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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計劃結算管理辦法

天然氣計劃結算管理辦法

天然氣計劃結算管理辦法

天然氣計劃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理順天然氣計劃、結算、調度等工作流程,加強計劃管理,保障安全用氣,結合上游天然氣公司對計劃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上游天然氣供應商和執行照付不議合同的天然氣用户。

第三條 執行照付不議合同的天然氣用户按指定程序申報年合同量、季度計劃、月計劃、周計劃和日指定,我公司計劃管理人員根據各類用户上報的計劃量進行整理彙總,按指定程序報上游天然氣供應商(公司),具體時間見下表:

天然氣用氣計劃申報時間表

計 劃

分 類

申報時間及內容

報上游公司

用户報我公司

5年

計劃

5年區間最後一年9月1日前報下一個五年區間每一年的用氣計劃

最後一年8月10日前

年計劃

每年9月5日前報下一年計劃

每年9月3日前報下一年計劃

季度

計劃

3、6、9、12月1日前報下季度用氣計劃

2、5、8、11月26日下午

4:30前報下季度用氣計劃

月計劃

12日前報下月計劃

(1號至月底為1個月)

10日下午4:30前報下月計劃

周計劃

週三前下午3:00報下週計劃(每週一至下週日為一週)

週二下午4:00前報下週計劃

日指定

上午8:30報次日用氣量

下午4:30報第三天用量

日指定的變更

用氣日前一天下午4點前

用氣日前一天上午10點前

説明:

1、 年度計劃、季度計劃的編制和申報:按上表規定的時間申報,如遇節假日,提前進行。

2、月度計劃和周預測的編制:月計劃、周預測同實際用量的偏差不得超過±5%,供氣方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證。

3、日指定:日指定量同周預測的偏差不得超過±5%,實際用氣量同日指定的偏差不得超過±1%,如買方未按規定發出某一日通知,則該日的指定氣量為0。

4、 日指定的變更

(1)、買方可對其日指定的氣量作一次或多次變更,但須在用氣日前一天的規定時間內(見上表)將一份書面變更通知傳真給賣方。

(2)、賣方應以用氣前一日規定時間內從買方收到的最後一份日通知(或變更通知)為準,結合屆時的可供氣量及管輸能力情況,儘快決定是否同意買方所要求的任何額外指定氣量(指超出最大日量的計劃用氣量,未超出的日指定量無需賣方確認),並將變更量及時通知買方。

(3)、買方的日用氣量達到日指定量時,賣方有權根據上游的供氣限制和賣方的用氣平衡狀況停止供氣(賣方無需書面另行通知);買方的日用氣量小於計劃量的99%時,賣方將根據上游的限氣要求核減次日的指定量,核減數量等於當日的少用量。

第四條 我公司天然氣計劃由調度指揮中心計劃管理員編制,市場部和站場部提供相關數據,其中,年度及區間計劃由總經理審定,季度計劃和月計劃由經營副總審定,周計劃由調度長審定,日指定由計劃管理員直接申報。

第五條 天然氣的計劃工作要以工業用户合採暖用户為重點,結合商業用户和居民用户的用氣狀況、用氣變化規律、市場發展規劃等因素,綜合平衡後進行計劃編制。

第六條 計量交接

1、根據照付不議合同規定,每日早8:00由雙方計量人員在計量間對各流量計的累計用量、餘量等數據進行記錄簽字,該記錄是雙方進行最終結算的依據。

2、我公司實行ic卡預存款管理,用户計量人員發現餘量不足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3、用户餘量不足7天使用時,我公司計量人員應及時通知調度指揮中心,由調度長簽收,並向用户下達催款或停氣通知單。

第七條 天然氣結算

1、天然氣買賣按月結算,實行“先款後氣”結算制度,上游結算截止日為每月25日(即截至每月26日早8:00計量)。

2、我公司需在每月20日前按所申報用氣計劃量向上遊支付預付款(預付款=月計劃量×氣價)。執行照付不議合同的用户需在每月19日前按所申報用氣計劃量向我公司支付預付款,賣方在收到氣款後給買方開具收據

3、買賣雙方在一個結算期滿後按照由雙方抄表彙總成的結算單載明的結算金額進行結算,賣方在結算單生成後2個工作日內開具增值税發票並採用直接交付或快遞的方式寄給買方。買方先前支付的預付款如少於結算款,則需在結算單生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賣方支付剩餘款項;如大於結算款,多出部分自動轉入下個結算氣預付款中。

4、如買方對賣方開具的票據任何款項存有異議,應在支付款項的同時書面通知賣方,説明買方異議的性質和有爭議的款項,但在提出異議過程中不得停止付款結算。

5、如買方在約定的應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項,則買方向賣方交付日萬分之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該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從各應付款項未付之日起一直計算到該款項由買方付出之日為止。

6、年度結算:額外氣補收款、短缺交付量減收款、少提補償款、補提氣量調整款等實行按年結算,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個結算期結清。

7、其他用户實行ic卡或其它方式預繳費結算。

第八條 可供氣量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由調度指揮中心進行合理配氣,配氣按照“居民用户--採暖用户--學校--醫院--單位食堂--商業用户--工業用户”的順序進行。

第八條 催款與停氣:當用氣方沒有按合同支付氣款或預存款餘額不足時,由我公司財務部、調度指揮中心分別下達催款通知單和停氣通知單。

1、催款、停氣的實施時間:催款通知由財務部在付款期限截止日前七日或預存款餘量不足7天使用時下達;停氣通知由調度指揮中心在用户付款期限截止日到期仍未付款,或計劃檢修時下達。

第九條 停氣分三種情況:用氣方沒有按時付款、日指定量和實際用量的偏差超出要求、計劃檢修或突發事故。

1、用氣方沒有按時付款,停氣通知單已下達7日,由站場部根據調度指令實施停氣。

2、日指定量和實際用量的偏差超出要求:根據上游公司和照付不議合同的有關規定,日指定量跟實際用量的偏差不得超過±1%,如果當天用氣量達到指定量(或供氣方已經認可的變更量)的1.01倍,且經過公司領導協調仍無法滿足用氣時,由站場值班人員根據調度指令關閥停氣,停氣前應口頭同用氣方溝通,做好應急準備。

3、計劃檢修和突發事故:根據照付不議合同規定,計劃檢修由調度室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氣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供氣方應及時搶修,並在2小時內通知用氣方。

第十條 本制度同國家的法令、政策或雙方簽訂的年度合同有牴觸的,以國家法令、政策或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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