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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結管理制度(精選11篇)

燒結管理制度(精選11篇)

燒結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燒結管理制度(精選11篇)

為規範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體空間範圍內的不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範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避免財產損失,特制訂此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燒結廠生產區域內的各種交叉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內建築施工、建構築物維護改造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同一作業面上多台起重機械和專用機械的交叉作業以及其他作業許可中規定的不相容作業。相對獨立的建築施工中的交叉作業參照執行。

3、術語與定義

交叉作業,凡在不同作業面中,處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作業或在同一作業面處於起重機迴轉或運行範圍之內同時進行的作業。

4、管理規定

交叉作業安全進行的關鍵是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繫,尤其是進入其他作業區域時必須通知該區域負責人,做好交叉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雙方應採取的防範措施與配合要求。

4、1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後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

4、2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於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範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

4、3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杆、平台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4起重作業

4、4、1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範圍無人員及障礙物,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離。

4、4、2起重掛鈎、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4、5廠內車輛作業

4、5、1廠內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範圍內作業時,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權,廠內各類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

4、5、2車輛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範措施(警示標識、監護引導人員)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

4、5、3廠內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須按公司限速規定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後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通道。

4、5、4高空作業車、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安全距離,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

4、6搭架作業

4、6、1腳手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範圍,腳手架等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4、6、2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2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堆放的底部寬度應大於1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

4、6、3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

4、7明火、打磨作業

4、7、1投油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

4、7、2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氣體分氣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防護。

4、7、3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銷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

4、7、4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若有應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

4、8設備維修時,按規定掛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4、9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該場地管理者申請,説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範圍、需要配合事項,與該場所管理者協調做好防範措施後方可作業,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

4、9、1進入門機、龍門吊運行範圍,有可能影響門機、龍門吊安全的交叉作業,如高空作業車跨越門機、龍門吊軌道進行的塗裝作業;

4、9、2生產區域進行建築施工作業、建築物維護保養作業;

4、9、3其它由施工負責人根據作業風險分析確定需進行告知的交叉作業。

4、10涉及到需審批、告知的作業(如明火作業、探傷作業、塗裝作業、密性試驗作業、鍋爐調試作業、投油作業、狹小空間作業、零時線路安裝等)按相應作業許可規定執行。

燒結管理制度 篇2

1、管理方針

在安全生產上,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全員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險、危害因素,預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在實際工作上求實、求深、求細、求新、求嚴上下功夫,落實《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獎勵辦法》,在確定全年安全生產目標的基礎上,層層分解,承包到人,形成人人蔘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從而保障企業安全發展。

2、廠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

年初根據安全監督處組織制定、公司安委會通過的安全生產目標,燒結廠安委會組織確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經燒結廠安委會通過,分解承包到車間、科室;車間、科室再分解到班組、崗位個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險、危害因素,預防各類職業健康安全事故,保障企業安全發展的良好氛圍。努力實現預防為主和持續改進的要求。

3、實施步驟

3、1、各部門根據分解的指標,結合自身特點及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能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以及實施計劃。

3、2廠安全主管部門根據《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獎勵辦法

》規定,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監測和考核記錄以文本的形式保存。

3、3每半年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根據評估情況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及時調整、修改;評估報告及調整計劃以文件形式保存。

3、4調整後的目標與指標及實施計劃以文件形式發佈生效。

4、考核

4、1燒結廠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後,以安全生產承包合同書的形式下達到各部門,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時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獎勵與考核方案。各部門內部應與班組、個人逐級簽訂安全生產承包合同書,參照《燒結廠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方案》。

4、2根據分解後的目標,按照職責大小,對全體職工實行安全生產經濟責任考核;對各部門負責人以安全生產承包的形式進行考核。

4、3各部門每季度初上報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燒結廠每半年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效果進行評估考核。同時根據存在的問題調整、補充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形成評估報告,並存檔。

燒結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燒結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全廠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本廠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燒結廠經營性質

燒結廠屬於《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

3、實施細則

3、1、燒結廠廠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3、2、燒結廠安監科是燒結廠安全生產的直接管理部門,設安全科長一名,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3、燒結廠下屬各車間、科室,其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設安全員一名(可兼職),負責日常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4班組是作業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燒結廠各車間、科室下屬班組,其班組長為本班組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安全工作負全責。班組設安全員一名,負責日常協助組長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班組長不在時,安全員有權處理與安全有關的工作。

