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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管理細則

勞務派遣管理細則

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係,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勞務派遣管理細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務派遣管理細則

由於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係,由於勞動者的僱用與使用相分離的特徵所決定,再考慮到勞動關係運行環境某些因素的作用,形式用人單位、實際接受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三重複雜關係的運行中的內部矛盾,勞務派遣中極易出現規範的勞動關係運行中不曾出現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必須對勞務派遣現象強化管理,以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促進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

在勞務派遣的組合勞動關係的運行中,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單位具有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被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係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禦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這不僅對社會、對勞動者,而且對接受單位的利益都有直接關係,因而對派遣單位的資格、責任及其承擔責任的財產條件、制度條件等必須明確設定,避免違約或侵權行為發生後找不到歸責依據或不具有承擔責任條件的現象。其內容主要有:

1.資格條件。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註冊資本,以保證抵禦可遇見的勞務派遣的系統風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2.合同體系。在組合勞動關係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合同,其一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為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法定條款之外,為適應勞務派遣的特殊需要,還應增加法定條款,如接受單位、派遣期限、接受單位的工作崗位等;為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此外,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務派遣協議應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職責劃分、責任範圍、責任擔保形式、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義務的分擔方式,並應具有操作性。《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協議應能保證派遣單位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的實現方式,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特別地,如果出現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務費支付義務時,勞務派遣單位應負有擔保責任。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關於勞動條件的標準應保持均衡。

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應推薦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格式文本。

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應和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協作關係。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接受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作為組合勞動關係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被派遣勞動者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務派遣協議規定的義務。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於避免可能出現的勞動歧視問題,即單位的正式僱員與被派遣勞動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別對待。為了協調控制被派遣勞動者與單位正式僱員的系,防範和制止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歧視,在管理中應當注意下述要點:

1.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僱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如參加工會的權利、民主參與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等勞動標準統一適用;實際用工單位的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標準同樣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僱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僱員待遇的差別對稱於勞動義務的差別,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別。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實際用工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僱員一律平等。

4.實際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5.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被派遣勞動者如果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應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單位,派遣單位依法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並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和工作交接。

7.實際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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