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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解讀

國家安全法解讀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障。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國家安全法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國家安全法解讀

新中國成立後,為應對嚴峻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中央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制度,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任務和措施保障作出了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安排,為構建和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提供了完整的框架,為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撐。

一、制定《國家安全法》,是適應國家安全形勢發展變化的迫切需要。當前,我國國家安全的形勢日益嚴峻,面臨着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我國已有的國家安全立法同我國所處的戰略安全環境、各項事業發展的新要求相比,還遠遠不相適應。制定一部應對國家安全的各種威脅和風險,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工作的法律,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二、制定《國家安全法》,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迫切需要。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做好新時期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科學界定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制度和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為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三、制定《國家安全法》,是完善國家安全體制機制的迫切需要。為落實黨的xx屆三中全會要求,黨中央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了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針對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國家安全資源和力量分散,統籌協調不夠;國家安全戰略規劃缺乏,頂層設計不夠;情報信息捕捉滯後,綜合研判不夠;應對機制運轉遲緩,快速反應不夠等問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範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

四、制定《國家安全法》,是構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迫切需要。黨的xx屆四中全會對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作出了明確部署: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立法工作的綜合性法律,同時為制定其他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提供基礎支撐。

總之,制定《國家安全法》,是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國安委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舉措。貫徹實施好《國家安全法》,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維護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衞人民安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問:為什麼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問:《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總則,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民義務、法律責任、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定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十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規定了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7章附則,規定了《國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問:什麼是國家安全?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問: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問: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問:《國家安全法》對總體國家安全觀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國家安全法》所有章節、條款都遵循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總體國家安全觀貫穿於《國家安全法》的始終,比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的領導,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本質特徵,《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人民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觀所堅持的根本宗旨,在《國家安全法》第1條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7條基本原則中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在第16條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中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衞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33條對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作了專門規定。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全面系統的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對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任務作了系統規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將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保障。同時,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第三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四章規定了國家安全制度,第五章規定了國家安全保障,第六章規定了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問:《國家安全法》關於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怎樣規定的?

答:在《國家安全法》中,關於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第4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二是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裏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黨的xx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問:《國家安全法》關於人民安全有哪些規定?

答: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一大亮點,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人民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比如,第1條在立法宗旨中明確“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第2條將“人民福祉”納入國家安全要素;第3條強調總體國家安全觀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7條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衞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27條規定“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等。二是妥善處理國家安全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比如,第7條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把社會主義法治作為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準繩。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等。

問:為什麼説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

答: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問:對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據此,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公民、組織的光榮使命,也是義不容辭的法定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指的不僅僅是國家安全機關所從事的特定工作,每個個人、組織都會不同程度上涉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因此,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個人、組織的角度來説,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所謂“突出貢獻”,是指做出了明顯高於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為可以作為正面榜樣予以樹立以激勵他人,能夠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國家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榮譽或者財物方面表彰、獎勵,以示鼓勵。

問:《國家安全法》關於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這是我國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後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

問: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基於國家安全外延和內涵大大拓展的實際,突出國家安全的總體性特點,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任務,以體現構建國家安全體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確國家安全各領域重點任務,有助於調動國家各種力量和資源,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確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外層空間及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領域的重點任務,基本覆蓋了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同時,提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為將來可能變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留出了必要空間,體現了動態性、開放性。

問: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答: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有關責任主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是《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在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xx、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問:《國家安全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同時,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問:什麼是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4節專門對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是第59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二是第60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三是第61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問:哪些事項應當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9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問: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保障的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問: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是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是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是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是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祕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八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同時,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8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第7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問:公民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面臨危險的,國家將給予哪些保護?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0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問: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國家將給予哪些補償與撫卹?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1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違法失職行為,公民和組織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2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問:《國家安全法》自何時開始施行?

答:2019年7月1日,《國家安全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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