3、5根據本廠生產實際,設立安全領導機構,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委會主任為廠長,副主任由副廠長、廠長助理及工會主席擔任,成員包括各個部門一把手;安全領導機構定期開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要做到有記錄、紀要。

燒結管理制度 篇4

為落實電氣設備安全管理責任,控制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過程中的風險,確保電氣設備安全和人員安全,努力實現電氣設備本質化安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我廠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職責

(一)安全生產科負責對電氣設備的運行、操作、維修安全狀況和隱患整改進行監督、檢查、管理。

(二)安全生產科負責對電氣設備檢修和大、中修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廠區設備內包外委修理工程項目中危險源的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進行審查,並進行有效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產科負責組織電工、變配電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和考核。

(四)機動設備科負責電氣設施的管理,負責組織對電氣設備、設施安全可靠性和運行控制狀況的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維修車間負責電氣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工作。

(五)機動設備科負責組織電氣設備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廠區設備內包外委隊伍的引進以及管理工作。

(六)機動設備科負責與公司機械動力處、動力部電調、廠生產計劃科進行信息交流,協調停送電及檢修時間等相關事宜。

(七)各車間、單位是各種電氣設備、電氣設施安全生產、使用、運行、維護的直接管理者和責任者。

(八)各用電單位應確定責任人,負責對電氣設施的點檢、維護、作業指導、培訓教育,制訂安全措施和過程監督工作。

二、電氣操作

(一)現場操作使用的各種安全工器具應建立台帳,按標準定期試驗和檢定,保證試驗週期內安全合格。

(二)倒閘操作必須實行監護操作,監護操作時,由值班正值作監護。特別重要和複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運行人員操作,運行值班長監護。

(三)倒閘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複誦唱票制度。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事故應急處理;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上述操作在完成後應做好記錄,事故應急處理應保存原始記錄。

(四)監護操作時,操作人在操作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操作行為。

(五)發生雷電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禁止在就地進行倒閘操作。

(六)在高壓設備上工作,應至少由兩人進行,並完成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技術措施:包括停電、驗電、接地、懸掛標誌牌和遮欄)。

(七)高壓停、送電均應按照動力部電調或機動設備科主管人員的指令執行。嚴禁約時停、送電。

(八)我廠各高低配室運行方式要接受動力部電調和機動設備科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各高配室的值班人員必須服從。在執行完任務後,及時向廠調度室和機動設備科彙報。

(九)動力部電調下達的命令各高配室值班人員立即執行,如對命令有異議時,可向值班調度提出,執行後及時向機動設備科和車間等有關領導彙報。高配室值班人員接到的操作指令如果威脅人身和設備安全時,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機動設備科和車間等有關領導彙報。

(十)當高配室需要改變運行方式時,必須由機動設備科向動力部電調申請待批准方可進行。當低配室需要改變運行方式時,車間必須向機動設備科提出,徵得機動設備科同意後,由車間所在配電室向動力部電調申請待批准方可進行。

(十一)各高配室值班員為防止事故,必須進行某些緊急操作時,可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無須等待上級調度員命令,但事後立即報告電調值班員和廠調度室、機動設備科。條件如下:

1、電氣設備運行中突然發生異常現象,對人身和設備安全有威脅時。

2、電氣設備運行中遭受損壞而影響系統安全時。

3、當電力供應部分停止或全停時。

4、其他緊急情況。

三、點檢巡視

1、各車間、單位應定期對區域內電氣設施進行點檢維護,機動設備科負責對各車間、單位的電氣設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2、各車間、單位點檢發現的電氣設備事故隱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則立即組織整改。自行無法進行整改的,及時上報廠主管科室。

3、點檢前要穿戴好勞保護品,並檢查點檢測量工具、電工安全用具的絕緣情況。

4、點檢時人體以及攜帶的工具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當由於電氣設備造成設備或人身傷害事故時,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停機處理,不得冒險作業。

6、高壓設備的巡視

(1)巡視高壓設備必須兩人以上。

(2)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3)火災、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發生時,如要對設備進行巡視時,巡視人員應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訊聯絡。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關門,擋鼠板和配電室封堵要保持完好。

