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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員調整管理制度

公司人員調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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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員調整管理制度

人員調整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規範地管理****人事調整事務,保證公司內部員工的合理配置,改善公司內部的人事關係,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從而達到優化配置人力資源和創樹人力資源優勢的目的,特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人事調整包括人員晉升;調動、降職與退休。

1.3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人員晉升

2.1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與品行;

(4)完成職位需要的相關訓練課程;

(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2.2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若沒有適合人選時,則從外部招聘。

2.3員工晉升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定期:每年年終根據公司人事考核評議制度對員工考核評議的狀況,統一實施晉升計劃;

(2)不定期:員工在年度行進中,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隨時予以提升;

(3)試用人員成績卓越者,由試用部門推薦晉升。

2.4晉升操作程序:

(1)行政人事部根據年終考核評議資料,與各部門主管協調後提出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晉升者,另行規定;

(2)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行政人事部以人事通報形式發佈,晉升者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2.5晉升核定權限:

(1)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由總經理提議集團審議核定;

(2)各部門經理,由各部門經理提議總經理協行政人事部核定;

(3)各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由各級部門經理提議呈總經理協行政人事部核定。

2.6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2.7凡因晉升變動職位,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於晉升核定次月按新的職位標準發放。

2.8員工年度內受處分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升職位。

3調動、降職與退休

3.1調動是公司內的人事異動,人員調動必須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符合公司組織架構、經營方針;

(2)符合相關人事政策;

(3)提高員工任職能力,做到適才適用。

3.2凡下列情況的,公司應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

(1)配合公司的經營發展需要;

(2)調整公司結構,促進公司員工職位的合理化;

(3)適合員工本人的能力;

(4)緩和人員衝突,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3.3員工調動的實施:

(1)行政人事部應根據所需調動人員情況填寫《職位變更/調薪申請表》(見附表),以掌握員工動態,並作為核算薪資的依據;

(2)因工作需要擬調動服務地點和職位的人員,行政人事部須在《職位變更/調薪申請表》調職情況欄中詳細説明服務地點和職位調動前後的工作分配情況;

(3)奉調人員接到調任通知後,應於指定工作日內辦妥交接手續前往就職;

(4)員工因自身原因希望調動工作的,可填寫《員工調職申請表》(見附表)遞交行政人事部,由公司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

3.4降職是指從原有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降職的同時意味着削減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地位、權利、機會和薪金。實際上是一種帶有懲處性質的管理行為。

3.5有下列情形者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公司因機構調整而精簡人員;

(2)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任其他工作又沒有空缺;

(3)應員工要求,如因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能承擔繁重工作等;

(4)依照考核與獎罰規定、對員工進行降職。

3.6降職的程序與審核權限:

3.6.1程序:

(1)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送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按公司有關規定,由行政人事部相關人員與被降職人員進行談話、溝通,並對用人部門提出的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後,呈請總經理辦公室核定;

(3)行政人事部以人事變動通知發佈通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降職者本人。

3.6.2權限:

(1)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的降職由集團公司裁決,行政人事部備案;

(2)部門經理人員的降職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核定;

(3)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降職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核,由總經理核定。

3.7被降職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藉故推脱或拒絕

承接。

3.8降職時,其薪酬於降職之日重新核定,於降職核定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位標準發放。

3.9被降職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訴,未經核准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

3.10退休是指員工到一定年齡,從工作崗位上退職,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人事活動。通常情況下,公司員工具備下列條件時,應予以退休:

(1)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2)因公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工鑑定委員會確證者。

3.11員工在距法定退位年齡的前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應向其送達“退休通知單”,自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國家規定享受國家養老保險待遇。

4人員調整的交接管理

4.1職位交接時,移交人應填寫《職務交接清冊》;填寫職位交接清冊內容説明:

4.1.1部門人員名冊及單位部門人員工作説明:

(1)如果是部門經理人員(部門經理助理職位以上人員),應詳細説明自身工作及職務;列出本單位所屬人員名單;並説明各人工作職務內容;

(2)如果是部門一般人員時,僅詳細説明自己本身工作內容及處理方法。

4.1.2現金、有價證券、帳表、憑證説明:凡職務上有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帳冊、報表及各類憑證者,應列出明細清單,詳細點交清楚,如有不符,又未能提出正常理由者,除負賠償責任外,尚需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制裁。

4.1.3資財、成品、財產、設備、器具説明:凡職務上有經管器材、成品、財產、設備、器具的,應將説明書、明細表及設備配置等逐項一一點交給接交人。

4.1.4信、戳記説明:凡職務上有經管各項印信、戳記者,應逐一點交給接交人,如冠有職銜的印信、戳記、名片應予以銷燬。

4.1.5辦及未完成事項:如在職務內有計劃中擬辦理或已局部進行的工作也應一一列表詳細説明,轉交給接交人。

4.1.6職務交接完畢後,填寫《職務交接清冊》及所列各項明細,正本交給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部門、接交人、移交人應保存影印本。

4.2公司部門經理助理職位以上人員交接時,應由行政人事部監交;

4.3公司部門業務經理及以下人員交接時,由部門經理。

5本制度解釋權歸於******行政人事部。

6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執行。

上海******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一日

標籤: 管理制度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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