷、致殘、致死等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師德建設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中國小生應按時上、放學,如有特殊情況,應事先通知家長,並採取安全措施。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加強各功能室(館)安全管理。實驗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規程,禁止學生參加不能保證人身安全的實驗。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各功能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實驗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以及其它危險物品的採購、存放、保管實行雙人負責制(實行兩人兩把鑰匙管理),應建立嚴格的保管、檢查、檢測、領取、使用、庫存、銷燬登記制度,防止流失和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三條加強鍋爐安全管理。鍋爐的使用必須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有明確的操作規範,不準隨意請他人代班操作。鍋爐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鍋爐禁止使用。鍋爐房內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鍋爐工要落實責任制,任何情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氣壓情況、進水情況,建立值班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十四條加強飲食衞生的安全管理。食堂衞生: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衞生的相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衞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食品留驗和記錄制度。食堂要按規定配備必須的消毒、冷藏等設備,認真做好食品的採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的衞生工作,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學校,防止食物中毒和藥物中毒。要高度警惕並防止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非正常競爭等引發的傷害事件。要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堂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食品衞生: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和《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及各種疾病的發生,未經學校同意、未辦理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等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學校內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飲用水衞生:學校要加強對水源的管理,每期開學前,必須對水質衞生進行監測,定期進行消毒,合格後方可向師生提供。傳染病預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預防法》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案例》的規定,加強傳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預防控制。發現師生髮生傳染病及流行性疾病,要立即向當地衞生防疫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完善學生健康檔案,注重對傳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進行分析、處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安全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條件的學校應配備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監控設備,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火災、被盜等事故。

第三十六條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堅持“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制得住、解決得好”的工作原則,完善“學校領導-各處室-班級”三級信訪渠道,切實轉變各級領導工作作風,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師生員工和退休教師、職工中,瞭解他們的工作生活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積極為廣大教職工做實事,解難事,辦好事,確保化解矛盾不留死角和盲點,確保無個人或集體赴市、省、北京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第三十七條加強節假日期間帶班、值班和日常門衞管理。節假日或重大敏感時期,學校除安排保安人員值班外,還應安排教師值班、校級領導帶班。值班和帶班人員要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做好校內安全巡查、情況記錄、交接班和信息報送工作,確保24小時信息暢通。堅持防汛晝夜值班制度,堅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點監控,汛後救災及時。

學校要建立健全門衞值班、巡查制度,聘請專業保安擔任門衞,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落實校外人員入校登記、驗證制度。嚴格無關人員、車輛進入校園,加強對帶入或帶出學校可疑物品的盤查,嚴禁將非教學用的易燃易爆品、劇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六章校園周邊環境安全

第三十八條學校在認真做好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上,要時刻關注學校周邊環境,積極同當地有關部門聯繫,加大校園周邊環境信息員隊伍建設,實施學校周邊環境安全隱患舉報制度,鼓勵在校師生、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舉報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和影響學生健康成長的因素,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彙報,加強同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大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力度,共同創建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七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重大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及衞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學校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校內或校外)、人數、姓名、原因、主要症狀、學校所採取的措施等。

傳染病流行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傳染病的種類、開始流行時間、地點、感染人數、姓名、主要症狀、學校所採取的措施、衞生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等。

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民族、事故原因、責任鑑定、善後初步打算及其直系親屬姓名、單位等基本情況。

第四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後,學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立即啟動突出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聯繫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並儘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1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市教育局。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學生購買校方責任險,鼓勵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理賠工作。

第八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實行學校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在學校目標考核、評優表先活動中,對當年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或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一切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資格。

第四十六條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因學生缺乏相應安全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完善相關防控措施,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校內設施建設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開展校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體育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學校衞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七)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車輛等公共財物管理,造成人員傷亡或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三條要求,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要求,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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