四、電氣設備維護

(一)裸線應有接地良好的防護網。防護網與裸線之間,應至少距離1m,並懸掛明顯的警告牌或信號燈。

(二)高温、煤氣區域附近的電氣設備,應安裝防護罩或欄杆。燒結機等高温區域設備的電纜線,應有防機械損傷和防燒燬的措施。易燃易爆區域使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器。

(三)配電盤、控制櫃前後地面應敷設有絕緣墊。

(四)高壓配電室內應備有應急燈、絕緣杆、絕緣靴、絕緣手套、高壓試電筆、接地線等。

(五)配電室應配備防火沙和適合電氣設施的滅火器。

(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根據技術條件接地或接零。高建築物應有防雷擊措施。

(七)電氣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測量接地電阻值,並將結果記錄歸檔。

(八)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防蒸汽和防塵的措施。

(九)電纜穿過配電室的牆壁、頂棚、樓板或穿出配電櫃時應用防火堵料封堵。

(十)動力、照明、通訊等線路,不應敷設在氧氣、煤氣、蒸汽管道上。

(十一)配電室內應衞生清潔、通風照明良好、通道暢通,配電櫃門關閉,無人值守的配電室實行封閉規範管理。有防止閒人進入的措施(如加鎖)。

五、電氣試驗

(一)高壓試驗應填寫檢修工作票。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同時有檢修和試驗時,可填用一張工作票,但在試驗前應得到檢修工作負責人的許可。

(二)高壓試驗工作不得少於兩人。試驗負責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開始試驗前,試驗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詳細布置試驗中的安全注意事項,交待鄰近間隔的帶電部位,以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項。

(三)試驗現場應裝設遮欄或圍欄,遮欄或圍欄與試驗設備高壓部分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向外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並派人看守。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還應派人看守。

(四)試驗結束時,試驗人員應拆除自裝的接地短路線等,並對被試設備進行檢查,恢復試驗前的狀態,經試驗負責人複查後,進行現場清理。

六、清掃與檢修

(一)機動設備科制定每年電氣高壓線路春秋季清掃檢修計劃,維修車間根據檢修計劃制定詳細的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報機動設備科和安全生產科審批。

(二)根據電氣高壓線路檢修計劃,機動設備科向機動處和電調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可進行檢修,臨時增加的高壓線路檢修,機動設備科也要向機動處和電調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檢修。

(三)高壓電氣檢修時嚴格執行保證安全的組織和技術措施證各種票據齊全、工器具靈敏可靠。檢修設備要可靠斷電、掛牌,落實防止誤送電措施,必要時派人監護。嚴格執行驗電程序,使用符合電壓等級的驗電器(筆),所有電氣設備在沒驗電前,均應視為帶電。

(四)設備安裝、檢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用的臨時電源由機動設備科統一協調安排,並辦理臨時用電申請,嚴禁亂拉亂扯。

(五)手持行燈應使用安全電壓,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中手持行燈應使用12ⅴ以下電壓。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

(六)在進行檢修作業時,不得隨意拆卸、更改、拆除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裝置的`變更,應經安全生產科同意,並應作好記錄歸檔。

(七)電氣設備檢修完畢後,無論項目大小,都必須經過生產單位、主管科室、施工單位組織的試車驗收,並經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生產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完好後,才能交付生產使用。

七、事故應急

(一)電氣設施周圍要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並有明顯標誌。

(二)各單位應制定故障停電應急預案、電氣火災應急預案、人員觸電應急預案,並每年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適應性評價和演練。

(三)廠調度值班員是處理廠內電力事故的直接指揮人,應及時通知有關廠領導、安全生產科、機動設備科和有關車間的負責人,接到通知的人員應迅速到現場進行事故處理。

(四)處理電力系統事故時,調度員及有關人員應做到:

1、儘快限制事故的發展,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對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威脅。

2、盡力保證對主要設備的正常供電。

3、儘快對已停動力設備恢復供電。

4、記錄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

5、確定事故的影響範圍。

6、設備損壞與人身設備傷害情況。

(五)交接班過程發生的事故,應停止交接班,事故由當班人員處理,接班人員協助。

(六)處理電力系統重大事故的過程中的一切調度命令和談話均須記錄,事故處理完畢以後要詳細記錄,填入事故記錄本。

(七)發生人員觸電應立即通知附近醫院,並根據觸電情況進行現場急救。故障停電應迅速查明事故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八)發生電氣設施着火應立即掛火警電話,並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後進行救火。

