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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消防制度(精選5篇)

工地消防制度(精選5篇)

工地消防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特制定本規定。

工地消防制度(精選5篇)

第二條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範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高層建築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建築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建築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建築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佈置,且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建築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建築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建築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煙。

第十一條建築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根據建築進度,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並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地消防制度 篇2

根據創安計劃中的消防安全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定消防器材“三定”制度,即定點存放、定人負責、定期保養維修,保持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1、定點存放: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並把消防器材擺設的位置、品名、設備繪成平面圖,不準隨便移動挪作它用。

2、定人管理:對新上崗的工人(包括固定、臨時、季節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員)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的後,方準上崗作業,專職消防隊員,除按規定輪休者外,要一律駐庫,外出必須請假,不得擅離職守。要有計劃地進行業務學習和技術訓練,搞好消防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並在各器材顯眼處張貼管理者名字。

3、定期保養:滅火劑每半年抽檢一次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器材的進出口,每年做一次壓差測定;空氣泡沫混和器,每半年做一次檢查校驗;化學泡沫室和空氣泡沫器的空氣濾網,要經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爛,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各種泡沫槍,鋼管、升降架等,每季時行一次全面檢查。各種滅火機要避免暴曬、火烤、冬季要有防凍措施,要定期換藥,每隔一至二年進行一次簡體耐壓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一)消防器材設備應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做到取之方便:

(二)消防器材不得用於非消防方面,對於擅自將器材挪作他用的人,必須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三)消防泵每月應試機二到三次,檢查各種零件是否靈敏有效、完好、保證隨時處於戰備狀態;

(四)泡沫滅火機應每年檢測換藥一次,乾粉等其他滅火機每年檢查一次,每三年檢測一次,若有損壞應及時更換加藥;

(五)崗位職工在作業中動用了消防器材或發生火災動用了消防器材應及時補充添藥,使之處於良好的備戰狀態。

工地消防制度 篇3

為保障工地現場消防安全,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特訂立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行防火防火責任制,建立現場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參加的消防領導小組,下設檢查小組、明火管理小組、業餘消防隊。貫徹消防工作以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

(二)業餘消防隊,在消防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消防知識,消防技能培訓,能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三)加強職工的'消防意識,對職工進行消防制度的教育。定期進行防火檢查。並與市區消防組織聯繫,通報情況,一旦發生火警,迅速得到市、區消防隊的緊急救助。

(四)工地要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工地配有高壓泵保證消防用水壓力。

(五)現場防火分區劃分包乾負責,責任到人掛牌明示。工地要劃出禁火區域。為對油漆庫、木工房等不準使用明火的區域劃出禁火範圍,事先掛牌明確。在施工中動用明火,如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先辦理動火報批手續,動火時派人監護。高空明火作業必須隔離措施,不得讓火種從高空散落。

(六)工地臨地建築必須採用耐火等級高的材料搭設,屋面用鐵皮瓦,牆用紅磚砌築,棚架用鋼管。並報請消防部門批准。

(七)消防通道要形成循環道,任何情況下消防通道上不得堆放材料,施工階段應保持暢通。

(八)工地腳手架採用鋼管,嚴禁用竹架,安全網採阻然型密目崗,架子跳板鋪七夾板,電、氣焊時應用鋼板或石棉板隔離。

(九)工地及生活區電源線架設要符合安全用電的要求,不得亂拉電線,生活用電器嚴格管理,不得使用電爐、電熱器燒水、取暖,以免引起電線電器失火。

(十)裝飾階段要配專職消防巡視員,三班制巡迴檢查。

(十一)罰款規定:

1. 凡動火未經報批者每次罰款500元。

2. 私自亂拉電線,使用電爐、電熱器燒水、取暖和使用柴油爐者,一次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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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消防制度 篇4

一、建立健全各級防火責任制,使職責明確到人,並按規定成立防火領導小組主義務消防隊,建立防火檔案,認真做好防火安全資料工作。

二、防火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有專人負責,訂出教育計劃和管理辦法。

三、重點部位(危險品倉庫、油漆間、木工間),必須訂立有關規定設立警告牌,並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建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明確審批手續,並有監護措施。

五、一般建築各樓層,非重點倉庫及宿舍、食堂等,設有常規的消防器材。

六、焊割作業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七、危險品押運人員、倉庫保管人員和特殊人工種人員,必須通過培訓和複審,做到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工地消防制度 篇5

為了保障工地的綜治消防安全,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根據消防綜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結合本工地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經理對本工地的消防綜治工作負領導責任,綜治部門協助做好消防綜治工作,負有督促、檢查、指導的責任,消防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綜治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防綜治工作。

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綜治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時設施、材料堆放等均應符合消防綜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責,進場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應由班組長每次填寫“動火申請單”,而經現場負責人批准,發給動火證,並指派專人看管,同時與用火人共同檢查並熄滅餘火後方可離開。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氣、油漆、油料等)存放點、使用點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點,要劃定一定範圍的禁煙禁火區,並設醒目標誌,配置一定數量滅火設備,在禁火區內禁止吸煙、動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電氣設備,使用機電設備,下班時由使用人員切斷電源、關閉電箱。嚴禁在工地、宿舍內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鈑鍋、電熨斗等),確因生產需要,由工地負責人批准,專職電工要對用電安全經常檢查。

六、木工間、油漆間嚴禁吸煙、動火,現場的刨花、木片、油回絲、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着誰操作誰清除的原則,下班時由當班的操作人員各自清掃施工現場,把廢料、邊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場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七、施工現場的電焊工(氣割),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氧氣與油類不得存放在一處。

八、危險品倉庫、油漆、木工間、配電間、伙房等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設防火標誌,配置種類合適的滅火機,工地配備的一切滅火設備,不準挪動位置,無火警不準動用,消防設施前,要保持道路暢通,嚴禁堆放雜物。

九、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由公安保衞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十、如發生火災、失竊後,除應採取相應措施外,應立即報警,保護好現場,爾後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違反以上規定,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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