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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促進生態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氣象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和協調機制。

第四條 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煙草、保險等受益主體人工影響天氣經費投入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安全監管、民航、煙草、保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科普宣傳,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促進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年度工作計劃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防災減災、生態環境建設、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等需要進行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地面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和流動作業車、作業裝備庫房、彈藥庫房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

(二)人工影響天氣指揮系統健全,專用通信網暢通;

(三)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符合規定的人數;

(四)作業空域申報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的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完善。

第九條 人工影響天氣的作業點,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作業區域的氣候特點、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集度等條件,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佈局規劃,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經審核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確定。

第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解決。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建設,並經縣級氣象主管機構驗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設施。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和設施負有協助保護的義務。

第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掌握其作業點的高炮、火箭發射裝置的射程及殘餘物品下落範圍內人員、財產分佈情況,繪製安全射界圖,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出現乾旱或者預計旱情持續加重的;

(二)庫塘蓄水嚴重不足的;

(三)可能出現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的;

(四)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森林長期處於高火險等級時段的;

(五)因天氣氣候因素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六)其他確實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針對預防森林火災、污染物擴散、環境污染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需要跨行政區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有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前公告作業的時間和地域範圍,並將具體情況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公告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點設置警示標誌。

第十七條 氣象、農業、水利、林業、民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信息、災情、水文、火情、污染狀況等資料。

第十八條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空域和作業時限進行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氣象主管機構和飛行管制部門。

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飛行器或者收到飛行管制部門發出停止作業的指令時,應當立即中止作業。

第十九條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間,並負責在批准的空域及時間內組織實施。

作業所需飛機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單位提供。飛行管制部門、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作業單位提交的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計劃,在空域協調、飛機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完畢後,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的時段、方位、工具、彈藥種類和用量、作業空域申請和批覆、作業效果等情況如實記錄,並及時存檔備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作業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作業單位應當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只能用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檢修後的試射、實彈訓練。

第二十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的運輸、存儲,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作業期間,具備條件的固定作業點可以臨時存放作業所需炮彈、火箭彈,並設專人管理、看護。作業單位應當建立作業炮彈、火箭彈存儲、使用和配發等情況的登記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採購。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採購和轉讓。

第二十六條 禁止使用檢測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和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

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的報廢以及出現故障及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的銷燬,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處理。

第二十七條 投入使用的增雨飛機和相關作業設備及機組人員、作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確保飛行及作業安全。

第二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發生安全事故,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並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處置。

因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批准該作業計劃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作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對作業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作業人員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的作業點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二)未對作業實施情況如實記錄並存檔備查的;

(三)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的;

(四)使用檢測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和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標籤: 雲南省 人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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