(九)搶救事故的所有人都應服從統一領導和指揮。

八、檢查考核

(一)凡上述規定,均納入我廠經濟責任制和安全重點激勵獎的考核。

(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燒結廠《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處理。

九、附則

(一)本規定由安全生產科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燒結管理制度 篇5

為使燒結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管理軌道,深入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燒結車間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崗位“十不準”規定

1、不準遲到、早退。

2、不準幹私活,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不準看書報、雜誌等。

4、不準帶小孩進入工作場地。

5、不準酒後上班及班中飲酒。

6、不準脱崗、串崗、睡崗。

7、不準閒談嘻打。

8、女職工不準穿高跟鞋和發辨露發帽外。

9、不準操作非崗位設備和消極怠工。

10、不準隨意拆卸改裝各種設備和亂寫亂畫。

二、崗位交接班制度

1、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

2、提前10—15分鐘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到達生產崗位認真進行檢查和對口交接。

3、交班人員要認真介紹本班生產設備運轉和操作情況。以及生產設備方面發生的問題、原因處理情況及遺留問題,下一班應該注意事項,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各種報表。

4、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如有疑問應及時提出,並認真檢查所屬設備是否清潔,工具、燈具等一切公物是否完好後方可接班。

5、交接班時必須嚴格遵守交接者試車,接班者檢查的制度,設備發生問題時不查清不落實不予接班。如馬虎接班後一切責任由接班者負責。

6、交班人員應給下一班生產創造有利條件,當班發生的問題應當班解決,特殊情況應説明原因方可交班。

7、在遇到接班人員未到時,無論何種原因,交班人員應繼續堅守崗位,並向領導彙報。

8、接班後應堅守工作崗位,精心操作,確保安生產之目的。

三、安全生產通則

1、上班必須正確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女工嚴禁穿高跟鞋上班。

2、上班時間嚴格按照“崗位十不準”辦事,不做對生產無關的事。

3、未經允許嚴禁操作非工作崗位的設備。

4、設備在運轉中禁止觸模和清掃轉動部份。

5、工作前三個小時內及工作中禁止飲酒。

6、上下梯子要眼看好,手扶好,腳踏好,防止摔倒致傷。

7、開機前要按規定發出信號,操作人員要詳細檢查設備周圍有無他人和障礙物,依次穩壓啟動設備。

8、不得在停轉的皮帶上休息,不準隨便跨越,要走過橋。

9、在同一地點上下工作時要緊密配合,上下兼顧,嚴禁從上向下扔東西必要時設專人看護。

10、夜間工作不得在光線不好的地方休息,不得向陰暗的地方亂扔東西。

11、掄大錘時禁止戴手套。注意錘頭錘柄是否牢固及周圍他人工作情況。

12、新上崗的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場地工作,並指定老工人負責幫帶。

13、嚴禁用導電物和手觸模電器設備,起動和停止電器設備時必須將手擦乾,禁止往電器設備上打水。

14、設備在檢查和運轉部位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先切斷電源經允許後進行處理。

15、電器設備起火時,不準用水滅火,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停電後用水滅火。

16、在煤氣系統區域工作和檢修時不得少於兩個人。禁止一個人單獨操作。

17、燒結機點火,嚴禁蹲在點火機旁,並遠離4米之外。

18、高空作業及在坡度較大的環境必須系安全帶。嚴禁穿光滑的鞋。

19、不準在吊裝物下停留行走。

20、清掃皮帶尾輪時,不得把鐵揪伸入托板底部。

21、清掃皮帶架下計計積料時要逆着皮帶清掃,因不慎將鐵杴和掃帚帶進尾返輪時,應立即撒手,嚴禁用力回拉。

22、嚴禁駕駛場地各種車輛發生事故自負。

四、現場衞生管理

1、各值班室,崗位區域無雜物,按規定存放。

2、值班室門、窗玻璃保持明亮、乾淨。

3、所屬機台設備、儀表、無積灰,設備見本色。

4、電器管線無裸露現象。

5、崗位區域衞生保持清潔。

6、各機台油管、水管無跑、冒、滴漏現象。

以上規定望燒結車間各班組深入貫徹執行,否則一項扣10—50元。

燒結管理制度 篇6

1、要害崗位及電器、機械等設備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2、操作牌是有權操作設備的唯一憑證,無操作牌者無權操作任何設備,交接班時必須交、接好操作牌,一台設備多人交替工作時也必須首先交接好操作牌。

