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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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充分發揮學校的資源優勢和社會服務功能,建設國家示範性職業技術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建設,不斷提高學校辦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
以xx大精神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示範、創特色、樹品牌、謀發展”的戰略任務,面向社會,充分調動各教學院部開展社會培訓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開展開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同時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 原則
(一)服務區域社會經濟建設的原則。為區域社會經濟建設服務是開展社會培訓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決定着社會培訓工作的成敗。學校要主動深入行業和企業調查研究,瞭解行業和企業的培訓需求,協助行業和企業制訂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認真組織培訓。
(二)統一管理原則。學校的社會培訓工作關係到學校的辦學定位,關係到學校的示範建設,必須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實施,統一檢查考評。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原則。各單位在開展社會培訓工作中,要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努力適應“xx”中後期高中階段教育生源大幅減少的狀況,擴大以短期培訓為主的非學歷教育規模,使之成為學校可持續發展重要的經濟增長點。
(四)各教學院部為主體的原則。學校開展社會培訓工作以各教學院部為主體,結合專業、人才等資源優勢,主動為區域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機構
為使社會培訓工作真真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學校成立社會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社會培訓工作的校領導、各教學院部的負責人組成學校“社會服務指導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社會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方式及步驟;
(二)領導、組織社會培訓工作的實施,審批重大社會培訓項目;
(三)建立完善社會培訓工作的相關制度、機制,加大宣傳力度。
學校設培訓學院,既負責全校社會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歸口管理,又要組織承擔社會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社會培訓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統籌協調全校社會培訓工作。
(二)加強學校與企業、行業的聯繫,拓寬辦學渠道與途徑,架通為區域經濟服務的橋樑,逐步建成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培訓與推廣、勞動力轉移和扶貧開發服務的基地。
(三)審核各二級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報審表以及相關協議、招生簡章、宣傳資料、媒體廣告;檢查和監督培訓過程;審核和頒發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明;會同學校其它職能部門處理社會培訓項目中所涉及的相關業務。
(四)獨立承擔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
(五)負責社會培訓的檢查考核。定期進行檢查督促,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終有考核。
各教學院部成立社會培訓工作小組,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會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充分發揮專業、學科和人才優勢,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拓寬培訓渠道,拓展培訓項目。
(二)深入需要培訓的行業企業,開展調查研究,結合行業企業實際,制定培訓計劃。
(三)按照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工作。
第五條 適用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對行業企業開展的各種非學歷教育和培訓。
二、 管理
第六條 開展各類社會培訓的有關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並按規定程序辦事。
(二)必須遵守學院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保證學院正常教學的前提下,鼓勵開辦相關社會培訓項目。
(三)社會培訓項目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報告,經主管校領導批准,並報培訓學院,由培訓學院與學校其他相關部門協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歸口管理
根據原國家教委教成[1990]第023號及有關文件規定“學校的非學歷教育工作由學校成人教育部門或專門機構統一歸口管理”的精神,我校社會培訓工作由培訓學院全面負責。
第八條 社會培訓辦學資格
(1)具備基本教學條件(含實踐)。
(2)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
(3)列入學院編制的中層單位。
嚴禁以個人名義在校內辦學,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批准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或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單位”名義在校內外辦學,嚴禁外單位未經批准在校內辦學。
第九條 社會培訓辦學程序及學生管理
(一)申請
社會培訓主辦單位須向培訓學院提出辦學申請,內容包括:(1)社會培訓名稱、類型、形式(脱產,半脱產,業餘)、起止時間、上課地點及學員食宿安排。(2)培訓的目的、培訓對象、招生規模。(3)培訓班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教材(培訓資料)及師資情況。(4)各項收費標準及成本預算。
(二)填表
社會培訓辦學單位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據實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一式三份(培訓學院、財務處和培訓單位各一份),經辦學單位主要負責人核准簽字蓋章後報培訓學院審定、審查(或同學校有關部門會籤)通過後,由培訓學院將辦學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協助學院財務處向當地物價部門報批,學院財務處單獨立賬。
(三)簽訂《培訓協議書》
各社會培訓單位需與校外單位合作舉辦社會培訓的,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須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批准方可生效。
(四)檢查督導
培訓學院有責任對各單位開展的社會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社會培訓的教學管理、教學計劃實施情況和教學質量、考核情況、收費等。學員在培訓結束時填寫的《教學評估表》應作今後社會培訓資格管理的依據。
(五)頒發結業證
在社會培訓班結束時,結業學生的檔案與結業證書由培訓學院統一核發,並存檔。
(六)培訓學院材料存檔
(1)《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
(2)《社會培訓協議書》
(3)社會培訓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及師資情況,學員填寫的《社會培訓教學評估表》。
(4)社會培訓管理方案,治安措施及責任人名單。
(5)社會培訓班小結、學員名冊(或照片)、學員成績。
第十條 經費管理及分成比例
(一)經費管理
1、各辦學單位遵守財經紀律,嚴格財務管理。
2、辦學單位在招生過程中,為方便工作,可在收費前持《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到財務處領取收費收據,按學校規定辦理領用、使用、核銷等手續。
3、所有培訓收入一律上繳學校財務處,辦班單位不得隱瞞、截留收入。
4、學校財務處對各類辦班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建帳、獨立核算”的經費管理模式。
(二)經費分成比例
1、學校組織的各類非學歷教育,按培養費的毛收入20%交學校,80%給辦班單位。
2、辦學單位自已組織的各類非學歷教育,由學校提供住宿和教學設備的,按培養費的毛收入10%交學校,90%給辦學單位;不佔用學校校舍和設備,在外舉辦的培訓班,按培養費的毛收入5%交學校,95%給辦學單位。
3、上級組織作為任務要求學校完成的各類培訓項目,其教師課酬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紀律與獎懲
各教學院部應有一位領導分管培訓工作,要堅持依法依規辦學,既要以社會需求為原則,又不能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要保證教學質量,維護學校聲譽,爭取兩個“效益”。每年年底學校對社會培訓工作進行評比,對社會培訓工作開展得好的單位,給予獎勵。
社會培訓辦學單位不能以聯合辦班的名義放棄主辦責任,禁止開展不組織教學只發證書的所謂合作。各辦班單位未經培訓學院登記許可不得以各自名義與校外單位簽署辦學協議,更不得以辦學單位的名義頒發學歷證明、單科證明或結業證明等。辦學單位對參加學習的人員要嚴格管理,嚴明校紀校規,教育學員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如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須責成有關單位負責人立即進行糾正;對於嚴重違規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培訓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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