3、一台設備只准許有一個操作牌,多點操作設備的操作牌由主操作點保管。設備檢修前,檢修工人必須收取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牌才能檢修。任何設備的檢修或臨時處理故障,都必須拿到操作牌後方可進行。操作牌交出後,任何崗位操作工人都無權再進行設備操作。在檢修中或檢修結束需要開動設備或試運行時,操作工人必須按檢修負責人的指揮或收回操作牌後再進行操作,並做好相關人員的安全確認。

4、設備檢修結束後,檢修工人應主動積極將操作牌還給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得到操作牌後,必須先對檢修後的設備進行檢查,確認具備操作條件和人員撤離後方可操作。

5、操作牌要掛在操作崗位的明顯位置,當操作工人離開操作崗位或處理故障時,必須將操作牌帶在身上。

燒結管理制度 篇7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於燒結廠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2引用標準

gb 5082 — 85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於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於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附件)

5、2吊裝重量大於等於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複雜、角度小、直徑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5、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5、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吊裝現場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23014—1999的規定。

5、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鈎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5、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辦理相關動火審批手續。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5、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5、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負責管理。

6、2部門負責人從安全科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後,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部門負責人批准。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併報安全科負責人批准。

6、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燒結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燒結廠(以下簡稱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燒結廠所屬各部門。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執行原則

1、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2、燒結廠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3、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5、燒結廠建立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6、聯合特鋼公司燒結廠安監科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7、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8、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於堅持原則、敢於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9、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複事故發生。

(二)工傷事故範圍及其認定

1、工傷事故範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行。

2、燒結廠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廠安監科報公司安全監督處。各部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要立即報廠安監科,安監科上報安全監督處,安全監督處應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5日內,向公司安全監督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有效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4)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1)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發生後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後在30日以內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包括伴有重傷、輕傷)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2、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車間主任或工段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重複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輕傷事故由發生事故車間主任、安全員組織進行分析;廠安全科參加,並在當天向安全監督處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廠安監科參加分析。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生後,廠安監科要立即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

(4)死亡事故發生後,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聯合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廠安監科配合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緊急特殊情況時,發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報告。

(四)工傷事故調查

1、工傷事故調查:

(1)輕傷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全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科室要參加。

(2)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監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報請安全監督處及相關部門成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

(3)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2(4)執行),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及安監科配合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綜合辦公室、企管處、工會、生產技術處、設備處、保衞處、安全監督處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要求:

(1)廠主管安全領導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調查組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4、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5、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後,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6、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2)主要責任者:對傷亡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3)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幹部為領導責任者。

7、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

輕傷事故,廠安監科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並報安全監督處。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廠安監科配合事故調查組1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並報安全監督處。

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廠安監科配合安全監督處負責填寫上報。

死亡事故事故車間、廠安監科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於事故發生後的七天,情況複雜的可放寬到十天。

(五)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

1、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2、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1)責任事故,係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係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

(3)破壞事故,係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製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2)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衞生、又未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衞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7)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8)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9)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

(10)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複發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於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於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4)由於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

(1)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2)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於人的;

(3)事故發生後,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

(4)事故發生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5)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複發生的;

(6)接到安全監督處整改意見後,逾期不整改而發生事故的;

(7)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和後果的輕重程度,依據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7、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聯合特鋼公司企管處或組織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

8、對發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按照聯合特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9、輕傷事故由廠安監科同意後結案歸檔,並報安全監督處一份歸檔。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監督處批准結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廠安監科配合由安全監督處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結案。

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後進行。

(六)工傷事故材料歸檔

1、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覆文件;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的報告;

(8)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

(11)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

(12)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3)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

(14)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覆書。

(15)其它有關材料。

2、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3、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

(七)工傷事故統計分析

1、各車間要加強、規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

2、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人員、車間負責人簽字,同時註明填報日期。

3、廠安監科將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監督處,日期不得遲於次年5日。

(八)工傷評殘和勞動鑑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定。

工傷評殘和勞動鑑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行。

(九)附則

1、傷害程度的確定,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對照國家及上級有關標準進行確認。

2、在一起事故中輕傷三人次及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事故,在報告、調查、處理程序中,按事故嚴重程度升格處理。

3、一起傷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嚴重程度按傷害最嚴重的認定。

4、事故發生後,不能及時確定傷害程度的,按可能導致最嚴重傷害開展事故報告、調查程序。

5、無刑事責任的生產事故,由公司安全監督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6、無刑事責任的交通、火災事故,由公司保衞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7、有刑事責任的事故,由駐廠鋼城分局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

8、事故發生後,對不能確定是否有刑事責任的,按正常調查程序進行。

9、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級文件為準。

10、本規定由廠安監科負責,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1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燒結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加強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受限空間指各種設備內部如料斗料倉(槽)、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人工挖孔樁)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以及其它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聚積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在受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第三條受限空間作業屬危險作業範疇,為廠級危險作業,應按照公司危險作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作業審批許可制度。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燒結廠所屬各部門。

第二章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制定相應的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應急措施。作業方案中必須明確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和外部監護人員及其職責,安全操作規程等已有的規定必須執行。

第六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開展危害識別活動,列出危害因素清單,危害因素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氣體危害,包括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氣體和爆炸性氣體危害;

(二)淹溺、埋沒危害;

(三)高温灼燙危害;

(四)觸電、機械危害等。

(五)其他傷害。

第七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履行審批程序。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按照危險作業分級控制管理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審批人必須到現場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護作業實施過程。

第八條作業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內容和安全技術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作業人員和作業監護人必須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等,作業監護人必須始終掌握作業人員的情況,防止其他人員進入。作業人員進入前、作業中,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必須按照《受限空間作業檢查確認表》(見附件2)進行檢查確認簽字,落實以下措施:

(一)作業前,必須對受限空間實施隔斷(隔離)、置換通風、檢測等措施,將受限空間與其聯結管道或其它空間進行安全隔離(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所用盲板壓力等級應和系統壓力相匹配。

(二)在進入受限空間前30分鐘必須取樣分析,取樣應按照有關規定具有代表性,特別是置換通風后的氣體。對各種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煙氣以及蒸汽、氧氣的含量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合格後才允許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受限空間內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三)作業過程中應對受限空間採取通風措施,確保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良好。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如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時間較長,至少每2小時檢測分析一次有害氣體、氧氣含量,如檢測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人員迅速撤出。

(四)進入有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等氣體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佩戴適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同時,作業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儀,便攜式氣體檢測儀應放置在作業人員能看見和聽到報警的合理位置,禁止放在工作服口袋內。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人員迅速撤出。

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佩戴長管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應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的上風處,並有專人監護。

(五)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小於24v的安全行燈,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裝置。當受限空間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機具。

(七)進入受限空間涉及進行動火、用電、高處等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動火作業要嚴格按照公司動火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高處作業應採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包括在行走表面、工作平台、腳手架、梯子上採取防人員墜落的措施)。

(八)在受限空間實施作業時,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

第九條若作業中斷後,再次進入該受限空間之前,必須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內作業許可手續,並嚴格執行第八條之規定。

第十條作業完工後,經作業人員、監護人與作業負責人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部,確認無人員和工具及雜物後,方可封閉離開。

第十一條落實應急措施。應針對作業內容制訂嚴密的、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計劃,明確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作業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救生設施(如空氣呼吸器、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等,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現場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及作業負責人等要熟知預案內容和救護設施使用方法。

受限空間作業的監護人員必須與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聯繫。當出現人員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進入受限空間施救,並有專人在外部負責聯絡。嚴禁不具備條件的盲目施救,避免傷亡擴大。

燒結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燒結廠各部門。

3、術語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腳釦、安全帶腰繩)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二)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並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7高處作業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採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摺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4垂直交叉作業要設“防止落物打擊隔層”。

4、15平台、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

4、16嚴禁翻越平台、窗台、門樑、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後,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乾淨,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燒結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加強燒結廠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燒結廠設備正常運行、保障安全生產,提高廣大幹部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根據天津天豐鋼鐵有限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燒結廠各車間、科室、施工單位、外協單位等。

3管理內容和要求

3.1有下列行為的考核當事人100元,並連帶考核責任部門安全員50元,考核責任部門當月獎金200元(外協施工單位相同)。

3.1.1在車間違禁吸煙的或發現區域地面有煙頭的。

3.1.2維修、大中修設備前後未及時清理現場,造成火情、浪費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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